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7•【字号】•【施行日期】1988.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和发挥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探索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特别是深化、拓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与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论证、预测、调控等社会功能,开展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和鉴定评估工作,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振兴龙江,推进改革,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写成的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研究、科学普及和语言翻译等方面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著、论文、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工具书,面向实际获得的应用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咨询方案等,均属评选奖励的范围。
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要求得到确立的,属鉴定评估的范围。
第三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奖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分级评选的办法进行。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估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随报随评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评选奖励和鉴定评估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组成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直接领导,委托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的经费,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核拨。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的基本标准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学术上,有科学创建,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特别是在实践中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对于振兴龙江、深化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突出的效益。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范本模板】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更好地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省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省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省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5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八条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四川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修改稿)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142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
通过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评奖范围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评奖年的前两年),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次版、印时间为准)的学术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科普读物;经省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
第三条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当在规定年限之内出版或发表。
在规定年限之前2—3届未曾获奖又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或理论创新价值,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须出具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证明,并由省评奖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其资格。
第四条省外、国外的作者,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并具有很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第五条我省作者与省外或国外作者合作,由我省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我省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可以申报参评。
湖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为了切实做好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奖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民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尤其注重奖励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的优秀科研成果,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推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科学事业繁荣服务。
第三条成立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委会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任期一届(两年)。
第四条评委会负责制定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对复评成果进行终审;裁决对公示成果的有关争议。
第五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草拟有关评奖文件;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印制、发放《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受理、汇集、整理申报成果和资料;制作奖品和证书;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等。
第六条评选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1.评选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发表的论文,及被决策机关采用的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均可申报参评。
申请人必须是申报作品的创作者,且申报作品无著作权争议。
合著(编、译)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我省作者不是第一作者的,必须征得第一作者的同意。
省外集体和个人研究湖北重大现实问题的成果,在本评奖年度范围内的,可申报参评。
党政系列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申报参评。
2.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好评。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00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0年八月八日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条为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省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经本届评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云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制定本细则。
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激励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研究和回答我国和我省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推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进步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云南省第十六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研究决定,启动云南省第十六次(2012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本次评奖活动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突出在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成果;突出对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的优秀成果;突出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创新价值的优秀成果;突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研究和绿色经济强省建设、民族文化强省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建设等领域的优秀成果。
评奖活动将力求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坚决抵制学术腐败。
一、评奖范围1、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凡属我省作者在国内外报刊、出版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教材、译著以及与上述形式相关的非文艺创作类学术理论性音像制品文字版本)可以申报评奖。
外文发表的成果在申报时须提交中译文本。
2、应用对策性成果,应该是确已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和州市(厅)以上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申报评奖。
3、由我省作者同省外作者合作,并以我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优秀研究成果,也可参加评奖;如若获奖只向我省人员授奖。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评奖不得申报参评:(1)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2)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成果;(3)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5)近两年(第十四次、第十五次)连续申报并已获二等奖以上者;(6)论文集不能作为个人著作申报评奖(其中的单篇论文可以作为个人论文申报评奖)。
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一、评奖的背景和意义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是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的重要活动,旨在鼓励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提高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本次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哲学研究类和社会科学研究类共四大类。
奖项设置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
二、评奖的选择原则和程序(一)选择原则1. 严格遵循科学性。
评奖工作必须依据事实和科学原则,确保评选出的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和创新性。
2. 公平公正。
评奖过程要透明公开,确保不受个人偏见或利益干扰,以公平的态度评选出优秀的成果。
3. 突出应用价值。
评选重点关注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的成果,注重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贡献。
4. 突出原创性。
评选中将重点关注原创研究成果,鼓励并表彰在原创性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术成果。
(二)评奖程序1. 提名阶段:通过学术界、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推荐,确定候选成果。
2. 初评阶段: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初评,筛选出优秀成果入围。
3. 专家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入围的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评奖建议。
4. 终评阶段:在评审报告的基础上,经评奖委员会终评,并确定获奖名单。
5. 颁奖仪式:在一定的协调时间内,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奖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参评条件和要求1. 参评成果必须是在我国境内完成的研究成果,且结果应在两年内得到发表或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并通过实际应用或专家认可。
2. 参评成果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或实际贡献,能够推动或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 参评成果应具备科学性、原创性和实用性,创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清晰的研究框架和结构。
4. 参评成果应按规定的格式进行提交,并附上详细的研究报告和相关实验数据。
四、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一)奖项设置1. 一等奖: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杰出贡献、具有重大创新成果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一)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应在规定年限之内。
(二)作者申报资格:1.自治区内的作者(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属自治区的);2.社会科学成果中以广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研究对象、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自治区外作者;3.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港澳地区)、国外作者合作的成果,自治区内作者应为第一作者或主编;4.每位作者限申报2项成果(含单位集体成果、合作成果排名前五名的成果),合作成果前五名(排名以原件为准,以姓氏笔画或以章节排序的以申报表为准)的作者均须在申报表合作者栏签名。
同一作者如有1项合作成果已由其他合作者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果。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项目须经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5.以单位署名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参评。
6.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成员以及评奖办工作人员的成果不能参评。
(三)参评成果类别与资格:1.著作类: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用外文出版的成果,要附中文翻译目录和较详细的中文章节内容提要。
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研究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作者选择其中论文或研究报告参评。
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作者以其中相对独立的成果参评。
2.研究报告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公开发表;(2)具有厅级以上部门立项依据和结项证明材料;(3)通过5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4)被设区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相应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有采纳单位出示的被采纳及效益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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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XX】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第一条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高奖。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科学的战略部署,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评奖机制,保证社会科学评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
要正确引导和积极鼓励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研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
注重具有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的研究成果,注重应用对策建议性、社科普及性并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反响的成果,注重青年社会科学人才的成果,兼顾地方和基层的成果,真正把水平高、有创意、重实用的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选出来,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二、评奖对象与范围第二条凡山东省个人和集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参评成果必须是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经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或被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有原始规范性文件证明)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可申报参加评奖。
课题研究项目有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出具的立项书和结项证明(省社科联结项优秀课题出具省社科联优秀结项证书),其核心内容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的可以参加评奖。
第三条参评成果的时限以评奖通知要求为准,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课题研究项目以结项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时间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时间为准。
申报成果为作者上隔一年至五年未申请参评的成果,但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每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第四条同一项成果只能作一次性申报。
一位作者(含集体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除外)。
多人合作的系列丛书,如果涉及学科较多,出版时间不一,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单册可以申报参评。
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申报一次,可以整套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也可以单册申报。
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
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
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
第五条在职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原则上不参评,编制在高校、党校或科研、调研等事业单位并以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主的厅级领导干部,其成果可以参评。
第六条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省精品工程奖、刘勰文艺评论奖、泰山文艺奖、教育部优秀成果奖等)不参评。
凡是山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直接授予重大成果奖。
三、评奖条件与标准第七条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参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1、基础理论成果。
在选题上有重要意义,在学术上达到先进水平,在观点上有重要发展和创新,在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应用研究成果。
在研究解决我国、我省或本地本部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普读物。
在宣传普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所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
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
释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某些讹脱。
6、志书、教科书、工具书。
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评奖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选委员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对评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审定评奖规则和获奖成果。
省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社科联主席和分管副省长担任,省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社科联、山东社科院及部分高校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九条每届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省评选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部分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评选工作,审定各专业学科组召集人和成员组成等。
监督委员会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纪检人员和部分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选专家及召集人抽选、客观分赋分抽查审核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派员进驻各专家评选组,对评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监督委员会组织联络工作由省社科联纪检组负责。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学科评选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选。
学科评选组设召集人,召集人由省内知名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学科专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设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
参照教育部学科分类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政治水平和道德水平高、具有正高级职称(获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并入选“百人工程”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专家库。
专家库按学科分类,人数不设上限,在广泛征求各学科组权威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省评选委员会审定。
评选专家的遴选,在监督委员会有关人员监督下,由省评奖办根据评奖需要,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评选专家坚持轮换、回避原则。
各学科知名权威学术带头人连续参加评奖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评选专家一年一轮换。
本年度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专家不能参加评选工作,原则上同一个部门、单位评选专家不超过3人,同一个部门、单位在同一学科组的评选专家只能有1人。
在职市厅级(含高校)以上领导干部评选专家每次不超过评选专家总数的20%。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第十二条成果推荐。
申报作者向所在省级社科界社团、市社科联、有关大企业社科联、省级科研机构和省部属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省直部门的科研管理处室或相关负责处室申报,提供成果登记表、评选表、原件和复印件、参评成果有关情况等,由各系统、部门和单位评选推荐。
各系统、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求,按省评奖办所分指标,在省评奖办督导下,做好推荐工作,以书面形式报省评奖办。
第十三条审查。
省评奖办对报送上来的成果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成果均由省评奖办筛选确定的查新机构统一查新。
评奖办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评出客观分值,最高为30分。
第十四条评选。
采取评选专家独立评分、学科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匿名评选。
由各学科组评选专家根据评价标准,对参评成果独立进行主观评价赋分,最高70分。
由工作人员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的方法确定主观得分后,与客观分合并计算进行排序,按1:1.3的比例进入复议范围。
然后,在学科组内进行集体民主评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本组的二、三等奖,并推荐出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
其中,二、三等奖成果须获学科组专家2/3(含2/3)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二等奖候选成果不满2/3的,转入三等奖投票表决;三等奖候选成果不满2/3的即被淘汰。
全体评选专家以投票表决方式评出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
重大成果奖在各学科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成果中产生,经半数以上(含半数)学科组提名,全体与会专家充分酝酿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获全体到会专家3/4(含3/4)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未超过3/4赞同票的,转入一等奖投票表决。
一等奖评选实行多轮投票,第一轮由全体到会评选专家记名投票预选,按一等奖奖项设置数多出30%预选投票。
最后由全体评选专家按一等奖数量记名投票,获全体到会评选专家2/3(含2/3)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
在一等奖预选中落选和正式投票中落选的成果,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
各等次奖项预定数额如评选不足,可以空缺。
专家会议评选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