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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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习题(二)

合同法习题(二)

《合同法》习题(二)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二)多项选择题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B.婚前财产协议C.婚后财产协议D.分家财产协议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E.租赁合同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买卖合同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C.租赁合同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单项选择题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2.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合同法案例2

合同法案例2
第二部分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 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 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 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 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 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 无法律效力? • (2)为什么?
• 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 法律约束力。 •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 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 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 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 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 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 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 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 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 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 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 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 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 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 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 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 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 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 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 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 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 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 《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 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 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 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 余下的价款即可。

合同法(二)

合同法(二)

【答案与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 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 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制度是为维护交易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构成表见代理,需 要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存在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假相,从而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 假相可以是本人的行为所致,也可以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 的。表见代理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一旦 成立,本人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如同有权代理的责任。
本案中,顺风公司承建建筑工程,并委派公司的 乙为该工程负责人。同时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围墙 以承包的形式发包给甲。施工过程中,为如期竣工, 甲依据乙的提议,雇佣丙带车到工地施工,并与乙 达成口头合同,约定工程量和丙的劳务报酬。按照 合同约定,由顺风公司记工员记录丙出工天数,乙 负责审核签字。由此证明,代表顺风公司工地负责 人乙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 后果应按合同由顺风公司承担。即丙的劳务费,应 依法由顺风公司给付。 综上,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顺风公司负担,甲的 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 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经典案例: 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 份轿车买卖。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 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 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 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 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 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

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

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

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

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

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

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

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

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

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

合同法2

合同法2

2)承诺迟到——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 出承诺,但是承诺达到要约人时,已经超出 了承诺期限。承诺迟到和逾期承诺不同,在 逾期承诺中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也已经 超出了承诺期限。 迟到承诺的法律后果: (1)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要约人及时发出通知不愿意接受的,承 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 (3)要约人怠于迟发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 到,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举例:某供销社向许多农民发出要约, 让他们在两天之内来买化肥,并明确介 绍了化肥的价格。由于其化肥价格比较 便宜,不少农民退掉了已在别处订购的 化肥,来购买供销社的化肥。但该供销 社进的化肥数量有限,不能满足众多农 民的购买要求,而且供销社看到来购买 的人数很多,便单方宣布提高化肥价格, 给农民造成了损失,由此引发纠纷。在 该案例中,供销社是有过错的,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8.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
1)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人限定 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 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逾期承诺有两个特点:一是逾期承诺必须 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完全接受要约 的意思表示。二是逾期承诺必须是在承诺期 限届满后发出的。
(2)行为——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 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可以特定的行为 表示承诺,毋须另行通知。
4.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
(1)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承诺期 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 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 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 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开始计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同成立的例外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商事合同法2-七天

商事合同法2-七天

2.法定补充原则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 完毕之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和 补充 (1)合同的主体不改变。 • 特征:
(2)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 商一 致。 (3)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 的部分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让
• 合同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案例实训
某甲有二个弟妹,弟17岁,妹15岁,一年前其父母先后 去世,留有3间房产。甲已出嫁,其弟妹生活十分困难。邻居 某乙怂恿甲之弟妹去海南投靠其叔叔,甲之弟妹遂产生去海 南谋生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乙便想乘机购买该房产, 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付钱给你们做路费。甲之弟妹无 奈,二人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二人2000元。甲之 弟妹去海南因不能定居,谋生困难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 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甲遂与其弟妹诉 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房屋。法院审理查明,三间房产面积为 100平方米,按当时当地房价每平方米50——100元。房产 做为遗产未曾分割。 问: 1、该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那些人,合同存在哪些瑕疵? 2、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意思表示”导入思考
• 以下的案例中,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分别用一个词来概括甲方的行为?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白头翁”在台湾有两种含义,一是 飞禽的一种,一是蟋蟀的一种。 甲欲将“白头翁”卖于乙,甲的“白 头翁”指鸟,而乙以为是蟋蟀。乙对 甲之要约进行承诺。

甲想买一只纯金戒指送给女友,看到 乙方广告单有纯金戒指的宣传,于是 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来发现是镀 金戒指。

甲对乙说:“这座城市并不如你 想象的那么安全,如果你不把你 的股份转让给我的话。”后来甲 经不住乙半夜恐吓电话的骚扰, 答应了乙方所提的转让合同。

天大14秋《合同法(2)》在线作业一答案

天大14秋《合同法(2)》在线作业一答案

《合同法(2)》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
1.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担。

A. 履行义务的一方
B. 接受履行的一方
C. 合同双方当事人
D. 协商确定
?
正确答案:A
2. 当事人()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A. 具有行为能力
B. 具有意思能力
C. 协商一致
D. 不违法
?
正确答案:C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由于丙公司恶意阻挠的缘故,导致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那么()。

A.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乙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未履行合同是因丙公司的缘故
?
正确答案:A
4. 根据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 )的解释。

A. 有效
B. 无效
C. 不成
D. 效力未定
?
正确答案:A
5.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 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C. 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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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即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管等义务。


3、经济合理原则
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选用设备;变更合同;等
4、情事变更原则
A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B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a 是否是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
b 是否为当事人可得预见;
c 损失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
C 要件:
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改变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为当事人不可预见;
若继续履行会使履行原合同显示公平。

D 效果:
a 再交涉义务;
b 变更合同;
c 解除合同。

E 方式:
法院;形成判决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时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利。

存在基础:在于双务合同中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牵连性。

属性:《合同法》第66条并非强制性规定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a 同一双务合同;
b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c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d 对方的对待给付有可能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方式:权利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
效力:中止履行;
不影响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法》第67条)
属性:《合同法》第67条并非强制性规定
1、成立要件
A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B 两个债务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别;
C 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中止履行;
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异时履行场合,如于合同订立后发现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务的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给付,则有悖于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先履行方当事人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履行能力恢复之前,可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
属性:《合同法》第68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
1、成立要件
A 双方当事人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风险性极大;
表现:《合同法》第68条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A 通知义务(《合同法》第69条)
B 确切证据,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8条第2款)
C 中止履行;相对人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如果相对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则恢复履行
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为了防止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73条);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合同法》第74条)。

二、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己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2、属性
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的法定权能
3、成立要件
A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到期债权;
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B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法释[1999]19号第13条第1款)
C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例外:
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对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申报破产债权等,例外地无须等到债务人迟延履行即可代位行使。

D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果
A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B 行使方式:诉讼
C 效果:
a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b 债权归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c 费用: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法释[1999]19号第19条)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1、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成立要件
A 客观要件
a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法释[2009]5号第18、19条)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破产法》第3、4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B 主观要件——有偿场合
a债务人的恶意
b受益人的恶意
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c转得人的恶意
3、撤销权的行使
A 名义
B 方式
多个债权人以统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释[1999]19号第25条第2款)
债权人依合同法第74条提起撤销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法释[1999]19号第24条)
C 期限: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75条)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自始失去法律效力;返还或折价返还
5、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法释[1999]19号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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