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持续的雾霾天让人们关注生态环境。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

排放权交易就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环境制度。排放权交易必然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排放权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获取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排污权资产在取得时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排污权的公允价值与免费获得排污权,或者作为政策优惠以低于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的排污权成本的差额应视同政府环境监管机构为推行排污权交易而给予企业的补助,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支出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

企业得到由政府免费发放的排放权证,按当时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排放权

贷:递延收益——政府环境补贴

企业在交易市场上购入排放权,以成交时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排放权

贷:现金

公司在市场上购买附加的排污指标,按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排放权

贷:现金

使用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计算排污量,并由此确认相应的环境负债。如负债期限不超过会计年度就计入其他应付款,否则列入长期应付款。环境负债计量应以本会计期间的排污量为准,计算未来需为本期排污量支付相应配额排污权的公允价值金额。由于环境污染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故在确认环境负债的同时,应将相同的环境负债金额确认为对应的管理费用或单列环境费用。如果污染的产生来自于非正常的生产操作,如人为事故等,其对应金额应确认为损失。

公司实际排污、使用排放配额指标时,按与其对应排放权指标的市场价值,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成本或费用——环境成本或费用

贷:或有负债——环境负债——排放权负债

后续计量与会计处理

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

理事会(IASB)拟在未来将公允价值计量引入非金融资产及负债并全面推行资产负债观的观点,排污权资产和环境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利得或损失。

期末排放权市价上涨时,按市场价值变动部分,调整账面记录。

借:无形资产——排放权

贷:资本公积——环境权益

期末排放权市值下跌时,按市场价值变动部分,调整账面记录。

借:资本公积——环境权益(冲减原确认的权益部分)营业外支出——环境损失(超过原确认的权益部分)

贷:无形资产——排放权(市场价值变动)

在每个会计期间末,依据对应的持有排污权配额数量内的本期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占持有排污权配额对应总排放量的比例进行摊销。如果企业持有的排污权配额数量在不同时期有变化,应将其账面余额合并且排污权配额合并后进行摊销。

借:成本或费用——环境成本或费用

贷:无形资产——排放权

在排污许可期间摊销政府补贴的递延收益,在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政府环境补贴

贷:营业外收入——环境收入——排放权补贴收入

基于排污权是履行法定义务的手段和交易的非日常性,应将收入确认为利得,并结转相应排污权的账面价值。

交还排放权证时,按结算部分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或有负债——环境负债——排放权负债

贷:无形资产——排放权

企业出售排放权时,按出售时的成交价格,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环境收入——排放权交易收入

同时,结转排放权交易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环境成本或费用——排放权交易支出

贷:无形资产——排放权

在某些排污权交易机制下,规定企业出售免费分配的排污权时,应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返回给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政府。此时应按返回的金额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借:现金递延收益——政府环境补贴

贷:营业外收入——环境收入——排放权交易收入

其他应付款计算累计排污量并提交相应数量的排污权,核销排污权资产和环境负债;累计排污量如超过持有的排污权对应数量,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采取罚款、削减下期排污权交易期间初始分配配额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等,企业应按实际处罚金额或合理估计的被处罚的公允价值金额记账。

借:营业外支出——环境成本或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或有负债——环境负债——排放权负债

根据对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排放权会计信息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成本费用等会计要素,均应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项目中予以披露,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企业排放权的取得方式、取得金额、有效期限、权证种类及交易方式等相关信息。同时,应在年报说明中披露企业排放权及其交易的管理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的几个问题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收入、成本核算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的难点主要是收入确认问题和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以软件生产、开发企业最为典型。由于针对软件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文件或准则尚未出台,各企业在实践中摸索,存在较多相异作法。一是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二是以开具销售发票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大多数企业采用);三是按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条款,在产品开发完毕并收款时确认。笔者认为,从行业的发展特点来看,软件企业收入的确认应突出稳健性原则,区别对待。 我国软件企业一般致力于开发应用软件,其中一类为软件生产,即在已开发软件系统的基础平台上,根据不同客户的特殊需要稍做改动,进入应用阶段;另一类是软件开发,受客户委托而从事特定软件研制活动,全部或大部分尚处于科研开发阶段。笔者认为,第一类业务较为简单,生产周期较短,客户也较容易对结果予以确认,可在完成整个项目后根据签订的合同确认收入;但考虑到其毕竟不同于一般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尚有运行是否成功等不确定因素,最好能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当然,如果与客户签订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当某一阶段完成并得到客户确认时,也可以确认收入。对于第二类业务,由于开发工作本身是否成功、运行结果如何,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收入的确认也更为困难。一般的软件开发协议往往对产品的适用性有苛刻的条款,需待项目开发成功、调试完毕并经合理的使用期证实无重大缺陷,对方才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开发企业方能收到全部款项。实际上,客户为保证得到完善的售后服务,一般倾向于拖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因此,这类业务如根据合同进程和客户确认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不但不够稳健,实务中也很难做到,应以实际收款额配合合同进程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主要条件,相关销售成本的结转可参照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这样既利于操作,又体现稳健原则。 收入、成本的配比问题:根据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的观察,大多数软件企业只对销售的硬件核算成本,而软件的生产、开发活动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投入的机器设备(将来一并出售给系统用户)和易耗材料成本均计入当期期间费用。这种核算方法客观上造成主营业务利润组成中无软件成本,且每个期间由于生产开发的项目不同而容易发生期间费用的畸高畸低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以项目小组为单位,参考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核算建立生产、开发明细账,分别核算每一个项目的成本,并在该项目收入实现时相应结转成本,使之较为符合配比性原则。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定义如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进步,理解以上定义时不应仅局限于准则罗列的项目,还应包括更大范围的内容,如近年来在企业经营中越来越具有突出作用的人力资源、ISO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绿色产品使用标志、互联网域名注册、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等,均应纳入无形资产确认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还对首次发行股票公司的投资者

商品期货交易会计处理分析

商品期货交易会计处理分析 (3)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衍生工具终止确认时,应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买入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1】假设20x8年度A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20万元; (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每手10吨,2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4元/手; (3)11月30 Ft结算价1970元/吨; (4)12月31 13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950元/吨,交易手续费4元/手。则A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2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40000元(2 0×10×2000×10%),交易手续费80元(20×4) 借:衍生工具——大豆期货40000 投资收益8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080 (3)11月30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6000元[20×10×(2000-19 7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6000

(4)12月31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4000元[20×10×(1970-19 5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4000 (5)12月31日,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并支付交易手续费4元/手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30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30000 借,投资收益8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80 借:投资收益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 二、卖出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2】20×8年度B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50万元; (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每手20吨,19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 (3)11月30日结算价18800元/吨; (4)12月31日将上述铜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8500元/吨,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则B公司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人资金5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380000元(1 0×20×19000×10%),交易手续费15200元(10×20×19000×4%)借:衍生工具——铜期货380000 投资收益15200

评估的采矿权如何入账

评估的采矿权如何入账 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

碳排放会计处理

目录 内容提要 (1) 关键词 (1)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论进展与分析 (1) (一)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理论进展 (1) (二)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分析 (1) (三)对两种减排机制会计模式差异的评价 (2) 二、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优化选择 (2) (一)权威准则的缺乏和实务处理的多样化 (2) (二)碳排放会计处理的优化选择 (4) 1.碳排放权的确认 (4) 2.碳排放权的计量 (4) 3.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实例 (4) 三、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分析 (6)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分析 (6) 1.排放配额的不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6) 2.IASB关于可交易抵消工具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6) (二)碳排放信息披露差异引发的经济后果 (7) 四、提升碳排放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7)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7) (二)科学划分报告边界与营运边界 (7) (三)将主流财务报告中融入碳排放的信息披露 (8)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英文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碳排放会计处理的优化选择及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内容提要】由于CO2大量排放,不仅使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更加严峻,而且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影响及会计处理难题。近年来,国际会计学界、相关机构及协会纷纷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问题展开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并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本文介绍了当前国际研究机构及相关研究者就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处理、规范所作的努力和最新研究成就,同时对国外实务中存在的主要处理方式做了归纳评价,从而为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排放权总量模式基准模式会计处理经济后果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国际机构与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1997年12月通过的《京 都议定书》则是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里程碑,针对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 的排放,即“后京都”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 到期后的后续方案,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其中,我 国第一次以约束性指标的方式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CO2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除此之外,其他国家也纷纷公开发布了其减排承诺或方案。 由上可见,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自然灾害的频发,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 注的核心。逐渐引起了会计学界对京都协定书框架下排污权交易制度、企业碳排放与交易等特定 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范的重视。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4次会议公报的发布和哥 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使得碳会计问题的研究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论进展与分析 (一)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理论进展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国际上认为,虽然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5年。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 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 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分析 以碳减排为目的的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cap-and-trade trading scheme)和基线与信用额模式(baseline-and-credit trading system)。在总量管 制与交易模式下,监管者(通常是政府)制定一个履约年度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通常 1

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软件着作权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商品期货账务处理

商品期货账务处理 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投资、交纳期货保证金、平仓了结合约、实物交割,以及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等内容。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的,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或标的物。企业存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基础,在交易尚未发生之前,属于押金性质。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单独设置“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期货保证金”科目除了用于核算企业划出和追加的保证金外,还用于办理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结算,即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一切往来均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具体为: (1)划出和追加保证金 企业划出和划回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 (2)提交质押品 企业提交质押品并收到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资金后,待有资金时再收回质押品;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并收回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可以处置质押品。处置质押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①质押品为国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国债时,应将处置收入与原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的

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国债的账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②质押品为仓单。企业应按处置收入和增值税额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3)开新仓、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 ①开新仓和对冲平仓。开新仓是企业首次买入或卖出某一期货合约的行为。由于企业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进行期货交易的准备资金,企业如开新仓,可不作会计处理。 ②对冲平仓,是企业在同一期货交易所内,通过买进(或卖出)相同月份的期货合约,对冲在手的原卖出(或买进)的合约,以解除原持有合约所需承担的到期交割义务。 对冲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期货及相同的合约张数。企业通过卖出或买入以前持有的买入或卖出的合约以了结交易,发生的平仓盈亏增减“期货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企业对于平仓实现的盈亏,单独设置“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期货合约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入账,对实现的平仓盈亏,记入“期货损益”科目。在交易过程中,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其实现的平仓盈利不再划归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其平仓盈利划归会员或客户时,其会计处理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案例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购买的用以开发的土地在账务上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购买的土地迟迟未开发的情况下,会带来相应的税收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A房地产企业2006年1月购入一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50年),价款8000万元。由于政府拆迁不到位等原因,该土地直到

2009年1月才开发,A公司在购入土地时,直接将购入的土地记入“开发成本”科目。3年间,A公司税前利润均为2000万元。A企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准则指南第六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解释,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本准则发布以前,较多的企业是区分开发的房地产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本准则改变了以上做法,统一规定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案例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基于以上规定,A企业2006年1月购入土地时,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土地未开发期间,每年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160万元(8000÷50),该摊销额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3年间累计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80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45.6万元(160×0.33+160×0.33+160×0.25)。2009年1月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科目时,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20万元(8000-160×3)。 案例分析 原账务处理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开发成本,3年间未进行无

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 处理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转载]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目前,全球所有的会计准则都是结合制造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的。随着非制造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规范非制造业不同于制造业的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成为制订会计准则必须面对的问题。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农业企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建筑业的特殊业务分别制订了专门的会计准则(CAS6生物资产、CAS26原保险合同、CAS27再保险合同、CAS28石油天然气开采、CAS16建造合同);而CAS23-25及CAS38四项关于金融资产的准则,虽然适用于所有行业,但主要是针对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 采矿业企业的业务大部分与制造业一致,因此中国没有对其制订专门准则,但它也确实存在一些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业务,目前实务中主要依赖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进行处理。 1、探矿权及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前,为了初步识别一个区域是否有勘探价值,会发生勘探支出;企业取得探矿权后,为了详细探明资源储量,也会发生勘探支出。如果勘

探表明该区域存在经济可采储量,则企业将申请采矿权,在该区域开展采矿活动。采矿活动的会计处理与制造业基本一致,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探矿权取得支出和勘探支出都暂时资本化,确认为油气资产。如果勘探确定油井或气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那就确定资本化;而如果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似乎为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其他采掘业企业不可能使用“油气资产”这个科目来归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因此实务中如何“参照执行”就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探矿权,大部分企业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通常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在确认时就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而探矿权要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必须经历一个勘探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探矿权类似于制造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支出,是需要继续投入才可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在制造业中,在建工程最终会转为固定资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

Management 经管空间 https://www.360docs.net/doc/744622954.html, 2012年12月 061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 天津财经大学 于潇健 摘 要:温室气体减排是世界范围内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企业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参与温室气体减排。2011年在全国五市两省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路。尽管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参与到CDM项目中,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也在探索中,但是对于企业在减排活动中产生的碳排放权的会计角度研究却并未跟上步伐。本文分CDM机制下和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两种情况,探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问题。 关键词:企业碳排放权 会计确认与计量 碳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2(c)-061-02 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划分原则。为帮助发达国家企业实现减排,1997年《京都议定书》建立起三种灵活履约机制: 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非议定书规定的具有强制减排责任的国家,但是我国通过三大履约机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积极参与到了温室气体减排。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企业向发展中国家企业提供减排技术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实现减排,该减排量经过联合国下设机构核证可以转让给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企业,以帮助其完成减排义务。 1 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受发展阶段的制约,不同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三种履约机制并行的运行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参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CDM 项目市场,该市场实际上是欧盟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附属市场。2011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从政策层面来看,政府着力推进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我国目前所处的CDM 交易时期只是一个过渡时期,本文分别就目前CDM 机制时期和全国性减排市场建立后的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论述。1.1 CDM机制下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在CDM 项目中,我国企业只从事单向交易,即将经核证的碳排放量出售给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的企业。 CDM 项目中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比较合适,一方面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满足: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碳排放权是企业通过减排产生的一种资源;没有实物形态;为企业拥有并控制;能够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或者交换,具有可辨认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取得成本能够可靠获得。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另一方面,一个CDM 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取得经核证的碳排放权共 需7个步骤:项目设计与描述、审批、审查登记、融资、监测、核证、签发。项目是否能获得经核证的碳排放权是不确定的,这就与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十分相似--前期投入的成本最终能否转化为资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从无形资产的定义,还是从碳排放权的的产生过程来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都是合理的。 根据前述,CDM 机制下企业碳排放权具有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特点,其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也应按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按照前述完成CDM 项目的7个步骤,对于前期不能资本化的费用应计入“研发支出—费用性支出—碳排放权”中,待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将能予以资本化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碳排放权”中。项目得到核证后,将“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碳排放权”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后续计量中,由于该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中停留很短时间便出售给发达国家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因此其减值的可能性不大,一般不需要确认减值。最终出售时,根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出售CERs 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国家和企业,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分成比例。另外,企业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国际税费”;即2%~3%的减排量作为执行理事会的行政费用,2%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合约》下的适应性基金,所以出售时按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和其他应付款等。 1.2 全国性交易市场建立后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随着全球低碳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或早或晚都将担负起强制减排责任,因此建立起全国性交易市场是必然趋势。全国性市场成立后,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将不同于CDM 机制下,我们必须理论先行,研究全国性交易市场建立后的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 国际上对区域市场条件下的排放权会计确认做了探索性的研究。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于1993年针对二氧化硫排放发布排污权会计规范文件,建议将排放权确认为存货;2003年FASB 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发布了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的排放权会计处理基准草案(EITF03-14),也认为排放权应确认为存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4年基于欧盟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排污权交易制定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 税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12月A企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 涉税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前面的例子,A企业应从2009年4月依规定税额标准按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A企业新购土地适用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则A企业2009年新购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万元(16×1÷12×9)。 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因此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房屋原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自购自制方式的核算(成本核算流程) 1、原材料的购进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应该填制材料入库单,将原材料入库。 单到货到: 借:原材料(购货发票) 贷:银行存款(支票根或电汇单) 在货到发票账单未到的情况下,月末应该按合同价格或者计划成本填制入库单暂估入账,到下月初用红字做与暂估入账相同的会计凭证冲回,发票账单到后按正常的材料入库处理。 货到单未到,月末时: 按合同价格或者计划成本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入库单) 贷:应付账款——暂付应付账款 次月初: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帐款(红字) 单到后付款时: 借:原材料(购货发票)! 贷:银行存款(支票根或电汇单) 2、原材料的领用领用原材料时填制材料出库单,根据材料的用途,按实际成本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领用材料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出库单) 贷:原材料2 r 3、材料、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包括:(1)直接材料。(2)直接人工费包括直接参加生产的人员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3)其他直接费用。(4)制造费用是指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注意: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的区分: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是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4、汇总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5、完工产品入库入库时要填写产成品入库单。

6、产品销售时结转销售成本销售时要填制出库单。 生产成本包括:①直接人工。②直接材料。③其他直接费。④制造费用。 借:产成品(成本分配表) 贷:生产成本产 成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入库单) 贷:产成品 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进账单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发票) 月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出库清单) 贷:库存商品 二、委托加工方式的核算 1、委托加工材料的发出在发出材料时要有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清单,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清单)-

新准则下商品期货会计处理的探讨

作者:财税小屋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能源期货等。商品期货合约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财政部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对我国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的《金融工具计量和确认》和《套期保值》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本文从商品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着手,探讨新准则下企业运用商品期货合约规避和管理价格风险或投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商品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商品期货交易是通过买卖合约进行的,商品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它对合约标的物规定有统一标准的数量、质量和交割月份等,在合约成交后,所有的因素中只有价格是变动的,企业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的动机,是预期价格的变动能给企业带来增值收益或避免现货价格损失。以买入铜期货合约为例,在持仓期间,若铜期货价格上涨,则该项交易将给企业带来增值收益,若铜期货价格下跌,则该项交易将给企业带来损失,具体而言,对尚未结算的商品期货合约来说,其公允价值是由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和报告日的结算价格决定的。如企业在2007年8月15日买入1手铝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2008年1月,每手5吨,每吨结算价格19,330元,2007年8月31日,每吨结算价格上涨到19,360元,假如企业在此时卖出同样的铝期货合约作对冲平仓操作,将给企业带来150元的收益,铝期货合约的浮动盈亏为盈利150元,这也就是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二、商品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企业进行商品期货交易,需要向期货经纪公司划入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为其设立一个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一部分作为交易保证金,被企业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所占用,它按商品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对于账户中尚未被占用的保证金,企业可以随时划回。保证金的管理采取逐日盯市结算方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根据商品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计算当日盈亏,包括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持仓盈亏视同为平仓盈亏处理,并据此调整企业的保证金余额。对于账户中尚未被占用的保证金,企业可以自由使用;交易保证金是对企业履行商品期货合约的一种担保,企业在持有商品期货合约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该部分资金,但它仍然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它与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在形态上并无区别,故笔者认为均可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核算。在逐日盯市结算方式下,对于持仓浮动盈亏,期货经纪公司从公司保证金账户实际划入或划出相应的保证金,因其盈亏并未实现,从而形成企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暂收或暂付,故应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具体对商品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应分别以下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一) 企业向保证金账户划入保证金,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划出保证金,作相反分录。(二) 企业的平仓盈亏,如为收益,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其作为投机或套期保值工具贷记“投资收益”或“套期工具”;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三) 企业的持仓盈亏,如为收益,期货经纪公司据此增加企业保证金余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平仓时,予以转销冲回。(四) 交易保证金与企业可用资金之间划转可不必做会计处理,但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因持有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应与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 1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16 【业务分类】: 地矿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 1999-3-30 【施行日期】: 1999-3-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 (二)委托评估; (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四)申请转让审批; (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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