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对策与思考

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对策与思考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海洋捕捞业发展迅速。
然而,过度捕捞和不合理的渔业管理导致了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减少过度捕捞对渔业资源的压力,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一、加强渔业管理与监督要减少过度捕捞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必须加强渔业管理与监督。
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渔业管理法规和政策,加大渔业监督力度。
对于超过捕捞配额的渔船,要坚决取缔,并对捕捞船只进行全程监督。
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渔业合作,共同制定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和共治规则。
二、推动渔船减船转产针对过度捕捞和渔船过剩的问题,应加大力度推动渔船减船转产。
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补贴和奖励,引导渔民将渔船进行报废或改造成其他用途的船只,以减少渔船数量。
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转岗工作机会,帮助渔民转产到其他行业。
三、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海洋生态旅游业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模式,可以为地方带来经济效益,并且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政府可以鼓励投资者开发海洋生态旅游项目,吸引游客前往参观、观光和体验海洋生态环境。
通过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不仅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还可以减轻渔船过剩对海洋资源的压力。
四、推动渔船转型更新技术创新是推动渔船转型更新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鼓励渔民使用更加环保和节能的捕捞技术和设备,减少捕捞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财政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渔船装备的更新和升级,提升渔船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性能。
总的来说,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是解决过度捕捞和渔船过剩问题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加强渔业管理与监督,推动渔船减船转产,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推动渔船转型更新,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大连市2015-2019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大连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8月14日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辽海渔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我省于2016年6月集中开展了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奠定了基础。
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强化渔船监督管理,巩固“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时间节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实船勘验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全部结束。
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船证不符”捕捞渔船的处罚工作。
二、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完成处罚的“船证不符”渔船,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据实备注。
对“船证不符”渔船,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检验证书。
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中记录实船数据,并按照规则要求核实应配备的救生、消防、无线电通导设备及防污染设备和船舶定员,记录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应栏目中。
(二)管理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现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政部门可以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换发及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业务;渔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换证、注销、变更、补发等登记方面相关业务,其中的船舶技术数据自动采纳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里的船检数据(非记事栏数据)。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12•【文号】财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2015年,国家对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别是在稳定渔区社会、增加渔民收入、养护水域生态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必要性(一)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破解渔业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
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深化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
当前,我国渔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不平衡、发展不充分,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继续优化调整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二)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近海捕捞渔船多、捕捞强度大,影响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尚不稳固,创造出足够容纳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岗位还不够。
压减近海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产业发展,推动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浙海渔法〔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浙海渔法〔2017〕24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组织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以及经2016年清理后保留和拟修改的共计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为保留41件、拟修改18件、废止或失效17件、移除规范性文件管理目录14件。
现将保留、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0月31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第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船舶所在区市(含高区、经区,下同)、镇(街道)、村(居)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划定休闲渔业区,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休闲渔业区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作业的通航水域交叉或者重合。
第六条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海事、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3•【字号】粤府办[2004]8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三日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省海洋渔业局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从2004年起,用10年时间,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
第一阶段,先用5年时间,主要通过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淘汰渔船3500艘(功率12万千瓦),带动2万名渔民转产转业。
第二阶段,视议案实施情况,再确定扶持的目标和措施。
(二)第一阶段目标1.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
其中:2004年36个,2005—2008年每年56个。
包括养殖业项目90个,加工流通业项目70个,休闲渔业项目25个,外海远洋渔业项目50个,船网修造业项目25个,共带动2万名转产转业渔民再就业。
2.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3000户“连家船”、特困渔民安居。
其中,2004年160户,2005—2008年每年710户。
3.安排渔民技能培训20000人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1000人。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发布部门】农业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0.03.08【实施日期】2010.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养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现将《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织报送相关文件。
附件: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二○一○年三月八日附件: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现提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沿海渔民减船转产三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范围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可申报增殖放流资金;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同时申报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资金和减船转产资金。
三、项目申报要求(一)增殖放流申报要求1.资金安排原则。
以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为单元进行规划并确定放流任务,以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4]6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4]6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4年全省海洋捕捞渔具清理整治工作,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渔具整治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建立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海洋捕捞渔具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2014年3月5日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海洋捕捞渔具管理,深入开展清理整治海洋捕捞渔具专项行动,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以下简称“两个通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告”精神,加强海洋捕捞渔具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清理禁止使用渔具,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规范海洋捕捞管理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农办渔〔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我部对《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进行了修订,经多次征求沿海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拆解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地方可通过一网通办等适当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拆解地和拆解厂第五条除第六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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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试行)(2015-2019)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降低海洋渔业捕捞强度,确保海洋渔业去产能和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农业部、省厅、威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原则,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和年度安排减船补贴指标为依据,大力压减我市的捕捞渔船总功率和数量,降低捕捞强度。
二、申报条件(一)我市辖区内2014年12月31日前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按照申请渔船的建造完工日期排序,优先支持压减老旧(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安全性能差、高能耗、污染重的海洋捕捞渔船,重点压减100马力以下近岸捕捞作业木质渔船。
提出减船转产申请,但未取得当年度项目资金的渔船依次推后至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相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优先压减对象。
(二)渔船持有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四证”)齐全有效,所记载的数据一致。
2014年根据全省渔船普查要求,船检部门有记录在册的“船证不符”渔船为合格渔船,渔船残值按实际渔船残值上缴财政。
(三)海洋捕捞渔船所有权明晰,船舶没有产权纠纷;无查封扣押(以渔船登记档案为准)、无抵押贷款(以渔船登记档案为准)。
(四)船体完好、船舶适航并安装渔船电子标签,船用信息终端和主要设备齐全,且船证相符。
(五)渔船灭失、报废拆解后申请减船转产的,应在12个月内申请减船转产资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沉没渔船残值按拆解与沉礁渔船相同残值标准上缴财政。
三、补助标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15-2019年以赎买渔船方式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船持证人给予补助。
同时,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的鲁财建〔2016〕9号文,对列入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2016年省级按照3000元/千瓦给予配套补助,之后每年递减1000元/千瓦给予补助。
四、申请材料(一)《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所有权为合股的,其共有人应签字同意)(附件1)四份;(二)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提供“四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份;(三)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四)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应包括捕捞渔船所有人自愿放弃捕捞生产,承诺今后不再使用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等相关内容)。
五、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渔船所属镇、街道,经同意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减船任务数、补助资金数,对各镇、街道提出减船转产申请的渔船按国家老旧渔船规定进行筛选。
(三)各镇、街道对列入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符合减船转产补助条件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在其“四证”复印件上盖上“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和公章,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归档备查,同时收缴并上交“四证”原件;添写《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渔船拆解后,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四)对审查合格,列入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各镇、街道、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拆解程序(一)列入年度减船转产计划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要求将渔船交至指定停泊点。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省监督监察总队第二支队、威海市监督监察支队、我市渔船检验等相关机构对实船进行现场勘验,收缴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渔船电子标签,并按有关程序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现场核查中要核实船舶所有权情况和船证相符情况,拆解时拍摄船名号清晰的船舶侧面及事前、事中、事后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现场核查完毕后现场监督工作人员与船检机构人员共同填写《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核查表》《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一式三份。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严格按照农业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旧船建造新船程序的通知》(鲁海渔函〔2010〕136号)和《关于加强渔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海渔函〔2011〕369号)的有关要求,将列入年度减船转产计划的海洋捕捞渔船在规定时间、定点船厂实施拆解。
对钢质渔船原则上进行无害化处理,集中用于沉船造礁建设,鉴于我市海岸线较长,考虑老旧渔船安全性能和海洋牧场地理位置及渔船拆解单位的综合技术能力,确定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荣成市龙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荣成市寻山渔业公司船厂、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山东人和集团新星修船有限公司等5处为定点船厂,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后再集中拆解和做好沉礁前渔船处理工作,船厂与船东签订《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拆解协议书》。
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件,渔船拆解确认日期或海损沉船申报日期视作减船转产完成日期。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单位签订《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定点拆解单位应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拆解单位必须做好船只拆解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安全监管、废油回收处理及船只拆解后的废旧机器、设备、钢材、木材等,回收作为公有资产按规定统一处理,残值上交财政,确保拆解过程规范严谨、安全环保。
(四)对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的报废渔船,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安全监管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现场监督人员应做好渔船沉礁全过程的影相资料留存,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报废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工作总协调和技术指导。
七、资金拨付(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共同组成,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7〕58号)文件要求执行,结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年度减船任务数、补助资金数统一编报实施方案,经市级审查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减后补”的方式,在渔船拆解后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其中减船转产的渔船名录、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在各镇、街道公示栏、政府信息网站同时公示,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渔船拆解完成,各镇街、市海洋与渔业局公示无异议并注销“四证”后三个月内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渔船所有人。
八、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全面负责我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统计汇总、拆解、上报等各项工作。
(详见附件1)二是强化责任分工。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减船转产项目方案;负责协调省监督监察总队第二支队、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的渔船检验与登记机构,配合我市对各自检验和登记的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进行现场勘验和核查,确保船证符合国家减船转产要求;(二)市财政局负责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已收回减船转产渔船及设备等有价资产的评估、拍卖,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对沉没灭失渔船纳入国家减船转产的,按相同船长功率、相同购置年限渔船评估残值标准上缴财政;(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船厂在渔船拆解、沉礁改造过程中油污和其它污染设施的有效处理工作,并对船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监管,保证拆解渔船不破坏我市自然环境。
(四)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的申报、落实、渔船监管等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各项制度。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纸质和电子档案归档制度,将涉及减船转产申请、审核、拆解等全过程的文件妥善保存,在农业部相关部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不得随意销毁归档材料,省、市级将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各单位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不得一档多用、异地归档。
以上材料如留存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证明章以及有关单位公章或当事人签字确认;(二)资金发放完毕,市海洋与渔业局需及时将当年度《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附件2)、《荣成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3)、《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核查表》(附件4)、《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附件5)、《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发放明细表》(附件6)和有关渔船证书复印件、渔船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等材料一并加盖公章报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逐级上缴省总队;(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同有关规定存在差异的,按农业部《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威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按要求主动邀请纪检、财政、环保、审计、公证、镇街主要负责人、海洋牧场、渔民代表等部门及人员参与监督,认真公示减船转产渔船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减船转产政策落实公开、公正;(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个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领导小组2.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3.荣成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4.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核查表5.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6.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发放明细表7.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定点拆解责任书8.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拆解协议书附件1荣成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领导小组组长:李文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洪超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王云雷市财政局局长龙连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成员:王常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委员、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滕学壮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强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杨少勇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文勇成山镇副镇长闫威波俚岛镇副镇长袁誉鹏港西镇副镇长王善剑虎山镇副镇长姜华人和镇副镇长邢信友埠柳镇人大副主任王潇荫子镇副镇长刘明柱滕家镇副镇长孟祥东上庄镇副镇长周文斌崖头街道副主任张华涛寻山街道党委委员徐鹏崂山街道副主任王鹏港湾街道副主任王鹏斥山街道副主任赵城南桃园街道副主任王晓冰宁津街道副主任姜强东山街道安全生产办主任夏忠强王连街道党委委员曲艺强城西街道副主任毕永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船检科科长杨远祝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证件科科长常忠岳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科长田民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袁静霞荣成市龙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拂晓荣成市寻山渔业公司船厂负责人苏超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付志明山东人和集团新星修船有限公司负责田树地西霞口国家级海洋牧场负责人王拂晓威海长青国家级海洋牧场负责人孙永军山东好当家国家级海洋牧场负责人张义涛荣成楮岛国家级海洋牧场负责人刘永恒荣成泓泰国家级海洋牧场负责人卢胜强荣成成山鸿源投礁型海洋牧场负责人曲明初荣成烟墩角游钓型海洋牧场负责人李凤辉荣成天鹅湖游钓型海洋牧场负责人常杰靖海集团投礁型海洋牧场负责人杨劲峰山东人和投礁型海洋牧场负责人于雷山东鑫弘游钓型海洋牧场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王常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