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及其分类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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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论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 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 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 的民事行为。 • 2.无权代理行为。 • 3.无权处分行为。 •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第六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
•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一)概念和特征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 人约定的客观事实之成就决定其效力 产生或事行为
• 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 民事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 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但不包括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民 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的要件 • (一) 一般成立要件 • 有单纯的意思表示说以及三要素说,三要素 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 • (1) 当事人。 • (2) 意思表示。 • (3) 标的。
(二) 特别成立条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是指成立某一 具体的民事行为, 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 , 还 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发展沿革
(一)概念
•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各种民事权利义务 产生、变更或消灭最为普遍、最为重 要的依据。根据《民法通则》54条的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 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几个概念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 概念和特征 •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 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 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民事案件法律行为(3篇)

民事案件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行为的定义、种类、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案件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 民事性:民事案件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性:民事案件法律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3. 自愿性:民事案件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行为。

4. 实践性:民事案件法律行为是通过实践来实现的。

三、民事案件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

2. 侵权法律行为:侵权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 无因管理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他人的利益,自愿实施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救助、保护、代为保管等。

4. 捐赠法律行为:捐赠是指民事主体无偿转让财产权利的行为。

捐赠法律行为主要包括赠与、遗赠等。

5. 债权转让法律行为: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6. 仲裁法律行为:仲裁是指民事主体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

四、民事案件法律行为的效力1. 效力成立:民事案件法律行为的效力成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效力确定:民事案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法律行为经过一定的程序,其效力得到确认。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3.视听资料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是指以录音、录像及其他电子数据方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可以认定为有效。
4.默示形式
一方当事人不直接使用语言文字等明确方式为意思表示,但相对方根据其行为可以判断其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存在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对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1.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哪些行为可导致合同的可撤销( abc )。
a.有欺诈行为 b.有乘人之危的做法 c.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的行为,称为显失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可能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但其结果都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
以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为标准,条件可分为两种:延缓条件及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完整版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完整版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适当、确定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 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民事行为。
(二)条件的特征(条件)
1、尚未发生 2、可能发生 3、可能不发生 4、合法
(三)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1)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2) 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
自然事件
(二)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 之一种法律事实。”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人为事件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人为事件 1、合法行为说 (1)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德国法上,法律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 从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依存于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特征、种类、有效要件以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目的性: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4.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特征1. 法律事实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事实性。

2. 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3. 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4. 有效性: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3. 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等。

4. 捐赠行为:捐赠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

5. 承担义务行为:承担义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 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3. 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1. 成功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实现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
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约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保护
在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 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多方法律行为
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 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情形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如 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
具体情形
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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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不需要支付 任何代价。
双方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课件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课件

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旨在追究刑事责任和维护社会秩序。
民事法律行为和刑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后果截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旨在调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刑事行为是犯罪行为,旨在追究刑事责任和维护社会秩序。在后果上,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违反刑事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
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瑕疵
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存在缺陷,导致其不能完全具备合法有效的条件。
03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因欠缺有效条件,需经权利人追认或满足特定条件后方可生效。
0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02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而可被撤销。
客体灭失
如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等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或消灭。
其他原因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事实行为
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合法性;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不涉及合法性问题。
如合同、遗嘱等,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属于私法领域。
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属于公法领域。
刑事行为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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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等特征,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意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 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显著 缺陷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 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三)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四)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四、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状态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
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 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4.撤销权的消灭
在欺诈、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人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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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 1.要式行为 ❖ 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宗旨。仅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 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例如婚姻、遗嘱、票据行 为等。否则,无效。
❖ 对于形式要求的原因:第一,慎重。如婚姻行为。第二,公 开性,如公司的设立行为,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证 据便利。如,某些合同。第四,为流通的便利,如票据。
❖ 2.双方行为如:契约(包括要约和承诺)
❖ eg. Uncommitted Credit Facility Agreement中有borrow, lender, guarantor外,还可能有Co-borrower.
❖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 1.财产行为
❖ 指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三种,即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以发生 债权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的负担为内 容,故亦称负担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 行为,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废止为内容。准物权行为是指 以发生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 2.身份行为
❖ 指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分为 两种,即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所谓亲属行为,是指发生亲 属法上的效果的行为,如结婚、收养、认领等。所谓继承行 为,是指发生继承法上效果的行为,如继契约既可产生于债法,是为债权契 约;也可以产生于物权法,是为物权契约。据此,一 个买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成立买卖合同(1) 即债权行为,产生标的物交付和价款支付的义务;双 方当事人达成合意(2)并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 即处分行为;买方支付价款。其中,第二阶段的合意 不同于第一阶段的合意,它属于物权契约合意,以物 权的取得和变更为目的。此种物权的合意+物权公示 形式构成物权行为。
❖ 物权行为理论三个方面:第一,分离原则。权利主体承担的 转移标的物的义务是一种契约行为,而完成物权的变动的行 为是一种物权行为;契约行为是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属于 原因行为。由于这两个行为各自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 方式,因此他们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依此,德国 民法实现了物权法与债权法在法学理论上的彻底分离。第二, 抽象原则,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 上和结果上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 撤销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第三,物权变更的形式主义原 则,亦称物权的公示主义原则。认为,为保护交易安全,防 止第三人免遭不测之损害,物权的变动必须有公示性,此种 公示性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具有左右物权行为 本身效力的作用。德国民法认为,动产之交付和不动产之登 记是物权公示的两种方法。
❖ 2.无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
❖ 典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之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 买受人通过物权行为取得的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归买受人享有;出卖人只 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买受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最大缺点在于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因为,它将出 卖人由物之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因此, 德国判例学说通过解释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予以限制,使物权行为 之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此即所谓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趋势。
❖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1.有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之存在为必要的法律行为。亦称要因行为。 在现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 定的原因。如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必要因素时,则其行为为有 因行为。在理论上讲,债权行为原则上为有因行为,但如果基于当事人意 思使之为无因行为,亦可成为无因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物权行为 原则上为无因行为,但当事人依其意思可以使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
❖ 2.诺成性行为
❖ 不要物行为,指仅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成立的行为,无须当事人具体交付实物。大部分的 民事法律行为为不要物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 2.不要式行为 ❖ 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古代——要式是原则,不要式是例外; ❖ 近代——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自由主义思想。主要
原因:便利商事交易,快捷和大规模地进行。
❖ (六)实践性行为和诺成性行为
❖ 1.实践性行为
❖ 要物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不能有 效成立,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始能成 立。主要包括赠与、借用、民间借贷以及公民间的保管行为 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为要素;vs.事实行为 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且此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拘束力
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意思自治,指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为自己设定具有法律执行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这种思想 主要体现在契约法上。即,人的意思(volonté humaine)对 该人而言就是他自己的法律,个人要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 acte juridique)承担责任,尤其是根据契约对自己的民事法 律行为承担责任,那是因为他自己事先同意对此承担责任。换 言之,契约是法律生活的源泉(le principe),而个人的意 思和意愿则是契约的源泉。 ❖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p.29)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 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
❖ 1.单方行为如:同意、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 以及债务的免除等
❖ 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时, 即便当事人为复数结合,亦为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为数人构 成,例如同一租赁关系的多数承租人,共同为终止契约的通 知,仍属于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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