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刑事关于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收取鉴定费用。
第七条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鉴定的种类第八条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分为以下几类:(一)法医鉴定;(二)司法精神病鉴定;(三)物证鉴定;(四)技术鉴定;(五)其他鉴定。
第九条法医鉴定包括:(一)法医病理鉴定;(二)法医临床鉴定;(三)法医精神鉴定;(四)法医物证鉴定;(五)法医毒物鉴定。
第十条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一条物证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物证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性质、特征和状态。
第十二条技术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技术参数、技术状态和技术效果。
第十三条其他鉴定是指不属于上述各类鉴定,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专门性问题鉴定。
第三章鉴定的程序第十四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向鉴定人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材料,并说明鉴定要求。
第十六条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查阅有关资料;(二)实地考察;(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四)进行必要的检验、分析和判断。
第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二)鉴定事项;(三)鉴定过程;(四)鉴定结论;(五)鉴定日期。
第十八条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法律(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提高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鉴定资格。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鉴定资格,并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第六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明确的服务范围和鉴定项目。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活动,不得从事与鉴定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鉴定质量。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三)取得国家规定的鉴定资格;(四)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接受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五条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案件需要,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听器听力损伤标准1、重伤一级(1)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重伤二级(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热门城市:信阳律师中山律师南阳律师呼伦贝尔律师济宁律师驻马店律师娄底律师崇左律师四平律师近年来,刑事案件审判越发复杂,刑事司法鉴定对于明晰刑事案件复杂的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作为审判刑事案件的依据。
而我国刑事鉴定目前存在重复鉴定等诸多问题,为了规范刑事司法鉴定,有必要对刑事司法鉴定标准多加关注,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刑事司法鉴定标准的内容吧。
▲一、刑事司法鉴定问题▲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多种管理机制并存,导致了“鉴侦合一”现象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设立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时具有“执法者”的身份。
这直接导致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的现象。
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
而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无法从制度上保证鉴定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
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揭露和追诉犯罪,它们的鉴定是控方证据的组成部份,即使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群众有时也会认为鉴定人员同侦查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从而信任度下降,公信力大打折扣,影响司法鉴定的社会效果;同时,侦查机关在自己的诉讼阶段,独立地进行鉴定,也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2、侦检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当事人无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各机关颁布的诉讼规则,关于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
当事人除了拥有知悉鉴定结论的权利和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外,再无其他权利。
对于鉴定的启动,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任等等,当事人一方毫无置啄的机会[4]。
刑事犯罪侦查技术鉴定方法

刑事犯罪侦查技术鉴定方法刑事犯罪侦查技术鉴定方法是指警方在侦破刑事案件时,利用各种鉴定技术手段进行物证、技术和心理方面的鉴定,从而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罪犯的身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刑事犯罪侦查技术鉴定方法。
首先是物证鉴定,物证鉴定是指通过科学的手段对案发现场和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定物品的性质、来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及犯罪手段等。
常用的物证鉴定方法包括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DNA鉴定、字迹鉴定等。
这些鉴定方法通过科学的分析和比对,可以提供重要的犯罪嫌疑人线索,为案件侦破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常见的技术鉴定方法包括手机通话记录分析、电子邮件追踪、网络流量监测、语音鉴定等。
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信息进行分析和解读,可以获取到关键的犯罪线索,并辅助警方侦破案件。
最后是心理鉴定,心理鉴定是指通过对嫌疑人的行为和态度进行心理分析和鉴定,以确定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等。
心理鉴定可以帮助警方了解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有助于发现犯罪的真相和提供相关的线索。
心理鉴定可以通过访谈、观察和测验等方法进行,其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审判的参考依据。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常见的刑事犯罪侦查技术鉴定方法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鉴定技术,如声音鉴定、显微镜鉴定、毒品鉴定等,这些方法通过对案件中特定的证据进行分析和鉴定,有助于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加准确的证据和线索。
然而,刑事犯罪侦查技术鉴定方法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技术鉴定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设备,这对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其次,鉴定的结果可能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如技术人员的主观因素等,因此在鉴定结果上仍需审慎对待。
此外,一些高科技犯罪手段的出现,如黑客攻击、数字取证等,也对刑事犯罪侦查技术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警方不断提高应对技术手段的能力。
综上所述,刑事犯罪侦查技术鉴定方法在刑事案件侦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物证、技术和心理等方面的鉴定,能够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科学的依据和线索,有助于还原案件的真相和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揭秘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程序与规范

揭秘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程序与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作为一种专门的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技术和科学的支持,为法庭提供客观、准确、可靠的证据,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判断事实和证据,并依法应用法律。
本文将揭秘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程序与规范,探讨其作用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鉴定程序1. 委托鉴定鉴定程序的第一步是委托鉴定。
通常是由法院、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向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发出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明确鉴定项目、要求鉴定的内容和标准,并规定鉴定机构应在何时提交鉴定结论。
2. 鉴定准备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进行鉴定准备工作。
这包括收集案件资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等。
鉴定机构根据案件的需要,可能会采用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定。
3. 鉴定过程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将根据鉴定目的和方法,对案件相关物证进行科学鉴定。
鉴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严格按照鉴定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
他们需要准确分析物证的特征和性质,采用科学方法加以鉴定,最终得出鉴定结论。
4. 鉴定结论一旦鉴定工作完成,鉴定机构会出具鉴定结论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
鉴定结论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需要详细说明鉴定的过程、方法以及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对案件审理的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准确、可靠、科学,以便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
二、鉴定规范1. 专业资质鉴定工作严格限制在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
法律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审查程序,以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 独立公正鉴定程序要求鉴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他们不应被一方委托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所影响,应根据科学和技术依据,遵循事实真相的原则,来进行鉴定分析和判断。
3. 证据可靠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是鉴定工作的核心。
鉴定人员需要依据法律和科学的要求,对物证或证据进行准确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具有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刑事鉴定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刑事鉴定程序是确保鉴定活动合法、公正、科学的重要保障。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刑事鉴定程序法律规定,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鉴定程序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刑事鉴定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鉴定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1.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刑事案件;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刑事案件;3.涉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问题的刑事案件;4.其他需要鉴定的刑事案件。
四、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鉴定专门性问题的,应当启动鉴定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当事人,认为需要鉴定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五、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行启动鉴定程序;2.当事人申请鉴定;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鉴定。
六、刑事鉴定机构的选定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3.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2)具有相应资质;(3)具有合格的鉴定人员;(4)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刑事鉴定人员的选定1.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2.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八、刑事鉴定程序的进行1.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指派鉴定人员进行鉴定;2.鉴定人员应当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3.鉴定人员应当根据鉴定事项,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4.鉴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刑事伤残鉴定标准

刑事伤残鉴定标准刑事伤残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身体上的伤害程度进行鉴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的伤残程度,为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刑事伤残鉴定标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医学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被告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和鉴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伤残鉴定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刑事伤残鉴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伤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全面、细致地对被告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估和鉴定。
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医学知识和医学伦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刑事伤残鉴定的主要内容。
刑事伤残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被告人的伤残程度、伤残的原因、伤残的影响以及伤残的鉴定标准。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伤残情况,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和鉴定。
三、刑事伤残鉴定的标准。
1. 伤残程度的评定。
对于被告人的伤残程度,鉴定人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伤残情况,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
根据被告人的伤残情况,可以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等不同程度,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评定。
2. 伤残的原因。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鉴定人员还需要对被告人的伤残原因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只有明确了伤残的原因,才能更准确地评定被告人的伤残程度,为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3. 伤残的影响。
被告人的伤残对其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对被告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四、刑事伤残鉴定的意义和作用。
刑事伤残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的重要依据,其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认定。
因此,刑事伤残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刑事伤残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工作,其准确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认定。
刑事鉴定意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重要依据。
我国法律对刑事鉴定意见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围绕刑事鉴定意见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刑事鉴定意见的定义刑事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根据鉴定依据和鉴定程序,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意见。
刑事鉴定意见分为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和刑事司法鉴定意见。
三、刑事鉴定意见的法律规定(一)鉴定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规定的专门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从事鉴定工作的资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2. 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3. 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鉴定意见的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依据和鉴定程序,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依据;2. 鉴定程序;3. 鉴定结论;4. 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应当经过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鉴定意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1. 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2.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鉴定依据是否充分;4. 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五)鉴定意见的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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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
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受理鉴定
第七条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
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鉴定
第八条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
评断。
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
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
消耗性
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
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
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
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
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
鉴定书。
第十一条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
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孝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
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
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
“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
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出庭
第十五条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
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