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教学工作量标准和计算办法.
关于调整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建议

关于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说明根据海大办[2008]29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报有关校领导同意,对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作了部分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1、教师额定工作量320标准学时/学年:对于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规定的额定数的教师可用科研工作量补充教学工作量,但总量不能超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即106个标准学时。
经科研工作量换算的教学工作量,仅用于计算教师是否完成额定工作量,不计入课时津贴。
2、二级教学单位(学院、学部、中心)行政领导工作量的问题处理:正职每学年补贴136个学时,副职补贴102个学时。
3、学位点和本科专业学科点管理津贴问题的处理:每学年每个学位点、本科专业点补贴40个标准学时,作为学位点或专业点的管理津贴,由学院统筹管理。
4、部分课程系数调整问题:公共英语、体育课的课程类型系数调整为1.0,公共英语、体育课教学班的最低基准人数调整为30人;计算机上机实验课程类型系数调整为0.8。
5、辅导员工作量问题:依据学校辅导员管理条件规定,鼓励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思想教育、就业指导等课程。
辅导员按党政管理人员核发相关津贴,教学工作量暂不作硬性要求。
6、机关工作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02个标准学时。
6、艺术学院的工作量以全校专任教师的平均工作量乘以学院专任教师数核定,包干给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7、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时,不再考虑职称系数和教学质量评估系数。
8、由材料与化工学院承担的大学物理、化学实验等相关课程教学工作量计入材料与化工学院,不再由实验室管理处进行二次分配。
9、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量归口校团委管理,各学院不再计算。
10、全校性文化素质选修课教学工作量归口教务处管理,各学院不再另行计算。
11、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归口学校保卫处管理。
12、班主任津贴不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13、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师所属教学单位归口核算;机关等管理部门人员和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由聘请单位核算。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教2014 01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教学工作是衡量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教学工作量是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一)基本工作量1、专职教师的基本工作量核定为:公共课教师12课时/周体育课教师14课时/周专业课教师10课时/周(实训员:主带8课时/周;辅带12课时/周)2、专职教师基本工作量的学期总量均以17教学周进行核算。
3、专职教师超基本工作量的酬金标准为:助教65元/课时;讲师70元/课时;副教授75元/课时;教授80元/课时。
4、因个人原因没有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按相应职称专职教师超基本工作量酬金标准从工资中扣除。
5、进校第一年的教师和经批准减免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在限定时间内若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原则上不扣工资,但要取得超工作量津贴,必须超过基本工作量(按学年计算)。
(二)考核工作量1、专职教师的考核工作量核定为15课时/周。
2、专职教师全学年应完成510课时(15×34),是其学年考核优秀的必要条件。
3、考核工作量的课时,以完成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实践教学)学时为准。
参与教学计划之外的教学活动,经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认可,方能折合一定的教学课时纳入考核工作量。
4、专职教师一般不能同一学期开三门以上课程,且每学期的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18课时/周(公共课20、体育课22),超过规定课时按0.5计酬金。
二、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及酬金(一)工作量酬金标准:教授95元/课时副教授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人员90元/课时讲师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人员80元/课时助教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人员75元/课时具有技术等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中级工)证书人员70元/课时在读博士生或未获得人事部门相应的技术职称的人员65元/课时(二)在我校连续兼课三年以上的外聘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学效果优秀,经考核审批后,其课时酬金相应地增加5元/课时。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包括讲课(含备课、上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及课程考核等),指导学生课程设计、实习、实验实训等工作量。
二、每学年专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定为A岗360学时,B岗460学时;公共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定为A岗420学时,B 岗500学时。
三、具体计算办法
(一)讲课工作量
1.讲课教学工作量=授课计划学时×合班系数
2.合班系数
组织教学中原则上不低于四个自然班合班组织教学。
经学校认定的“教学做一体”课程,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计算机上机课按理论课计算)
(二)指导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的工作量(按每单班核算)
1.指导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的工作量=计划周数×13学时;
2.指导实验工作量=授课计划学时×1.3;
3.指导金工实习、写生、综合性实训的工作量=计划周数×20学时(综合性实训须经学校认定后方可执行)。
(三)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毕业(顶岗)实习工作量
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毕业(顶岗)实习工作量,包括选题、指导、审阅、答辩及其它有关工作,按指导每生计150元发放。
四、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发放超工作量酬金。
五、教师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额定工作量一倍。
六、此本法自2008年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条款,
均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教学部门学生管理基本工作量核定办法-1222

关于我校教学部门学生管理基本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琼电大[2011]49号)和《海南广播电视大学辅导员管理实施细则》(琼电大[2011]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教学部门学生管理基本工作量核定做出如下规定:
一、教学部门基本工作量核定原则
1、学校在定岗定编的原则下,从学生工作实际出发,确定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按1:350,兼职辅导员按1:150来核定各教学部门的基本工作量。
超出基本工作量的学生人数按每月每生2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次划拨至教学部门,由各教学部门统筹安排。
2、为保证教学教务及学生管理服务水平,超出的基本工作量不得超过本学院(单位)基本工作量的30%,若超过本学院(单位)基本工作量的30%则按30%核定,并且各教学院(单位)应及时向人事部门申请补充工作人员;超出基本工作量的学生人数按每月每生2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次划拨至教学部门,由各教学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学部门学生管理基本工作量核定程序
各教学部门应在开学3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各类型,各层次、专业、年级的在籍就读学员花名册、人数统计表及专兼职辅导员的初步名单。
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工作处按确认的各教学部门的在籍就读、各层次(专业)学生总人数,确定专兼职辅导员人选及工作量,将超过基本工作量的学生总人数报计财处及纪监审办审核,最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由计财处将相应的学生管理费用定额下达到各教学部门。
海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海校办字〔2005〕56号,2005年8月31日印发)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实验室工作人员与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海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及教学实验室工作的以下人员:(1)承担相应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2)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聘任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实验教学工作包括:(1)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制定实验教学进度安排;(2)指导学生实验;(3)批阅学生实验报告。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学生分组人数,在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教学需要和相关实验室条件确定,经实验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定。
第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以实验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并按实际完成的学时数计算。
第六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按第五条的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包括:(1)参与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2)负责实验室教学档案的收集管理;(3)实验教学条件准备;(4)在现场协助实验指导教师组织、辅导学生实验;(5)协助做好实验结束后的实验室整理;(6)填写工作日志;(7)负责实验室的内部整理、清洁、安全;(8)负责实验室的物资管理;(9)开展实验研究,如实验教学法、仪器设备的改进、开发研究等;(10)参加相关的业务学习,提出实验室建设意见和建议;(11)完成领导布置的实验教学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严格履行了第七条所述职责即视为已满工作量。
第九条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经批准后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按超工作量计算。
但实验教学任务每学年超出60学时部分,不再计算超工作量。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办法,在原《XX(XX教〔20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试行)》5号)及相关工作量计算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一、教学工作量的认定1.教师授课工作量:即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根据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的要求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学生品德所付出的劳动量。
2.考试工作量:是指教师检查和评定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所付出的劳动量。
3.其他工作量: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教学人员付出的辅助教学工作量或其他劳动量。
二、教师工作量认定标准1.专职教师每周的基本工作量为12学时。
2.公共课教师(包括数理部、思政部、体育部教师和完全讲授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和大学语文课程的教师)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24节/周,确因实际需要超过24节/周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超过24节/周的工作量部分,不按超课时课酬计算工作量。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外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20节/周,确因实际需要超过20节/周必须经教务处同意,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超过20节/周的工作量部分,不按超课时课酬计算工作量。
4.兼课教师需有教师资格证,经试讲合格且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授课。
教学管理人员授课不得超过6节/周,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4节/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
5.教师岗担任系主任(聘用教授按照人事处制度执行)、系副主任、系主任助理的,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每周的基本工作量以8学时计,超出部分计算超课时课酬。
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外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15节/周。
6.计算超课时课酬时,学年总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践指导、课程设计、课程与学年论文、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
三、教师课酬计算标准1.专职教师(1)计算标准(2)相关说明①专职教师职称由人事处依据相关文件鉴定。
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为规范学校教学工作,科学合理量化教师的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本专科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工作及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
2.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另行规定,考核时合并统计。
3.继续教育学院、公职考录中心等部门教学工作量,考核时计算为工作量,课时报酬由各自部门承担。
二、教学工作量的构成1.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实训(实验)课教学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工作量,专业实习指导、毕业实习指导等实践教学工作量以及其他教学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教师给标准班讲授45分钟为1标准课时。
三、学年教学基本工作量1.学年教学基本工作量分为专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单位兼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行政部门兼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等情况。
2.专职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并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专职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240标准课时。
3.兼职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在教学单位或者行政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担任教学单位行政正职(包括院长、主任)和担任教务秘书、院系部办公室主任的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80标准课时;担任行政副职(包括副院长、副主任)的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120标准课时。
在教学单位工作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党务工作的教师(包括院系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在学校党政部门工作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50标准课时。
4.专职教师计算课时费起点为80学时/年,兼职教师按照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课时费。
兼职教师不再设定授课上限。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一)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理论课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成绩评定等。
学校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与标准
学校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与标准为适应新背景下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科学合理计算教师工作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此工作量计算标准,作为教师工作量计算与奖金分配的依据。
一、适应对象:各学科任课教师、班主任、以及学校负责人员。
二、工作量制定的理念、方法第1条:工作量制定的基本理念。
各岗位职能并重.即各学科教学工作以及各部门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岗位责能,并具有不可缺性。
第2条:工作量量化的基本方法。
以任教一课时为标准工作量单位“1”,其它工作折算成标准课时工作量。
三、工作量计算标准第3条:教学工作量。
参考科目(语、数、外、物、化、政、历、生、地)凡进入课程表的课程且每节按规定时量(40分钟/节)进行的课堂教学,教师每上一节课,计算1课时工作量。
非参考科目:品德与生活、科学、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按照(特长在内同算)0.8计算;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按照0.6计算;自习课上课教师按照0.4计算。
第4条:备课工作量。
各学科备课每跨一课头每周计一课时工作量。
第5条:班主任工作量。
班主任每周计5课时工作量;学生无打架,晚自习、自习吵闹现象,一周内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每周加1课时工作量。
每周上好一节班会课或者安全教育课,有备课、安全资料,经查属实,每周加1课时工作量。
计7课时工作量。
第6条:部门负责人员工作量.(1)学校负责人,计20课时工作量。
教学、科研、政工、后勤副校长、幼儿园长70%计工作量;教务主任、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工会主席按60%计算工作量.其他按30%计入工作量。
(2)团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周记7课时工作量。
(3)教研组长,干事、九室(微机室、农远室、科技室、化学、物理、生物、技术、科学、录播、监控)负责人每周计2课时工作量。
(4)党委委员每周计1课时工作量.(5)考勤员计1课时工作量.(6)两操负责老师计2课时工作量.第7条: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公式 1:教师满工作量=学校总工作量÷学校教师总数公式 2:学校总工作量=学校总课程教学工作量+学校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 学校总业务学习工作量.第8条:业余训练队教练员工作量。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实验队伍建设,规范我院的实验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的资源优势,进一步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工作量考核,是按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量化考核,突出重点,有主有从原则,以实际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室管理及其他实验教学工作为辅的原则。
本次修改后的工作量计算以实验室为核算单位实验室工作量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1、实验教学人员(含授课教师)实验教学工作量主要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量(含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备课及参加实验全过程的指导工作及批改实验报告等)。
2、实验室管理工作量主要是指实验材料的领用配制、整理、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实验室清洁卫生的保持,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优化等。
3、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主要是指一仪器设备单位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管理,设备的论证、采购、办理有关手续,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全年使用不少于200小时(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为准)。
二、计算方法实验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L1、L2)+实验室管理工作量(L3)+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L4 + 其他认定工作量(L5)1、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指导工作量(L1) +实验准备工作量(L2)(1)实验指导工作量(L1)实验指导工作包括指导实验、批阅实验报告、实验考核等。
L1=计划学时×0.8×效益系数K1×组数×课程类型系数K21)普通实验每组标准人数为25人,K1为1.0。
超过标准人数,系数每人增加0.02;低于标准人数,系数每人减少0.02。
2)大循环实验(如物理化学实验等)每人每次带两种实验,每次标准人数为20人,K1为1.0。
每次实验种类大于或小于2,系数相应增加或减少0.1。
3)课程类型系数K2按海大办(2008)29号文件执行。
即专业实验K2为1.0、其它实验K2为0.9、计算机上机实验K2为0.6。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实验队伍建设,规范我院的实验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的资源优势,进一步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工作量考核,是按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量化考核,突出重点,有主有从原则,以实际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室管理及其他实验教学工作为辅的原则。
本次修改后的工作量计算以实验室为核算单位实验室工作量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实验教学人员(含授课教师)实验教学工作量主要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量(含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备课及参加实验全过程的指导工作及批改实验报告等)。
、实验室管理工作量主要是指实验材料的领用配制、整理、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实验室清洁卫生的保持,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优化等。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主要是指一仪器设备单位在万元以上的设备管理,设备的论证、采购、办理有关手续,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全年使用不少于2小时(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为准)。
二、计算方法实验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管理工作量()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其他认定工作量()1、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指导工作量() 实验准备工作量()()实验指导工作量()实验指导工作包括指导实验、批阅实验报告、实验考核等。
1计划学时××效益系数×组数×课程类型系数1)普通实验每组标准人数为人,为。
超过标准人数,系数每人增加;低于标准人数,系数每人减少。
2)大循环实验(如物理化学实验等)每人每次带两种实验,每次标准人数为人,为。
每次实验种类大于或小于,系数相应增加或减少。
3)课程类型系数按海大办()号文件执行。
即专业实验为、其它实验为、计算机上机实验为。
)、实验讲座课按理论课方法进行工作量计算。
()实验准备工作量()实验准备工作指对教学计划内的实验课的实验准备、预做实验以及实验过程中的辅助工作、实验课后的整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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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学工作量标准和计算办法
为准确考核和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确实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按本办法计算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具体计算办法参见附件。
二、教师(含实验教师)每学年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标准为:自然科学204标准学时/学年(每周6课时)、人文社科238标准学时/学年(每周7课时)、大学英语和公共体育306标准学时/学年(每周9课时)、艺术类单独或小组授课396标准学时/学年(每周11课时)。
三、实行坐班制的实验室专职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工作,在计算超工作量时按其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加上100,然后减去相应学科类别的标准工作量进行。
四、专任教师中的教授、副教授人员每学年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54标准学时。
五、各类人员减免工作量标准及超工作量补贴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凡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
第一部分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
1、任务含量:理论课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补考等;实验课包括准备实验、讲解、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查等。
2、计算公式:标准学时(B)=计划学时数(J)×K×R×N
K :研究生课程系数理论课K1=1.2 实验课K2=1.1
R:学生人数系数按下表取值
学生人数40人以下40-80人81-100 人101-120人121人以上
1.0 1.1 1.2 1.3 1.4
N:课程类型系数公共课0.9 专业基础、专业课为1.0,双语课程1.2
3、实验课的教学工作量按每指导一名研究生,记1学时教学工作量。
实验课任课教师和教辅人员工作量之和不得超过计划学时数。
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1、任务含量: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学习、辅导答疑,指导科研训练、指导
论文、审阅论文、答辩、研究生思想工作等
2、计算方法
每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为75学时/生,具体计算时平均分配到各学年(25学时/学年)。
每位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数量自然科学最多不超过9人,人文社会科学最多不超过12人。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制者,在延期内不再计算指导工作量。
3、合作指导研究生(含兼职指导),导师合作指导的工作量之和不得超过独立指导的工作量。
兼职导师的指导工作量按一学年计算。
三、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或教学实践,教师要提交相应的指导报告或总结。
按照培养计划,每指导一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记3学时教学工作量;指导一名研究生的教学实践,记1学时教学工作量。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计算不包括在此范围内,具体另定。
第二部分 本(专)科教学工作量
一、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1、任务含量:理论课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补考等;
2、计算公式:标准学时(B )=计划学时数(J )×R ×N
R :学生人数系数,按下表取值(艺术类单独或小组授课课程取值为1.0) 学生人数 30以下 30-60 61-90 91-120 121-150 151-199 200以上
0.8 1.0 1.1 1.2 1.3 1.4 1.5
N :课程类型系数 一般课程为1.0,双语课程为1.6。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教学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创作)、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
(一)实验教学工作量
1、任务含量:实验教学包括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上机实验。
实验教学工作包括:选定(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及评定实验成绩等。
2、计算公式:
标准学时=计划学时×I
I :分组次数(应根据实验条件合理编排)
(二)课程论文(设计、创作)
1、任务含量:准备、辅导、阅卷、答辩等
2、计算公式:标准学时=计划学分数×15×N ×指导教师数
实际指导学生数 40 N 为课程系数:安排答辩为1.2,不安排答辩为1.0 。
(三)教学实习、毕业实习
1、任务含量:准备、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总结等
2、计算公式:
标准学时=实际指导天数×1.0×指导教师数
实际指导学生数⨯40×K (文科) 标准学时=实际指导天数×2.0×
指导教师数实际指导学生数⨯40×K (理工科) K 为实习类型系数:集中实习为1,分散实习为0.3
(四)毕业论文(设计、创作):
1、任务含量:准备、指导毕业论文撰写、阅卷、答辩等
2、计算公式:
标准学时=N ×实际指导学生数(实际指导学生数≤6)
N 为毕业论文类型系数:自然科学为12,人文社会科学为10,艺术类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作及毕业演出为9。
三、重修、重考
重修、重考工作量为每5个重修生、每10个重考生计1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