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与消毒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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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消毒技术规范

空气消毒技术规范

《医院空气消毒技术规范》上传《医院空气消毒技术规范》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空气净化 air cleaning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

3.2 洁净手术部(室) 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room)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

3.3 自然通风natural ventilation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3.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ai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device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4 管理及卫生学要求4.1 空气净化管理要求4.1.1 医院应根据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2 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空气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版《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解读

版《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解读
制定清洁消毒制度
医疗机构应制定空气净化设备的 清洁消毒制度,定期进行清洁和
消毒。
卫生制度建立
建立空气净化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确保设备卫生状况良好,防止污染 和交叉感染。
人员培训与考核
对空气净化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进 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规 范操作和维护方法。
监督与监测机制
监督机制建立
建立空气净化设备监督机制,定 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
气质量符合标准。
空气净化效果监测要求
01
02
03
04
定期检测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空气净化效 果进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检测指标
检测指标包括颗粒物、气态污 染物、细菌、病毒等,以全面
评估空气质量。
检测机构
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
果准确可靠。
问题整改
当检测结果出现不达标时,应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
意义。
近年来,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和 公众对环境卫生要求的提高,医 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面临着新的
挑战。
规范概述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规范》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空气净化工作,提高空气质量 ,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规范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卫生室等。
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的基本要求、设备选择、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版《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 规范》解读
汇报人:
2023-11-18
• 引言 • 管理规范解读 • 实施与应用 • 讨论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其环境 卫生与患者的健康和医疗质量密

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空气净化消毒的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空气净化消毒的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空气净化消毒的要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医院空气净化消毒的要求〔摘录〕 ?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022年3月〔修订稿〕 ?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标准》 ? 《医院消毒供给中心操作技术标准》 ?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技术标准》上虞浙风医疗科技 2022年1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022年3月〔修订稿〕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外表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给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IV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表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外表菌落总数卫生标准环境类别Ⅰ类环境Ⅱ类环境Ⅲ类环境Ⅳ类环境空气平均菌落数cfu/m3 ≤4.0〔30min〕2) ≤150 ≤4.0〔15min〕≤4.0〔5min〕≤4.0〔5min〕物体外表平均菌落数cfu/cm ≤ 5.0 ≤ 5.0 ≤10.0 ≤10.0 注1: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 为空气采样器法。

注2: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5. 医院消毒管理要求5.1 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WS/T 311和《消毒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5.1.1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给中心〔室〕、手术部〔室〕、重症监护病区、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内镜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5.1.2 洁净场所的设计、验收参照GB 50333 要求,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

5.1.3 Ⅱ类环境和门〔急〕诊、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T 313 要求,配置适宜的手卫生设施,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清洁剂、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技术规范
2〕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且新风量不应低于卫生标准〔30 m³/人/h〕,不能到达标准者应通过 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猎取足额新风量,并在当地疾病预 防掌握机构的指导下确保各房间能独立通风,方可运转送风;无新风, 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宜停顿使用。
3〕对于承受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局部门 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空调关闭时,应准时翻开门窗, 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不能开启外窗,且无新风、排风系统的宜停顿 使用。
测1次强度,如觉察强度低于6000μw/cm²时,应准时更 换灯管。 消毒时空气中臭氧浓度应低于0.16mg/ m³。 使用的消毒器获得了卫生部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
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
消毒原理 承受静电吸附原理和过滤,以高频高压恒流电压,形 成组合式静电场,产生正离子效应。正离子穿透细菌的细胞壁, 渗透到细胞内部,破坏细胞内电解质,损害细胞膜,导致细菌 死亡。
空气调整的分区,应使用敏捷,除特殊状况以外,系统大小适宜, 并尽量依据房间的功能要求,清洁的和污染的房间分别设置空气调整系 统。
手术室、ICU、产房以及传染病病房等特殊区域,不宜使用风机盘管、 诱导器以及整体式空调箱。
对污染有病原体和有害气体的空气,在排出之前应进展处理。
宜考虑减震和降低噪音的要求。
各类诊疗环境空气消毒的卫生标准
Ⅰ类区域环境要求空气中的细菌总数≤10cfu/m³,这类 环境主要包括洁净手术室和层流病房。
Ⅱ类区域环境要求空气中的细菌总数≤200cfu/m³,这类 环境包括一般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一 般爱护性隔离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区域环境要求空气中的细菌总数≤500cfu/m³,包括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消毒供给中心的检查包装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 一般病室和房间。

卫生部发手术室净化与管理规范文件

卫生部发手术室净化与管理规范文件

卫生部发手术室净化与管理规范文件
为规范医疗机构手术室的净化与管理工作,健全手术室环境质量保障体系,防止医疗相关感染,卫生部日前印发了《医疗机构手术室环境质量管理规范》。

本规范明确了手术室不同区划的环境要求,对手术室空气净化、洁净供水、消毒与灭菌等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手术室内各区划的环境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等风险手术区的空气更换次数要求为每小时20~40次,高风险手术区空气更换次数在每小时60次以上。

手术后恢复区等次清洁区要求保持每小时15~20次的空气更新率。

规范还就手术室空调系统、微生物过滤器的更换周期和检测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定期对手术室空气质量参数进行监测,一旦检测结果超标即要进行处置。

对各类消毒工作也都做了规定。

例如定期消毒、常规消毒的消毒方法和操作要求、消毒记录管理等。

实现手术室环境规范管理,旨在为医务工作者和病人提供更干净更安全的工作与治疗环境,有效降低医疗相关感染的风险。

本规范的印发和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空气消杀制度

空气消杀制度

空气消杀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空气中的细菌、病毒等有害微生物的传播,保障人们的健康,提高空气质量,特制定本空气消杀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学校、酒店、商场等室内环境的空气消杀工作。

三、责任主体1.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空气消杀工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空气消杀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空气消杀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四、空气消杀方法1. 物理方法:包括开窗通风、使用空气净化器等。

2. 化学方法:包括使用消毒剂进行喷洒、熏蒸等。

3. 生物方法:包括使用空气净化植物、微生物制剂等。

五、空气消杀频次1. 一般情况下,每天应进行至少一次的空气消杀。

2. 在疫情、季节性流感等特殊情况下,应加大空气消杀频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医疗机构、学校等特殊场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空气消杀。

六、空气消杀记录1.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空气消杀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消杀时间、地点、人员、设备、药品等信息。

2. 空气消杀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

七、监督检查1.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空气消杀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空气消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八、应急处理1. 发生空气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 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并配合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宣传教育1.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空气消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定期举办空气消杀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有效控制空气中的有害微生物,保障人们的健康,提高空气质量。

医院空气净化消毒管理制度

医院空气净化消毒管理制度

医院空气净化消毒管理制度为保障医院空气质量,规范我院空气净化消毒管理要求,避免发生医院内空气交叉感染,根据《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如下:一、环境卫生学效果监测管理1、各科室每月按规定要求对空气、物表、手卫生、医疗器械、一次性无菌物品、消毒剂等项目监测一次,严格遵守规定的监测时间,规范采样,完整填写检查申请单。

如遇特殊情况,需随时监测。

2、各科室对每次监测结果要进行效果评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追溯,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各科室对空气监测工作实事求是,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追溯并如实上报院感科、护理部,避免单纯追求合格率,弄虚作假走形式。

4、检验科按要求做到培养时限准确,报告结果规范,对采样标本不合格,采样不规范的科室,应通知科室重新取样。

5、院感科对全院重点科富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并落实好采样人员工作培训。

负责采样由总院、东山院区院感兼职人员及科室感控责任人执行,院感科对每次监测结果资料妥善保管,协助科室对不合格项目的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做好持续改进。

二、空气消毒机的使用管理1、适用范围:适用于有人状态下的空气消毒。

2、使用方法: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3、设备科统一对全院使用的空气消毒机进行采购,空气消毒机产品符合GB28235标准,保养及维修业务,科室不得擅自选购空气消毒机。

4、安装、使用和维护消毒机之前,使用科室必须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掌握产品的适用环境,使用体积、工作环境和保养维护。

5、使用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消毒机每日使用情况,消毒时关好门窗,进风口和出风口不应有覆盖物遮挡,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好消毒器检修和维护,并做好登记记录。

6、使用科室每月对使用空气消毒机的诊室内空气进行微生物学培养,不合格时进行追踪更查,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应立即报告院感科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及效果评价。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54页】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54页】
使用方法
➢ 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 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7/25/2024
五、空气净化方法
——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
注意事项
➢ 消毒时应关闭门窗。 ➢ 进风口、出风口不应有物品覆盖或遮挡。 ➢ 用湿布清洁机器时,须先切断电源。 ➢ 消毒器的检修与维护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 消毒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25/2024
五、空气净化方法
——空气洁净技术 设计要求 维护与保养要求
7/25/2024
五、空气净化方法
——空气洁净技术
设计要求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的设
计应遵循GB50333的要求。
7/25/2024
五、空气净化方法
——空气洁净技术
维护与保养要求
➢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饥组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 新风机组粗效滤网宜每2d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宜1
四、管理及卫生学要求
——空气净化卫生要求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如洁净骨髓移植病 房),新建与改建验收时、更换高效过滤器后、日常 监测时,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符合GB50333的要 求。
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 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 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 ≤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紫外线消毒
注意事项
➢ 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5%-80%(体 积比)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 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 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 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20℃或>40℃时,或 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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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与消毒的法规要求
(定义和限值)
目的:
本文件收集和整理了现有与空气净化、消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标要求,包括定义和各指标的 限制,目的是让公司内部的研发、生产、品质人员更好的理解法规,使公司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涉及的法规和国标:
《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 《JGT 294-2010 空气净化器污染物净化性能测定》 《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 《GB 21551.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WTS/T368-2012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安全性评价和试验方法..........11 3.15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11 3.16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12 3.17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
内噪声级要求..................12 3.18 空气净化器的抗菌(除菌)
功能评价......................12 3.19 菌落总数要求..................13 3.20 空气净化器产生有害物质要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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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22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μm 的颗粒物。 条款 1.21—1.23 摘自《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的术语和定义
2. 产品分类(《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
说明:
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国标出台,将会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四川新奥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田英平 2015 年 8 月 16 日
1/13
目录:
1. 术语和定义....................3 1.1 空气净化器...................3 1.2 多功能式空气净化器...........3 1.3 洁净空气量...................3 1.4 净化效能.....................3 1.5 总净化效能...................3 1.6 自然衰减.....................3 1.7 总衰减.......................3 1.8 净化寿命.....................3 1.9 实验室(试验舱).............4 1.10 空气污染物..................5 1.11 抗菌........................6 1.12 除菌........................6 1.13 防霉........................6 1.14 防霉等级....................6 1.15 抗菌率......................6 1.16 除菌率......................6 1.17 净化率......................6 1.18 抗菌材料....................6 1.19 防霉材料....................6 1.20 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器..........6 1.21 总挥发性有机物..............6 1.22 可吸入颗粒物 PM10...........7 2. 产品分类......................7 2.1 型式.........................7 2.2 规格.........................7 2.3 产品型号表示.................7 3. 技术要求......................7
率为 60%。 9)送风机:通风量 1800m3/h。 10)气密性:实验室内的空气泄露率应小于 0.05。 实验室图样:
测试的一般条件: a. 环境温度:(25±2℃) b. 环境湿度:相对湿度(50±10)%。 关于此试验舱,JGT 294-2010 的规定如下:
1)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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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舱的容积尺寸为 30m2,高度不小于 2m,建议尺寸为 3.5m x 3.4m x 2.5m。均匀度不小 于 80%,相交的二平面处采用不小于 100mm 的圆弧过渡,内壁建议采用化学惰性的、无 吸附的不锈钢材料,标号 304 以上,表面平滑度达到 2B 以上。 2)密封材料
1.7 总衰减 在实验时,实验室内空气的污染物的自然衰减和被运行中的空气净化器去除污染物总浓度的降 低。 1.8 净化寿命 当空气净化器(或可更换式净化部件)运行到去除某一空气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降低至初始值 的 50%时,累计所使用的时间即为空气净化器(或可更换式净化部件)去除该污染物的净化寿 命,用天或月表示。 1.9 实验室(试验舱) 用于测定空气净化器去除空气污染物性能的实验室。其规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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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抗菌 采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1.12 除菌 采用化学、物理等方法去除或减少作用对象上细菌、真菌的过程。 1.13 防霉 采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杀灭霉菌或妨碍霉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1.14 防霉等级 在防霉菌试验中用长霉等级表示防霉效果。 1.15 抗菌率 在抗菌试验中用百分率表示微生物数量减少的值。 1.16 除菌率 在除菌试验中用百分率表示微生物数量减少的值。 1.17 净化率 器具在去除某一种空气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与器具额定风量的比值,为器具去除改污染物的净 化率。 1.18 抗菌材料 具有阻碍细菌的生长、繁殖或具有使细菌失去活性的材料。 1.19 防霉材料 具有阻碍霉菌的生长、繁殖或具有使霉菌失去活性的材料。 条款 1.11—1.20 摘自《GB 21551.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的术语和定义。 1.20 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器 在一个容器内,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如过滤、吸附、降解等)使通过容器的空气中的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微生物浓度明显降低的装置。 1.21 总挥发性有机物 利用 Tenax GC 或 Tenax 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 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
系列代号:以英文字母 A,B,C ……和阿拉伯数字 0,1,2,3……的任意组合表示
名称代号:空气净化器的两个汉语拼音字头。
型号示例:
KJGT20:即洁净空气量为 20m3/h 的 T 系列过滤式空气净化器,原型设计。
KJFOA30B:即洁净空气量为 30m3/h 的 OQ 系列复合式空气净化器,第二次改进设计。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空气净化器外观不应有指纹、划痕、气泡和缩孔等缺陷。主要部件应使用安全、无害、无异味、 不造成二次污染材料制作,并坚固、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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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试运行 按照空气净化器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应能正常工作,并能完成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述功能 (关于这些功能的技术要求,如本标准未规定,可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备案的 企业标准的要求) 3.3 洁净空气量 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 90%。 空气净化器对于可去除的每一种空气污染物都有一个对应的洁净空气量,洁净空气量与去除的 空气污染物应对应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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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容积:3.5m x 3.4m x 2.5m = 30m2 2)框架:76mm x 44mm 铝型材,安装在地板上。 3)壁:用厚度为 5mm 浮法平板玻璃。 4)地板:用厚度为 0.8mm 不锈钢板。 5)顶板:金属复合板。 6)密封材料:用硅橡胶条机玻璃密封胶。 7)吊扇:家用吊扇,直径为 1.4m。 8)过滤器:高效空气过滤器 630mm x 630mm 2 个,效率为 99.9%;中效过滤器 1 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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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与消毒的法规要求
1. 术语和定义
1.1 空气净化器 对室内空气中的固态污染物、气态污染物等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电器装置。 1.2 多功能式空气净化器 可去除两种或两种以上空气污染物的空气净化器。 1.3 洁净空气量 表征空气净化器净化能力的参数,用单位时间提供洁净空气的量值表示(简称 CARD),用字 母 Q 表示,以立方米每小时(m3/h)为单位。 1.4 净化效能 空气净化器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用字母η表示,以立方米每小时瓦(m3/h.w)为单 位。 1.5 总净化效能 多功能式空气净化器单位功耗所产生的去除各种空气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的总和,用字母ηt 表示,以立方米每小时瓦(m3/h.w)为单位。 1.6 自然衰减 在实验室内,由于沉降、附聚和表面沉积等自然现象,导致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的降低。
a) 聚四氟乙烯等无吸附、低散发的密封条。 b) 空气温度 T=23℃±2℃。 c) 空气相对湿度 RH=50%±10%。 d) 舱内空气本底浓度:单种气体污染物﹤20μg/m3; TVOC﹤150μg/m3。 3)气密性 在 10Pa 内外压差下,环境试验舱内的空气泄漏量应小于 0.3m3/h。 关于此试验舱,GB 21551.3-2010 的规定如下: 1)试验舱的环境温度为 20—25 ℃,相对湿度 RH50%--70%。 2)试验舱结构要求,采用相邻的一对气雾舱,两者所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 光照、密封性、通风条件)应一致,并在实验过程中保持稳定。试验舱设计和结构应保证舱内 微生物气溶胶不外泄,所用材料应耐腐蚀性、易清洗。 a) 试验舱容积:(3.5m x 3.4m x 2.5m = 30m2) b) 围护结构(包括壁面、顶棚、地面):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且低吸附率的材料(如不 锈钢、聚四氟乙烯、钢化玻璃等) c) 密封填缝材料:用硅橡胶条及玻璃密封。 d) 空气搅拌装置:风扇 e)空气循环系统:试验舱内设独立的空气循环系统,经过滤净化后舱内空气洁净度应达 到万级以上,试验开始前通过自动控制阀使试验舱完全密闭,试验舱外操作间应保持 正压,防止微生物气溶胶外泄。
2.1 型式:按净化原理分类: a. G-过滤式 b. X-吸附式 c. L-络合式 d. H-化学催花式 e. P-光催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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