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盘锦港总体规划(2016年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盘锦港总体规划(2016年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09•【字号】辽环函〔2017〕445号•【施行日期】2017.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盘锦港总体规划(2016年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盘锦市港口与口岸局:2016年12月23日,我厅在沈阳市组织召开了《盘锦港总体规划(2016年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辽河办、盘锦市港口与口岸局、盘锦市环保局、盘锦市规划局、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环保、海洋、规划等相关专业的5位特邀专家,共9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
修改后的报告书于2017年12月6日报到我厅。
根据审查小组评审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一、盘锦港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南部海滨区域,是辽宁省地区性重要港口。
为支持盘锦市“向海发展,全面转型”战略发展,盘锦市港口与口岸局编制了“盘锦港总体规划(2016年修订)”,港口定位为盘锦市拓展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实现城市转型的重要依托,服务临港产业及腹地经济发展,逐步发展成为具备装卸仓储、中转换装、运输组织和集疏运功能、现代物流服务、信息服务、临港工业功能、旅游客运功能、综合服务功能的多功能、现代化综合性港口。
规划范围为盘锦港河口港区和荣兴港区的水、陆域,河口港区仅保留中国石油辽东湾石油装备工业园区及其工业岸线,为海上钻井平台、油轮制造、钻机出口和石油开采和炼化设备制造提供港口装卸服务,荣兴港区分为三个作业区,东作业区以公用码头综合运输功能为主、西作业区以临港工业服务功能为主兼顾相应货类的中转运输功能、旅游服务区作为邮轮港始发港兼顾访问港通能集体工游艇服务功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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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九日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拆迁行为,降低拆迁工作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我市城市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归属各县的土地)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商业和工业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和公建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责任分工(一)拆迁人的确定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城建局办理前期拆迁手续;公益和公建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2.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3.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办理前期拆迁手续的单位为合法拆迁人。
(二)各区及相关部门责任1.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安置和相关信访工作,并确定拆迁安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具体负责拆迁相关工作。
区拆迁办受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拆迁地块的拆迁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土地申报审批手续。
3.市建委负责拆迁地块控规、详规编制及回迁楼建设选址,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推进拆迁工作。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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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专委会成员由市规划委聘请省内城市规划、建筑、区域经济、市政、交通、园林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姓名单位及职务职称邢铭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马廷玉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副院长研究员张立鹏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陈绍军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市政分院给排水所所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严文复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梁成文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书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杨烨辽宁省建设设计研究院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曹辉辽宁省建设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周海波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赵彦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王俊禄辽宁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华天舒辽宁省建设厅规划中心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石铁矛沈阳建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姚宏韬沈阳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晓云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沈北分院院长注册规划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刘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檀星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孙晖大连理工大学城市设计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隽海民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张险峰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副院长教授附件: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二日附件: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规范盘锦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内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盘政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盘政发〔2014〕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3〕30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我市全面振兴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行业、产业、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纽带。
标准的竞争现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形式。
标准化是经济转型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对外贸易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技术手段。
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有力于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社会科学发展;有力于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解决产品标准水平低、企业标准化意识差、品牌技术含量少的难题,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有利于改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和谐发展。
二、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适应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及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我市优势技术领域和支柱特色产业为突破口,不断完善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作用,为提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建设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基地规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建设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基地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盘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建设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基地规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2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十四五”建设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基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粮食产业现状第一节产业基础第二节存在不足第三节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发展目标第三节实施路径第三章粮食产业发展重点第一节打造粮食仓储物流集散中心第二节建设“北粮南运”物流大通道重要枢纽第三节做细稻米加工产业链第四节做优大豆、花生等油料作物加工产业链第五节做实玉米加工产业链第六节做新衍生生物医药产业链第四章主要任务第一节实施粮食安全体系构建工程第二节实施粮食稳产优质工程第三节实施“北粮南运”物流通道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第四节实施贸易平台搭建工程第五节实施品牌标准升级工程第六节实施创新研发转化工程第七节实施服务要素保障工程第五章实施保障盘锦市“十四五”建设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基地规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持续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加快推动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基地建设,对照《辽宁省“十四五”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发展规划》《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盘锦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盘锦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 总则1.1为提高住宅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1.3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的规定。
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5.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一)。
2.5.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二)。
2.5.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三)。
2.5.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作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
3参见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建设单位3.1.1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设计单位3.2.1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施工单位3.3.1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蹇彪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分别划定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乡规划区。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政府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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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14年试行版)盘锦市规划局2014年11月前言2014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提出坚持遵循自然规律和城乡空间差异化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县域村镇体系,统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农村地区的发展已然成为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
为顺利完成盘锦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改善村屯生活面貌,2014年,盘锦结合自身实际和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市建设,坚持“全域、全面、全员、常态、长期”的理念,在全市395个行政村全面实施了宜居乡村建设。
目录第一章总则... PAGEREF _Toc138092319 \h 1第二章村庄布局... PAGEREF _Toc138092320 \h 4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1 \h 7第四章住宅... PAGEREF _Toc138092322 \h 9第五章基础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3 \h 11第六章绿化景观... PAGEREF _Toc138092324 \h 15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PAGEREF _Toc138092325 \h 18第八章附则... PAGEREF _Toc138092326 \h 19附件:盘锦市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促进盘锦向海发展、全面转型,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谐盘锦建设,加快镇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镇村人居环境,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盘锦市发展的实际和《盘锦市市域总体规划(2012-2030)》,编制《盘锦市镇村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1.2.1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4.2《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1.4.3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4.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5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6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小规模、均布分散发展的现状,以国营农场和石油基地为多元化发展基础,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
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5.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突出地方特色。
1.5.5 村庄田园化的原则。
保护村庄自然肌理,突出乡村风情,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1.5.6 尊重民意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
1.5.7 循序渐进的原则。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建设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1.6 村庄建设类型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等多种因素,可将村庄建设划分为整治型(含保护古村)、整治扩建型。
1.6.1 整治型村庄:不集聚或基本不集聚周边其它地区村民的村庄。
1.6.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以现状村庄为基础,适度集聚周边地区村民的村庄。
1.7 不同类型村庄规划要求1.7.1 整治型村庄:在调查建筑质量和村民建房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留、整治、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合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现存比较完好的传统和特色村落,要严格保护,并整治影响和破坏传统特色风貌的建、构筑物,妥善处理好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之间的关系。
1.7.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整治现有旧村的同时,扩建部分应与现有村庄在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社会关系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现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形成紧凑布局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二章村庄布局2.1 村庄布局原则2.1.1 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2.1.2 集中紧凑布局,避免无序扩张。
2.1.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
2.1.4 充分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有利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体现村庄特色,防止村庄布局城市小区化。
2.1.5 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2 村庄布局规划要点2.2.1 街道空间布局。
结合市场需求,引导沿村内道路布置连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形成一条或多条街道空间,提升村庄活力。
2.2.2 组团组织形式。
结合地形地貌、道路网络、村组单元和整治内容,可将村庄划分为若干大小不等的住宅组团,形成有序的空间脉络。
2.2.3 院落空间组织。
积极引导村庄院落空间的建设,可利用纵横方向多进的方式和道路转折点、交叉口等条件组织院落空间,形成村庄空间特色。
2.2.4在主要出行方向选择合适位置形成村庄出入口,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标志性。
2.2.5 滨水空间利用。
村庄布局应处理好水与道路、水与建筑、水与绿化、水与水、水与产业、水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的优势。
2.2.6 与地形的结合。
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对村庄布局的影响,顺应地形走势布局,地形的坡度应不大于25%,同时必须避开洪涝、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
2.2.7 生产辅房布局。
在满足卫生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小型家庭生产可以户为单位分散布置,大规模生产可在村庄周边地区相对集中布局,以适应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
2.3 村庄布局一般性模式2.3.1 村庄布局基本模式2.3.1.1 集中式布置模式2.3.1.2 开敞式布置模式2.3.2 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2.3.2.1 平原地区模式2.3.2.2 水网地区模式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3.1.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设施。
3.1.2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2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原则3.2.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规模应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和产业特点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2.2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村民方便使用的地方(如村口或村庄主要道路旁)。
根据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其布局可以分为点状和带状两种主要形式。
点状布局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带状布局应结合村庄主要道路形成街市。
3.2.3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体系3.3.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2建筑面积计算。
3.3.2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
表3.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3.3.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结合经营者住房合理设置。
经营性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 3.2执行。
表3.2 经营性公共建筑建设规模(超市、浴池)3.4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方式3.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点3.4.2 公共建筑排列方式第四章住宅4.1 住宅建设原则4.1.1 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4.1.2 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
4.1.3 住宅建设应根据主导产业方式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建筑类型。
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4.1.4 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科学、舒适的生活方式。
4.1.5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立面材料尽可能使用当地自然材料以及可持续材料。
应使用当地的材料进行墙体装饰,传递地域特色;立面形式要符合当地居民对于住宅外形美观的追求,促使住宅样式的多样性,避免“千宅一面”;立面色彩应符合当地的文化讲究,以及现代的审美观。
4.2 新建住宅建设要求4.2.1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08 m2。
4.2.2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4.2.3.1住宅平面设计原则: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应保证不少于两间卧室朝南;厨房及卫生间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平面形式多样。
4.2.3.2 住宅风貌设计原则: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充分运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4.2.3.3 住宅庭院设计原则: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
4.2.3.4 住宅辅房布局原则:根据村民的生产方式不同,配置相应附属用房的(如农机具和农产品储藏间、加工间、零散的家禽饲养等),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住户庭院灵活布置,或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组织布置,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并符合村容整洁要求。
4.2.3.5 住宅层高要求:层高2.8~3.3m,不应超过3.3m,净高不应低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