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一)项目申报;(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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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试等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笥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试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非货币形态的资本金投资,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一、前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它通过投资于各种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为了规范和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总则1.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的风险可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3. 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系统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层次,国家层面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层面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独立法人地位,遵守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并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3. 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杠杆比例,以确保其对项目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投资项目选择,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 产业投资基金应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直接投资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3. 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1. 产业投资基金应拥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包括项目转让、股权转让、IPO上市等方式,以实现对投资收益的回报。
2. 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退出时机的合理性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六、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等,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2. 产业投资基金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财务报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七、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绩效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注重基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管理架构等。
(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二)传统产业升级: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由市政府授权,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3.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4. 具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旨在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效益优先;3.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4. 专业管理、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政府性资金;3.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1. 直接投资项目;2. 投资基金;3.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1. 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2. 支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 其他符合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3.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4. 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明确投资决策程序;2. 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控;3.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应包括: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3.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4. 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解读

一、政策解读 二、跨境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三、我市引导基金的设立及现状 四、基金备案重点关注内容
一、政策解读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2014 年 8 月 21 日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第 105 号 令)。 (二)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2012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重 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渝办发〔2012〕307号)。
2015年5月由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代表财政出资50亿元由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资光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出资200多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养老基金等社会资本出资550亿元共同发起设立800亿规模的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解读
三、我市引导基金的设立及现状
(一)相关政策 2014年4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重 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府 办发〔2014〕39号)。
(二)市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 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此 前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 性资金,由市财政按每年 25 亿元连续拨付 5 年共计 125 亿元,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组建专项子基金, 共同投向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旅游业、 文化产业等6大产业项目。
4.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 1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 部分,由市财政按 40% 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 重庆市内的,按 60% 给予奖励。地方留成区县级部 分的奖励办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自 行确定。 5.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 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专门 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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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引导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三)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引导基金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
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重庆市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重庆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80%;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八)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公司选择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
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十九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一)在重庆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引导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定报批后,对引导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公司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未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
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