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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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之共犯探析

交通肇事罪之共犯探析
逃逸 致使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 , 位主管人 员 、 单 机
人、 承包人 或者乘车人 与肇事 人的共 同行 为和共 同故 意都 是针对“ 逃逸 ” 行为 而 不是 交通 肇事 行为 本身 的, 因此 , 此 种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共 同犯罪。 其次, 从共 同过失犯 罪理论谈交通肇事罪 的共 犯问题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 助而死 亡 的, 以交通 肇事 罪 的共犯
论 处 。 ”
首先 , 从我 国刑法典 中 的共 同犯 罪理论 谈交 通肇 事罪
的共犯 问题 。共 同犯 罪 的范围到 底有 多大 , 是仅 限于故 意
交 通肇 事后 , 交通肇事 者因受他人 的“ 指点” 而逃 离事
故现场 的情 况时有发生 , 但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呢?关 于这个 问
题, 刑法理论上出现过很多观点 , 主要有犯罪共同说和行 为
肇事罪 的规定 , 根本无法给这 些 “ 点 ” 以定 罪量 刑。而 指 者
事实上 , 在上述状 况发生 的情 况下 , 指点 ” “ 者在 主 观上 存
在 明显 的 、 大 的 恶 性 , 客 观上 也 的确 实 施 了 可 能 导 致 交 重 在
造 成 了 司法 适 用 过 程 中 的 尴 尬 , 时 也 则 削 弱 了 刑 事 实 体 同
相统一 的原则是背离 的。我 国刑法在借鉴两 种学 说合理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出 了 “ 同犯 罪 是共 同 的犯 罪 故 意 和共 同 的 提 共 犯 罪行 为 的 辩 证 统 一 ” 观 点 。共 同 的 犯 罪 行 为 是 指 二 人 的
关 , 以没 有 必 要 针 对 他 们 讨 论 此 方 面 的 问 题 , 肇 事 人 在 所 而

我国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我国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2 1年 第 4期 01 ( 第1 总 1 ) 9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f inP bi e u t a e o r lo l u l S c ryAc d my n Ji c i
No 4, 0 1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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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肇事罪共犯 问题研 究
列 入 《 法》 二章 中 , 以过 失犯 罪存 在 于刑 法 刑 第 是
体 系 当 中的 。而 在我 国刑 法 理 论 上 。 过失 犯 罪 是
列 为交 通 肇 事罪 共犯 的原 因 。 而且 有 关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 必 将 动 摇 我 国《 法 》 刑 总则 中对 于 共 犯 的 概 念界 定 。 因此 。 我们 应 该对 这 个 问题认 真 地 反

( ) 国《 法》 关交通肇 事 罪共犯 的规 定 一 我 刑 有
我 国《 刑法 》 交 通 肇 事 罪 共犯 的规定 如 下 : 对 交通 肇 事后 , 单位 主 管 人 员 , 动 车辆 所 有人 , 机 承 包人 或 者乘 车 人指 使 肇 事 人 逃逸 . 致使 被 害人 因 得不 到救 助而死 亡 的 , 以交 通肇 事罪 的共犯 论处 。 另外 , 根据 我 国《 法》 13 之规定 :违反 交通 刑 第 3条 “ 运 输 管理 法规 , 因而 发生 交 通事故 , 使重 伤死亡 致 或 者使 公 司财产 遭 受 重 大 损失 的处 3 以下有 期 年 徒 刑 或者 拘 役 ; 通运 输肇 事 后 逃 逸或 者 有其 他 交 特 别恶 劣情 节 的 , 年 以上 7 以下有 期徒刑 ; 处3 年 因 逃 逸 致人 死 亡 的 , 7 以上 有期 徒 刑 。 ” 规 定 处 年 该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作者:黎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且不存在共同犯罪,但《解释》突破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论,认为肇事事故有共犯。

机动车辆所有人、单位主管人员等其他人指使幸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且肇事者与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为妥,在对被强令违章驾驶的驾驶员的处理上,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分析研究;辨析根据有关2000年的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条和第五条,都说明了不同情况之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同处罚结果,在第五条的法规中,对现在的刑法规定以及有关条法,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但是,本文认为在这条法律法规当中,有些特殊的主题对象则就不会构成共犯这种条件。

以下是来自人民法院人员孙军对《解释》这一法规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当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行为虽然本身具有事故和过失的行为,有的时候任何事物并不是万无一失的,但是如果驾驶人员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逃之夭夭,那么这种行为确实不能让人接受的。

在我国的法规当中,并没有对后者这一行为进行单独的定罪,只是对造成交通事后进行处罚的一个累加惩罚。

(二)如果在已经发生了肇事行为的前提下,指使者还依然唆动肇事司机逃脱,致使被害人最终得不到即使抢救而死亡,那么前者的指使者和后者的肇事者都将对造成的后果收到法律的惩罚以及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且前者要与肇事司机受到共犯罪进行处理。

因此,本文认为乘车人员,主管,以及机动车辆人员与肇事司机不能构成共犯罪。

①上文所阐述的内容,部分不是很符合犯罪构成,法官孙军认为,肇事司机引发了事故的过失行为,但不能逃之夭夭,逃脱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这两者前后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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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定性你知道吗?在交通肇事罪当中,也是可能存在共犯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犯罪。

目前,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进行定性,还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相关法律已经做出了规定。

接下来,就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如何定性的。

1、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曾在司法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人等等,一时之间,众说纷纭,且不论何种说法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此作出了权威的规定,其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残废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给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可是要这个句号划的完美吗?笔者在此提出了质疑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吗?即便存在,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又合理吗?学术界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进行了广泛的讲座在不考虑二次肇事致使另外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外有下列三种情况:(1)“故意论”,认为“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达化而来的故意犯罪”[这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便仅限于故意。

(2)“过失兼间接故意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含水量过失与间接故意。

如有论者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因而应定交通肇事罪”。

(3)“过失论”,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含因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全死亡的情况97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太过含糊,而实践中又有肇事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以致使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困难,为此,《解释》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虽解决了此种情况以往以交通肇事罪第二、三个档刑定罪罪责不符、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将故意杀人(伤害) 从中分离出来加以科学的界定,但是未带离现场的遗弃权致使被害人死亡,就职?有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可能吗?2、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1)肇事后,凭经验认定被害人受伤不重,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而驾车畏罪潜逃;(2)认为被害人已死,心慌意乱未及查看伤者便逃逸,实际伤者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3)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严惩不马上救治会有死亡危险,仍驾车逃逸,前才者显然属于过失的心理状态。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为交通肇事罪第3个量刑幅度,但后者则不得不让我们往间接故意上靠,而且理解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并无不可。

构成不作为犯罪须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里的义务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等。

而在9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中就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滞不前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可见求助伤者是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般观念和法理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当然这里的法律规定,既指其他法律的规定,又指刑法的规定,具有法规定的双重性.被害人因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肇事后弃伤者于不础,明知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或伤残,放任这种严重后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具有间接故决的罪过形式,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过,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新的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结果。

换言之,本罪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怀违单行为所造成的严惩后果的心理态度。

在交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基于肇事行为,更主要的还在于逃逸行为。

逃逸行为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直接的因果联系,否则只能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这种过于过失心理状态开始于实施违单行为和肇事结果发生过程中,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限于过失行为而不能包括间接故意,更不能包括故意,即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致人重伤,其根据自身经验收武断认为不会出现死亡结果。

在整个肇事过程中,行为人心态会发生变化,但变化后的罪过不再属于本罪的罪过,作为基不可一世犯罪构成(第一个量刑幅度)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对于情节加重的犯罪构成(第二、三个量刑幅度),必然已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否则便失去成立本罪的根基。

而且“致人死亡”这一法律术语在新刑法中,除法律有特疲规定的以外(如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人死亡,在交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中,立法并无特别规定,因而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对被害者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因而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有学者也指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该学者的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构成理论;(2)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3) 符合立法原意,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4)有利于实现罪行相当.当然肇事后再故意或过失发生另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况又另当别论,我们这里不予考虑这种情况。

既然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那?其共同犯罪能否成立?因为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见,《解释》仍未能贺满解决问题,虽然它将逃逸的故意犯罪行为(带离现场遗弃或隐匿)分离出来,但当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或故意时,同样也超出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Χ,因为任何一种犯罪,不能同时既是过失犯罪,又是故意犯罪,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态度,但却按过失(交罪)定罪,显然有违法理。

《解释》至少存在以下问题;(1)交通肇事后未将伤者带离现场的逃逸过失致人死亡应定交罪,但若为间接故意仍定本罪,则于法理无依,按法理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2)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

有学者指出;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形式的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指使,不仅仅是教唆逃跑,实际上是教唆或帮助肇事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因而行为人也随着肇事者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构成新的犯罪的教唆犯。

行为人和肇事者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肇事者是实行犯,行为人是教唆犯. 即行为人和肇事者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尽管《解释》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可是过失共同犯罪排除了过失教唆的可能,而且在行为人指使逃逸前肇事者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在其指使或强令肇事者超速开车以及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而这里的“具备情形”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由此指使逃逸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本身也还是存在问题。

指使逃逸与肇事者自己逃逸本?有什?质的区别,因为肇事者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所以肇事者对致人死亡的后果,以交通肇事罪的第3个量刑幅度论处并无不可,而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如果在其不明知被害人伤情严重,不及时救助会死亡的情况下,换言之是一种“过失”的指使时,对其既不能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是肇事者负有救助义务,而非指使者负有救助义务,此时肇事都有依旧构成具有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出于私利(逃避民事责任或免受牵累等)而见死不救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应受谴责,但我国刑法未规定见死不救罪,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况下的指使逃逸以无罪处理是比较适宜的。

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其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会根据其的具体犯罪行为,来判断其是属于主犯还是从犯,然后再进行具体的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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