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特级教师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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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粤教继[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粤教继〔201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经广泛征求全省各级认定机构、各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意见,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我厅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粤教师函〔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3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执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是落实《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保证特殊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校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按照《专业标准》要求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关于《专业标准》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实施《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特性和职业地位的认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特殊教育在岗教师和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学习《专业标准》,帮助在岗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觉地将《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促进在岗教师和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三、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各地、各校要把执行《专业标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提升计划》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专业标准》。

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准入的基本依据,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办法,严把教师“入口关”。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78]教普字1352号【失效依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8.12.07【实施日期】1978.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 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粤教高函〔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135号各高职院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36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程序,现将2015 年度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及建设要求(一)建设89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详见附件1)。

有关高职院应通过团队建设来加快课程建设,优化帮带梯队,培养骨干教师,促进相关课程体系建设研究和课程团队教学研究,加快教学模式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中发挥模范作用,为培养教学名师打下基础。

项目建设期为2年。

(二)建设148门省级精品开放课程(详见附件2)。

有关高职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1〕8号)、《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12〕2号)、《关于开展2012年度精品视频公开课推荐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1号)、《精品视频公开课拍摄制作技术标准(2013年版)》等文件要求,明确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基本要求,认真做好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工作。

项目建设期为2年。

(三)建设88项省级实训基地(详见附件3)。

有关高职院校应充分认识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学校为建设主体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校企合作、资源共享、注重效益、持续建设的原则,加大对省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经费投入,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创新实训基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实训基地建设水平,将实训基地建设成为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应用与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基地。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09.11
•【字号】粤教高函〔2015〕197号
•【施行日期】2015.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5〕197号各高职院校: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34号),经校级结题验收、省级审核和公示等程序,同意韩光道主持的《高职院校全员协同型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创新》等30个项目通过结题验收(详见附件)。

现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布。

请有关高职院校结合实际,加大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2015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第一批)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严肃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69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严肃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69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严肃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严肃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6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厅直属有关学校:组织开展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是我省基础教育高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举措。

为了切实维护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就严肃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规范性。

今年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第八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29号)要求开展。

我厅对各地推荐的人选先组织同行评审论文、学科组专家评审课件及申报材料,然后由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监察和协助评审等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树立良好风气,不得进行影响评审工作的活动;协助开展评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评审保密纪律,不得对外透露评委名单、评审组织工作等情况;各地要加强纪律监察工作,对举报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应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学校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调查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意见结论明确具体,调查机构应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参加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不得主动公开评委身份和主动与申报人员接触,不得接受申报人员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和拉票,不得干扰其他评委正常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粤教人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粤教人函〔2015〕1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今年教师节期间,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拟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表彰一批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一、表彰名额2015年共评选表彰南粤优秀教师1100名、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110名,特级教师300名。

二、表彰方式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向获得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向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特级教师津贴。

三、工作程序(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广东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共同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和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日常评选工作。

(二)组织各地各校开展评选工作。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开展评选工作。

其中,南粤优秀教师等额推荐,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差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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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特级教师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粤教师函[2015]10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特级教师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5〕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有关精神,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粤教人函〔2015〕117号),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为保证本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评审质量,经研究,对粤教人函〔2015〕117号文件规定的特级教师申报时间予以延期。

请各市教育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务
必于2015年9月18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具体要求见后文),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送交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除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粤教人函〔2015〕117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15分钟的教学实况视频(或说课视频、微课视频)。

其中,教学实况视频是一段教学实景的完整记录和真实反映,一般应有学生参与;说课视频是对某节课(或某单元、章节)的教学理念、思路、方法、主要过程、重点亮点等的展示;微课视频是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重点、难点、疑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教与学活动全过程的反映。

有关视频应选题简明、设计合理、内容正确、逻辑清晰、结构完整、语言流畅、形式新颖、趣味性强,同时应做到声音、画面清晰。

(二)粤教人函〔2015〕117号文件要求的《广东省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情况简表》、评审工作总结由各地市、省直有关单位提交。

其中,《情况简表》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盖章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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