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以及有效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土地储备的定义与目的土地储备,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在于:1、保障土地供应的稳定性和计划性,满足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求。
通过有计划地储备土地,可以确保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各类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能够及时获得所需土地,避免因土地供应不足而影响项目的推进。
2、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纳入储备,并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开发,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稳定土地市场,调控土地价格。
在土地市场过热时,通过增加土地供应来平抑价格;在市场低迷时,适当减少供应,保持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前提。
一般来说,以下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比如因公共利益需要、闲置土地等原因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2、收购的土地,包括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企业自愿出售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例如当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如因继承、赠予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
三、土地储备的程序1、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这是土地储备工作的首要环节,需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位置和用途,并明确年度储备计划。
2、土地收储。
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进行收回、收购或取得。
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前期开发。
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如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使其具备供应条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南府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
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第五条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第八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第十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储备土地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管理手段,对于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的运作流程,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二)政府主导原则储备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市场运作原则在储备土地的取得、开发、供应等环节,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节约集约原则加强对储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储备土地的管理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四、储备土地的取得(一)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到期未续期的土地等,依法予以收回。
(二)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四)征收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将其纳入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一)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等开发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储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本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土地储备的概念及目的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按照规划需要,通过购买、征收等方式留存的未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储备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发展、保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三、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来源武汉市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储备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购置、征收等方式获取,而集体土地储备主要是通过农田复垦、农村宅基地整理等方式获取。
四、土地储备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武汉市土地储备的管理机构为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1. 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工作,确定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布局。
2. 组织土地储备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土地储备的数量和质量。
3. 组织土地储备的供应和流转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督促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推进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
五、土地储备的供应和流转1. 土地储备供应方式包括公开招标、产权交易等。
在土地储备供应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土地储备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出让等。
流转土地储备时,应根据土地储备的规划用途和开发条件,确定流转方式和期限。
六、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要求进行。
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土地储备项目在实施前,需经过相应的审批和核准程序,包括用地报批、规划审核等。
审批和核准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八、土地储备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应进行常规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土地储备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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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
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
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对
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
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
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