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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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结合本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

三收取发票及收据的规定

1.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时,应向收款单位

及时索取发票,包括商业零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发票等。

2.如果是付保证金或押金,应收取保证金(或押金)收据。

3.如果收款方是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是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款收据。

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

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四开具发票及收据的规定

1.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应开具相应的发票。

2.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应开出保证金(或押金)收据;收到集团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的内部往来款,也应开收据,不得开发票。

3.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有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等开票资料,核实证照原件留取复印件,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

5.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

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6.发票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项目内容应与实际经济业务

相符。

7.规定使用专用税控机开发票,或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不允许违规手工填

开。

8.发票(收据)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

姓名及其它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9.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写合计前应划上“○×”符号封顶。

10.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11.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五发票的使用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

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核销、结存等情况。

2.发票应有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会计)和开具人(出纳)

必须分开。

3.发票使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联,票据管理人员(会计)要逐页检查。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

5.空白发票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6.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超出公司在税务局核定的业务范

围。

7.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在税控发票系统里进行作废或冲红操作。

8.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

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财务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9.公司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丢失前未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应凭

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丢失的发票经认证后或已认证的,凭该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抵扣凭证。

10.发票只准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11.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有部门负责人监交。

六收据的使用管理

1.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需求申请,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会计)

保管和发放,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结存等情况。

2.(出纳)领用时应检查收据是否连号,各联是否完整无缺。

3.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后同意方可加盖印章。

4.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联,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

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5.会计做账时应在账务处理系统摘要中录入收据号,以便查找。

6.退保证金(押金)时,应收回原先开出的收据。会计在系统中查找该笔保证

金的记账科目,审核保证金是否未退。如无问题,方可签字退款。如果对方收据已遗失,对方应开给我公司遗失收据证明,声明引起的经济纠纷由其自行承担,并开给我公司内容为“收到退回保证金”的收据。

7.会计应每月结账前,将本月所开的收据号从金蝶账务系统中引出排序,检查

是否有断号现象,如有断号应检查该号码的收据是否作废。以此方法检查可防止开收据而未入账等违规行为。

七行为责任

发票管理中发生下列行为和职责事故的,本单位应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1.业务人员利用假发票或与实际不符的发票进行报账的舞弊行为。

2.业务人员不提供真实情况和情况不明要求财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

成款票不符的失职行为。

3.取得外来发票报账时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行为。

4.私自涂改发票的行为。

5.财务人员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事后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财务人员对发票不进行严格审查,接收外来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报账,造成不

良后果的行为。

7.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未按发票使用管理要求,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拆

本使用、发生丢失、损毁发票,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它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由财务部及企业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规定自总裁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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