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一)
论特许经营的几个法律问题

.L e ga l ’S y s te mA nd Soci et y ■曩盛圜瞳邈。
竺竺墅!f 叁塑!圭塾盒论特许经营的几个法律同题尹冬生摘要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相关法律规范正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阶段。
本论文就特许经营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从而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
关键词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中圈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O —096-02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在我国获得了很次发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等众多行业和领域。
然而,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行为却因为我国立法技术的原因没能对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权等概念进行定义,从而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笔者通过本文在对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权的特征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适用,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关于统一经营模式的问题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
目前,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统一的经营模式未作出界定;因此,不论是特许经营的从业者,还是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乃至法院,通常都以不同经营者所属经营场所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而认定采用了统一的经营模式,那么,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经营模式是指企业对其在生产、运营中涉及的各种资源进行组织、整合的方式,是企业持续不断地获取利润的方法的集合。
虽然不同企业的经营模式千差万别,在各方面都具有多种内容,但在一般情况下,统一的经营模式都具备统一化潮范化、标准化的特点,这些往往都体现在特许人的操作经营手册和曰常经营管理中,大到管理、促销、技术研发、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标牌的设置等,仪仅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不能被认定为采用了统一的经营模式,因此,统一的经营模式应从下列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一,统一的外观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

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湖北襄阳律师朱⾃军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
1.特许⼈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以影响被特许⼈作出错误意思表⽰的,被特许⼈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案例来源:(2015)民申字第2427号最⾼⼈民法院再审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向被特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六⼗⼋条规定,⼀⽅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根据⼀、⼆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捭阖道公司与丁莲征签订的《品牌技术使⽤协议》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且双⽅对合同性质均⽆争议,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双⽅在签订协议时,捭阖道公司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并于2011年7⽉22⽇在签发给丁莲征包头市青⼭区加盟店的证书以及变态薯产品培训⼿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站⽹页上均使⽤了“变态薯”⽂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当时未核准注册的事实;⽽且捭阖道公司在“变态薯”商标图样右下⾓标注有HOLLAND'POTATO-1982,在公司⽹页上也宣传“变态薯”为其旗下品牌,于2008年从荷兰直接引进,亦会使包括丁莲征在内的相关客户及消费者误认为其所使⽤的马铃薯产品及“变态薯”品牌源⾃荷兰,且捭阖道公司⽆法证实该宣传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认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在加盟项⽬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不只是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不只是法律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不仅仅只是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商业、经济、人力资源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一、商业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将经营权让给加盟商,加盟商使用特许企业的知名品牌、商标、经营模式和技术,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规范经营,从而分享特许企业的品牌和市场。
这一商业模式既有益于特许企业扩大市场,提高品牌知名度,也有助于加盟商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经营效益。
但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商业问题也是频繁出现的。
首先,特许人与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特许人对市场状况、经营方向、产品开发等可能会掌握更多的信息,而加盟商在了解市场状况、收益情况等方面可能不够清晰。
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签订方案可能会偏向于特许人的利益,导致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引发后期的纠纷。
其次,特许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特许人所约定的品牌、商标、经营模式和技术必须符合加盟商的经营需求,否则会出现市场销售难度加大、产品产出不达标准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若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经营进行管理不力或存在服务不周的情况,也会给加盟商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经济问题经济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同样占有重要位置。
一方面,加盟商要想成功经营特许品牌,必须在不断投入资金和资源,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产出质量。
这些投入不仅仅包括初期加盟费和后期的订单费用,还包括加盟店的门面租金、员工工资、采购成本等多项费用。
如何平衡投入和产出问题,是加盟商的经营所面临的关键挑战。
另一方面,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不断进行资本投入,以完善品牌体系和技术服务等,从而提升总体效益。
特许人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包括产品开发、市场推广、服务保障等一系列费用,而这些投入对于特许企业成功地扩大市场和提升品牌知名度至关重要。
三、人力资源问题人力资源问题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
特许企业需要为在加盟商入驻之前的员工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各类知识攻关等服务保障。
论特许经营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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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许经营的几个法律 闻题
尹 冬 生
摘
一
要 特许 经 营作 为一种新 型 的 交易方 式 ,相 关法律 规 范正处 于逐 步建 立和 完善 阶段 。本论 文 就特许 经营 目前存 在 的 些 问题 进行 了初 步探 讨 , 而 明确 了特许 经 营合 同的性质 认 定及 法律适 用 。 从 关键 词 经 营模 式 特许 经 营权 特许 经 营合 同
统 一的经 营模 式 、 特许 经营 权等 概念 进行 定义 , 从而直 接影 响 了
在此 基删『 探 讨特 许经营 权 l概 念 、 律特 征及在特 许经营 活动 _ J : r I { J 法
特 许 经营 合 同的界 定和 法律 适用 。 笔者通 过本 文 对统 一 的经 I 的意义 . l l 以期 为特 许人 构建 和完 善特 许经营 权提 供参考 。
式应 从下 列两 个方 面进 行 认定 :
第 一, 一 ̄  ̄ 观肜 象 。 一 统 t l '- J 统 的店 『 装 潢 、 t ; 、 流 设 h J u 物 F I
容具 有组 合性 , I 特 : 被特 : 须在特 诈经营 合同 【将 特 许 人 1 I 人必 I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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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员工制服 、 品陈列 布局等 等, 商 以达 到在整 体视 觉上 高度 一致 的权 利义 务, 从而 有利千特 许经 营权 的 范 和保护 , 因此 , 许经 特
的 感觉 , 如麦 当劳 、 肯德 。
浅论特许经营的法律保护

理的支持。作为回报 , 受许 人支付一定费用。不过有的 人 会有不同的 定义认为, 特许经营是许可贸易的一种变体, 特许权辙 E 方将整个经 营系统或服务系统转让给独立的经营者, 后者则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
费。
一
什么是特许 经营
( 一) 字源考究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 1 8 5 1 年s i r l g e 谚堑 纫机公司为 了拓展其 二 、特 许经营 的类型 缝纫机 业务 , 开始授予缝纫机 的经销权 , 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特 ( 一) 教 育文化领域 特许经营 许经营一词译 自英文晌n c b i n g , 目前国内对晌n c h i 商 n g 这个词的翻 教育文, f . t C t r i ,  ̄ 经营指经营者—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经营场 译和理解大致有两种 : —种译为特许连锁。认为特许连锁是连锁店的 所 , 较大地投资经营教育2' P , _ , Z r i  ̄ i 的内容。受许 人 有权完全按照特许 种组织形式, 与公司连锁、自由连锁并列为连锁的三种类型 ; 另一 * E 4 t - 的教育模式经营 , 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 人 企 业的形象 出 种译为特许经营。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自由连锁、合作社等 现, 而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管理 , 具有很强的控 并列 , 属于所有权不同的商店的范畴, 这种译法与西方市场营销学 的 制。 界定是—样的, 是—种常用的翻译方法。 ( 二) 政治领域 特许经营 ( 二) 特 许经营 的定义 政治领域特许经营主要是指建立市政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 早期的特许经营是商标型特许经营 , 在这一阶段 , 特许商向加盟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它明确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 商提供的仅仅是商品和商标的使用权 , 作为回报 , 加盟商需定期 向特 经营的范 围包括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公共交通 、污水处理、垃 许方支付费用 。例如 , 通用汽车公司、福特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 、 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涉及有关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 明 可 口可乐公司、麦当劳公司等都采取这种方式从事经营的, 这也被称 确了特许经营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 以及市场准人和退出、招标投 之 “ 第一代特许经营”。特许经营 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 它所得 标、中期- i - , 7 ' - 4 5 、监督检查、临时接管、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的成功已成为世人瞩 目。近年来 , 特许经营在我国也有 巨大发展。这 ( 三) 经济领域特许经营 分销方式之所以长盛不衰, 它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呢? “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经营模式, 是基于特许商拥有了其 对特许经营的概念的表述虽然不一 , 但其主 旨其实一样 : 如: 在 所特有的并且是驰名的注册商标、商号 、产品及服务、专利和专有 美国, 最早的特许经营法—_美国加利福尼亚卅 [ 1 9 7 0  ̄ ( 《 特许权投资 技术、管理技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 , 加盟商则希望利用这些知识 法》表述为:“ 特许经营是两个主体之间默示或明示的、口头或书面 产权发展 自E 淦 业, 由此而形成的特许加盟体系。因此 , 经济领域特 的合同或协议 , 根据这—合同或协议 , 被授权人的经营按照与授权人 许经营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和商业 午 经营, 政府特许经营包括商品商 的商标 、服务枥 己、商号、店牌字型、广告或表明授权人或其分支 标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商业模式特许 机构的其他商业符号的实质 陛联系的计划或机制从事经营。被授权 经营; 而商业特许经营包括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商业模式特许经营 人须直接或间接地 向授权人交付特许权使用费。”它强调特许经营 和特许双方所处行业身份等等, 两者有相交的地方。 是以 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 在我国, 商务部2 0 o 4 年第2 5 号 金融业 ) 颁布的 ( 滴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为 :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 三 、特许经 营的案例分析 ( “ 特许经营”在我国金融制度变革时期经常发生, 成为对 “ 附陛 通过签订合同, 特许 人 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 金融制度”与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金融业2 0 年的发展过程 等经营资源 , 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 中, 金融 “ 特许经营”也时有所见。 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 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等等。 金融业 “ 特许经营”, —般是指国家金融监管当局 , 将某些重要 特许经营实质是由商标或标志 , 附有营销计划的产品或服务的使 用, 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这 三因素组成的。它指的是特许经营 的金融职能授权某些金融机构专门经营。这些特许的业务并不对所 开放”, 而是带有一定程度的 “ 歧视性”的制度安排。 权拥有者以合同 约定的形式, 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 有金融机构 “ 金融 “ 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 标 、专有技术、产 品及运作管理经营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 从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实践来看 , 也从根本 打 式。特许 人 提供—种商业模式的使用权 , 加E 组织、培训、经营和管 使我国避免了大面场将成为对外资全面开放的国际化 市场, 中外特许经营品牌将同台竞技 , 推动 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 。到 底什么原因使特许经营那么有魅力呢?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 特殊的营销模式 , 其核 问题就是对无形财产的特许推广。其主要内 容是指经营模式基于注册商标、i l  ̄ - ' e、产品及服务、专利和专有技 术、管理技术、经营模式等 , 加盟商借助这些知识产权发展 自己的企 业 。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 , 早在1 9 世纪中叶已经发源于美国 , 并且 时风行全世界, 麦当劳 、肯德基简直是特许经营的典型。下面将对 特许经营进行深 ^ 的研究, 从而更好地利用特许经营来发展经济。
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及特征1. 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号、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及经营管理经验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标准进行经营,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
2. 特许经营的特征(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知识产权和经营管理经验的许可关系;(2)被特许人需按照约定的方式、标准进行经营;(3)特许人享有监督权、管理权;(4)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1.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商标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3)著作权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著作权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4)专利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2. 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1)反垄断法: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2)反不正当竞争法: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特许经营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侵权责任法:特许经营纠纷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3)公司法:特许经营纠纷中,涉及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公司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有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啦。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什么是特许经营?事实上,现在市⾯上有很多加盟连锁企业就是采⽤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经营模式。
然⽽,仍然有不少⼈对特许经营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商业特许经营42问,欢迎⼤家阅读了解。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
2、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施⾏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特许⼈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两店⼀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为。
(⼆)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条办理备案⾏为。
(三)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进⾏费⽤说明和履⾏报告义务的⾏为。
(四)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条、第⼆⼗三条进⾏信息披露的⾏为。
3、特许经营的⾏政处罚主体是什么?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
4、《条例》规定的对特许⼈的⾏政处罚种类有⼏种?《条例》规定的对特许⼈的⾏政处罚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责令整改、公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5、特许⼈在进⾏信息披露时,应如何保护⾃⾝的商业秘密?(⼀)强化保密意识。
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实际控制⼈、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作的招商⼈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健全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泄密的⼿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协议。
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式明确约定,⼀旦发⽣泄密,也有利于进⾏索赔。
6、特许⼈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在与被特许⼈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充分披露。
特许经营合同司法解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特许经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篇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不只是法律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不只是法律问题.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
不只是法律问题--------------------------------------------------------------------------北京二中院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库中检索北京各级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144份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这些案件中,串案,即特许人相同的两个以上的案件比例达到50%,最大的串案包括10个案件。
串案中,有的特许人在最初的几个诉讼中正常应诉,而一旦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特许人下落不明的比例较高。
二中院于20XX年10月受理了被告为特许人凯尔缔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
最初,凯尔缔豪公司正常应诉,并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达成和解,该案件两月后以原告撤诉结案。
但是二中院在20XX年6月受理以该特许人为被告的另外两起案件后,在向该公司送达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XX年12月变更了注册地址,20XX年4月后搬迁,至今下落不明。
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子英指出,特许经营模式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对其规范运营和理性认知还有待完善和深化。
有些特许人仅利用特许经营能够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推广的优势,不考虑自身的经营体系是否成熟,盲目扩张、吸纳加盟。
而在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多为下岗人员或无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商业风险意识较差。
而且,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商业纠纷不同,易导致群体性纠纷。
因此,“这类案件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政策导向问题,审理案件要考虑特许经营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统一司法尺度,有效发挥司法的导向功能,促进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健康、良性发展。
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
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作者:周多中粮集团⾼级法律顾问导读:最⾼⼈民法院将加盟连锁类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般的民商合同纠纷设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含量的知识产权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受到从民间到官⽅的⼴泛关注。
加盟连锁作为⼀种能够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商誉快速积累、知名度快速提升的商业模式,受到了市场经营者,尤其是快消品市场经营者的青睐。
在越来越多的加盟店、连锁经营企业出现在街头巷尾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盾纠纷也纷纷浮出⽔⾯,困扰着特许⽅和加盟者,制约了加盟连锁经营的良性发展。
最⾼⼈民法院将加盟连锁类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般的民商合同纠纷设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含量的知识产权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受到从民间到官⽅的⼴泛关注。
研究解决此类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出现,创造和谐共赢的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受发展时间短和经验不⾜的限制,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业主管部门对于该模式的监管尚有缺位,公权⼒机关对于该类纠纷案件的认识尚未统⼀。
1、从法律意识来看,对于该商业模式究竟是属于⿎励发展还是限制发展,各级⾏业主管机关及司法与⾏政机关各持⼰见,⾏政机关⼤都认为特许经营是快速发展商业,解决就业的有效渠道;⽽多数司法机关则认为所谓的特许就是变相的招商加盟陷阱,应该遏制。
2、从执法落地来看,各级⼯商部门认为应该加⼤执法、惩罚⼒度,以规范经营,但是苦于相应的执法程序⼀直未能出台,导致部分特许⼈有法不依;⽽作为⾏业主管机关却认为⾏政机关的职责不应该以处罚为主,⽽应该⽴⾜国情,以帮助、教育、引导和扶持为主。
⼆、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个⽅⾯:(⼀)被特许⼈主体问题⼀般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由特许⼈与⾃然⼈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以后,⾃然⼈基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合同中会设⽴经营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等,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必然转让?特别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明确约定禁⽌转让的情况之下,作为⾃然⼈的被特许⼈需要与他⼈合作成⽴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在成⽴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了其他⼈,这种情况之下的被特许⼈主体应该怎么界定?权利义务是否应该视为概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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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一)
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
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
我国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问题。
本文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试予探讨。
一
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
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
)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有下列特点: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且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2、从外部关系上看,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从内部关系上看,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
特许者授予特许权,供被特许者使用,并加以指导:被特许者依约从事特许业务,在与特许者同一形象下,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并负有向特许者支付相应代价,遵守特许者特别限制的义务。
4、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
其特征是:(1)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使用许可权。
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2)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
虽然,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由于各种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即特许权。
特许经营与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呢?
特许经营是美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上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营销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种营销方式,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1)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
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者、被特许者是二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经营主体,被特许者在其营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受,与特许者无关,从特许经营的实践来看,双方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而在商事代理关系中,商事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商号承受的,与代理商无关。
(2)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其客体就是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
特许权内容为:一是为特许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被特许者基于特许因此而有使用权;二是特许者对被特许者在特许营业中提供初始服务,持续服务的义务。
而商事代理关系中,其客体为代理商的代理行为,它不涉及买卖关系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问题。
(3)支付报酬的方向不同。
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者取得了特许者的特许权,故应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商向委托商号提供了代理服务,因此而由委托商号向代理商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
二
从我国特许业实践来看,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第一、特许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特许经营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方式。
60年代后期,特许业进入低潮,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行业内滥用特许权。
一些不肖之徒利用人们相信一旦加盟必定赚钱、经商成功的盲目心理,而诈取了许多人辛苦积蓄的加盟入会金。
在劣币驱逐良
币下,许多正派经营者反而因此背了黑锅。
(注:赖山水:《加盟连锁店的行列》,台湾懋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62页。
)我国不应再走这样的弯路。
自1992年起,特许经营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外特许组织开始以特许方式开展业务;国内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许业务。
(注:牛海鹏:《特许经营》,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页。
)故规范特许业务,建立特许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很有必要。
它体现了国家对特许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障特许经营稳健、有序发展的前提。
对特许方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国内企业包括外国特许组织建立的合资企业开展特许业务
对特许者的实质性要求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3)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4)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
)对特许者的程序性要求是: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连锁店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或营业登记。
)
2、外国特许组织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实质性要求应同于对国内企业的要求,给予国民待遇,但程序性要求应有别于国内企业。
即:(1)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特许组织依其国内法的规定可以开展特许经营,不等于说,也就当然地可在我国从事特许经营。
外国特许组织要在我国开展上述业务,必须经我国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的批准。
(2)工商登记。
经批准的,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外国特许组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特许连锁业务。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特许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注:参见国家工商行政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
对被特许者的规范也有必要。
在国外,它往往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
但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也对被特许者的条件作出了明文规定,包括:(1)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2)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3)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第二、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规范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
对特许者来说,特许权是整个特许体系得以发展的根基,如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对之进行适当的保护,关系重大。
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一旦一家特许店砸了这块牌子,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对被特许者来说,进入特许体系后,自己的命运就和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
而且,应向特许者支付多少代价,特许者能否及时提供服务等均依赖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
因此,忽视特许经营合同,不愿订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条款,对特许业来说,将是致命的。
1、签约前告知义务
为保障特许申请者得到有关特许店、总部、特许权的充分信息,以便作出是否加入该特许体系的正确判断,总部必须向其提供规定的文件。
因为,特许经营合同是一个非常专门性的合同,且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即总部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总部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即对于特许申请者是否缔结特许经营合同有着重要判断价值的信息,应予提供。
特许者至少应在正式签约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
方法,提供各种物品或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而被特许者也有义务按照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2、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1)为确保特许体系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2)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3)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其主要义务是:(1)信息披露义务,在签约前向特许申请者提供关于该特许组织、特许权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2)将特许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3)提供服务的义务,在签约后向被特许者提供包括选址、培训、设备、商品采购、商品陈列、营业现场管理等一系列的初始服务;开业后继续提供包括商品配送、经营分析、管理等后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