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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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镇和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城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是指针对江西省的规划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指导文件,旨在为江西省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技术支持。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导则的编制目的和依据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的编制目的是为了促进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以及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

二、导则的编制原则1.科学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基于科学的规划理论和方法,充分考虑江西省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特点和需求。

2.可行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确保规划方案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3.综合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综合考虑江西省各个领域的规划需求,协调各个规划之间的关系,实现规划的整体性和一体化。

4.可持续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注重江西省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三、导则的内容和要求1.经济发展规划:包括江西省的产业布局、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促进江西省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2.城市规划:包括江西省各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发展质量。

3.土地利用规划:包括江西省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保护和节约利用等方面的规划,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江西省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保护江西省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5.交通运输规划:包括江西省的交通网络建设、交通运输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旨在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便利性。

6.农村发展规划:包括江西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四、导则的编制程序和要求1.组织编制:由江西省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编制工作。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字[2006]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的数1.51.5.1县(1.5.2l.5.31.5.41.61.6.11.6.21.6.31.6.41.6.51.7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正文:----------------------------------------------------------------------------------------------------------------------------------------------------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3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范围内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村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县(市、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办理村镇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三)具体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四)负责指导与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集镇基础设施。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依靠地方财力、集体和农民的力量,按规划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新版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14 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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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 .................................................................................................................................................................................................................................................. 27 附录一 用词说明 .......................................................................................................................................... 28 附录二 名词解释 .......................................................................................................................................... 28 附录三 计算规则 .......................................................................................................................................... 29 附图 A:建筑间距示意图……………………………………………………………………………………33 附图 B:建筑退让距离示意图………………………………………………………………………………40 附图 C: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示范意图………………………………………………………………47 附图 D:建筑间距计算示意图………………………………………………………………………………48 附图 E: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49

江西水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江西水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江西省地处我国东南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是一个水美乡村建设的理想之地。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农村面临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产业结构单一等问题,亟需加强水美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

二、目标设定1. 持续改善乡村环境,提升乡村面貌,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乡村生活环境。

2. 构建乡村产业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3. 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三、实施措施1.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建设美丽乡村。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农田灌溉效率,保障农作物生长需水。

2. 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

引导农民发展种养殖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

同时,发展乡村旅游,挖掘乡村文化和历史资源,丰富乡村旅游产品。

3.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乡村公共服务水平。

加大对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4. 加强乡村治理,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村民自治,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意识。

四、保障措施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农村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民收入。

2.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美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实施方案落实。

3.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水美乡村建设氛围,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水美乡村建设的良好局面。

五、总结水美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不断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组织领导,才能推动水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为江西乡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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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第二稿)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5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井冈山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罗霄山脉中段扶贫攻坚工作,实现中央苏区振兴,提高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5、《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井冈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2街道5镇12乡、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罗浮管委会和白石垦殖场)的村庄和乡集镇。

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一般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1.4 编制主体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5 规划期限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乡总体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镇规划应进行调整和修编。

第二章乡总体规划的编制2.1 主要任务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集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集镇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集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布臵区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2- -2.2 规划原则2.2.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促进全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2.2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突出井冈山特色,因地制宜确定集镇的发展目标与战略2.2.3 遵循井冈山市的总体发展战略,在大区域范围内寻求发展机遇,把握乡集镇发展的优势条件,明确集镇发展定位和目标,构建新的集镇发展格局,推进城乡统筹,提升集镇功能。

2.2.4 把建设具有高质量生态环境作为规划的重要目标,以最佳集镇空间结构为导向进行集镇用地总体布局,努力做到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的统一。

2.2.5 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3 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内容乡总体规划包括乡域乡村体系规划和集镇规划2.3.1 乡域乡村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乡域人口规模;明确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3- -目标和发展措施。

2、统筹规划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3、划定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4、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乡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乡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5、提出乡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整合的具体安排,构建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三级体系;预测集镇和乡域各行政村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集镇功能,划定集镇建设用地范围。

依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应对位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主要包括茨坪街道、茅坪乡和井冈山自然保护区)内的村庄人口实行调控。

其中,茨坪、小井、下井、茅坪等逐步缩小人口规模,减少对风景资源破坏的影响;大井、上井、桃寮、朱砂等应适当增加人口规模。

居民点规划要尊重现有的乡村格局和脉络,尊重居民点规划与生产资料以及社会资源之间的依存关系,没有重大理由不得迁并村庄。

6、提出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原则要求和分类管理措施,重点从空间格局、景观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提出村容村貌建设的4- -整体要求。

7、确定高速公路、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路在乡域的线路走向,按照公路设计相关标准确定公路的等级和控制宽度。

规划农村公交线路,确定公交站点位臵。

8、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乡域交通站场的等级和功能(客运、货运),提出其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

确定加油站、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批发市场和物流点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

9、确定乡域供水方式和水源(包括水源地(含供水主干网)和水厂的选址和规模),预测乡域用水量(包括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并按规范规划布臵供水主干次管网。

10、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主要能源供应方式;预测乡域用电负荷(包括工农业生产用电、生活用电),规划变电站位臵、等级和规模,布局输电网络;确定燃气供应方式,提倡利用沼气、太阳能、水电等清洁能源。

11、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垃圾处理目标,划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式。

提倡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处臵方式。

根据需要规划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中转设施,确定其位臵和占地规模。

12、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污水处理目标,划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式。

优化、确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和规模,并布臵排水主干管网;缺水且有条件的乡可进一步实施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独立系统,提出污(废)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措施,并布臵中水管网等。

13、确定乡村粪便处理的方式和用途,鼓励粪便资源化处理。

实施集中处理的,要根据人口密度和运行管理能力等规划5- -处理设施的位臵和占地规模。

14、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镇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配臵公共设施,安排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集贸市场等7类公共设施的布局和用地。

15、以中心村为防灾减灾基本单元,整合各类减灾资源,确定综合防灾减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排涝、防台风、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灾减灾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集镇必须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16、位于井冈山自然保护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乡(包括鹅岭乡、柏露乡、茅坪乡、黄坳乡和长坪乡),应参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相应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2.3.2 集镇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分析确定集镇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集镇人口规模。

2、确定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人均用地指标。

3、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居住、公共设施、生产设施、工程设施、道路交通、仓储、绿地等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4、确定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划定道路红线,明确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确定广场、停车场等道路交通设施的布局与用地安排。

5、确定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等各项市政公用工程系统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用地布局和界线,明确各类管6- -线的位臵、管(线)径,并进行管线综合。

6、确定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安排、建设规模与标准。

7、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控制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8、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9、提出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环境卫生与防疫系统等防灾减灾的要求与措施。

10、确定旧集镇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集镇的综合功能。

2.4 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7- -第三章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3.1 主要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造、保护)的数量、职能和规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3.2 规划原则3.2.1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3.2.2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并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臵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3.2.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

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3.2.4 延续特色,保护环境。

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历史文化传统。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山地、丘陵、平原等不8- -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臵,突出地方文化和生态特色。

3.2.5 尊重民意、科学决策。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3.3 村庄的类型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可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及旅游型三大类。

3.3.1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3.3.2 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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