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量计算办法(师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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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计算办法(师资科)

新疆大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的完成,在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我校几年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1. 教师应履行所任教师职务的职责,并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师资培养工作量,教材建设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及校、系委派的其它工作量。

2. 教学工作量采取标准学时计量法(以理论课授课学时为标准计算,标准学时是教师工作量的反映,也是奖励的依据)。

3. 教学工作量指课堂讲授(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辅导课、习题课等)、课堂讨论、课外辅导、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课程考核、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教学实习、劳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直接面向学生的工作量。

4. 凡本校教师承担本校国家计划内学历教育任务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的教学工作,均应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承担计划内成教生教学工作的也应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5. 对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部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院系来确定。

6.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至少应占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各院、系(部)教研室应首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对教学任务少或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可安排其它任务,对拒不接受任务或私自外出搞创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应按照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理。

7. 凡私下承担的教学任务,一律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 本专科生理论课程讲授(以实际授课时数计)包括备课、上课、实验等

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见《新疆大学关于教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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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时=1标准学时

开新课1 课时=1.2标准学时

公共政治课和经济类课,体系变化较大、内容更新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2. 大学文化基础课(指民族班数、理、化)、教学计划中确定的主干基础课、

科技班课程和主讲重点建设课程,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

3. 给民生班用汉语授课,民考民教师上浮20%民考汉教师和汉族教师上浮10%

占以上两项者最高上浮标准为30% ___________________

5. 研究生专业课课程:

1 课时=1标准学时(每增加一名研究生,系数增加0.05,最高系数为

1.2 )

6. 研究生公共课

10 人以上、35人以下:硕士研究生:1课时二1.2标准学时

博士研究生:1课时=1.3标准学时

35 人以上、70人以下,按增加一个自然班增加40%L作量计算。

7. 研究生实验课和修读的本科生课程:

1 课时=1标准学时

8. 本、专科生大学外语、大学汉语、中语系、外语系的精读课、生化大实

验:

1 课时=0.8标准学时

9. 本、专科生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中语系、外语系语言实践课,体育课,艺术类的实践课:

1 课时=0.7标准学时

10. 以第一个自然班为基数,合堂课增加第一个自然班增加40瞰学工作量,

从第三个自然班开始,每增加一个自然班增加20瞰学工作量,最高系数为2.0

3

除体育、大学外语、基础汉语、实验课外,以上各类课程的重复班课程按实际课时的70%t算工作量。

11. 批改作业、辅导(依据批改作业、辅导记录核算)

批改本、专科生作业(含实验报告)一般每20份二1标准学时,批改中、外文写作课作业和学年论文等(800字以上)一般每7份二1标准学时。课外辅导1 课时=0.4标准学时。

请各系分课程确定作业量、批改次数、辅导时数和核查办法,经教务处平衡认可后据实核算。

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各系、部、院据实核算,发放课时补贴。

12. 指导教学实习、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劳动等(包括批改实习报告和调

查报告):

校内:1天二1.1标准学时

市内:1天二1.3标准学时

市外:1天二1.5标准学时(野外一天二1.8标准学时)

野外劳动:1天=1.5标准学时

指导功课类教学实习:带队、亲自动手者经院系确认,教务处审核后可上浮

20%

各系、院应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经系里核查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13.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包括选题、辅导、指导实验、评审、答辩等):每人周=1.5标准学时

指导本科毕业生读书报告:每人周二1标准学时

指导教育实习:每人周二0.7标准学时

每位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最多不能超过3个选题,每个选题不能超过2人,指导读书报告限6人,超者不计工作量。

14. 导师指导研究生

在学习课程为主期间,每人年二20标准学时

在撰写论文为主期间,硕导:每人年二50标准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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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导每人年=60标准学时

15. 体育部指导校代表队训练

教练员工作量与代表队参加自治区大学生体育比赛的名次直接挂钩。具体为:

代表队参加自治区大学生体育比赛,每个单项获前六名的,分别给每个项目

计80、60、40、30、20、1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

代表队参加自治区大学生体育比赛,给每个集体项目记6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获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每个项目再加60、40、2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

每个教练员只能就高计算两项,且第二项按50%+算。

16. 辅导群众性文体活动

6 小时二1标准学时(依据核查记录计算)

17. 期末考试命题(命题人由系或教研室确定)

每份试题二3标准学时

18. 期末监考:监考一场=1标准学时

19. 期末评卷:评卷10份=1标准学时

20. 编译教材工作量按教材科有关规定计算,统一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三、满教学工作量标准和超工作量奖励

1. 每学期授课周数最多以18周计算,另计两周期末复习考试时间的工作量。

各级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包括授课、批改作业、辅导、考试等工作量)为: 教授每学年288标准学时,副教授每学年252标准学时,讲师每学年234标准学时,助教每学年216标准学时,其他(未评教师职称的)每学年180标准学时。

2. 兼任党政职务的教师(具有教学职称)相应减免应完成的工作量:

(1)院、系(部)领导每学年正职减免130标准学时、副职减免110标准学时。

(2)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部门工会主席、计划内本专科班主任每学年减免43标准学时,占两项以上(含两项)者只按两项计算,且第二项按50%累

加。

(3)校、处、科、室行政干部、专职思想政治教育干部(具有教学职称的)

受聘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年至少应完成80标准学时、最多为160标准学时的教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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