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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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29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海盐县人民政府2014.1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控制 (1)第三章建筑控制 (3)第一节建筑退让 (3)第二节建筑间距 (4)第三节建筑高度 (5)第四章环境控制 (6)第一节建筑外部环境 (6)第二节绿色生态 (7)第五章市政建设 (8)第一节城乡道路 (8)第二节停车场(库) (9)第三节管线综合 (12)第六章村庄建设 (12)第七章计算规则 (13)第一节建筑密度 (13)第二节容积率 (13)第三节建筑高度 (15)第四节绿地率 (16)第八章附则 (16)附录一名词解释 (18)附录二建筑间距图例 (19)附表一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24)附表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本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用地和建设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突破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用地控制第四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除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兼顾道路、河道、铁路的空间控制标准,并结合表2-1、表2-2、表2-3、表2-4进行控制。

用地红线后退城乡一般道路控制表用地红线后退城乡重要道路控制表注:编号1-5号按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编号6-13号按道路中心线控制。

用地红线后退城乡重要河道控制表注:其他河道用地红线后退不得小于10米。

用地红线后退轨道中心线控制表表2-4注:铁路设施用地除外。

余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余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余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编制规划及管理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特殊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旧城改造等特殊地块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城市设计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同时与国土部门用地分类相衔接。

第六条(混合用地)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七条(混合原则)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八条(综合利用)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第二节 排水防涝 ........................................................................................................... 35 第三节 电力 ................................................................................................................... 38 第四节 通信 ................................................................................................................... 40 第五节 燃气、加油加气站 ........................................................................................... 42 第六节 环境卫生 ........................................................................................................... 44 第七节 工程管线综合 ................................................................................................... 46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 51 第一节 城市抗震防灾 ................................................................................................... 51 第二节 城市消防 ........................................................................................................... 52 第三节 城市人防 ........................................................................................................... 53 第四节 城市防洪 ........................................................................................................... 53 第九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56 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 ................................................................................................... 56 第二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57 第十章 竣工验收.................................................................................................................. 59 第十一章 村镇规划管理...................................................................................................... 60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60 第二节 建筑管理 ........................................................................................................... 61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 62 第四节 道路交通 ........................................................................................................... 63 第五节 公用设施 ........................................................................................................... 64 第六节 综合防灾 ........................................................................................................... 66 第十二章 附 则.................................................................................................................. 68 附录 1 标准用词说明........................................................................................................... 69 附录 2 名词解释................................................................................................................... 70 附录 3 计算规则................................................................................................................... 71 附录 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73 附录 5 建筑间距图示........................................................................................................... 74 附录 6 参考法律、法规及标准........................................................................................... 75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前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与农村建设相协调,推动石家庄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本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城市建设、农村建设的相关规程,以期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二、城市规划管理1.城市总体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结构,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2)城市总体规划区划分为功能区,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用途和规模,合理配置城市资源。

(3)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态建设,提高城市品质。

2.土地利用规划(1)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

(2)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位置。

(3)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3.建设项目规划(1)建设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空间结构相协调。

(2)建设项目规划要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3)建设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规划管理1.村庄总体规划(1)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农业发展和农民创收的需要,合理布局村落空间结构。

(2)村庄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

(3)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1)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符合村庄总体规划的要求,与村庄空间结构相协调。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

(3)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城乡规划管理机构1.城乡规划管理部门(1)石家庄市设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济源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济源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省、市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级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第六条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七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在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时,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并独立成册。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九条济源市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街道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节规划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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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第一章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 (2)第二章通则性及强制性规定 (4)第三章寮步镇用地性质 (14)第四章用地强度管制 (28)第五章道路交通 (36)第六章市政工程 (43)第七章园林绿化 (53)第八章公共设施 (58)第九章广告招牌宣传牌 (63)第一章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1.1 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总体规划中划定。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2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2.1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1.2.2 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1.2.3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1.2.4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1.2.5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1.3 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城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村庄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村庄规划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1.4 村庄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总体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4.1 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1.4.2 规定各地块建设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1.4.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1.4.4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1.4.5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1.4.6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5 村庄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1.5.1 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1.5.2 村庄总体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村庄总体规划图纸。

图纸比例1/1000-1/2000。

1.6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的各项建设。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6.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1.6.2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1.6.3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1.6.4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1.6.5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1.6.6 竖向规划设计;1.6.7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1.7 村庄建设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包括:1.7.1 村庄建设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1.7.2 村庄建设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第二章通则性及强制性规定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规定执行。

1.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2-1规定适当调整。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上限指标表表2-11.3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2-1的规定执行。

1.4 表2-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1.5 对未列入表2-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1.6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6.1 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1.6.2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1.6.3 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1.7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1.8 旧城改造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2-2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2-1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1.9 旧城建筑密集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居住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提高,但建筑间距等要求仍须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1.10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1.11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少于5.5米;但穿越小于18米宽的城市道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少于4.6米。

2.建筑间距2.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2.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2.2.1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2.2.1.1 朝向为南北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2.1.2 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2.2.2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在市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2.3 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2.2.3.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2.3.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2.2.3.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3 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2.4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在旧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居室有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问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2.2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2.5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2.6 对建筑密集的旧城进行改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2.2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规定适当缩小:2.6.1 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7倍。

2.6.2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6.3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借。

2.7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7.1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2.7.1.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在旧区,不小于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7.1.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1米。

2.7.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2.7.2.1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7.2.2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2.7.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6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

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2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7.4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2.2条至2.6条规定的限制。

2.8 在符合2.2条至第2.7条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米。

按2.2条、2.7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2.7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2.9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2.9.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2.2条至第2.9条的规定控制;2.9.2 非居住建筑(第2.10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2.11条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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