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规范格式及书写要求
化学药品说明书书写要求

化学药品说明书书写要求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为实现新旧规章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已经受理尚未批准的药品,我局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三、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药品说明书应当按照我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
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者获准修改的药品说明书为准,除核准和修改日期、执行标准等《规定》要求增加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增加和删改原批准的内容。
五、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一)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说明书【药品名称】通用名:曾用名:商品名:英文名:汉语拼音: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其结构式为:(注:复方制剂应写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二)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总体要求一、说明书应按不同剂型编写;“×××说明书”的“×××”须与通用名一致,且包括盐类和剂型名称。
二、“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中所列【药品名称】、【性状】、【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贮藏】、【有效期】项的内容均应按各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书写。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项的内容按批准的内容书写。
三、关于【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示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和【药物过量】等项的内容,应在既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批准国内生产或进口的使用说明书的基础上,参照原开发厂的使用说明书书写,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临床用药须知》(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临床用药通知”)、《新编药物学》、PDR(PYSICIANS DES REFERENCE)及有关该品不良反应报道、该品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对上述项目进一步充实完善。
四、“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中所列【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两项不可缺少,应如实填写,如缺乏可靠的实验或文献依据,应注明“尚不明确”。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向医生、药师和患者提供药品的使用信息和注意事项,而编写的一种文献资料。
药品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以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和有效性。
具体格式:药品说明书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封面:封面应列明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准文号等信息。
2. 目录:目录应按照章节序号列出各部分的名称和页码。
3. 说明书正文:说明书正文应包括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和药物过量等内容。
4. 附录:附录包括药品的化学成分、制剂和包装、药品稳定性、药理和毒理学等内容。
5. 版权页:版权页应列明药品说明书的版权所有者和出版日期等信息。
内容要求: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品的适应症:药品适应症应准确明确,以便医生和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2. 用法用量:应明确药品的用法、用量和使用方法。
3. 禁忌症:药品的禁忌症应清晰明确,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
4. 注意事项:应明确药品的注意事项,避免因药品的使用不当而引起的不良反应和风险。
5. 不良反应:应包括药品的不良反应和预防措施等信息。
6. 药物相互作用:应列明药品与其他药品的相互作用和注意事项。
7. 药物过量:应列明药品过量使用的症状和处理方法。
书写要求:药品说明书的书写要求如下:1. 语言简练明了,用词准确规范,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术语和生僻词汇。
2. 用黑色字体书写,字迹清晰,字号统一,行距适宜。
3. 应使用标准的符号和缩写,以方便医生和患者阅读和理解。
4. 介绍药品的药理和毒理学时,应根据不同读者的阅读水平,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
总之,药品说明书是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编写药品说明书,确保使用者正确、安全地使用药品。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9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征求意见稿)
附件:9-1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
9-2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
求意见稿)
9-3放射性药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求意
见稿)
1
附件9-1
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征求意见稿)
药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上市的时间,修改日期为此后历次修改的时间。
一、说明书通用格式
核准和修改日期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 X 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活性成份
辅料
【性状】
【适应症】
1。
中药说明书格式

中药说明书格式(2)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一屮药国药监注[20011294号(一)中药说明书格式XXXX说明书【药品名称】品名汉语拼音【主要成份】【性状】【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二)屮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总体要求一. 屮药说明书的编写必须执行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 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药品名称】【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规格】【贮藏】项的内容,均应按各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书写。
三. 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主要成份】系指处方屮所含的主要药味.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
中药复方制剂主要药味的排序要符合屮医君臣佐使组方原则,要与功能主治相符。
现国家药品标准已收载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讨论后,确定各品种药味的取舍及排序,并下发各地执行。
四. 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项的内容,可按药品实际情况客观.科学地书写。
若其屮有些项目缺乏可靠的试验数据,则可以不写,说明书屮不再保留该项标题。
五. 屮药品种必须制定有效期。
生产企业根据各自样品稳定性考察的实测数据,制定本企业产品的有效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
六. 民族药在用本民族语编写说明书时,同样应执行本细则中的各项规定。
各项内容书写要求【药品名称】1.品名,即通用名称,须采用国家批准的法定屮文名称。
民族药可增加相应的民族文字名称。
2.汉语拼音。
【主要成份】按国家药典委员会下发的具体规定书写。
【性状】按各种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书写。
【药理作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与功能主治相关的主要药理作用方可写入。
【功能与主治】按各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书写。
【用法与用量】一般按各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书写。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说明书样稿)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
药品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核准。
第四条 药品的每个基本包装单元必须附有说明书并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印制。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药品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文或者民族文字对照。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练、通顺。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科学易懂的文字,以便于患者选择和使用药品。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临床正确用药的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警示语。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情况,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说明书。
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成份、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规格、有效期、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
药品说明书还必须包括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缺乏可靠的实验或者文献依据而无法表述的,说明书保留该项标题并应当注明“尚不明确”。
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一、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位置X X X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警示语位置【药品名称】【成份】【性状】【作用类别】【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说明书修订日期】【生产企业】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二、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
药品说明书如采用单色印刷,其说明书中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亦可采用单色印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
说明书标题“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该忠告语必须标注,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警示语是指需特别提醒用药人在用药安全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
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按下列顺序列出:通用名称:属《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成份】处方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应与该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成份含量按每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包、支、瓶等)计。
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写明成份通用名称及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
表达为“本品每X 含XXXXXX。
辅料为:XXXXXXX”。
复方制剂须写明全部活性成份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
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每X含XXXXXXX。
辅料为:XXXXXXX”。
【性状】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
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一、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位置X X X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警示语位置【药品名称】【成份】【性状】【作用类别】【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说明书修订日期】【生产企业】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二、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
药品说明书如采用单色印刷,其说明书中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亦可采用单色印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
说明书标题“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该忠告语必须标注,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警示语是指需特别提醒用药人在用药安全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
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按下列顺序列出:通用名称:属《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成份】处方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应与该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成份含量按每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包、支、瓶等)计。
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写明成份通用名称及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
表达为“本品每X 含XXXXXX。
辅料为:XXXXXXX”。
复方制剂须写明全部活性成份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
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每X含XXXXXXX。
辅料为:XXXXXXX”。
【性状】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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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毒理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未进行研究,可不列此项。
【药代动力学】
【药代动力学】
【贮藏】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有特殊要求的按《中国药典》要求标注具体温度,如: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
【贮藏】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有特殊要求的按《中国药典》要求标注具体温度。如:置阴凉处(不超过20℃)。
【用法用量】
重量、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用法可根据药品具体情况在国家局公布的非处方药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的范围内描述
【不良反应】
国家局公布的该项内容不得删减,目前尚无内容,以“尚不明确”表述。
【不良反应】
国家局公布的该项内容不得删减,目前尚无内容,以“尚不明确”表述。
【禁忌】
国家局公布的该项内容不得删减,采用加重字体。目前尚无内容,以“尚不明确”表述。
【用法用量】
按国家局公布或批准该项内容,应当特别注意与规格的关系。
【用法用量】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两部分之间句号分开
【不良反应】
按国家局公布或批准的该项内容
尚不清楚有无,可不列此项或以“尚不明确”表述
【不良反应】
按国家局公布或批准的该项内容,涉及危险性的信息内容多,应用黑体字形式说明,且在警示语位置采用“警告”标题。尚不清楚有无,以“尚不明确”表示。中药和化药复方制剂必须在【注意事项】中列出化学药品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执行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XXXXXXXX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XXXXXXXX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
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须标明区号
【成份】
成份排序应与药品标准一致,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应列出其名称,注射剂应列出全部辅料名称。中西药复方,先列中药,后列化学药。国家保密品种、中保一级品种可不列此项。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应列出
【性状】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
【性状】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
【适应症】
按国家局公布或批准的该项内容。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临床试验】
未进行临床试验,可不列此项
【临床试验】
未进行临床试验,可不列此项。以前进行过试验,描述“本品于×××年经批准进行例临床试验;之后进行过试验,应描述临床试验概况。
【药理毒理】
药理毒理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未进行实验,且无文献:表述“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汉语拼音:
英文名称:
无英文名称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成份】
单一成份制剂:表述为“本品每×含×××(成份通用名称及含量),辅料为×××”复方制剂:表述为“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含×××(成份通用名称及含量),辅料为×××”
【成份】
列出全部处方组成和辅料,所含成份及药味排序与药品标准一致
【性状】
应符合药品标准该项内容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企业名称:
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须注明区号
电话号码:
须注明区号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网 址:
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加重字体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加重字体
【包装】
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注册证名称或标准名称)+上市销售最小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使用不同说明书)
【有效期】
XX个月
【有效期】
XX个月
【执行标准】
标准名称、版本或编号
【执行标准】
标准名称、版本或编号
【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经批准使用该说明书的日期
【说明书修订日期】
经批准使用该说明书的日期
【禁忌】
国家局公布的该项内容不得删减,采用加重字体,目前尚无内容,以“尚不明确”表述。
【注意事项】
国家局公布的该项内容不得删减,采用加重字体,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慎用”,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注意事项】
国家局公布的该项内容不得删减,采用加重字体,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慎用”,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中西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并列出××相关内容应注意事项。
【禁忌】
【禁忌】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未进行实验,且无文献:表述“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未进行研究,可不列此项。注射剂必须在【药物相互作用】中表述“尚无本品与其它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
【儿童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电话号码:
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注册地址:
药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址
网 址:
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网 址:
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非处方药药品说明书规范格式及书写要求
化学药品
中成药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
×××说明书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可采用单色印刷
×××说明书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可采用单色印刷
外用药品标识可采用单色印刷
既可内服又可外用,可不标外用药的标识
×××说明书
×××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忠告语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忠告语
警示语醒目黑体字注明
警示语 醒目黑体字注明。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损伤的特殊情况,必须用黑体“警告”标题。中药和化药复
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化学药品通用名称),维生素类除外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与药品标准名称一致。
【药品名称】
商品名称:
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不列该项。
通用名称:
与药品标准名称一致
英文名称:
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按药品标准描述
汉语拼音:
按药品标准描述
【成份】
列出活性成份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应列出其名称。复方制剂表述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片(粒、支、瓶等)含××成份及其量。注射剂应列出全部辅料名称
【性状】
应符合药品标准该项内容
【作用类别】
按国家局公布该项内容书写
【适应症】
按国家局公布该项内容书写
【功能主治】
按国家局公布该项内容书写
【规格】
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含量或装量,计量单位必须以中文表示,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药品标准或注册批件[规格]项下无内容,可按生产实际规格描述,说明书范本[规格]项与二者内容相同,但表达方式不同的,可按药品标准或注册批件[规格]项内容表述。
【功能主治】/【适应症】
天然药物采用【适应症】,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功能、主治两部分以句号分开
【规格】
按药典要求规范书写,有两种以上规格应分别列出。规格最后不列标点符号。复方制剂可以不标注[规格]或标注为“复方”
【规格】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规格不同使用不同说明书。规格后面不列标点符号。药品标准无规格项,可按注册批件规格项执行,二者均无可不列此项。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忠告语采用加重字体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忠告语采用加重字体
警示语醒目黑体字注明
警示语醒目黑体字注明
【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与药标准名称一致
通用名称: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
商品名称:
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不列该项
【药理作用】
按国家局公布内容书写
【贮藏】
按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书写,有特殊要求的按药典要求注明具体温度,如:置阴凉处(不超过20℃)。
【贮藏】
按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书写,有特殊要求的按药典要求注明具体温度,如: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包装】
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注册证名称或标准名称)+上市销售最小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使用不同说明书)
【规格】
按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书写,计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药品标准或注册批件[规格]项下无内容,可按生产实际规格描述,说明书范本[规格]项与二者内容相同,但表达方式不同的,可按药品标准或注册批件[规格]项内容表述。
【用法用量】
重量、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用法可根据药品具体情况在国家局公布的非处方药用法用量、适应症的范围内描述
处方药药品说明书规范格式及书写要求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