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条例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文号】高检发装字〔2001〕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高检发装字〔200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是执行公务用枪,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是本单位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数量,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定的配备标准配备,各级检察院不得擅自增加枪支的配备数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枪支主管部门,未设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由该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枪支使用人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分管侦查工作的正、副检察长,在侦查案件中担负执行公务的司法警察,经批准可以使用枪支。
第七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可以使用枪支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参加司法工作二年以上的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二)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资格审查;(三)参加地、市以上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公务用枪持枪枪证》。
没有公务用枪持枪证一律不能持有和使用枪支。
第八条使用枪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停止其使用枪支,并收回《公务用枪持枪证》:(一)调离使用公务用枪岗位的;(二)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四)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五)有酗酒恶习的;(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八)违反规定不及时交回枪支的;(九)其他应取消使用枪支资格的情形。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引言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的行为,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概述该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公务用枪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公务用枪的范围和分类,包括制式手枪、制式步枪和特种枪支等。
2. 公务用枪的配备和使用:规定了公务用枪的配备标准和审批程序,以及公务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合法使用、正确使用和安全使用等。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保管:详细规定了公务用枪的管理责任和保管措施,包括公务用枪的登记、清点、保险和存放等。
4. 公务用枪的维护和检修:要求公务用枪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5. 公务用枪的报废和处置:明确了公务用枪报废和处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废审批、销毁和交接手续等。
6. 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条例实施为确保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
2. 加强公务用枪培训和教育:公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3. 完善公务用枪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 提高公务用枪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公务用枪的保管和安全措施,防止公务用枪被盗、丢失或非法使用。
结论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为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公安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近年来,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在不断完善和加强。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审批程序:对公务用枪的配备必须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公务用枪。
2. 限制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限于特定的职能部门或特定工作需要,不得私自外借或私自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合法使用。
3. 员工培训和考核:获得公务用枪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枪支使用培训,并定期参加考核,以确保枪械的正确和安全使用。
4. 枪支存放要求:公务用枪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枪柜或保险箱中,而且只能由授权人员持钥匙或密码进行取枪。
5. 枪支监管和追溯:对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包括定期盘点、登记、维护和清洗,同时对每一次使用进行追溯,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
6. 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公务用枪的违规使用或管理不善者,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撤销申请人的使用权、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等。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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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引言枪支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问题,合理的枪支管理条例可以对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
本文档旨在探讨和规范枪支管理,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背景枪支在现代社会拥有广泛的应用领域,例如国家安全、警察执法、狩猎等。
然而,如果枪支管理不善,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包括犯罪、暴力事件以及不慎造成的人员伤亡。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枪支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制定一套严格但公正合理的枪支管理条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与许可:所有拥有、购买和携带枪支的人员都必须进行注册和许可,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资质。
2.检测与审查:对枪支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和审查,确保其符合标准,并对使用者进行背景调查。
3.安全保管:要求所有枪支持有者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安全保存,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盗窃。
4.行为限制:对枪支使用者的行为进行限制,包括禁止携带枪支进入特定场所和严格限制枪支使用的条件。
5.处罚机制:对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内容1. 注册与许可•所有枪支的购买者必须进行身份和资质的注册,并获得许可证。
•注册和许可证的信息应当由政府机构或相关执法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查。
•必须对注册和许可证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更新和验证。
2. 检测与审查•所有新购买的枪支必须通过政府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性能和质量检测。
•枪支的检测结果将与购买者的许可证信息进行匹配,确保其合法性。
•对购买者的背景进行调查,以确保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3. 安全保管•所有枪支持有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枪支的安全保管,例如使用专用枪柜进行存储。
•枪支保管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只有许可证持有人才有权访问。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枪支保管的行为,将会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4. 行为限制•禁止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例如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
•对于特定场所和活动,如政治集会、体育赛事等,使用枪支必须事先向执法部门申请获得许可。
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

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08•【字号】大政发[1996]38号•【施行日期】1996.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1996年5月8日大政发〔1996〕38号)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辽宁省枪支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枪支指下列枪支和其使用的弹药:(一)军队和警务用枪(含非杀伤性的重创、催泪、麻醉等特种专用枪);(二)射击运动用枪;(三)狩猎生产用枪;(四)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五)道具枪、展览枪;(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枪支。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枪支的登记、检查、检验、监督、管理,指导依法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枪支登记、保管、使用等项工作;坚决查处和打击违法涉枪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完善枪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枪支安全。
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持有枪支的个人,必须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存放、使用、保管枪支,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配备枪支的单位配备枪支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持有枪支的,均属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非法制造、运输、销售、购买、出租、出借、赠送、转让和私藏枪支等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和案件。
第六条各类枪支的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备军用和警务用枪,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体育运动单位为开展射击运动训练和比赛,可以配备射击运动枪支,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备猎枪、气枪、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三)经林业、公安机关批准的狩猎场和蚕民可以配备猎枪;(四)野生动物保护、饲养及教学科研单位,可以配备猎枪和麻醉注射枪;(五)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备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六)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可以保存或陈列具有历史意义的展览枪。
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
1 关于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促进人
民的和平,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出台了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人拥有、购买、使用枪支,除非他们出于正
当用途而根据法律获得有效的批准证书或持有许可证。
同时不允许未
经批准而购买枪支组件或枪支子弹,对于寻衅滋事的枪支犯罪行为,
将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此外,就法律规定,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应当定期交给公安机关,
以鉴定、检验、保存,公安机关完成上述的手续后,再按规定期限和
用途、批准返还。
国家特别强调,应当做好枪支的监管。
否则将依
照法律规定严惩不贷。
除此之外,枪支管理法还规定任何个人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枪支,除非具有正当用途且有必要携带,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出台的《枪支管理条例》在各地实施,并不
断完善法律制度。
贯彻落实枪支管理法,对保障党和人民的安全至关重要。
我们应
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坚持枪支管理法,遵守规定,严格控制枪支
的拥有、购买、使用,以期维护国家的安全、华美的法治秩序!。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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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勤务指挥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配枪管理第十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妥善保管持枪证;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严禁出租、出借枪支;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训练考核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
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
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储存保管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休病假、事假的;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领取交还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
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
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勤务保障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