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修订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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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计三门峡建设(2023—2025)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计三门峡建设(2023—2025)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计三门峡建设(2023—2025)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10•【字号】三政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计三门峡建设(2023—2025)行动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三门峡建设(2023—2025)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0日设计三门峡建设(2023—2025)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大河南”建设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三门峡设计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突显三门峡在设计河南建设中的力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计河南建设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和设计河南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2〕82号)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锚定“两个确保”和落实河南省“十大战略”决策,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聚焦设计河南明确的四大领域(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文旅设计、乡村设计),开展落实六大行动(创新能力提升、设计企业培育、平台载体建设、数智整合发展、设计人才引育、深化开放合作),推动三门峡设计产业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全渗透、高赋能,着力形成三门峡高能级设计产业体系和赋能体系,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三门峡、高水平实现现代化三门峡提供重要支撑力量。

二、总体目标争取用3—5年时间,以工业设计赋能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在有色金属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化设备、医药、食品等行业领域提高工业企业设计研发能力,认定1—2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9—20家品牌优势突出、组织体系完善、设计效益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培育50家业务规模大、设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培养优秀设计师500名;引进培育国内领军设计企业2家;建成3家辐射力强、服务体系完善、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形成一批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产业化效果好的工业设计专利和优秀成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三政[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三政〔2009〕9号)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整合空间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属区域,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成片开发与重点改造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鼓励和优先支持资本实力较强的开发企业成片成规模配套开发,逐步实现居住安全、功能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园林、国资、商务、文化、教育、公安、消防、人防、供电、行政服务等有关单位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资、园林、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旧城改造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旧城改造的依据。

三门峡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修订稿)1

三门峡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修订稿)1

第一章总则1. 1 导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 ] 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 2006 ]1号)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依据《河南省新农村规划导则》,结合三门峡市地域特点,编制《三门峡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1. 2 适用范围1.2.1 本《导则》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包括城中村及城郊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治理方案。

1. 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市(县)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 4 编制依据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1.4.3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1998年1.4.4 原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号1.4.5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都若干意见》豫发[2005]25号1.4.6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村镇[2006]10号1.4.7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1.4.8 《河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豫建[2004]14号1.4.9 《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1.4.10 《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1.4.11 《灵宝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1.4.12 《义马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1.4.13 《渑池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1.4.14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 2006]183号1.4.15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1.1.16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等。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三政办〔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三门峡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在乡村建设上实现更大突破、走在全省前列,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体推进,以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发展目标,科学编制乡村规划,积极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制定完善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重点培育100个乡村建设示范村,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方面实施一批项目,确保乡村建设行动开好局、起好步。

到2025年,乡村建设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乡村面貌发生明显变化,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乡村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建成一批美丽宜居乡村,有条件的村率先基本实现农村现代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2005]24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2005]24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200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三门峡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三门峡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基本农田管理,充分挖掘土地后备资源潜力,将“空心村”、砖瓦窑及工矿废弃地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三项整治”)进一步引向深入,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对全面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解决我市部分基本农田低产低效、基本农田布局零星分散的问题,进一步深化“三项整治”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降低,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治是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需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三政办[2008]13号【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9【实施日期】2008.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三门峡市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方针,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在积极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努力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的基础上,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突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抓好村庄布局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变农村整体面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三政[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三政〔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农村社会事业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为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建设,进一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载体,以实现城乡居民广泛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拓宽投资渠道,完善配套政策,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着力推进农村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繁荣。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末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基本普及农村学前教育,幼儿园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小学、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均达到100%,小学在校生基本无辍学,初中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5%以下,高中入学率达到85%以上,农村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5万人。

--建立起以县(市、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中心,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社区)卫生所为基础,涵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三级服务网络,使农村居民能够方便及时就医。

--加快农村基层文化体系建设,县(市、区)、乡(镇)、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县(市、区)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有文化站,村(社区)有文化大院,初步实现“一乡一站,一村一院”。

--加快乡(镇)、村(社区)全民体育活动场地建设,乡(镇)全民体育活动场地覆盖率达到100%,村(社区)达到80%以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01
•【字号】豫建村〔2022〕152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规划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豫建村〔2022〕15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结合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实际,我厅对《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我厅,以供修订参考。

附件: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docx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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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 1 导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 ] 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 2006 ]1号)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依据《河南省新农村规划导则》,结合三门峡市地域特点,编制《三门峡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1. 2 适用范围1.2.1 本《导则》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包括城中村及城郊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治理方案。

1. 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市(县)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 4 编制依据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1.4.3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1998年1.4.4 原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号1.4.5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都若干意见》豫发[2005]25号1.4.6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村镇[2006]10号1.4.7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1.4.8 《河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豫建[2004]14号1.4.9 《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1.4.10 《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1.4.11 《灵宝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1.4.12 《义马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1.4.13 《渑池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1.4.14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 2006]183号1.4.15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1.1.16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等。

1. 5 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期实施。

1.6.3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存环境。

1.6.4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提高规则的可实施性与可操作性。

1.6.5保护耕地,合理配置有限土地资源。

1.6.6 遵照规范,适当超前,尊重民风,灵活多样。

第二章村庄布局2.1 村庄布点原则2.1.1 坚持有条件适当集聚发展,保护国家基本农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节约土地。

2.1.2 符合市(县)村镇体系布点要求。

2.1.3 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

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生产、生活。

2.1.4 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进行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600人(丘陵山地适当减少)。

2.1.5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

2.2 村庄建设规划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

2.2.1 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100户,丘陵山区可适当减少);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2.2 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

2.2.3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

2.3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2.3.1 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

2.3.2 旧村改造原则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3.3 新村扩建原则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面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4 新建村庄规划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5 村庄布局原则2.5.1 综合布局,科学规划。

2.5.2 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5.3 因地制宜,尊重地方自然、人文特点。

2.5.4 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6 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2.6.1 村庄结构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

2.6.2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

I类为80~100m²/人,适用于台塬式村庄;II类为100~120 m²/人,适用于丘陵式村庄;III类为120~140 m²/人,适用于山区村庄。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 m²/人。

2.6.3建设用地标准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2.1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丘陵、山地及耕地少于0.3亩的地区可适当增加)。

表2.1 建设用地标准注:1.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

2.其它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

3.绿化用地在丘陵和山区,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绿地可适当减少。

2.7 村庄布局模式2.7.1 村庄布局基本模式2.7.1.1 集中式布置模式2.7.1.2 开敞式布置模式集中布局模式1集中布局模式2集中布局模式3开敞式布局模式1开敞式布局模式2开敞式布局模式32.7.2 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2.7.2.1 台塬地区模式2.7.2.2 丘陵地区模式(保护浅山丘陵和深山重丘)2.7.2.3 丘陵地区的典型地带(河谷型、道路型)丘陵典型地带(道路型)河流道路2.7.2.4 山区模式2.7.3 按村庄规模划分2.7.3.1 适用于500人以下。

2.7.3.2 适用于1500—1000人。

2.7.3.3 适用于1000人以上。

2.7.4 村庄扩建基本模式村庄扩建模式1村庄扩建模式2第三章公共设施规划3.1 公共设施分类3.1.1 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3.1.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2 公共设施布置原则3.2.1 统一规划布置,适设配套配置原则。

3.2.2 在服务半径满足下,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便使用,方便经营,灵活多样。

3.2.3 尊重当地的生活习惯、民风、民络、体现地方特色,满足居民休闲、交通需求。

3.2.4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3.3.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公共实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²建筑面积计算。

3.3.2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3.2执行。

表3.1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表3.2 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3.3.3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3.3执行。

表3.3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3.4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3.4.1 公共设施的布点3.4.1.1 布置于主要出入口3.4.1.2 布置于村庄中部3.4.1.3 布置于新旧村庄结合部3.4.2 公共建筑排列方式3.4.2.1 沿街一字形布置3.4.2.2 沿街T字形布置3.4.2.3 沿街十字形布置3.4.2.4 环广场周边式布置3.4.2.4 点群自由式布置第四章住宅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4.1.1 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根据建设网用地条件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4.1.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单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应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4.2 住宅建筑标准4.2.1 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台塬、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00m²;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台塬、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m²,山区、丘陵区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m²。

4.2.2 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不超过180m²,大户不超过250m²。

4.2.3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4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

4.2.5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低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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