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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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苏林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12〕3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局各处室(单位):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2012年11月1日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规范项目的申报、批复、计划执行等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或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的林业项目。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责任区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专项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计划工作的职能机构综合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机构办理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申报、批复等工作;(二)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统一对外协调、办理和申报、下达;(三)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浙林资〔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一、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蓄积消耗量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其中采取主伐皆伐方式的按批准的面积范围控制。

具体审批要求详见《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二)保障森林经营采伐限额。

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五年总控。

美丽林相改造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限额依照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三)优化森林经营采伐管理。

放活竹林经营,竹林抚育间伐强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积极引导省级以上公益林科学经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可实施连片采伐,最大面积不超过45亩。

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的林分,采伐强度不高于5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3。

结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

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证的林地经营权人,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

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若权证中未明确林木所有权的,需补充提供相关协议。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1989年5月31日)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凭证采伐是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采伐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下同),按《森林法》的规定,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严禁无证采伐。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业部规定统一格式(格式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编号要反映省、地(市、林管局)、县(林业局、国营林场)别。

采伐许可证一式三联。

用于作业单位的执照联,必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专用章。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关核发。

分户经营林木的地方,要逐步做到以村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机关的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发放。

发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证。

四、发证机关对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收取林业采伐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自定。

五、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和发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计划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苏财规〔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0号各市、县财政局、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省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实际需要,对2007年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2016年5月4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促进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相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市、县级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补助。

第四条省级补偿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第五条省级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林业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一)省财政厅负责:1.省级补偿资金预算安排;2.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3.审核省级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监督检查省级补偿资金使用;4.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苏政办发[2002]97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2]37号文件精神,组建江苏省林业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履行全省林业行政管理及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农林厅“三定”方案中林业工作及相关职能;2.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部职能;4.原经贸委承担的木材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实行政事分开,将有关森林资源监测、项目咨询评估、规划设计、技术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苗木生产与林业场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生产信息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二)拟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承担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

林业培训工作计划2024年

林业培训工作计划2024年

林业培训工作计划2024年一、总体目标2024年林业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升林业从业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助力林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林业从业者的专业技能水平,加强林木种植、抚育、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 强化环保理念和生态保护意识,提升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者的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提升整个行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

4. 加强农村林业发展和农民林业技能培训,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培训内容1. 林木种植与抚育技术培训:包括优良树种选育、繁育、病虫害防治、合理施肥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2. 林业生态保护培训: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培训。

3. 木材采伐与加工技术培训:包括木材采伐操作技术、木材质量检测、木材加工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4. 农村林业发展与管理培训:包括农村林业经营管理、林业项目规划与实施、农户林木培育等方面的培训。

5. 林业新技术与装备应用培训:包括无人机遥感技术、激光测距技术、人工智能在林业领域的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6. 环保理念与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方面的培训。

三、培训方法1. 专业讲座:邀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为从业者进行专题讲座和培训。

2. 现场观摩:组织从业者到国内外林业示范基地、企业参观学习,实地了解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实践操作:组织实际操作培训,让从业者亲自动手操作,提升技能水平。

4. 在线学习: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线上网络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

5. 比赛交流:组织技能比赛和经验交流活动,激发从业者的学习热情和创新能力。

6. 培训考核:对参加培训的从业者进行专业技能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四、实施方案1. 培训对象确定:确定培训对象为林业企业职工、农村林业经营者、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等。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苏林办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林办政[2006]1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全面推行从事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和采伐审核审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国发[2001]2号和苏林政[2005]1号、苏林办政[2005]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5年10月举办了两期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技术骨干参加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并对参加培训的同志进行了考核。

根据培训考核结果,经研究,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汤其明等177名同志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持证上岗的重要性,要将取得上述两证的同志优先安排到采伐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管理岗位上工作,发挥他们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从2006年开始,全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持证上岗人员必须钻研业务,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履行岗位职责。

三、每年第二季度由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取得两证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我局备案,省局负责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取得两证人员进行审查。

对审查不合格的,由我局收回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取消其上岗资格。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4.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的通知有关县(市)林业局:
按照林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兴林富民工作,由国际竹藤中心主办、省林业厅承办的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定于5月7-8日在黄冈市举办,培训班将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到班授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油茶、油用牡丹发展大县林业部门生产第一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业相关人员等。

培训规模:80-100人。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5月6日报到,5月7-8日培训。

培训地点:艳阳天新荆楚黄冈店(黄冈市西湖一路83号)。

三、培训内容
聘请国内知名油茶专家和油用牡丹专家讲授油茶良种繁育技术、油茶丰产栽培技术、油茶加工利用技术和油用牡丹栽培技术等课程。

四、培训费用
学员食宿、授课费用由培训班统一解决,交通费用自理。

五、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的相关人员于4月25日前将参训人员回执发至联系人。

联系人:李玲黄艳
电话:************158****9485
传真:************
邮箱:****************
附件:1、参训单位人员分配表
2、全省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回执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附件1
附件2
全省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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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的通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苏林办政[200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苏林办政[2005]5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及其更新作业设计工作,根据苏林政[200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拟于10月下旬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两期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政策;
2、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规程;
3、其他林政业务。

二、培训班次和参加人员
第一期:苏南、苏中8市;
第二期:苏北5市。

每期培训班时间为3天,培训对象为市局和县(市、区)局各2名直接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且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人员,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市负责通知县(市、区),并将参训人员名单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报我局林政处(格式见附表)。

2、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准备3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随名单一起报我局林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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