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文处理区别
新旧公文处理区别

新旧公文处理区别第一篇:新旧公文处理区别新旧公文处理区别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第二篇:新旧公文的区别新旧公文的区别: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原有的13个文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民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第三篇: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以1996、2001、2012颁布的三部公文法规为例袁肖肖2010133139公共事业管理公管1011班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26日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本文对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简称“旧《条例》”)、2001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旧《办法》”)、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比较研究,帮助读者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比较研究与1996年的旧《条例》和2001年的旧《办法》相比,2012年的新《条例》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这些变化使得新条例更为严谨、科学,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7个变化,9个细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变化情况对比

四、公文格式要素
要素
文件
说明
份号
新《条例》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原《办法》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紧急公文
新《条例》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原《办法》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发文机关标志
公文拟制
起草、审核、签发等
公文
办理
收文办理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发文办理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整理(立卷)、归档
原《办法》
收文办理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发文办理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整理(立卷)、归档
七、公文管理
新《条例》
新增规定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新《条例》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原《办法》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
新《条例》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原《办法》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
原行政《办法》
13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
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
原党《办法》
14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
三、公文格式组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解读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4.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 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 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 有关规定签发”。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5.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 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 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 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 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 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 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 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公文形成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公 文形成的条件是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公文具有法 定效力与规范格式。
公文的质量直接反映机关的思想深度、政策水平和对社情 民意、重大问题分析掌控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意志和方针政 策的传达贯彻成效,直接体现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 准。
(一)公文及公文处理概念
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 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 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文书:是指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以具有固定格式的语言文字系统为载体,处理各种事务的公 文体。它既包括公务文书(公文),也包括私人书信、日记、 自传等等。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要新变化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份号和页码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使用,实际增加的主要是发文机关署名。
原《办法》
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条例》
新增
行文
规则
规定
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原《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3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
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
原党《办法》
14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
三、公文格式组成
文件
说明
新《条例》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
整理(立卷)、归档
七、公文管理
新《条例》
新增规定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新公文处理办法要点浅析()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
标
机关(旧办法只对请示类
上级请示,需提出倾向
题
公文作此规定)
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
转发。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 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 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 人直接报送公文;不得以 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
级机关报送公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 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
联合行文。
数或本级,没有必要再作说明
×
这是错的!
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在合肥市20公 顷(含本数)以下,在其他地级市5公顷(含本数) 以上
13
LOGO缺少文种
×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 这是错的! 合芜蚌综合试验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
这是对的!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 合芜蚌综合试验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的通知
14
LOGO错用文种
答复请示用“批复”
×
这是错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处置固定资产的复函
公文处理办法 要点浅析
汇报人:刘婧 日期:2013.6.18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税发[2012]9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LOGO
1
新旧公文处理办法对比
2
常见公文处理错误辨析
3
公文工作的境界
LOGO公文种类公变文种化类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 布重要事项或法定 事项(市级可使用)。
√
这是对的!
合肥市国税局关于景顺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抵 扣增值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18
LOGO回行不当
公文标题需回行时,要做好词意完整,不能把完整的词拆开。
新旧公文处理规范差异化研究

新旧公文处理规范差异化研究【摘要】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出台促进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比较新旧公文处理规范存在诸多新变化,这种变化和差异主要表现在公文处理、公文格式等方面。
【关键词】公文处理条例公文格式主要差异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时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取代《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新《条例》的发布施行和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出台,无疑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针对公文处理新规的发布实施,各企事业单位对公文处理工作纷纷做出调整,国家电网公司就出台了新的《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12)1000号)。
比照新旧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旧《办法》与新《条例》相比,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与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相比,出现了诸多新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1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的主要差异1.1 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1.2 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旧《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新旧公文标准对照

新旧公文标准对照对照新旧公文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文标准也在不断地更新和调整。
新旧公文标准的对照,对于了解公文写作的变化和提升写作效率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比新旧公文标准的差异,并分析其对公文写作的影响。
一、文件命名在旧公文标准中,文件命名采用“编号-年份”的形式。
例如,“2019-001”。
而在新公文标准中,文件命名改为“年份-编号”的形式。
例如,“001-2019”。
这种变化对于文件的归类和检索有着重要的影响,更好地整理和管理文件。
二、文种分类在旧公文标准中,文种分类较为简单,通常只有“请示报告”、“报告”、“通知”等几类。
而新公文标准中,增加了更多的文种分类,如“报告材料”、“批复文件”、“决定意见”等。
这种变化使得文种分类更加细化、明确,有利于更好地表达文件的意图和目的。
三、标题格式旧公文标准对于标题格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新公文标准对标题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
新公文标准中,标题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概括文件的内容。
同时,标题要使用层次分明的字号和字体,以方便读者快速浏览和理解文件的主题。
四、正文结构在旧公文标准中,正文结构相对自由,但往往存在篇幅冗长、内容重复等问题。
而新公文标准中,规定了公文的统一结构,包括“前言”、“正文”、“附件”等部分。
这种变化使得公文结构更加清晰、紧凑,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文件的核心内容。
五、语言规范旧公文标准对于语言的规范并不明确,容易出现长句、长段落,以及词汇的重复使用等问题。
而新公文标准对于语言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避免冗长和繁杂的句子结构。
这种变化有助于提高公文的可读性和表达效果。
六、格式要求在旧公文标准中,对于格式的要求相对宽松,没有明确的指导。
而新公文标准对于格式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字体、字号、行距、段间距等。
这种变化使得公文格式更加规范、统一,提升了公文的整体美观度。
综上所述,新旧公文标准在文件命名、文种分类、标题格式、正文结构、语言规范和格式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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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定义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原《办法》: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新《条例》: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2、增加公文种类
原《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新《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去掉原《条例》的“指示”、“条例”、“规定”3个文种。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
只有命令(令)、议案2个文种例外。
3、调整公文格式要素
增加“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主题词”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4、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一些具体规定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5、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起草环节,“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审核环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
签发环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
6、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收文办理,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由8个环节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分发”改为“核发”
7、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