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为北京市的参保职工提供养老保险的基本权益保障。
该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养老金计算和支付、享受待遇的条件等。
首先,参保范围涵盖了北京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一些特殊人员等。
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不同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比例和缴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的缴费人数比例为20%,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的缴费标准根据所在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水平来确定,一般为基础养老金的8%。
其次,养老金的计算和支付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余额来确定。
参保满15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缴费1年多一年,上浮2%至5%,最多不超过55%的比例。
养老金标准按当地缴费工资水平的比例来确定,具体可由各区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养老金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支付,另一种是一次性领取。
领取方式可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
最后,享受待遇的条件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等。
同时,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也可以选择推迟领取养老金,每推迟1年增加1%的养老金待遇。
对于特殊人员,如因伤致残或提前退休等情况,按照特殊政策来确定其享受待遇的条件。
总体而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在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养老金计算和支付、享受待遇的条件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的基本权益保障。
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退休生活,增强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和满意度。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保险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压力,如缴费人数逐渐减少、缴费基数不稳定等。
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参保人数,稳定缴费基数,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险意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是指北京市的居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及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
1.养老保险费率
北京市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确定,目前的费率为8%。
具体费率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要求可能有所调整。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居民的工资和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与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
具体缴费基数根据居民的工资档次和收入水平进行调整。
3.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在年满60岁时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需要达到缴费年限要求。
目前,男性参保人缴费年限要求为15年,女性参保人要求为10年。
4.养老金发放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一定比例领取养老金。
具体比例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缴费1年增加0.5个百分点,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缴费1年增加0.6个百分点。
5.养老金调整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养老金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决定,一般按照物价
上涨幅度适当调整。
6.其他待遇
除了养老金,参保人还可以享受一些其他待遇。
比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具体待遇根据参保人的个人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
总的来说,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养老生活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而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规定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长短 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 高低联系不够紧密, 联系不够紧密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年后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 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 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介绍内容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83号令 183号令 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3、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 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养 2005﹞111号 发﹝2005﹞111号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 计发办法 缴费年限长短、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 紧密挂钩,形成多缴费多受益的参保缴费激 紧密挂钩, 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 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 展。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183号令对 号令调整、 号令对2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 、缴费水平的高低: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缴费年限的长短: 同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整版)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北京社保最低标准

北京社保最低标准
北京市社会保险金起征缴费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每月缴费基数为本市本月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即:本市本月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2=每月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数占当月本市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本市本月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企业每月缴纳基数。
个人缴纳比例为8%,社会保险统一缴费月费率为22%。
2、失业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为1‰,个人缴纳比例为1‰,社会保险统一缴费月费率为2‰。
3、工伤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为0.5‰,个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统一缴费月费率为1‰。
4、生育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为1‰,个人缴纳比例为1‰,社会保险统一缴费月费率为2‰。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为5‰,个人缴纳比例为2‰,社会保险统一缴费月费率为7‰。
以上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最低基数要求的最低基数为当月本市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元,低于此基数的,按100元收取。
其它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以本省有关规定为准。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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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பைடு நூலக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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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即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北京退休工资标准

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一、缴纳25年的社保退休金可以领多少需要具体分析,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内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指数化视同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x1.3%。
二、社保的养老金计算方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所以,社保的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1、统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l%。
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号养老金:个人账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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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
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
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