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项目公开招标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完整版)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1972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公安部原三局技术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刑事技术专门机构,命名为公安部一二六研究所。
1984年,公安部将一二六研究所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1996年1月11日,经公安部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正式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物证鉴定中心现有科技人员300多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100多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0多名在学术上有卓越建树的专家享受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
他们针对刑事案件现场勘察和物证鉴定中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取得了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并推广普及,为公安业务提供了一大批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
中心拥有的现代化仪器设备中心拥有一批现代化的仪器设备,包括扫描电子显微镜、傅里叶红外光谱仪、显微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多波段光源检测系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法医图像分析仪、DNA扩增仪、DNA测序仪、语言识别工作站、文件检验仪等,以及其他实验室设备。
鉴定中心的主要任务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公安部交办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其现场勘查工作;承办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授权,受理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负责制定与物证鉴定相关的条例和规章制度;承担物证鉴定人员培训工作;公安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北京昌平建有一个集教学、实验、住宿、文体活动为一体的培训基地,具有可容纳150余人的会议室、教室、宿舍和餐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从1985年起中心开始举办新技术培训班,此后历年办班不断,已培训民-警150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是培训、休闲的好去处。
电子物证实验室规章制度

电子物证实验室规章制度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电子取证数据取证及相关领域的实验室建设服务。
先后推出先进且符合标准的全新电子数据/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解决方案。
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遵循标准化、专业化、流程化、功能化的设计原则,针对不同行业提出功能完善、符合客户需求的极具现代感、科技感、专业感的新一代实验室方案。
并先后承建了实验室项目若干。
得到了客户的一致认可。
我司紧贴当下公安部门信息技术侦查业务工作的实践需求,集成了主机、手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等多种电子数据取证的解决方案,提供了综合取证实验室建设方案,具备强大的取证能力、完备的移动数据取证能力,灵活的远程布控取证能力,以及完善的数据后处理与深度挖掘关联分析能力。
根据实验室的功能目标和案件业务处理流程,综合取证实验室划分为业务受理与办公保障区、前端业务侦查区、远程布控区、数据后处理分析区、会议室与机房等配套设施。
综合取证实验室建设的功能目标应定位于四大能力的实现:①强大的侦察取证能力:前端侦查业务的取证工具具备功能完善、拷贝速度快、操作简单等特点,构建可视化的作战平台,能够在线指挥侦察员行动,实时调整作战计划,最大程度地提高侦察效率。
②完备的移动数据取证能力:具备对目标主机、手机以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磁盘快速获取、拆解取证、数据恢复、云端取证的能力。
③灵活的远程布控取证能力:具有强大的远程布控能力。
④完善的数据后处理能力:具备案件管理、案件特征提取、数据关联分析和历史案件数据积累的能力。
能够根据这些数据挖掘出嫌疑主机和手机中的各个联系人,并进一步分析出这些联系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方案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正进入一个电子化的时代,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技术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中,丰富和改变着人们生活,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应用到犯罪活动中。
各种涉及电子物证的违规犯罪不断涌现,电子物证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超越传统的全新证据形式,在各种案件中出现。
展望未来,可以预见随着电子设备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犯罪痕迹将遗留在犯罪分子自觉或不自觉使用的电子设备上,对其检验鉴定将成为中物院防范活动的必备环节,难以依托其它部门承担如此大量的工作。
司法鉴定服务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司法鉴定服务招标一、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招标人名称]根据项目需要,对[项目名称]司法鉴定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司法鉴定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法医临床鉴定;(2)法医病理鉴定;(3)法医精神病鉴定;(4)法医物证鉴定;(5)法医毒物鉴定;(6)其他司法鉴定服务。
3.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名称]司法鉴定服务项目的整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根据委托方要求,对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2)出具鉴定意见书;(3)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解释和说明;(4)协助委托方处理相关鉴定事宜。
4. 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投标人须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3)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投标人须具有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专业团队和设备;(5)投标人须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招标文件的获取(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或[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招标文件售价]元,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地点];(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7. 开标时间及地点(1)开标时间:[开标时间];(2)开标地点:[开标地点]。
二、投标须知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司法鉴定许可证;(5)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6)相关资质证明材料;(7)项目实施方案;(8)服务报价及付款方式;(9)其他相关材料。
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目标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
报告时间:
2023-08-1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56.5%。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4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1 日 生成
2/18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法律服务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铁路、 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3 个、3 个、3 个。其中其他交通运输设备 铁 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2055.78 万元、1130.20 万元、693.38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川公办发[2013]26号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川公办发[201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1a7c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c2.png)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正文:----------------------------------------------------------------------------------------------------------------------------------------------------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2013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公安厅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厅后勤保障中心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和实施依法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等采购工作。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2018年电子取证实验室标准

能够屏蔽、阻断手机等智能终端与外界通讯 的电磁信号,并通过数据线使其与数据分析 工作站通讯。 支持常见哈希类型、文档类型、压缩文件、 虚拟容器、网络秘钥、操作系统密钥、磁盘 加密、即时通讯软件密码等类型的破解。支 持类型覆盖大部分国内常用的加密场景。 能够对各种邮件、即时通信(包括语音、视 频聊天)、P2P、FTP、WEB等服务器及客户 端软件存储的数据进行解码。 支持各类隐写文件的识别和解码。 能够对Windows、UNIX、Mac OS、Android、 iOS等操作系统上的应用程序进行反向编译 。 能够扫描发现Windows、UNIX、Mac OS、 Android、iOS系统上运行的病毒、木马、自 启动程序等恶意程序。 能够对Windows、UNIX、Mac OS、Android、 iOS等操作系统上的应用程序进行动态跟 踪;能够对特定应用程序访问网络、访问文 件、访问操作系统资源、修改系统内核、启 动其他进程等各种行为进行分析。 能够仿真运行原始存储介质中的Windows、 UNIX、Mac OS、adroid、iOS操作系统而不 影响原始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数据,能够绕过 或者破解开机密码,支持DD、E01等常见镜 像文件格式,支持32位和64位操作系统。 能够根据数据的关联性对数据的关系进行可 视化分析。 能够对常用应用软件日志、系统日志、网络 设备日志等进行统计、关联和分析。 具备对多类编码的关键字进行快速检索 支持即时通信内容、邮件内容、上网记录、 自启动程序列表等特定应用数据的分析。 有效管理实验室人员、设备、检材、档案, 并用于日常工作的记录。 实验室具有专门的技术操作区域,不包含机 房、配电室,具有防磁防静电措施,有效划 分案件受理、取证分析、设备保管、检材保 管、报告文书保管等区域。 用于对送检物品进行检验,包括服务器、台 式机或笔记本电脑。 基础装备。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有效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四条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实行鉴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
第五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可以设立电子数据鉴定机构。
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需要设立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逐级审核后向公安部申请电子数据鉴定资质。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在接到省级公安机关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公安部向其颁发《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资质证书》。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资质每三年审核一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电子数据鉴定所必需的硬件设备和基础设施;(三)有与独立开展电子数据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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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青政采公招(货物)201-122号青海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1-122号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公安厅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项目采购单位: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201年5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6)一、说明 (6)1.适用范围 (6)2.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6)3.投标费用 (6)二、招标文件说明 (6)4.招标文件的构成 (6)5.招标文件的质疑 (6).招标文件的修改 (7)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投标报价及币种 (7).投标保证金 (8)10.投标有效期 (8)11.投标文件构成 (8)12.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编制要求 (9)四、网上投标 (9)13.网上投标 (9)14.投标截止日期 (9)15.投标文件的撤回 (9)五、开标 (10)1.开标 (10)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0)1. 资格审查程序 (10)1.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11)七、评标程序及方法 (11)1.评标委员会 (11)20.评标工作程序 (12)21.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2)22.评标办法 (13)八、定标 (15)23.推荐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15)24.中标通知 (15)九、授予合同 (15)25.签订合同 (15)十、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6)2.串通投标的情形 (16)十一、废标 (16)2. 废标情形 (16)十二、处罚 (17)2.处罚情形 (17)十三、其他 (17)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18)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18)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投标文件封面) (32)附件1:投标函 (32)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3)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4)附件4:投标人承诺函 (35)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36)附件: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7)附件: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39)附件: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0)(投标文件封面) (41)附件:报价一览表 (42)附件10:分项报价表 (42)附件11:技术规格响应表 (43)附件12: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44)附件13: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46)附件14: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47)附件15: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47)附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9)附件1: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50)附件1: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1)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53)一、投标要求 (53)1、投标说明 (53)2、报价说明 (53)3、重要指标 (53)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54)1、项目概况 (54)2、产品交付说明 (54)3、产品验收 (54)4、安装、调试 (54)5、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 (54)、其他要求 (55)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 (56)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次招标依据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说明4.招标文件的构成4.1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4)投标文件格式(相关附件)(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4.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修改.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3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
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报价及币种.投标总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投标人须按“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2 投标函中应注明投标有效期。
.3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4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5 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确定的数额为准)。
本次采购活动中未中标且投标人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退还。
.2 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实行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缴费的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1-105230)10.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0天。
11.投标文件构成11.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
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内容):11.1.1资格审查文件(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投标人承诺函(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1.1.2符合性审查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10)分项报价表(11)技术规格响应表(12)其他资格证明材料(13)投标产品相关资料(14)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15)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1)投标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第12项“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编制要求”格式编制、上传投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编制要求12.1 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2 投标文件分册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分册编制要求”。
12.3 投标人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
四、网上投标13.网上投标13.1 投标人应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13.2 投标人应按所投包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包报价,填写交货期。
13.3 开标时的“开标一览表”由各投标人网上报价生成。
14.投标截止日期14.1 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期,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4.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第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投标文件的撤回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声明撤回投标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但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1.开标1.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1.2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1.3开标时,潜在投标人未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的,视同未参与投标。
1.4开标后,投标人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
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
若出现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21.2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5开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并对开标过程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开标后,投标人可登录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同步查看“开标一览表”及开标情况。
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1. 资格审查程序1.1 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1 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1.3 未按第11.1.1款(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1.4 资格性审查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1.5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七、评标程序及方法1.评标委员会1.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