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

合集下载

医养结合背景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践现况及研究进展

医养结合背景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践现况及研究进展

医养结合背景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践现况及研究进展一、内容概括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医养结合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实践现况及研究进展成为了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未来发展中的挑战与机遇。

首先我们将回顾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其次我们将重点关注医养结合背景下的长期护理保险实践,分析其在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表现。

我们将展望未来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趋势,探讨如何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大的突破。

1. 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和意义在当今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那么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呢?简单来说长期护理保险就是一种为了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失去自理能力后,如何得到及时、有效的照顾和护理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的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它能够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让他们在面临生活困境时不再感到无助;其次,长期护理保险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年老体弱时得到关爱和尊重;长期护理保险还能够推动医疗保健体系的完善,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健康和美好。

2. 医养结合的背景和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这个背景下,医养结合应运而生,旨在将医疗和养老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那么医养结合在现实中是如何运作的呢?首先我们来看看医养结合的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比例逐年上升,养老服务需求日益旺盛。

然而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此外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长期护理服务。

因此如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医养结合应运而生。

医养结合是指将医疗和养老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制度研究

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制度研究

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 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过程 进行全面、透明、规范的 监管。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 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用 于最需要的人群和领域,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于挪用、侵占长期护理 保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 依法严厉打击,保障保险 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历程
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背景
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武汉市于2001年开始探 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阶段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历了试点阶段、推广阶段和全面覆盖 阶段。
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现状
筹资来源
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来源主要包括 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收 入。其中,个人缴费是主要来源,单位缴 费和政府补贴发挥辅助作用。
现有制度的不足
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关注疾病治疗,而对于长期护理服务的 覆盖和筹资机制存在明显不足。
地方试点与经验
武汉市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和数据,为深入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武汉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为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理 论和实践支持。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制度在武汉 市得到了初步建立,并覆盖了 大部分老年人群体。
筹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基本适应,但与发达国家和地 区相比仍有差距。
筹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补贴和 医保基金划拨,个人缴费比例 较低。
筹资水平与护理服务需求和经 济发展水平不匹配,存在资金 缺口。

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随着世界老龄化趋势的深化,失能问题成为老年人口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外的商业保险公司早在上世纪就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这一险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一险种在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完整的形态和规模。

然而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属于新兴的险种,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初具雏形,并不能满足我国未来长期护理险的发展要求。

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满足老龄化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体系。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残疾而需要长期护理的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的健康保险。

本文的研究对象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最终建设成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为目标,因此本文将从社会性角度出发研究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义是:以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的形式来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基金筹集,并对因身体机能性受损和认知障碍而需要较长时间的护理才能维持其正常生活的人群进行补偿的制度。

由以上定义可知,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应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社会性、互济性、长期性和护理性的特点。

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设计的国际经验一、美国美国是一个较早出现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

其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商业护理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愿投保。

政府并未直接参与承保,而是对其进行一定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构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基金筹集:保险资金的重要构成是部分自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无需缴付,其资金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提供,其中联邦政府负担55%、州政府负担45%。

参保范围:存在三个年龄区间,分别为40-49岁、50-84岁、55-79岁,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年龄范围选择相应的等级进行投保。

投保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不允许健康状况差的人投保。

构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研究

构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研究

构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研究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设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旨在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照护服务和经济支持。

本文将探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方向。

首先,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构建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长期照护保险的目标和范围,明确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

政府还应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基金,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资的方式,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其次,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该实现社会参与和多元化。

政府可以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长期照护保险计划,为职工提供长期照护保险的保障。

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民间和社区力量参与到长期照护保险的建设中来,通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和支持。

再次,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完善相关的服务体系。

政府应该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照护水平。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家庭护理的支持,鼓励和引导家庭护理服务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应该支持和推广远程医疗和智能化技术,提高长期照护的效率和便利性。

最后,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长期照护保险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长期照护保险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权益保护。

总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

构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实现社会参与和多元化,完善相关的服务体系,并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

只有全面建设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提高社会福祉水平。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报告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报告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报告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I)是一种旨
在帮助人们支付日常生活、医疗和护理费用的保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护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也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风险。

通过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包括个人日常生活活动的扶持、医疗费用和护理设施的选择等。

此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老年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如疾病、意外伤害等,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

其次,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还可以帮助我们制定更好的保险策略。

通过对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情况,从而为保险公司设计更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此外,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如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等,以便制定更合理的保险费率,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性和普及率。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和实施方式差异较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运行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总之,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对于理解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风险、
制定更好的保险策略以及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护理问题将面临更多挑战,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评价及启示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评价及启示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
2、政策法规: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府补 贴、服务标准制定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
3、实施情况:在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因国家而异。美国通过 商业保险市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但其覆盖率较低;德国通过法定社会保险提供 全面且广泛的长期护理保险,但其费率较高;日本则通过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等 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但其财政压力较大。
1、制度公平性
1、制度公平性
该制度面向所有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分城乡和收入水平,体现了制度的 公平性。此外,政府对参保人进行补贴,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
2、服务多样化
2、服务多样化
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多样化,包括居家护理、养老院护理、康复训练等, 满足了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3、评估与审查机制
四、对我国的启示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借鉴经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 义。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协同作用,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的发展;其次,应注重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以提 高制度的整体效能;最后,应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公 平性。
四、对我国的启示
2、制度建设: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 建与实施。首先,应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发挥其在制度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其 次,应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提高制度的竞争性和效率;最后, 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四、对我国的启示
3、护理服务种类与申请程序

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评述

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评述

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评述作者:彭荣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第02期提要在全球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对保障老年人口护理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评述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的最新文献,分析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中的主要困难和不足,对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人口发展的共同趋势,由此带来的老年护理、赡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作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外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对于化解老龄危机,保障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抑制医疗费用的飞速上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德国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护理保险发展较有特色和经验的国家。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至今已有近40年的历史,德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日本的护理保险于2000年开始实施。

而我国的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须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模式,发展和建立有效力的保险制度。

本文通过评述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的最新文献,分析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中的主要困难和不足,对如何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国内长期护理保险研究现状我国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系统性、理论性研究非常少。

大多数文献仅限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需求和必要性等方面的讨论,用到的方法多为定性的方法。

这与我国健康保险业起步晚、精算基础数据缺乏不无关系,同时也反映出政府、社会和学界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视不够。

荆涛认为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攀升的护理费用和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不足均引致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尹成远等借鉴日本的经验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供给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

范永霞根据目前我国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造成老年护理保障不足,提出市场应在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障的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着眼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总体解决方案,分清政府和市场的定位问题。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长期护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我国逐步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制度构建、政府角色和未来展望四个方面论述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背景介绍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老年人口与护理需求呈正相关。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49亿,占总人口的18.1%。

这意味着老年人口增加带来的长期护理问题日益突出。

二、制度构建为了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构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责任范围: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日常生活照顾、医疗护理服务、康复护理等。

2. 参保范围和标准: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全民参保,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参保标准主要以年龄和残疾程度为依据。

3. 经费来源:长期护理保险的经费来源包括个人缴费、雇主缴费和政府财政拨款等。

个人和雇主缴费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工性质有所差异。

4. 报销比例和限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了不同护理项目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不同地区和年度的报销比例和限额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三、政府角色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政府在推动、监管和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制定政策和法规:政府制定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经费保障和管理:政府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经费的保障和管理。

包括财政拨款、统一管理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等。

3. 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管:政府组织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护理服务机构等,确保长期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四、未来展望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建设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 拓宽参保渠道:鼓励更多的人群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提高保险制度的覆盖率和公平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2016-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

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

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

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2005),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2006),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Cha,2003)。

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2016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

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

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

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

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对象为失能、失智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帮助其恢复生理机能。

但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存在显著差异:一是护理目的不同,日常生活护理的目的是提高被护理者生活质量,医疗护理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或保全患者生命。

二是服务供给者的资质要求不同,日常生活护理既可由家庭成员等提供非正规照顾,也可由专业机构提供正规照顾,而医疗护理则由医疗机构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三是护理资金来源不同,日常生活护理资金主要来源于被护理对象的养老金、家庭成员收入,医疗护理资金则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

综上,本文将长期护理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

(二)长期护理保险1.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都是为了解决长期护理所需资金而形成的制度安排,从概念的从属性质看,长期护理保险属于长期护理保障中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障不仅包括保险保障,也包括国家或地区公共财政提供的补贴保障(一般称为福利政策)、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等。

由于涉及政策选择,我们有必要在长期护理保障框架下,厘清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财政补贴的异同。

从共同点看,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经济分配关系,其中,社会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从不同点看,第一,权利义务不同。

保险以契约为基础,具有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商业保险)或非对称性(社会保险)特征,参保人有交纳保费的权利及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财政补贴是政府为实现特定政治经济目标,而对特定群体给予的补贴,具有单向性,接受补贴者无权提出获得补贴的主张。

第二,资金来源不同。

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具有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三方承担或由政府、参保人承担(社会保险),或者仅由参保人承担(商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中的政府承担部分,属于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

第三,给付对象不同。

保险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利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风险共担机制为长期护理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保险给付给所有出险的参保人,因此,保障范围可扩大至全社会所有人群;财政补贴则指针对特定人群,例如低收入家庭、高龄老年人等。

第四,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稳定性不同。

保险以事先约定的条件给付,具有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存在契约特征,可对给付服务质量进行稳定的管控;财政补贴由于受到财政收入、政策关注重点变化的影响,补贴数量及形式均会随时变动,具有不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给付服务质量的稳定性难以保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除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外,长期护理保障主要包括长期护理保险、财政专项补贴两个方面,由于权利义务、资金来源、给付对象、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质量稳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要优于财政专项补贴制度。

2.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失能或半失能人群、具有长期性,补贴其居家或机构照护费用;医疗保险的给付对象针对患有疾病有医疗需求的人群、期限可长可短,补贴其医疗费用;养老保险的给付对象是退休或达到领取年龄人群,补贴其正常生活费用,三者在给付对象、内容上存在交叉。

3.本文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界定戴卫东(2012)从社会保险角度,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国家颁布护理保险法律,以社会化筹资的方式,对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生理、心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分担给付。

这一界定限于社会保险范围,且仅考虑了疾病和伤残因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引发的生活护理需求,未将年老作为影响因素纳入考察范围,此外,这一定义仅考虑到日常生活护理,未考虑医疗护理。

从定义内涵的稳定性及外延的延展性要求看,一般采用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长期护理保单是为那些由于年老或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影响需在家或护理机构得到稳定护理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分为长期医疗护理和长期生活护理,长期护理保险也可相应区分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长期生活护理保险,其中,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也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

尽管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在给付对象、给付原因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一方面,很难区分引发长期护理需求的原因是年老导致的生理机能萎缩,还是老年慢性病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面,因老年慢性病引发的生活不能自理在长期护理人群中占比相对较大,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直接将引发长期护理的原因归结为“慢性疾病”,另外,长期医疗护理的同时也需要长期生活护理。

因此,在定义和制度设计时,均不应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将医疗保险中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划入长期护理保险的范畴。

同时,长期护理保险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又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后者具有强制性,由于目前两种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均在实践中存在,各国差异主要表现在二者所占比重存在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概念界定时,没有必要全部剔除商业保险的性质。

综上所述,本文借鉴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结合上文对长期护理的界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对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稳定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内容从以往文献来看,目前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这一点学术界意见较为一致,研究范式以规范研究为主;二是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一般为经济、健康状况等,主要逻辑是健康状况影响长期护理需求,经济财务状况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研究范式以实证研究为主;三是介绍国外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选择及操作建议。

(一)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从学术文献看,国内研究者就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经达成一致。

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失能、失智老人数量急剧增加,并呈快速上升的势头,失能老人因为生活自理能力的欠缺、健康状况欠佳、“被排斥”的心态等因素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有关长期护理费用尤其是生活护理费用却未涵盖在内,老年人养老金收入难以承担长期护理带来的长期巨额费用支出,为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应对这一挑战。

文献认为,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形成多方筹资机制,整合现有医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及民营医院或养老院等医养资源,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

(二)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国内研究侧重于多因素综合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

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一是老龄化程度,老龄化程度越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越强(王维等,2011)。

二是老年人健康和预期状况,赵娜等(2015)发现人们对长期护理发生概率的认知程度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购买意愿有显著影响,王维等(2011)发现预期寿命、疾病谱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大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得到了多数学者的实证支持(荆涛等,2014;曹信邦等,2014)。

三是财务经济状况,多数学者实证支持了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能够正向促进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判断(荆涛,2014;曹信邦等,2014),荆涛等(2011)发现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也对促进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有正向影响。

四是长期护理费用支出情况。

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费用是同龄全能老人的2倍以上(景跃军等,2014),2011年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接受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平均每月护理费用约为2000元(王新军等,201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