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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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笔记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笔记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于发展1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保卫国家安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力量2警察的起源: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灭亡而消亡。

警察在国家之后,和国家一样古老,警察产生的原因是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和对抗性冲突3警察产生的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条件,阶级条件,政治条件。

4萌芽时期的警察:由氏族公社像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

力量分化,脱离军队作战任务。

同时有监禁行为和审判行为的萌芽。

5古代警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行使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统称为古代警察。

古代警察的特点: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法律不严格,神权作用大。

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6近代警察:近代警察发源于西欧,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和政治的需要而产生的1789 法国保安官制度。

英国中世纪就有保安官制度。

1829年英国由罗伯特皮尔建立首都伦敦警察厅。

此后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

7近代警察为什么在欧洲产生: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立,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剥削。

必须强化警察职能。

资本主力经济高速发展使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复杂化,需要有警察的管理。

社会风气腐化,社会犯罪增长,需要警察维护社会秩序对付犯罪。

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和法制观念要求建立警察来消除私刑存在。

8近代警察管理体制:英国地方自治制,警察由地方政府领导,中央只起监督作用。

法国中央集权制由中央领导二.我国人民公安的建立与发展1我过近代警察的建立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后的产物。

1.1898年湖南保卫局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2.1905年清政府巡警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3.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4.1927年蒋介石政权设立内政部警政司将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5.1946年蒋介石政权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将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历史是军警特镇压革命。

人民公安的发展史

人民公安的发展史

人民公安的发展史
人民公安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当时的中国处于动荡时期,治安形势严峻,国家需要建立起一支
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警察力量。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公安就迅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国家机构。

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民公安部门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的改
革和调整。

20世纪50年代,人民公安部门开始进行一次长达10年的
整编和重组。

此次改革旨在加强警察队伍的纪律性和专业性,推动警
察工作的现代化。

60年代,中国在政治和经济上经历了短暂的动荡时期,这也对人民公安部门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安部门迅速适应了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
发展,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今天,中国的人民公安部门已经成为了一
支高度专业化、稳定可靠、人民满意的警察力量。

随着中国日益走向
世界舞台中心,人民公安部门也在积极应对国际化的挑战和威胁。

因此,可以说,人民公安部门是中国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国
家安全的重要力量之一。

这支队伍经历了多次风雨,但始终坚守着自
己的职责和使命,为人民服务,为社会稳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2)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2)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一、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警察及其职‎务最早可追‎朔到距今2‎500年前‎的西周时期‎。

当时就曾出‎现过具有类‎似现代警察‎性质的职业‎。

朝廷分别设‎置了司民(主管人口户‎籍)、司稽(主管防盗)和司寇(主管监狱、刑罚及监察‎事务)等职,行使治安管‎理职能。

但严格说来‎,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二、近代中国警‎察的前身中国,最早的现代‎警察制度的‎引进,首推清末的‎改良派湖南‎巡抚陈宝箴‎、黄遵宪等人‎参照西方及‎日本的警察‎机关,在湖南建立‎的“保卫局”,这是中国现‎代警察的雏‎形,并第一个提‎出了警政理‎论——“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

总局以外,分区置署。

大凡户数二‎万以上。

设一分署。

六十户巡以‎一人。

司者持棒巡‎行,计科受代。

皆有手札,录报于局长‎。

余考其职,盖兼周官司‎救、司市、司暴……修闾氏数官‎之职。

后世惟北魏‎时设候官,名曰白鹭,略类此官。

西法之至善‎者也。

”三、民国时期的‎警察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这段时间‎,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得到‎了发展,不但进一步‎完备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网,使之更加趋‎于严密,而且逐步完‎善了警察的‎内部管理体‎制,还不断健全‎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

但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制度的‎建设是畸形‎的。

全国警察总‎署是一个庞‎大的警察机‎构,但没有文化‎宣传机构,仅设了对内‎的教育部门‎,而且片面地‎发展和强化‎警察执行社‎会镇压的职‎能。

四、抗战时期解‎放区的警察‎1937年‎初,毛泽东率中‎共中央机关‎从保安进驻‎延安。

当时,敌特活动十‎分猖獗,土匪地痞也‎经常出没。

为保证中央‎和地方党政‎军机关的安‎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1937年‎,我党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称为延安市‎公安局。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

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

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警察史讲义.

警察史讲义.

• 到1845年,参照伦敦大都市警察局模式成 立的美国第一个警察机关——800名专职警 察的纽约市警察局诞生。随后,芝加哥于 1851年、波士顿和费城于1854年、巴尔的 摩和纽瓦克于1857年都先后成立了新型的 警察机关。到1880年,美国所有城市都具 有了与纽约类似的警务体制。宾夕法尼亚 州于1905年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州警察机构。 很快,宾夕法尼亚州州警模式在其他各各 州推广开来。
警察史
警察的起源
• 原始社会没有警察 • 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低下,生产资 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没有私有财产, 平均分配 产品,没有多余的产品可以被私 人占有或被盗窃,没有阶级剥削和压迫, 也就没有国家和警察。
警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 在解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之外开始出现剩 余财物,这时便产生了私人占有、简单的 商品交换。由于私有财产出现, 原先的血 缘纽带和传统被打破了,从前的社会秩序逐 渐失去了作用,原始社会开始解体,国家 这个机关就产生了,军队、警察、法庭、 监狱等机关也就随着国家一起产生了。
新中国警察发展史
• 中国共产党在国内革命时期,也设立了相 应的保卫制度。1927年秋天开始建立、逐 渐健全起来的。1928年11月14日,中共中 央常委会议决定成立中央特科(按现在的 述语来讲是“内保”机构)。负责保卫党 的中央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 中央特科负责人——周恩来 • 中央特科情报科长 陈赓
警察的发展
• 整个警察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划分为古 代警察、近代警察和现代警察三种历史形 态。
古代警察
• 在西方的奴隶社会里,除古希腊有步行的和骑马 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外,古埃及的孟非 士与底比斯等古城有类似警察的保安队,在古罗 马,则有保护州长的警卫官,他们并负责逮捕人 犯,执行刑罚。进入封建社会后,在漫长的历史 时期里,仍是由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治安和税 务;有的采取地方官分派居民轮流义务值夜 守望, 注意消防和治安;还有的在居民中实行“联保联 坐”。英国从中世纪开始,就在居民中实行十人 为一组,十组为一个百人团的“联保联坐”制度; 在伦敦分二 十三个区,每区六人义务值夜守望。

3 公安警务活动的起源与演进

3 公安警务活动的起源与演进

两种对立的警察起源观1、警察自然起源观。

认为人类自从有了群体生活,就有了警察作用;把警察说成一种自然现象,即超阶级、超国家的现象,其实质与“国家自然起源论”如出一辙,把警察与国家看成一种永恒的现象。

2、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

认为在原始社会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警察;人类进入奴隶社会之际,随着国家的产生警察才成为必要。

这是科学的警察起源观。

警察产生的历史条件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制,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阶级。

进入奴隶社会以后,阶级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警察现象随着国家一起产生。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一定经济关系的发展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2、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3、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警察的发展阶段与特点【基础P9-11】由于警察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是不断发展的,并显现出一定的阶级性,警察发展史也随之显现出一定的阶级性。

一般分为:第一,警察的萌芽时期。

从原始氏族公社的瓦解到出现奴隶制国家的萌芽,从纯粹保卫本部落安全的对外功能,发展到有干预本部落内部关系的强制功能,即意味着警察行为的萌生和强化。

同时出现了监狱的雏形---“牢”,这种对人生自由的强制行为是典型的警察行为。

第二,古代警察时期。

在警察行为产生以后,直至资产阶级近代警察行政产生以前这段时期,称为古代警察时期,它经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这段时期的警察行为有着共同特点:1.警察行为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2.警察行为在法律上并不严格,皇帝的意志、“神灵”的意志、长官的意志具有主导作用;3.私行普遍存在。

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旗头人有权使用私行执行惩罚。

第三,近代警察时期。

近代警察时期是指国家建立警察行政以来的历史阶段。

近代警察行政发源于欧洲。

最早的是1790年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的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仑执政时建立的巴黎警察总局,1829年英国的罗伯特·比尔建立的首都伦敦警察系统。

第三章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章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三)加强警察专业化建设 20世纪初,美国国际警长协会主席理查 德· 西尔威斯特和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警 察局局长奥古斯特· 沃尔默提倡并领导了美 国警察专业化运动。其目的是通过专业化 摆脱地方某些政治集团对警察的控制和干 预,促使警察成为一支高效率、高质量的 专业化文职队伍。
(四)欧美国家率先发起警察现代化建设
1924年1月——1928年7月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工人纠察队
农会的武装纠察队和梭镖队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中央特科 中央特科是我们党内的第一个情报和 保卫机关,后来公安机关的这些职能就 是源于中央特科。也是卓有成效有地位 的机构。
背景 1727年,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 变,公开叛变革命,致使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 幼年时期的中共处于生死存亡的边缘。 中国共产党人惨遭屠杀,被迫转入地下开展 工作,党中央成立专门机构以保卫党的安全。 11月,党中央迁到上海,决定成立中央特别工 作委员会,简称特委,下设中央特科,作为中 央特委的办事机构。 这是党的第一个保卫机关。
1884 年恩格斯 写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 的起源》一书,选用了很多考古学历史学家的 资料, 论证在原始社会是没有警察的,没有 强制力,不存在警察活动职能,矛盾是通过协 商来解决,没有产生警察的物质条件。




警察产生的条件: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是警 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统治阶级内 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 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和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 是警察产生的客观条件。 4、国家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三、现代警察
(一)社会主义国家新型警察的诞生 1917年11月10日,内务人民委员部作出在地 方苏维埃属下建立工农民警的决议。之后 又成立了“全俄肃反委员会”等无产阶级 专政性质的警察机关。

最新《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

最新《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










2、坚持执法为民原则 (1)转变执法观念,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 (2)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严格 实施。 (4)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5)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察行政管理工作。





3、严格公正执法原则
(2)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50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 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给予赔偿。”



4、人民警察的纪律

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人民警察实施的禁止 性纪律规范,要求人民警察承担不得作出一 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

法律规定:第22条
12项“不得”



(七)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实施违 反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 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48条、49条、50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2、承担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条件 主体是警察和警察机关;执行职务时实 施了违法行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形式、种类
(1)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48条:人民警察实施了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 之一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49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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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卢建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38)[摘要]对警察权力历史的研究有助于更深入而又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当代警务。

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以保卫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安全为根本目标,警察权力的表现形态和运行方式因使命不同而不同。

以服务服从于军事斗争的需要是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主要特征,其使命更多的是秘密收集情报、反间谍和反特务等。

[关键词]新中国;警察权力;产生;运作;安全[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438(2016)04-0041-06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Academy2016年第29卷第4期2016Vol.29No.4收稿日期:2016-05-28网络出版:/kcms/detail/45.1333.D.20160729.1503.016.html 基金项目:2015年公安部公共理论及软科学项目(LLYJGSST042)作者简介:卢建军(1971-),甘肃民勤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警察法学和警察学基础理论研究。

警察权是分析警察现象的逻辑起点。

一个国家警察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外在表现都可以从警察权力的设置、运行情况反映出来。

在研究社会现象时,“最可靠、最必要、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①因而,要把握警察行业今天的现象,就需要从警察权,而且需要从警察权的历史发展入手。

“对警察历史的研究可以指导现在的工作,并有助于我们了解过去的问题、改革和变化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研究历史可以对当代的警务规划和决策产生直接的作用。

”②当代中国警察权直接承继于建国前工农民主政权保卫组织行使的权力、抗日民主政权保卫组织行使的权力和解放区公安机构行使的权力。

当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历史使命的赋予,其产生和运作不仅保卫了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革命力量的安全,有效粉碎了反动分子和侵略者的破坏活动,也为建国后公安机关警察权力的规范设置和有效行使贮备了宝贵的力量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以警察权为切入点从历史角度来认识和分析新中国建国前警察现象,不仅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深入地认识当下中国警务建设和发展情况,也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把握中国未来警务的发展趋势。

一、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以保卫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安全为根本目标新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行一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并与保卫中国共产党的安全密切相关。

人民警察权力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建党之初,几乎与党的历史一样长。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立即面临着在反动派统治之下如何确保自身安全,及保证其长期存在以及得以发展的问题。

这在客观上促成了人民警察权力的诞生。

在党创建初期以及北伐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还很弱,外在的敌对势力对党的破坏也不十分突出,人民警察权力作用的发挥也较小。

1927年国民党发动了反革命政变,以期取缔和消灭中国共产党。

此后,国民党特务的大肆破坏和党内叛徒的出卖,使共产党的安全面临着重大威胁。

为了保卫党中央的安全和保护有生的革命力量,1927年9①列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

②塞缪尔·沃克:《美国警察》,公共安全研究所外警研究室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卢建军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上海成立了中央“特别委员会”;11月,在负责中央军委工作的周恩来的直接领导下,又在特务工作处的基础上筹建了“中央特科”。

中央“特别委员会”和“中央特科”的使命就是保卫党中央、革命同志和地下工作者的安全,镇压叛徒特务。

南昌起义拉开了我党武装反抗国民党发动统治的序幕。

秋收起义后,我党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并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行使警察权力的“肃反委员会”,以打击、镇压土豪劣绅的破坏活动,清除叛徒,防止特务分子渗透,保卫和巩固革命政权。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就设立了行使人民警察权力的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侦查处理反革命案件,维护苏维埃共和国的社会治安秩序。

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加强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保卫工作和铲除奸细的破坏活动,党中央要求将反奸细斗争作为各地党组织在政治上、组织上的重要任务,并要求加强党对保卫部门工作的领导。

为了保证党对锄奸保卫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在党的高级组织成立社会部的同时,还决定:“从中央局到地委成立保卫委员会,由党的书记、组织部长、社会部长或专门负特别工作的人员组织之,在有政权军队的地方(如陕甘宁、晋察冀等地),由党政军及保卫部门的负责同志组织之。

”①为了避免重犯肃反扩大化,纠正曾实行过的“垂直领导”的体制和延安整风审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939年党中央在发布的《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中特别强调,各地党委应加强对保卫部门工作的领导,并要求将保卫部门工作“视为党的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党委对行使人民警察权力的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关系,同时明确了同级党委和政府对锄奸保卫机关的双重领导关系。

纠正过去那种保卫工作离开党的领导,独立成立系统开展工作的错误做法。

各级锄奸保卫机关隶属于各级抗日民主政府,锄奸保卫机关在向党委和上级锄奸保卫机关报告工作的同时,也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正确处理了锄奸保卫机关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农村处在人民民主政权的控制之下,党的领导任务越来越重大。

党对人民警察权力行使的领导暂时无法顾及具体的事务,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策和组织等宏观领导上,具体事务分别由军管会设置的公安处和地方政权机关设立的公安机关开展。

新解放的地方,在城市军管会的领导下,配合解放军对城市进行军事管制,开展肃清国民党暗藏特务的斗争,进行社会秩序整顿,开展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建立了新的生产、生活秩序。

在解放任务完成并建立了人民政权的地方,设置了公安机构作为政权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地方社会治安。

为了适应形势需要,加强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各解放区对所属行使人民警察权力的公安机构做了调整和改组,从而统一了机构设置和政令。

其中,东北、华北解放区对公安工作性质、任务、机构设置、从警条件、纪律守则等方面的认识和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警政建设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1]。

二、警察权力的表现形态和运行方式因使命不同而不同人民警察机构及其警察权力在建立之初的目标是单一的,就是保卫党的安全。

1927年成立的中央“特别委员会”和“中央特科”其主要职责是采取有效手段充分、及时了解敌情,防止敌特分子的破坏,营救被捕同志和镇压叛徒、特务。

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警察权力一方面承担起保障党安全的任务,另一方面也开始承担起维护地方治安的职责。

肃反委员会是革命根据地最早建立的具有警察属性的工作机构,其权力内容涉及的范围包括打击镇压土豪劣绅的破坏活动,清除叛徒,防止特务分子渗透,缉捕匪盗,清查户口,保卫和巩固革命政权。

由于革命政权在局部地区刚刚建立,警察权力行使机构的设置和运行还无法规范进行,各地肃反委员会的名称不一(有的称肃反委员会,有的称惩治反革命委员会,有的称裁判委员会),组织大都比较简单,任务主要是“肃清反动派,巩固政权”。

“肃反委员会是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初创时期专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兼有公安和司法两方面的职能。

这是为适应当时骤风暴雨式革命斗争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临时性的公安保卫组织。

”②①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7-378页。

②杨开贵:公安学基础理论新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7页。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Academy 2016年第29卷第4期2016Vol.29No.4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肃反委员会由国家政治保卫局取代。

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下设的各分局和下派的特派员,有权代表苏维埃政权开展侦查、接受与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的活动。

依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规定,“在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管辖之下执行侦察、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组织活动、侦察及盗匪等任务”,“经常的系统的执行抵抗、检举和消灭一切公开的尤其是秘密的暗藏的反革命组织和行动,以保卫和巩固苏维埃政权”。

国家政治保卫局在革命根据地不仅担负着侦查、处理反革命的一切重大刑事案件的工作,而且担负了诸如入境检查、水路交通检查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尽管在当时的苏维埃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下设立了民警厅和刑事侦探局,由于民警厅和刑事侦探局未能普遍建立和健全,许多地方的缉捕匪盗、清查户口等工作,实际上由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

抗日战争期间,为了对付日本特务和汉奸,防止国民党特务的破坏活动,锄奸工作成为抗日民主政权中警察机构的首要任务。

与此同时,也承担着抗日根据地的日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1937年底延安市成立公安局。

1938年5月延安市又组建了延安市警察队,具体承担维护市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的职能,并负责党政机关和集会的警卫工作。

由于敌特对抗日根据地的渗透和破坏,迫使我警察机关加强了侦查、情报、预审、治安等警察权力的行使,同时也强化对敌区的情报、派遣、策反等行使秘密警察权力活动的开展。

解放战争时期,在军事斗争公开化并空前剧烈的同时,行使人民警察权力机关开展的巩固后方、支援前线、开辟新区以及接管城市等或公开或隐蔽的斗争也变得更加繁重和艰巨。

解放战争时期,威胁人民民主政权和影响解放区安全形势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国民党的情报、骚扰和破坏活动。

为了窃取解放区的情报,策应其军事行动,国民党招募、培训了大批特务,以各种办法潜入解放区和革命队伍内部,进行破坏活动和军事谍报活动。

在进行军事进攻的同时,国民党还收罗土匪、流氓、地主、恶霸,组织“还乡团”“清乡团”等各种各样的反动武装和“谍报”“突击队”或“反宣传工作队”等组织,对解放区进行情报、骚扰和破坏活动。

也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和长期战乱,新收复的城市经济崩溃,民不聊生,匪盗四起,黄毒泛滥,大批散兵游勇、流民乞丐到处流浪,露宿街头,有的则强讨强要,结伙偷盗扒窃,扰乱治安秩序,治安形势极其严峻。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警察权力在防止其破坏活动,确保党的事业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解放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

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各地新建立的警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新生人民民主政权的直接领导下,配合人民军队有力地开展了夺取革命最后胜利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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