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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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药物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但 是 ,深 静 脉 血 栓 形 成 与 患 者 呼 吸 功 能 能 存 在 问题 。 于 是 ,笔 者 开 始 检 索 医 嘱 上 所 记 录
陈 某 虽 然 病 情 较 重 ,颈 椎 骨折 并 伴 衰 竭 似 乎 没 有 直 接 的 因 果 关 系 ,而 呼 吸
有 截 瘫 , 术 后 意 外 故 去 , 是 让 陈 某 的 衰 竭 极 可 能 因为 手 术 部 位 的 水 肿 压 迫 延 的 每 种 药 物 的 使 用 情 况 ,很 快 发 现 一 种 但 还 丈 夫 胡 某 难 以 接 受 这 一 事 实 。胡 某 曾 多 髓 导 致 。 次 主 张 到 省 城 治 疗 ,但 安 吉 某 医 院 却 从 至 于 胡 某 提 出 的 医生 “ 穴 ”问 题 , 走 叫 “ 凯通” 链激 酶的商品名 ) 药物 。 思 ( 的 该 药 物 说 明 书在 禁 忌 证 里 注 明 ,对 手 术
请 来 一 位 著 名 骨 科 医 生 给 陈 某 施 颈 椎 内
但 是 基 层 医 院 由 于 不 具 备 做 这 种 大 主 呼 吸 ,要 靠 呼 吸 机 才 能 维 持 生 命 。 因
固定 手 术 。术 后 第 3天 , 者 出 现 右 下 肢 手 术 的 条 件 ,对 术 后 的 治 疗 和 护 理 缺 乏 此 ,可 以 肯 定 手 后 创 口出 血 与 安 吉 某 医 患
陈 某 因意 外 伤 害 致 颈 椎 骨 折 伴 截 瘫 在 当 手 术 过 程 也 没 有 明显 差错 ,大 手 术 后 深 有 完 全 止 住 , 出血 第 3 患 者 出现 神 志 到 天
地 医 院 治 疗 , 周 后 , 院 从 省 三 甲 医院 静 脉 血 栓 形 成 也 是 一 种 常 见 并 发 症 。 3 医 不清和呼 吸功能障碍 , 血第6 不能 自 出 天

药品说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药品说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从何时开始对上市药品有说明书的要求,以及说明书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

根据文献分析,应该是从《药品管理法》颁布,才对上市药品的说明书作出硬性要求。

1984年《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2000年01月01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6、7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03-13第38条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2001年12月01日《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2002年09月15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6、47条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08-01第13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1、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s)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2、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 1 -5、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6、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7、药师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通过《药师与医师联系表》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管理规定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管理规定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类型
超禁忌症用药
•β受体阻滞剂适应症的变化
临床第一个β-受体阻滞 剂普萘洛尔于1962年问世,对 心绞痛有效,因在动物体表现 的副作用而未被推广,但其发 明者James W Black 1988年因 提出β-受体阻滞剂的概念而获 诺贝尔医学奖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状
国外资料显示,在普通成人用药中,超说明书用 药占 7.5% -40%;统计表明,超说明书用药在儿科 住院患者中高达 50%-90%。 在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 科病房的调查中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用 药的情况。 在孕妇中,一项对英国利物浦妇产科医 院17000 张产前处方的连续抽样调查显示,75%的处 方存在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况,但其中绝大多数被认 为是安全的。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类型
超适应症用药
•盐酸普萘洛尔片用于治疗偏头痛。
阻断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递质或拟肾上腺素药 与受体结合而产生效应, 能降低交感神经功能及调节 血小板聚集能力, 降低血小板粘附聚集和5-HT的再 摄取, 可能通过阻止血管扩张、稳定细胞膜和增加组 织供氧来预防偏头痛。
用法用量:20mg,tid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概念
美国
美国医疗机构药师协会将“超说明书用药”定义为: 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美国食品 药品管理局(FDA)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
中国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 药品说明书外用法”、 “ 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
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
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用药信息
1
或超出年龄范围用药
• 超适应症用药
2
• 超用法用量用药
3

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定依据与防范药害的凭据
从 医 法 角 度 来 看 ,应 对 药 物 在 政 府 管 药 、药 企 产 药 、 医 院 购 药 、医 师 处 方 、药 师 调 配 与 患 者 用 药 之 间 的 争 议 、 冲突与平衡, 有规矩可循, 要之规在于必须适用 药 须 首 《 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既是《药品管理法》确定的、 须贯穿用药始终的法定依掘,又是减少和避免药物性损 害的最直接、方便和可靠的凭据。 药品说明书内容法定、可靠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是法定的。 既要药企依法生产、 这 经营,又要政府依法行政。药品包装须有标签和药品说 明书,这既是药品能够进入医疗领域流通的前提,又是 为各方进行药物选择、 用并解决药事争议的法定依掘。 适 《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54条 规 定 : 药 品 包 装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印 “ 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 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 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 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从医学 角度,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既是对药物本身内容的解释和 说明,体现了药企对其产品公开、透明的承诺,又是指 导规范后续包括医院购药、医师开药、药师调药与患者 用药等环节的指南和依据;从法律上说,药品说明书和 标签既是政府对药企和其产品审查、 管和认可的结果, 监 同时, 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存在也是制约政府行政监管, 药 即要求行政对药物监管应以 《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 说明书和标签的规定内容为界限,要求药企提供超出或 者少于法律规定的内容都属于行政违法。
-4-
)期三第(目项修自上网育教续继师药业执

药品说明书培训内容

药品说明书培训内容
详细描述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包括标题、批准文号、正文、 警示语等部分。正文部分应包含药品的名称、成分、性状、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 等,警示语部分应包含药品禁忌、注意事项等重要提示。
药品说明书的重要性
总结词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医生和患者正确使用药品的重要文 件,具有法律效应和指导作用。
在使用药品前,务必仔细阅读药 品说明书,了解药品的适应症、 用法用量、禁忌症等信息。
02
遵循药品说明书使 用方法
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 用量使用药品,避免超量或不足 量使用。
03
注意药品不良反应
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如出现不良 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询医 生。
药品说明书保存与更新
妥善保存药品说明书
02
CATALOGUE
药品说明书解读
药品名称解读
总结词
药品名称是药品的唯一标识,用于区 分不同药品。
详细描述
药品名称通常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 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所有药品 必须具备;商品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 注册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 品可以有不同的商品名。
成分与性状解读
总结词
成分与性状描述了药品的主要成分和物理、化学性质。
04
CATALOGUE
药品说明书培训目的与要求
提高医务人员药品知识水平
1
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不良反 应等基本信息。
2
熟悉药品的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
3
了解药品的研发背景、临床试验数据等专业知识 。
规范药品使用行为
01
掌握药品的合理使用方法,包括用药时机、用药剂 量、用药途径等。

说明书不能作为法律文件

说明书不能作为法律文件

说明书不能作为法律文件
这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协商不成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产生消费纠纷的可以: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药品说明书有法律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品必须附有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药品说明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药品说明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药品说明书,你真的能看懂吗?身体不舒服,不愿到医疗机构就诊,而是到药店买药自行解决,想必不少人都有相同的经历。

那么,在用药的过程中,你知道药品说明书上的“慎用”、“忌用”、“禁用”的区别吗?你知道“一天三次”的准确含义吗?你知道“禁忌辛辣食物”都包括什么呢?看看这些问题,你是不是觉得好像知道,又好像答不出来。

郑州颐和医院药学部主任葛春丽为您一一解读。

“慎用”、“忌用”、“禁用”的区别“慎用”、“忌用”、“禁用”这几个字眼在药品说明书中经常可以看到,一字之差,意思却不相同。

葛春丽主任说,“慎用”比较好理解,就是用药时应小心谨慎。

使用药物后应注意观察,若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如果没有就可继续使用。

“忌用”和“禁用”,很多人都分不清。

“忌用”是指避免使用或最好不用。

某些患者服用此药物后可能带来明显的药物反应和不良后果。

如果病情急需用该药,也可以用与该药有类似作用、但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代替;如果非使用该药不可,也可以联合使用其他能对抗其副作用的药品,尽量做到安全。

比如,治疗真菌感染的两性霉素b脱氧胆酸盐,其代谢途径主要通过肾脏进行代谢,如果患者肾功能不全,可以加重肾毒性导致肾损害,应忌用;如果因患者病情必须使用,药师会建议医师一周至少为患者检测一次肾功能,对于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甚至每天进行监测,或者换成两性霉素b脂质体及两性霉素b脂复合物,减少肾毒性。

而家庭用药时,凡是忌用药品最好不用。

“禁用”就是指绝对禁止使用,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因为患者一旦服用,就会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或中毒的现象,比如,地西泮注射液禁用于儿童肌肉注射,此药含有苯甲醇,它加入注射液中起到减少肌肉注射疼痛和抑菌的作用,但它却可以导致儿童臀肌挛缩,孩子走路形如鸭子,跑步如跳舞,甚至无法下蹲或跷二郎腿。

因此凡属禁用的药物,千万不可贸然使用,以防造成严重后果。

“一天三次”的准确含义葛春丽主任表示,老百姓大多认为“一天三次”就是跟着三餐一起吃,这是最为普遍的一个用药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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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何时开始对上市药品有说明书的要求,以及说明书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

根据文献分析,应该是从《药品管理法》颁布,才对上市药品的说明书作出硬性要求。

1984年《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2000年01月01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6、7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03-13第38条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2001年12月01日《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2002年09月15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6、47条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08-01第13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06-01第一、二、四、五章2007年10月0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02、108、115、116、142、143、144、145条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7-11第61条第四款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

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篇二:重视药品说明书在规避用药风险中的作用重视药品说明书在规避用药风险中的作用药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大体分为两方面:第一,“是药三分毒”,不同药品的毒副作用虽然有大有小,但几乎每种药物都有其毒副作用。

因此,药品上市前都要经过毒理试验、临床试验等多重“关口”的考验。

第二,不能严谨、规范地遵从每种药品的使用规范,也是产生用药安全开问题的重要原因。

这其中既有医师的原因,也要患者的原因。

所以,规避用药风险,需要医患双方以及政府机构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从实践来看,阅读说明书是使医务工作者和患者规避用药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

从医师角度来讲,规避用药风险首要的是克服习惯性用药的思维方式,时刻提醒自己遵从规范。

从药师角度讲,要熟练掌握药品性质,熟悉药品说明书。

目前一般认为,对于一种药品的使用规范,最具有法律效应的参考资料是药品说明书。

遗憾的是,有关调查发现,多数医师和药师对说明书了解不深、不细、不透彻。

药品说明书由生产厂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撰写,是对药品主要特征的介绍。

按照国际惯例,药品说明书是所有国家医师、患者使用药品唯一具有法律依据的临床用药资料。

不仅医师和药师自身应经常阅读药品说明书,提醒患者阅读说明书也是重要责任。

当前,一些文化水平较高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药品的使用也由过去的盲目应用到使用前能够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药品监督管理的宗旨所在。

一、关于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上写着“一天三次,饭前服用”并不是代表每日准时在三餐前服药。

“一日三次”是根据实验测定出药物在人体内的代谢速率后规定的,意思是将一天24小时平均分为三段,每8小时服药一次。

只有按时服药才能保证体内稳定的血药浓度,达到治疗的效果。

如果把3次服药时间都安排在白天会造成白天血药浓度过高,给人体带来危险,而夜晚又达不到治疗浓度。

“饭前服用”则是指此药需要空腹(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以利吸收。

而“饭后服用”则是指饱腹(餐后半小时)时服药,利用食物减少药物对胃肠的刺激或促进胃肠对药物的吸收。

关于“顿服”:西医所说的顿服是指将一天的用药量一次服下,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如阿奇霉素。

二、关于“注意事项”绝大多数的药品说明书上都印有“慎用”、“忌用”、和“禁用”的事项,不懂医药的人对这三个词一般都不太好理解。

这三个词总的是嘱咐用药者注意,不能乱服用药品。

这三个词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嘱咐的轻重程度却大不相同。

“慎用”提醒服用的人服用本药时要小心谨慎。

就是在服药之前,要细心地观察有无不良反应出现,如出现不良反应就必须立即停止服用;如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就可继续使用。

通常需要慎用的大多是指小儿、老人、孕妇以及心脏、肝脏、肾脏功能不好的患者。

因为这些人体内药物代谢功能(包括解毒、排毒)较差,所以,机体对某些药物可能出现不良反应,故不要轻易使用。

但慎用并不等于不能使用,家庭遇到慎用药品时,应当咨询医生后使用为好。

比如利他林对大脑有兴奋作用,高血压、癫痫病人应慎用。

“忌用”,比“慎用”进了一步,已达到不适宜适宜或避免使用的程度。

应提醒某些患者,服用此类药物的不良反应比较明确,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大,但人有个体差异而不能一概而论。

如咳必清,是抑制咳嗽中枢的镇咳药,咳嗽痰多时就应忌用,否则痰咳不出来,会加重病情;但有的忌用药品如病情急需,可在医生指导下选择药理作用类同,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代替,如果非使用该药不可,应联合使用其他对抗其副作用的药品,减少不良反应,尽量做到安全。

在家庭用药时,遇到忌用药品最后不用。

“禁用”是指禁止使用。

某些病人如使用该药会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或中毒。

如心动过缓、心力衰竭的病人应禁用心得安;青光眼的病人应禁用阿托品;对青霉素过敏的病人就应禁用青霉素,否则将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甚至死亡。

所以,凡属禁用的药品,绝不能报侥幸心理贸然使用。

三、关于“不良反应”有的消费者看到医生开具的药品说明书有“不良反应”,怕用药后会带来各种不良影响,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其实,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其上市销售是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关的。

既然它能上市,说明其是合格的,确能起到治疗疾病的作用,说明书中会标明会出现“不良反应”,这个概率是非常低的,也是因人而异的。

应告诉患者,只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按医生的处方来用药,应该是安全的,不必过分担心说明书标注的“不良反应”。

四、关于“有效期”药品有效期是指保证药物有效的日方式期,它是根据药品的稳定性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有效期有以下几种写法:如“有效期至2009年1月”:指该药物可以使用到2009年1月31日。

“失效期为2009年1月”:指该药物只允许用到2008年12月31日。

“生产日期为2009年1月,有效期2年”:指该药可以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

五、关于“贮藏方法”在贮藏上,多数药品均需避光、密闭并在阴凉干燥处保存;许多生物制品均需冷藏或低温保存。

阅读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方式应该是先看适应症,再看注意事项,最后看不良反应,只要是对症用药就应该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但是在没有医生指导下,私自购买处方药使用就不能过分依赖说明书,因为药品不良反应因人而异,而且处方药应由医生处方后使用才能保证安全。

最后必须注意提醒患者,一方面千万不要因“副作用”惧怕用药,影响治疗;另一方面更不能因“无此副作用”而擅自用药。

应学会正确阅读药品说明书,有病时及时就诊,按药剂人员调配的处方服药,才能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

温海波篇三:浙大远程2015年《药事管理》离线必做作业答案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药事管理》课程作业(必做)姓名:年级: 15春药学学号:学习中心: 715200224 浙大华家池医学学习中心200—————————————————————————————一、定义与概念题1、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四种:专利法保护、行政保护、商标法保护、保密法保护。

2、必须贴有特定标识和标签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外用药、非处方药、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

3工艺或服务进行的正式鉴定,证明其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4、《药品管理法》规定:定价。

5、写出下列词干inn的中文药物译名、作用并举例inn词干中译名药理作用类别药品举例-conazole;二、论述题(要求结合药事管理实践,有独立见解)1.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后,对药品的安全性有否保证?如何保证?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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