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优劣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点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点分析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公司法一章的学习,可以通过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入手,把握两种不同公司形式的具体规定。
下面主要通过比较九个具体项目来对这章学习的要点进行说明。
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1)有限责任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问题:1、出任什么职务,若几方有分歧,怎么确定;2、企业性质与经营方式有关联)(2)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二、股权证明形式(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募集方式设立。
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在两种公司设立程序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1)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而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规定有比较大的修改。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比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比内容4.缴纳出资;5.验资;6.申请设立登记;7.登记发照;4.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5.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6.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5股东会一、股东及股东出资:1.股东构成1)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2.股东权利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取剩余资产;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3.股东出资1)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2)货币出资金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一、股份与股票1.股份基本特点1)金额性;2)平等性;3)不可分性;3)可转让性;2.股份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1)股份发行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2)股份发行价格评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3.股票(股份的表现形式)1)特征A.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有股份的凭证;B.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C.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D.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二、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对公司债券作出会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会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会议召集: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二、股东会议召集:临时会议: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认为必要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法定比例的股东(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四、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1.普通决议(代表1/2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2.特别决议(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四、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1.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公司章程;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公司章程;6董事会一、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一、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董事会的组成1.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2.3-13名董事组成;3.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各股东每票有与所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4.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5.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6.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的产生办法有公司章程规定。
创业公司设立时是有限责任公司好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好

(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经验,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优点:(1)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由;(2)完全规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同时也节省了相关成本;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点:(1)机构设置复杂,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一年一次,相关的会议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多的董事和监事席位需要安置。
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限制等(公司法141条);(2)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如公司经营不顺或团队出现不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二)新设有限公司的优劣势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比较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决策程序,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缺点主要是(1)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自由(2)改制时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产生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然后我详细解释一下:首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主要确定的两种企业形式,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强调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资合,强调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因此前者在制度设计上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后者主要针对较大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必须要求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
所以股份转让的便利性既是优点又是缺点。
论文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主题单位,它们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在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它们的不同点,也有共同点。
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两种公司的异同。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的理解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特征上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2、设立条件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出资额大小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主要的相同点是:1. 法律地位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 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2. 财产责任的有限性相同。
财产责任的有限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的基本特征.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责任有限,即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股东的责任有限, 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
公司资本的组织形式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来自股东们的入股投资, 是股东共同投资而形成的资本联合、多个产权的联合,从而区别于一人单独投资而形成的单一产权结构.4。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相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起人) 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而且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5。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同。
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代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表现在它的治理结构上。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样的,均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
这种治理结构是一种纵向授权的领导体制,即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授权给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他们均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1。
股东的多寡不同.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和上限均有限制,即两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只对下限做出了规定, 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级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比

职权
董事会
1.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2.临时董事会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1.通知 (1)定期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 (2)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召开条件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 1.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2.决议规则: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决议规则 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董事的赔偿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选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2.经理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经理 ①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②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管。 ③提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经理同有限责任公司 3.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性质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 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组成 4.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4.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可连选连任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可连选连任 6.不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6.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会议频率 由章程规定 1.监督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管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 ③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以纠正; 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同有限责任公司 2.提议权 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召集主持,副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决议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2.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设立对比
公司设立对比公司设立、新三板挂牌条件及国企资本运作相关问题一、关于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我们对公司设立的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详见下表及附表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纵观对比情况,我们认为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更适合初创型企业的设立。
一方面公司创立股东较少适合该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要求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为2-200;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单,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确立设立方式(发起或者募集),召开创立大会等;再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未来运营决策流程简单,注重人合资合的管理,该形式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议事规则相对简化;最后,公司在股改前存在纠错的机会,比如财务问题、业务问题、法律问题、股份代持事项等。
二、公司股权结构及融资安排(一)公司股权结构设计1.关键数字:“2/3”以上和“1/2”以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当公司创始大股东持股60%,其他股东持股40%。
这样的创始股权结构,在双方不产生争议或冲突时,是没有太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东应该就可以拍板确定。
但是,当涉及到“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融资”等事项时,这样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因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推进。
简单说,持股比例越高越好。
但是,最安全的应该是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比例要高于66.67%。
这样不论对于增资、减资还是融资,都可以确保第一大股东主导节奏和进度。
在涉及引入投资人,稀释创始股东股权时,谁先套现减磅,也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在创始股东仅两个股东时,如果有股东要对外转让股权融资套现,一旦另一股东反对,则股权对外转让就会有“障碍”。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认购或者购买的股份为限制责任承担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法人。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股东责任有限: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或购买的股份金额,不承担公司债务。
2. 股东权益明确:股东以持有股份的多少来体现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享有股权收益和股东决策权。
3. 股东数量不限:股份公司最低股东数为2人,股东数量没有上限,可以有很多股东。
4. 资本金不限: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下限要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股权自由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便于流动性和投资者退出。
6. 监管严格:股份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政府监管。
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股东责任有限: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不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
2. 股东权益明确:股东以其出资额的多少来体现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享有分红和公司决策权。
3. 股东数量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数为1人,最多不超过200人。
4. 资本金有最低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一定的最低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设定。
5. 股权受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要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6. 监管相对宽松: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设立和运营方面的监管相对宽松。
异同点总结:1. 受限责任: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
2. 股权转让: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更自由,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限。
3. 股东数量:股份公司无最大限制,而有限公司最多200人。
4. 注册资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没有下限,有限公司有最低要求。
5. 监管程度:股份公司的监管相对严格,有限公司较为宽松。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
两者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里结合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作一个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新公司法将股东人数改为了五十个以下)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1)两者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享受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2)两者的股东都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不管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股东只对公司负责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
需注意的是,公司法修改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两者对于其债务都要以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以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4)两种公司都具有独立的财产,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
股东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而不再承担其投资额以外的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公司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对比
股份有限公司 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 强调“资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是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的30%。 500万元以上 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复杂,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 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 一年一次 中大型企业 是 是 是 是 股东大会 按股权比例计算 董事会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自由,无需其 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 更为自由; 2、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3、公司董、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无限制。 双重税负。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 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
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与合伙制企业对比,例如:股权注入高管采用税负较少的增资方 式入股,对应公司股权价格2元/股,公司3年后股价因为上市,价格变成20元/股,那 么假设高管通过持股平台变卖1股获取现金时,有限公司的话需要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是 (20 - 2)*25%=4.5元,通过持股协议个别分红,将15.5元现金分红至个人,那么还 需要一道15.5*20%=3.1元,实际到手只剩下20-4.5-3.1=11.4元,扣去成本2元,只剩 下9.4元的盈利。但是有限合伙没有公司所得税,可以直接获得(2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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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劣比较
(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经验,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优点:
(1)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由;
(2)完全规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同时也节省了相关成本;
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点:
(1)机构设置复杂,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一年一次,相关的会议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多的董事和监事席位需要安置。
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限制等(公司法141条);
(2)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如公司经营不顺或团队出现不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二)新设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比较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决策程序,公司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缺点主要是
(1)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自由
(2)改制时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产生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然后我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主要确定的两种企业形式,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强调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资合,强调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因此前者在制度设计上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后者主要针对较大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必须要求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
所以股份转让的便利性既是优点又是缺点。
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海外上市,我虽然没有实际接触过,但据我了解境内主体是有限公司也可以。
因此出于管理的简易和节省费用开支这两个理由已经足够了。
(请海外上市专家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境内上市,直接设立股份公司这一建议也是有着充足的理由的,我猜测主要理由是规避改制时的净资产出资问题。
说到这个问题又需要简单解释一下什么是改制,改制的意思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互相转换,但是绝大部分改制都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
在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时候,实际上是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算为一个新的股份公司的出资实现的。
我理解上就是一个有限公司消灭,而同时产生一个新的股份公司的过程(可能此处表述在法律上不够严谨)。
因此如果有限公司未经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而直接用企业的财务报表去改制,很有可能出现资产不足的情况。
因为很多企业早期的会计水平不够规范,包括一些税务筹划上的考虑,资产的数字是不正确的。
典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减值中,例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等,这些减值准备如果在小企业的
日常经营当中,其实没有多大的显著感觉,因为税务是不认减值的。
因此很多企业如果没有将各项资产的减值考虑进去的话,就可能造成资产偏高,而同时又因为负债通常来讲比较实在,主要是债务、应付账款等,会导致净资产偏高。
而净资产偏高就会导致改制时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这个事情在以前是一件可大可小的事情,在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出资概念虽然有所淡化,但是对于未来志在登陆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会是一个登陆过程中的头疼事。
IPO和新三板挂牌都会对改制过程中的净资产出资过程进行较多精力的关注,如果出现不实,券商在IPO时肯定是要求企业用现金补足的。
而这个现金扔进去是作为“补偿”而不是作为增资的,也就是说股东会白白地扔现金进公司。
而如果不实部分较大,会对股东带来很大的精神打击。
到这里说一句题外话,个别券商完全是为做新三板而做新三板,很不负责任地和会计师把企业翻牌变股份公司以后就拿钱走人了,这样会对以后企业的上市计划造成很大的不便。
所以,回到问题上,直接成立股份公司,用现金出资,可以完美规避净资产出资问题。
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股份公司的运行体系很庞大,5位董事会成员,3位监事会成员,可能一开始员工数还不足8人。
还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并向工商部门报备,较为繁琐。
如果创业公司有较为成熟的人员配备和资金实力,可以直接成立股份公司。
而如果企业处于真正的初创期,建议还是采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