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真实性:可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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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

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

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是可以做遗嘱鉴定的,具体的鉴定程序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遗嘱的鉴定错误。

一、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当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就需要找相关的机构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在正式鉴定后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在于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如果遗嘱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则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鉴定处理,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鉴定后发现遗嘱不符合相关有效条件的,则不可以发生继续效力。

法律对遗嘱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遗嘱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遗嘱效⼒是如何规定的问题1⽗亲⼝头将财产给予负责赡养的⼦⼥,其他⼦⼥是否还有继承权?我们兄弟姐妹共七⼈,有⽼⽗亲⼀⼈,⾃⼰⼀⼈单住.不幸的是,前⼀个⽉⼀晚上,⽗亲屋⼦失⽕,⽗亲冠⼼病发作晕倒在屋内,⽕势太⼤,⽽来的消防车⼜没有⽔,当时已⽆法救出.这场⽕把周围⼏家邻居的房⼦也都烧毁了.但公安局在勘验过现场后,只得出结论说是⽕先从我⽗亲家起的,具体原因还不知道.由于近⼀年多来,都是我⼀⼈在照顾我⽗亲(其他⼦⼥竟看都不来看⽗亲⼀眼),住院看病吃药护理,也都是我⾃⼰花的钱,⽗亲⾃⼰以前的积蓄已经所剩⽆⼏.三个⽉前我由于买房还差些钱,⽗亲知道后,拿出⾃⼰的⼀张⼀万元的定期存单,把他的⾝份证⼀并拿给我,说因为我的照顾所以这些钱都给我,⽽且叫我不要声张,别让其他⼦⼥知道.现在⽗亲过世,我的兄弟姐妹们知道这钱后,就问我要,说是要⼤家分才对.我想问,这⼀万元钱应该由我⼀⼈继承,还是应⼦⼥⼀起继承?还有,现在那些邻居向我们索要赔偿,说是我们⽗亲有责任赔偿?那么我们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且若我继承了那⼀万元,是否就要以这⼀万元做为赔偿,还可能涉及我⾃⼰的个⼈财产吗?谢谢各位了!解答分析⾸先,如果你是继承这⼀万元,您⽗亲虽然表⽰过将这⼀万元给您,因您的⽗亲当时不是处于"危急情况下",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头遗嘱的规定,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这⼀万元。

其次,如果将这⼀万元看作是您⽗亲赠与您的,对于赠与合同的事实存在,您有不可推缺的举证责任。

如果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以证明赠与合同的有效存在,这⼀万元就只能作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您作为应义务较多的⼀⽅,理应较他⼈多分。

如果你能有"住院看病吃药护理"各项收据的话,这1万元可以不视为遗产的,可以说是你⽗亲给你⽤于⽀付他的医药费,这样解释在法律上是成⽴的。

第三,⾄于您是否有责任赔偿邻居的损失,要看邻居是否有证据证明您⽗亲对⽕灾的发⽣存在过错。

代书遗嘱遗嘱持有人举证范文

代书遗嘱遗嘱持有人举证范文

代书遗嘱遗嘱持有人举证范文尊敬的法官大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我是[遗嘱持有人名字],今天我来向您举证这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就像我要给您讲一个条理清晰的故事一样。

一、关于遗嘱订立的背景。

您知道,[立遗嘱人名字],也就是订立这份遗嘱的人,在他生前是一个心思很缜密的人。

他当时为什么会想到立遗嘱呢?那是因为他有自己的一些财产,像他辛苦积攒的房子啊、还有一些存款之类的。

他就想啊,这些东西得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分配,这样他才放心。

就好比一个厨师,他精心做了一桌菜,想把每道菜分给不同他在意的人。

二、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

1. 在场人员。

这个遗嘱是由[代书人名字]代书的。

这个[代书人名字]可是个很靠谱的人,他是[立遗嘱人名字]的老朋友,而且还是个文化人,字写得漂亮,脑袋也清楚。

当时在场的除了代书人,还有[见证人1名字]和[见证人2名字]。

这两位见证人就像两个公正的裁判,他们都是[立遗嘱人名字]信任的人,和我们家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就是纯粹来做个见证的。

就像一场重要的比赛,有运动员(立遗嘱人)、有记录员(代书人),还有两位公正的评委(见证人),大家都在为这个重要的“遗嘱赛事”而聚在一起。

2. 立遗嘱人的意愿表达。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名字]那可是神志非常清醒的。

他坐在他最喜欢的那个旧沙发上,把他的想法说得明明白白的。

他先说他的房子,他想把房子留给[具体受益人名字],他说这个[具体受益人名字]一直照顾他,就像他的贴心小棉袄一样,他觉得房子留给这个人是最正确的选择。

然后又说到存款,他要把一部分存款分给[其他受益人名字],因为他觉得[其他受益人名字]在他困难的时候帮过他,他一直都记在心里呢。

他说话的时候声音虽然有点颤颤巍巍的,但是每一个字都说得很坚定,就像他对这些事情已经思考了很久很久。

我感觉他当时就像一个将军在部署他最后的战略,把他的财产“士兵”分配到他认为最合适的地方。

3. 代书过程。

[代书人名字]呢,就认认真真地把[立遗嘱人名字]说的话都记了下来。

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导读: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来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的方法一般都是直接进行司法笔迹鉴定。

若是有继承者否认此遗嘱的真实性的,此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举证了自书遗嘱,并不能当然的认为该自书遗嘱即符合证据的三项基本特征。

即,举证自书遗嘱的一方应当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对方当事人对涉案自书遗嘱存在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反证。

据此,对自书遗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举证自书遗嘱的当事人而非对方当事人。

实际上在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争议中,如果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其关键是寻找到被继承人的签字样本。

而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在很多情况下,举证自书遗嘱的当事人可能通过笔迹鉴定的形式认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自书遗嘱,法院可以根据异议人的主张进行笔迹鉴定。

二、自书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怎么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怎么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怎么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导读:不需要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只有谁提出立遗嘱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由权利人进行证明立遗嘱人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立遗嘱是无效的。

一、怎么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不需要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只有权利人以立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才需要举证证明。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证明书格式

遗嘱证明书格式

遗嘱证明书格式1. 什么是遗嘱证明书?遗嘱证明书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制作的一份文件。

当遗嘱持有人去世后,遗嘱证明书用于证明遗嘱的存在和内容。

2. 遗嘱证明书的基本格式遗嘱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包括以下要素:(1) 标题遗嘱证明书的标题应该明确表明文件的性质,例如:“遗嘱证明书”或“遗嘱确认书”。

(2) 引言遗嘱证明书的引言应该包括以下信息:- 遗嘱持有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遗嘱起草日期;- 遗嘱的起草地点;- 遗嘱的内容概述。

(3) 遗嘱证明部分遗嘱证明部分应提供以下信息:- 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陈述遗嘱签署的过程和遵循的法律程序;- 遗嘱持有人的意愿和意图;- 遗嘱的签署日期和地点。

(4) 证人声明遗嘱证明书应包括至少两个证人的声明,证明他们作为遗嘱签署的见证人并确认遗嘱持有人具备签署遗嘱的完全行为能力。

(5) 签名和日期遗嘱证明书应包括遗嘱持有人、证人和公证人(如适用)的签名和日期。

3. 注意事项在编写遗嘱证明书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使用清晰简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词语;- 遵守法律上的规定和程序;- 保持遗嘱证明书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4. 结论遗嘱证明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可用于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遵循上述的基本格式和注意事项,可以编写一份合适的遗嘱证明书。

注: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遗嘱证明书的格式和要求可能根据不同的法律管辖区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编写遗嘱证明书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其符合本地法律要求。

遗嘱检材样本不充足,无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

遗嘱检材样本不充足,无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

遗嘱检材样本不充⾜,⽆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汪少兰与李⼩道于1981年4⽉15⽇登记结婚,在双⽅登记结婚前,李⼩道名下已育有李⼀、李⼆、李三三名⼦⼥。

汪少兰与李⼩道结婚后于1982年10⽉14⽇共同⽣育⼥⼉李四。

李⼩道⽣前系第三⼈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职⼯,2010年1⽉18⽇,李⼩道和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第⼆分公司签订了《住宅租约》,取得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村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李⼩道在⽣前⽴有遗嘱,房屋归汪少兰所有,但李⼀、李⼆、李三三名⼦⼥不配合办理⼿续,为此,汪少兰诉⾄法院,李⼀、李⼆、李三三名⼦⼥对遗嘱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要求对遗嘱进⾏鉴定,鉴定机构收件后,认为检材不⾜,要求各⽅再次补充,但是各⽅也⽆更多检材,鉴定机构只好退件,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律师解答:如认为遗嘱不是⽴遗嘱⼈所写,应当由异议⼀⽅申请笔迹鉴定,确认遗嘱上的笔迹是否为⽴遗嘱⼈亲⾃书写。

如果证明遗嘱上字迹与⽴遗嘱⼈笔迹相同或者不同,则结果都较为容易判断。

⽽如果难以鉴定出遗嘱上字迹与⽴遗嘱⼈是否相同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承担败诉责任。

相关案例:1、北京市西城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1493号遗赠纠纷2016年3⽉19⽇章某1去世。

章某1写有⾃书遗嘱,明确表⽰在其去世后,将其所有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均赠与原告,包括房屋和存款。

章某1⽕化后,被告⽴即将涉案房屋换锁,并不允许原告继续居住,故原告诉⾄法院。

对于双⽅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李某向本院提交了章某1⾃书遗嘱,证明遗赠⼈章某1有⾃书遗嘱将其所有的遗产赠与原告。

章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2.章某向本院提交了见证遗嘱及证⼈关某、于某的证⾔,证明章某1留有遗嘱,由章某继承遗产。

李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李某与章某申请,本院摇号确定法⼤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某与章某提交的遗嘱上的签字是否为章某1本⼈所签进⾏鉴定。

遗嘱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遗嘱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遗嘱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遗嘱认证是指遗嘱当事人去世后,有关当局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验证的一系列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遗嘱认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遗嘱认证流程1. 寻找遗嘱遗嘱认证的第一步是找到逝者的遗嘱。

家人和亲友应该尽快搜寻逝者可能隐藏遗嘱的地方,如保险箱、抽屉、柜子等。

同时,可以请求律师或公证员的帮助,以确定是否存在遗嘱。

2. 提交遗嘱找到遗嘱后,立即将其送交当地公证处或相关部门。

公证处将遗嘱复印件放入遗嘱登记册,并由逝者的亲属签署确认。

3. 进行遗嘱认证申请在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后,遗嘱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遗嘱认证申请。

提交材料通常包括逝者的身份证明、遗嘱复印件、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复印件入库证明等。

4. 成功通过初审法院在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遗嘱符合法定规定,则会通知亲属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公告。

5. 进行公告期公告期通常持续30天,旨在给予其他继承人或债权人提起异议的机会。

在公告期内,须将公告内容刊登在当地报纸或其他指定媒体上。

6. 进行遗嘱真实性审查公告期满后,法院将组织遗嘱真实性审查。

法院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并审查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词、书面证明等。

7. 遗嘱认证结果经过审查后,法院将根据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判决。

如果遗嘱被认定有效,法院将发放遗嘱认证证书给相关当事人。

二、遗嘱认证的注意事项1. 及时制定和保管遗嘱遗嘱认证的前提是存在可供认证的遗嘱。

因此,在逝者身体状况较好时,应尽快制定遗嘱,并妥善保管。

可以选择将遗嘱存放在保险箱或将其交付给可信赖的律师或公证人。

2. 遵守法律规定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要确保遗嘱的内容明确、完整,并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签署和见证。

3. 准备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在遗嘱认证流程中,法院通常需要一系列文件和证据,如逝者的身份证明、遗嘱复印件、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复印件入库证明等。

请及时准备好这些必要的材料。

4. 注意遗嘱的公证公证是确保遗嘱真实性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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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真实性:可以举证证明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拿到遗嘱,很多人的第一反应一定是探究遗嘱的真实性,毕竟假遗嘱有较大的危害性,那么遗嘱真实性怎么举证证明呢?
一、遗嘱真实性怎么举证证明
研究此问题,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几类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须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须遗嘱人亲笔签名;须遗嘱人亲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四项形式要件:第一,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第二,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第三,须有落款时间,载明年、月、日;第四,见证人(包括代书人)、遗嘱人均需签名。

3、录音遗嘱,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4、口头遗嘱,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继承纠纷中,要证明这些遗嘱的真实性,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但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二、遗嘱继承范围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合法收入。

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

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三、遗嘱何时生效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

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

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三,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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