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法律关系竞合起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系原告王某的同事。
被告丙公司,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
2019年6月,王某在丙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开发项目。
同年9月,王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内的一处公共用地改建成私人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用。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项目经理的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王某遂向丙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制止李某的行为。
然而,丙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违规,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未对李某进行处罚。
王某对此处理结果不满,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李某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 王某作为项目经理,是否因李某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王某的诉求王某在起诉状中提出以下诉求:(1)判令李某停止侵害公共用地,恢复原状;(2)判令李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判令丙公司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李某的答辩李某在答辩状中承认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但认为其行为并未给王某造成实际损失,且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3. 被告丙公司的答辩丙公司在答辩状中承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但认为公司已对李某进行了处理,且李某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4. 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王某的起诉状、答辩状、李某的承诺书、丙公司的处理决定等。
法院认为,李某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侵犯了公共用地使用权,构成侵权。
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李某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结合笔者审判经验,责任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
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2、运输合同。
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
3、雇用合同。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
4、租赁合同。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
5、保管合同。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
6、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7、承揽合同。
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二)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1、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
原告在起诉时,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原告的权利有一定影响。
理由:第一,哪一种请求权能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
第二,一方面,如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
另一方面,出于心理上的担忧,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
法律责任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一批钢材,用于某住宅小区的建设。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按期将钢材供应至建筑公司指定工地。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部分钢材因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业主发现后,要求建筑公司和建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公司和建材公司对此争议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即建材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应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分析1. 建材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建材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建筑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使用,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材,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竞合本案中,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存在竞合。
一方面,建材公司因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因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Vo . 3 1 No 1 2 . F b2 1 e .0 2
侵权责任 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
— —
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同法》 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契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仍存 在很大 的缺
陷, 未来立法应当区分竞合类型而作 出相应规定。
一
、
契 约责 任与 侵权 责任 之关 系
( ) 一 契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之 区别
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内在机理是契约法保护的履
行利益与侵权法保护的固有利益的交叉。契约责任 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可 以分为普通竞合与特殊竞 合 。普通竞合是偶然地、意外地发生 的,而特殊竞 合——加害给付——是必然地发生的。普通竞合可 以分为 四种情况 , 即完全重合 、 含 、 包 互相独立 、 相 交。 应当认为,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并不
约上 之 利益 , 法律 行 为 有效 成 立 , 指 债权 人 就其 获 得 债务 履 行所 存之 利益 嘲 。固有 利 益 , 当事 人并 不 需 指 要 依 契 约履 行 而获 得 的利 益 ,亦 即当事 人 在 契约 履
行前本来享有的利益 , 是一种静 的利益。 在契约法及 侵权法 中 , 这些利益表现为 一系列请求权 、 形成权 、 抗辩权及支配权 。契约法与侵权法都设法保护这些
权 法保 护 的是一 种 消极 的权利 ,即 当事人 的 固有权
在史韬博提出加害给付理论以前 ,侵权责任与 契约责任的竞合是普通的, 或者说是偶然的。 侵权法
和契 约法平 时泾渭 分 明 ,只是 由于 某些 契 约 的特殊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引言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时。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探讨法条竞合的起因、解决方法以及其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例子一:商业合同与民法的竞合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常常会发生商业合同与民法之间的竞合。
商业合同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制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民法则是国家法律对合同约束的一般规定。
例子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应在60天内向乙方交付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前的30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商业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与民法规定的交货期限出现了冲突。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双方的意图、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合同的其他条款等,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定甲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例子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
当涉及到消费者合同纠纷时,这两个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竞合。
例子假设甲方购买了乙方生产的一台电视机,在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电视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然而,在购买后的半年内,电视机出现了多次故障,需要维修。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应由卖方负责。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享有退货、换货或修理的权益。
解决方法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可能会综合应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具体情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能会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修理电视机,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赔偿。
影响和解决方法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不同法条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法院在解决法条竞合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做出判断和决策。
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过侵权之诉的判决

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过侵权之诉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
有时原告可能面临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困境,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出判决。
本文将就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过侵权之诉的判决进行深入讨论,并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以期能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
1. 背景介绍在具体讨论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过侵权之诉的判决之前,有必要进行背景介绍。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形式。
合同之诉通常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而诉诸法院解决;而侵权之诉则是指当事人因侵犯他益而诉诸法院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面临是选择依据合同关系进行诉讼,还是以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问题,这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2. 法律适用在审理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过侵权之诉的判决时,法院需要考虑适用的法律规定。
具体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理清法律关系,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定,以便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
3. 举证责任在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过侵权之诉的判决中,是否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在合同之诉中,原告通常需要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在侵权之诉中,原告则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
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更精准地判断原告的诉讼选择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 合同关系与侵权行为的关联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关系与侵权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这就需要对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过侵权之诉的判决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
具体地,法院需要理清双方的法律关系,判断合同关系是否对侵权行为产生影响,从而确定原告选择诉讼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对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之间的关联进行充分调查和审理,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过侵权之诉的判决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民法律合同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

民法律合同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和侵权这两个词常常像两位不太合得来的朋友,时不时就来点小摩擦。
咱们常常在签合同的时候,想着“这下万无一失,绝对没问题”,可万一事情没按照咱们想的那样发展,真的是可以让人哭笑不得。
想象一下,你在网上买了一双鞋,结果到手却是一双仿品。
心里那个气啊,简直像吃了黄鳝。
这个时候,咱们该怎么处理呢?一般来说,大家会想,既然是违约,那肯定要找对方索赔。
没错,这就是合同法的领域。
可是,万一这双鞋的卖家本来就不打算发货,或者根本就没这双鞋,嘿,那可就不单纯是违约了。
这里面就掺杂了侵权责任的内容。
这就好比你去吃火锅,结果锅底里全是水。
你是吃火锅,结果却被人淋了一身水。
这时候,违约和侵权的边界就变得模糊了。
大家都知道,违约是因为合同没履行,而侵权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可是,咱们生活中碰到的情况,往往就是这两者搅和在一起,成了一个“大杂烩”。
咱们再说说这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比如说,商家在广告里说这鞋是“正品”,结果实际是山寨货。
广告欺诈了消费者的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
而如果消费者因此没办法穿到鞋,耽误了出门,这又是违约。
就像你约了个会,结果等了半天,对方没来,心里那个气啊,真是想给他打电话质问。
可如果这时候你发现,对方其实早就跟你说过要改时间,只是你没注意,那就是你自己没听清楚。
这种情况下,责任就得好好厘清。
在法律的世界里,责任可不是说你想逃就能逃的。
有些人可能会想,既然我可以同时追究违约和侵权,那岂不是双重得利?可法律可不买这个账。
责任竞合不是让你做“贪心不足蛇吞象”,而是希望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咱们得讲道理,别想着占便宜。
有些时候,追责就像是玩游戏,规则得守。
两者的责任可以并存,但在赔偿的数额上可得好好斟酌,不能让一方吃了亏。
再来聊聊损害赔偿的问题。
有些朋友可能听到赔偿就开始想,哎呀,我可以赔多少钱,心里就乐开了花。
可实际上,这赔偿的金额可不是随便你说的算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结合笔者审判经验,责任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
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2、运输合同。
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
3、雇用合同。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
4、租赁合同。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
5、保管合同。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
6、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7、承揽合同。
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二)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1、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
原告在起诉时,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原告的权利有一定影响。
理由:第一,哪一种请求权能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
第二,一方面,如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
另一方面,出于心理上的担忧,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
因此,在受理时,虽然选择何种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如何能实现其最终目的,以及怎样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目的,避免当事人选择不适当而得不到应得的赔偿,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由于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在一定的阶段又是可变的,请求权的变更,会造成诉讼期限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管辖法院的变化等多种后果,直接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因此加强指导很必要。
2、责任竞合案件的原告只能在开庭前有权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这与普通民案件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不同,因为普通民案件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是诉的合并,对法院已经进行的案件实质性审理没有根本上的影响;而责任竞合案件开庭后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可能因法院丧失管辖权而对已进行的审理无效。
3、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在选择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可以有两次对受诉法院的选择机会,一次是在起诉时,一次是在开庭前。
起诉时原告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前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协议约定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反之,亦然。
4、原告变更请求权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原告变更请求权时,法院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这与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区别。
(2)法院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这与在普通审查起诉时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动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相区别。
5、举证责任及范围随请求权变化而变更。
就个案而言,原告在开庭前已经选择,举证责任和范围也已确定。
但就整个纠纷而言,原告的选择的一项请求权被驳回后,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及其范围会因其对请求权的选择的变化而变化。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有被损害的事实;有被告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的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
可见,前者以证明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后者不一定有实际损失,而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前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6、诉讼时效。
因违约和侵权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侵权诉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违约诉讼、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诉讼、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违约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违约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二)在实体上的问题1、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系当事人同一行为造成两种结果,形成两个待证事实,因此,哪一个事实是在审理中要认定的事实必须明确。
根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原告在请求权确定以后,证明对象就已经明确。
此时,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
原告选择按违约责任处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律规范;原告选择按侵权责任处理的,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及其他有关侵权法律规范。
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侵权责任的原则不仅可以适用过错原则,还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另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不仅限于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相应赔偿,而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则仅限于对财产的赔偿。
3、下列情形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如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应依照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倘若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例如,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较轻,如因保管物丢失的,不宜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第四,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
第五,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让人担忧如果把食品安全法比作一个鸡蛋,那么该法第九十六条疑似鸡蛋里的骨头。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里面的“骨头”有二。
一是强调了销售者“明知”的前提。
这样的前提为“索赔难”埋下了伏笔,销售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会主动承认是“明知”吗?恐怕是打死也不会承认的。
如此索赔前提,加大了百姓的索赔难度,会让销售者轻易规避赔偿责任。
悲观地说,此条款很有可能成为观赏性条款,毕竟,消费者主要是和销售者打交道,而不是和生产者。
二是没有明确什么叫消费者的“损失”,在实践中,当事双方可能会因为概念理解上的不同而产生分歧,最终让赔偿“流产”。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瓶3元的矿泉水,如果在饮用过程中,发现其中有污物,去医院检查花去1000元,最后证明健康并未受损。
那么商家可能只愿按一瓶矿泉水的10倍价格赔偿,即30元,而让消费者承担1000元的检查费。
如此看来,10倍赔偿未必能给经营者以足够的威慑。
购买食品什么情形下可要求10倍赔偿---简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2010年9月,贺某因举办婚宴需要用酒,便至建和公司以每瓶108元的价格购买了36瓶白酒,共计付款3888元。
购买后,贺某发现白酒存在问题,便到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鉴定。
经鉴定,贺某所购买的36瓶白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贺某找到建和公司,要求建和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其购买白酒价款的10倍38880元进行赔偿。
建和公司则称,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即只有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但是,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白酒的过程中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公司不是专业的白酒生产商,也不知道所销售的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的主观过错,贺某无权要求公司进行10倍赔偿。
因双方协商未果,贺某遂以建和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建和公司进行10倍赔偿。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