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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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工作职责

股东工作职责

股东工作职责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拥有股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股东在公司治理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有责任参与决策、监督公司经营,并为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资源。

下面将从股东的角度详细介绍股东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决策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这些决策可能涉及公司的战略规划、财务预算、人事安排等方面。

股东应该积极参与决策的讨论和决策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决策过程中,股东应该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有清晰的认识,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监督公司经营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责任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

他们应该关注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如果发现公司经营存在问题,股东应该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并促使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三、保护股东权益股东有权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资产增值等权益,同时也有义务保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应该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的财务运作合规、透明。

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股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提起诉讼、参与股东大会等。

四、提供资源支持作为股东,除了享受公司的利益外,股东还应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源支持。

资源支持可以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人力支持等。

股东可以通过增资、投资等方式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技术转让、合作等方式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可以通过引进人才、提供人力资源等方式为公司提供人力支持。

五、发挥社会责任股东不仅要关注公司的利益,还应该关注社会的发展和责任。

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应该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股东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六、合规经营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该确保公司的经营合规。

他们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股东岗位职责

股东岗位职责

股东岗位职责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拥有股东岗位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股东,你不仅仅是公司的所有者,还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东的岗位职责。

一、参与决策作为股东,你有权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

例如,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的决策都需要股东的积极参与和决策权的行使。

在这些决策中,你应该认真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并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

通过参与决策,你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并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监督管理作为股东,你还有权监督公司的管理层,确保他们按照你的意愿和公司的利益进行运营和管理。

你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形式来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并向管理层提出合理的问题和建议。

同时,你还可以要求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规范,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问题。

监督管理不仅有助于保护你的权益,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与风险控制作为股东,你应该积极参与公司的投资决策,并承担一定的风险。

你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状况,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分析和评估。

同时,你还应该了解并控制投资风险,避免在投资过程中出现巨大的损失。

通过积极参与投资和风险控制,你可以实现自己的财务目标,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维护股东权益作为股东,你应该努力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

你有权参与公司的分红决策,并获得相应的股息和收益。

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或虚假宣传等行为,你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你还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

总结起来,作为股东,你的岗位职责包括参与决策、监督管理、投资与风险控制以及维护股东权益。

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你需要保持关注公司的发展动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股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股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股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股东的义务是什么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的和股东权利相联系的义务:(1)出资义务;(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3)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讳约责任。

二、股东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后果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益及义务[概念]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人,有权列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余合资经营的工商公司的投资者。

[简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中心因素;没有股东,就不行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录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劳。

因而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而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同意刊行记名股票,也同意刊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刊行记名股票的,应该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分类]公司股东按不一样的标准,能够做出以下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质状况与登记记录能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固然实质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资猜中却记录为别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质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状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质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拜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余组织。

机构股东包含各种公司、各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各种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架构中,控股股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对公司的决策、运营和发展方向有着显著的影响力。

理解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控股股东,通常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控股股东拥有着较大的权力,相应地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控股股东的一项重要责任是诚实守信。

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力和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信息或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其他股东和投资者。

如果控股股东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价波动,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控股股东有义务避免滥用控制权。

他们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不能通过操纵公司的决策,将优质资产转移给自己或关联方,或者进行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让公司承担过高的成本或风险。

这种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会削弱公司的竞争力和价值,最终影响到所有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治理方面,控股股东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

这包括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其能够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管理团队。

控股股东不应过度干预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而是应尊重董事会的独立性,让其能够根据公司的整体利益做出科学的决策。

同时,控股股东也应当支持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保障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控股股东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弱,控股股东应当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拥有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即拥有公司股份,他们也将拥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是拥有股份,控制公司和享受其利益的人,他们在公司实施决策时具有一定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首先,股东有权在公司的大会继续表决。

在公司大会上,所有股东都有权行使其各自持有股份额对公司进行决策的权利,例如,选举董事会成员、通过财务报表、决定配股、改变公司的组织结构、通过公司的发展战略等。

其次,股东可以行使股东行使权,即在不参加公司大会或实施其他行动的情况下,行使其在公司中的行使权。

一般来说,股东有权代表投票,交易股份并受益,要求获得公司信息,拒绝董事会的行为,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权改变公司的经营方式。

最后,股东也有义务。

在中国,股东有义务履行其在公司大会上作出的决定,并有义务出资支付公司的资本金和对公司的责任,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资金,不得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大会决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总之,股东权利和义务是公司实施决策的重要方面。

股东除了参加公司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外,还有义务履行其作出的决定,并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取得平衡,公司才能正常运
行,并取得良好的发展。

公司股东岗位职责

公司股东岗位职责

公司股东岗位职责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股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履行特定的职责和义务来确保公司的利益和发展。

1.参与公司治理作为公司股东,首要的职责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这包括在公司股东会议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重要决策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应该认真审查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文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责任保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应该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股权。

如果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不善,股东应该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3.投资决策作为股东,他们应该对公司的投资决策负责。

股东应该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领域和市场前景,并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方向进行审慎评估。

在投资决策中,股东应该参考专业意见和市场分析,遵循科学的投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投资回报。

4.激励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他们应该关注公司的管理层表现,并积极参与激励机制的设计和执行。

股东可以通过投票和提议来推动公司实行合理的激励政策,确保公司的管理层获得适当的激励以提高绩效和业绩。

5.维护公司形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该积极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他们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参与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同时,股东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6.合规经营作为股东,他们有责任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股东应该积极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的合规情况,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

股东应该支持公司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

总结起来,作为公司股东,他们的岗位职责包括参与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投资决策、激励公司管理层、维护公司形象和合规经营等方面。

只有股东履行好这些职责,才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在公司章程中,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一系列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进行探讨。

一、股东权利1. 决策权: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享有决策公司重要事项的权利。

包括对公司的战略定位、重大投资、收购并购和重大业务调整等决策进行表决、提议和决策的权利。

2. 监督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享有监督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权利。

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提议和法定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和良好治理。

3. 分配权: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

这包括分红权和派息权,股东可以从公司获得红利和股息的分配。

4. 转让权: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实体。

在公司章程中通常规定了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5. 知情权:股东有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要决策,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重要合同和业务等信息。

二、股东义务1. 缴付注册资本:作为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缴纳其所持股份的注册资本。

2. 保守商业秘密: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于个人或他人的经济利益。

3. 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作为公司股东,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经营中积极履行其义务,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4. 支持公司经营和发展:股东有义务全力支持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为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着想。

5. 行使投票权:股东应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结语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是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内容。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因此,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权益的保护,并明确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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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一)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存在着控制股东。

本来,股权的过分集中就易导致权利滥用,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投资者的不成熟,众多公司存在的"一股独大"的局面给投资者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而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未对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通过证监会颁行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指导意见来约束。

不但立法层级过低,而且在实践中对控制股东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一般也仅是"通报批评"、"警告"等等,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

当前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领域,如何制约控制股东、以保护其所在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成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而从我国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实际作用分析,明确控制股东的义务、确立并加强控制股东违反义务后的责任机制,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控制股东概念的界定
众所周知,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资本多数。

(注: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页。

)因此,如果大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以上,他则可以以股权的简单多数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做出各种有利于自身的决议,包括控制董事会的组成,而只是在修改章程、公司形式重大变更等罕见的场合才需要广大中小股东的配合。

实际上,由于现代大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大股东以低于、甚至远远低于50%的表决权就可以行使对公司事务的控制。

当大股东对公司事务已经可以行使事实上的控制权时,就构成了所谓控制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s,beherrschendeAktion@①re)。

如美国的《投资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5%股权者,推定为控制公司,即为母公司,他公司为子公司。

(注:《美国投资公司法》(1940年)第2节-(a)-9,转引自欧阳卫民:《中外基金市场与管理法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可见,控制股东和大股东是两个紧密联系、但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

(注:亦有称超过50%股权比例的大股东为控制股东,低于50%、但仍对公司行使实质控制权的股东称为控制性股东,本文不采用此种分类法。

)
也有学者认为,从"控制股东"这个概念的构成要件上看,必须强调其对公司行使了实际控制权。

仅仅居于多数,但未行使控制权的大股东,仍不构成控制股东。

所谓:"即使持有表决权的多数也不必然带来义务,除非持有人实际控制公司。

是控制带来义务的。

"(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3页。

)这种学说可以称之为"控制股东"概念界定上的行为主义标准。

对于控制权的表现,这些学者一般认为,体现在控制了公司意思机关即股东会和董事会,例如,以直接或间接向公司的董事会委托或选派董事,以便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控制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控制,以贯彻控制股东的经营战略;等等。

并且上述控制应该是有计划和连续的,并非是一时或偶然的。

(注:汪传才:《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少数股东的保护》,《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
这一主张对于我们认识控制权的表现,确实有启发作用。

但将是否已经滥用其权利作为控制股东的构成要件,似有画蛇添足之嫌。

显然,"控制股东"并不必然滥用其控制地位。

只要股东在股权比例上居于绝对或相对多数,构成控制地位,就应判断为控制股东,使其受控制股东特殊义务的约束。

而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则应是现实地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味强调行使控制权的事实,并认为有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认定控制股东的身份,实际上混淆了控制股东的概念和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的现象,它会使我们以控制股东的特殊义务约束他们的设想失去意义。

二、控制股东义务的法理基础
控制股东义务的性质如何,学说不一。

择其要者:其一为善良风俗说,认为控制股东若滥用其资本多数决系对公序良俗的违反。

其二为信任义务说,此为美国公司法普遍接受的理论,
认为控制股东在对公司事务进行投票时,负有信任义务(fiduciaryduty)。

其三为当前在大陆法系比较流行的诚实义务说,认为基于控制股东的实际权利必须对之科以诚实义务。

(注: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292页。

)德国的法学著作,一向将股份公司问题放在整个"商事组织法"(Gesellschaftsrecht,或译"企业法")的框架内研究,在70年代以前,虽然也提到股东义务,但主要是指商事合伙、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东。

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义务,包括控制股东义务是否存在,争论还比较大。

(注:EugenKlunzigerGrundzugedesGesellschaftsrecht,2.Auflage,S152-154,VerlagFranz-Vahlen,Munche n,1981.)70年代之后,由于现实的需要和研究的深入,理论界逐渐形成了共识。

多数学者承认股份公司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仍有学者指出此种义务应比其他类型公司的股东义务约束性差。

(注:RichardHolzhammerundMarianneRothGesellschaftsrecht,S155,SpringerVerlag,WienundNewYork, 1997.)对于此种义务的法理归属,也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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