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正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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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最终稿)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最终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3)第四章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8)第五章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10)5.1 总体要求 (10)5.2 公共服务设施 (10)5.3 住宅与建筑 (13)5.4 基础设施建设 (18)5.5 管线综合 (34)5.6 景观与环境 (34)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7)第七章附则 (38)本导则用词说明 (38)附件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39)附件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45)附件三: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50)附件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55)附件五: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评审办法 (61)附件六: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评审办法 (64)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1.4 本导则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调整,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应在村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替代其中的村庄布局规划等相关内容。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5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河南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四稿[1]

河南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四稿[1]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四稿)[1]————————————————————————————————作者:————————————————————————————————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3)第四章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7)第五章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8)5.1 总体要求 (8)5.2 公共服务设施 (9)5.3 住宅与建筑 (12)5.4 基础设施建设 (17)5.5 管线综合 (33)5.6 景观与环境 (34)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6)第七章附则 (38)本标准用词说明及其它说明 (38)附件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39)附件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45)附件三: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50)附件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55)第一章总则1.1 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导下,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 本标准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村镇体系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调整,应单独编制。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4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宣讲等形式和广播、络等途径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的宣传教育, 引导村民参与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的相关工作,对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予以劝阻 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公布、实施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在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 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目录
01 规定全文
02 内容解读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于2022年8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条例共六章节二十七 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规划 编制
03
第三章规划 实施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 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技术力量支撑的工作 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工作。
04
第四章监督 管理
06
第六章附则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20•【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河南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乡村建设规划导则————————————————————————————————作者:————————————————————————————————日期:2河南省社会主义新乡村乡村建设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若干建议》(中发〔 2006〕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行建议》(豫发 [2006]1号)精神,加速社会主义新乡村规划建设和乡村治理, 依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齐、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动,促使城乡兼顾,科学发展,改良乡村人居环境。

特拟订《河南省社会主义新乡村乡村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合用范围本《导则》合用于我省行政地区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鼓舞拜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独自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可以独自编制规划的乡村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乡村能否独自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县(市)域城镇系统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依据乡村的详细状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乡村不需编制乡村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乡村撤并计划,依照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乡村治理方案。

1.3基本任务乡村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立的乡村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行政村域内乡村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线,对乡村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兼顾安排各种基础设备和公共设备,为乡村居民供应吻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照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法律、法例、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2乡村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假如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01
•【字号】豫建村〔2022〕152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规划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豫建村〔2022〕15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结合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实际,我厅对《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我厅,以供修订参考。

附件: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修订版).docx
2022年7月1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龙源期刊网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作者:行海燕来源:《资源导刊》2019年第08期日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从编制原则、编制基础、村域空间布局规划等方面明确了要求,科学引导“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

《导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与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编制要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多规合一,统筹协调,坚持乡土特征、突出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等原则。

《导则》明确,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礎,村域范围建议采用比例尺为1∶1000~1∶2000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村庄集中建设区范围建议采用比例尺为1∶5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

要对已有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规划本身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村庄规划编制建议。

《导则》要求,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

结合村庄实际,可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内存在的非农建设用地或者其他零星农用地,在村庄规划中优先进行整理、复垦,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统筹优化农业发展空间布局,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空间,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在村庄居民点布局方面,宅基地总量确定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

《导则》还明确了规划编制的五大原则,即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多规合一、统筹协调,坚持乡土特征、突出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2.1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

Ⅰ类为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 ㎡,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100--120 ㎡/人;Ⅲ类为120--140 ㎡/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 ㎡,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 ㎡/人。

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

其它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3.1公共设施分类3.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3.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1.3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3.2住宅建设标准3.2.1宅基地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 ㎡,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 ㎡。

3.2.2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不超过180㎡,大户不超过250 ㎡。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4.1.1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

4.1.2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4.1.3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4.2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表4.1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5.4.1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5.1的规定表5.1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豫政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8日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省在乡村建设上实现更大突破、走在全国前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体推进,以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发展目标,科学编制乡村规划,积极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

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科学布局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县域整体提升和均衡发展。

坚持农民主体。

尊重农民意愿,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增强群众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城乡融合。

打造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节点、乡村为腹地的发展新格局,促进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交换。

坚持循序渐进。

聚焦阶段任务,找准突破口,排出优先序,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

坚持建管并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建立财政补助、村集体补贴、农户适量付费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河南村庄最新规划方案公布

河南村庄最新规划方案公布> 河南省政府最近公布了一项新的规划方案,旨在推动农村发展,提升村庄环境和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这一方案,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强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为村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一、改善基础设施根据新规划方案,河南省将加大投资力度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其中,重点将在交通、供水、电力和通信方面进行升级改造。

这将有助于解决许多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的交通不便、自来水供应不足等问题,为村民的出行和生活提供更好的条件。

在交通方面,将修建更多的村间道路和乡村公路,以便于村民的交通出行。

对于交通条件特别差的偏远山区,将加大力度推进通村公路的建设,减少这些地区的交通孤岛问题。

供水也是农村地区急需改善的问题之一。

新的规划方案将投入更多的资金修建新的水源工程、扩充水库容量,并加强管网建设,以确保村民有充足的清洁饮用水。

此外,电力和通信设施也将得到大力推进。

新的规划方案将加大对农村电网的改造升级,以确保稳定的电力供应。

同时,还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宽带网络覆盖,提高农民的信息获取能力。

二、加强产业发展规划方案中还强调了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通过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将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新的规划方案将加强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渠道建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鼓励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农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

此外,规划方案还将加大对农村教育、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等产业的支持力度,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

三、加强环境保护在新的规划方案中,环境保护也被列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河南省将致力于改善农村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农民提供更加美丽、洁净的居住环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将推动农田的精细化管理,采取科学的耕作方式,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土壤质量和水资源。

同时,还将大力推进农村生态建设,增加绿地面积,提高农村景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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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指定《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1.6.4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1.6.5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1.6.6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1.6.7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路展开布局。

1.6.8 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

1.6.9 公共设施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1.6.10 住宅建筑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产生活习惯。

第二章村庄布局2.1 村庄布点原则2.1.1 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

2.1.2 符合乡镇域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

2.1.3 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民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求。

2.1.4 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

2.1.5 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进行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800人。

2.1.6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

2.2 村庄建设规划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

2.2.1 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100户);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2.2 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

2.2.3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

2.3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2.3.1 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

2.3.2 旧村改造原则: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3.3 新村扩建原则: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面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4 新建村庄规划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5 村庄布局原则2.5.1 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2.5.2 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5.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2.5.4 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6 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2.6.1 村庄结构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

2.6.2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

Ⅰ类为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100~120㎡/人;Ⅲ类为120~14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人。

2.6.3 建设用地标准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 2.1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

表2.1 建设用地标准其它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

2.7 村庄布局模式2.7.1 村庄布局基本模式2.7.1.1 集中式布置模式2.7.1.2 开敞式布置模式2.7.2 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2.7.2.1 平原地区模式2.7.2.2 水网地区模式2.7.2.3 丘陵地区模式2.7.3 按村庄规模划分2.7.3.1 适用于1500人以下。

2.7.3.2 适用于1500-3000人。

2.7.3.3 适用于3000人以上。

2.7.4 村庄扩建基本方式第三章公共设施3.1 公共设施分类3.1.1 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3.1.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2 公共设施布置原则3.2.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3.2.2 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在方便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2.3 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3.2.4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3.3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3.3.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 ㎡建筑面积计算。

3.3.2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 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 3.2执行。

表3.1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表3.2 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3.3.3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3.3执行。

表3.3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3.4.1 公共设施的布点3.4.2 公共建筑排列方式第四章住宅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4.1.1 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4.1.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4.2 住宅建设标准4.2.1 宅基地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

4.2.2 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不超过180 ㎡,大户不超过250㎡。

4.2.3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4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

4.2.5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4.2.6 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4.3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见表4.1。

表4.1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4.4.1 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

4.4.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4.4.3 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4.5 住宅立面设计4.5.1 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4.5.2 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4.5.3 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第五章基础设施5.1 道路交通规划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村庄主要道路:路面宽度15~18m;建筑控制线20~24m,间距250~300m。

●村庄次要道路:路面宽度8~12m;建筑控制线10~15m,间距150~250m。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m。

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

2000人以上的村庄可按照三级道路系统进行布置,2000人以下的村庄可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

另外,由于私人机动车停车方式的不同选择(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对道路的组织形成与断面宽度的选择要因地制宜。

5.1.2 道路照明村庄主要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5.1.3 停车场住宅建筑停车按每户0.5~1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其中私家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可结合宅、院设置。

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统一安排。

5.2 给水工程规划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水压要求、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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