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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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劳动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苏州市区和工业园区劳动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一、工作地点和岗位的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变更,其性质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毋庸置疑的。但事前在劳动合同中赋予用人单位的调动权利,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此种约定是否有效要看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此种约定。若担心被认定无效而不采用前述方式,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宽泛、模糊的约定也不乏为一种应对策略。 二、工资标准的选择 标准劳动合同版本中提供了四个选项:“月薪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计件工资制”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1、对加班比较多的企业,建议选择“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的约定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招聘时往往将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各种待遇表述为一个总的薪资报酬标准,劳动者却往往误解为基本工资。对“绩效工资”用人单位操作空间比较大,用人单位可将加班可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要素,因而绩效工资是包括加班工资的,对此应在工资条上予以体现。如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单位可以此进行抗辩。 2、如需选用计件工资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定额”的确定是关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需要作一定的统计工作,保证其确定的劳动定额是本单位同岗位90%的劳动者在8小时内完成。“计件工资制”条款中可增加如下约定:如果劳动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才能完成用人单位确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因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律依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8小时内未完成劳动定额,也不加班完成的,用人单位可扣减相应的工资。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扣减也是有底线的。按照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即使不能完成劳动定额,只要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 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据规定》以五个条文,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第一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也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证据规定》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劳动仲裁证据规则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劳动诉讼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三)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证据规则体系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六)《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七)《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统一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2008年5月1日 第6条举证责任、第37条鉴定、第38条质证、第39条举证责任,共4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统一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 是迄今为止关于仲裁的证据规则最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从第17条至22条,共6条,其中第22条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正式引入仲裁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第六章证据12个条文63-74条 (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日实施 是迄今为止关于仲裁的证据规则最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大部分均可适用,只有个别内容如二审等除外,仲裁没有二审。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调查取证问题; 第三,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 第四,质证; 第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4月30日 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举证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完全是举证责任倒置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完全是举证责任倒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廖志国案情简介 杨某于XX年12月25日到A公司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 元。杨某陈述其非常热爱本职工作,但不知何种原因A公司人事总监王某于XX 年10 月21 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其于次日不需再来公司上班,随后A 公司取消了其门禁卡。杨某于XX 年10月13日后未到公司上班,并于XX年1月12日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 偿金30000元;请求2、支付XX年10月份工资3218元;请求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 天的代通知金5000 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中,杨某让他的同事苏某出庭做证,苏某于XX年11月11日因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争执而愤然辞职。苏某陈述他听到A公司人事总监王某于XX 年10 月21 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其于次日可不再来公司上班。A 公司对苏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苏某与公司有个人恩怨,与本案存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A 公司让人事总监王某出庭做证,王某陈述其从未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不让杨某到公司上班,并称杨某不到公司上班系旷工行为,公司还未对杨某旷工行为进行处理。杨某对人事总监王某的证言也不予认可,称该争议的始作俑者就是王某,且王某现仍在该公司,存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应予以认可。

劳动保护专项合同

劳动保护专项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履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群众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经集体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劳动安全与卫生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有关法规和条例。 2、甲方须及时发放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规定足额提取劳动保护专项经费,不断改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甲方要对职工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活动。 5、甲方要重视安全生产,争做“四无”(无重伤、无死亡、无职业中毒、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企业。乙方积极参与甲方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6、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7、甲方执行十二小时工作制,由于生产经营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协商一致。 8、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定期对女职工、特殊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 9、甲方应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应当告知职工岗位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甲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乙方组织职工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活动。 二、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从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协议期满即行终止,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签订新协议。 2、协议未予以明文规定的事项,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劳动争议中地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目录 摘要 (Ⅰ)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1)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1)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1)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2) (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2) (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4)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4)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5) (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 (5) (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 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7) (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 (7) (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 (8) 参考文献 (9)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

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刘振宁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评析 [裁判要旨] 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受损害一方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情] 原告刘振宁于2007年5月23日从被告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一辆由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型自卸卡车从事运输。 2007年6月6日原告使用该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乡牧北村狼下组时发生机箱爆裂导致翻车事故,导致原告刘振宁、车辆驾驶人崔玉刚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崔玉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嗣后,双方就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赔偿医疗费用、自卸车车架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82546元。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车辆机箱爆裂与翻车的先后顺序即机箱爆裂与翻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货车离合器破碎,电源线断路发生在无照明设施的夜间下坡弯道上,使驾驶人惊慌失措,车辆加速超过临界侧滑速度,导致失控翻落路下。鉴定结论为:货车离合器破碎,电源线断路导致其翻落路下。[审判]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产品的消费者与产品的销售者及生产者间就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纠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机箱爆裂是否是产品缺陷及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二是应由销售者、生产者哪方赔偿损失。关于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原告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原告所购买被告重汽公司所生产的新车后仅十余天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离合器破碎,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为离合器破碎导致翻车,且岫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所发生的事故是单方事故,即并未发现其他外力或者诱因,因此可以认定产品存在上述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原告对于本案中产品存在缺陷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重汽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其未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第二点赔偿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致损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于产品质量致损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因原告及被告重汽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润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使汽车存在缺陷,故原告主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重汽公司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振宁购车款234200元、车架费47500元、医疗费846元、原告刘振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本案讼争车辆返还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判决送达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难点及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得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得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得界定】本解释所指得用人单位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得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企业设立得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得,属于本解释所称得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得,不属于本解释所称得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得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得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得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得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与其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得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与挂靠情形下得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得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与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得用人单位借用她人营业执照经营得,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得一方作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她单位名下得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得,用人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得主体界定】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得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得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得,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得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实施条例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得认定】?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得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人员,双方形成得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得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内退人员,与新得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得,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得,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得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得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不予支持。?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内退人员请求在新得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得,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主题: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日期:20 06 -1 2- 20 9: 5 1: 21 作者: 黄 军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案情: 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万元。某甲提供证据是某乙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某甲称某乙已偿还5000元,尚欠1.5万元。某乙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某乙提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是其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 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1.8万元交付给某乙,某乙认为这1.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万元债务的本 金和利息的。某甲对收到某乙的卖车款1.8万元没有异议,但又称这1.8万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欠某甲另一笔债务的,本案的 1.5万元某乙并未归还,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得到了被告的卖车款1.8万元,原告称这1.8万元并非偿还本案1.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而是偿还被告和其之间另一笔债务的,但原告对此无证据证明,故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认定本案的1.5万元债务已经清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收到了被告的卖车款1.8万元,被告称这1.8万元是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收到了被告1.8万元的卖车款,这一事实并不能使法官确信这1.8万元就是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被告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探析: 笔者认为,由于本案中的1.8万元卖车款是不是用来偿还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这一事实真伪不明,所以必须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证明标准制度来处理本案。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从罗马法时期发展到今天,已经包含了双重含义,即其不仅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谓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我国法律是肯定结果责任存在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首先直观地表现为主张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当事人提供证据总是围绕着其不承担实体上的不利后果而展开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行为必然指向实体权益归属,所以,行为责任是以结果责任为前提和基础的,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实质性含义。 所谓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并未建立起科学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般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认为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保护专项协议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八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常见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探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离不开劳动争议的性质,以及国家对劳动争议案件纠纷的特殊规定。所以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仅具有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则,而且具有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分配规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1、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是一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即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普通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中加班费争议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其举证责任分配当然适用这两个规则,即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加班费诉讼请求或者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劳动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

般规定。从此,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即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特别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的特点,如果劳动争议案件中仅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必然会导致诉讼的不公平,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正当维护。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特别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次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倒置的规定。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规定。《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

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1-26 作者:谭小辉律师 石某诉鸦鹊岭鞭炮礼花厂产品责任案 作者:郭娟发布时间:2012-04-17 [要点提示] 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产品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仍然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对“肇事产品”的鉴定结论,产品缺陷仍然可以认定。 原告应该就产品的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只要达到一般人可推定产品缺陷的标准即可。原告就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影响被告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影响法官在本案中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产品缺陷的存在。 [案例索引]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0)夷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21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6月8日。 [案情] 原告:石某。 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 2010年2月13日,原告石某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的岳父母家团年。中午吃饭前,原告之岳父将从牧童村农家店严某某处购买的笛音雷燃放,燃放完之后原告之岳母将其放置在屋外。之后,原告两岁的女儿将燃放完毕的笛音雷弄到烤火的房间内,放置在火炉旁边。下午3时左右,原告之岳母看见房间的炮竹燃了,原告立即跑往房间,抢救当时正在房间的女儿,随后笛音雷发生爆炸,原告眼睛受伤。 原告受伤之后,立即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检查治疗。2010年2月13日到2010年3月22日,原告在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37天,诊断为左眼爆炸伤,左眼角巩膜裂伤,花费医药费10441.76元,诊断证明全休两周。 2010年5月20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后期治疗费约需8000元。原告为鉴定支出挂号费9.5元、鉴定费1200元,两项共计1209.5元。 原告于2010年8月5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与严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8月9日,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 2010年9月8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已经燃放过的烟花送往湖南省浏阳市国家烟花炮竹安全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该中心在经过认真核查后,经过专家讨论,表示对送检的烟花质量无法作出鉴定。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产品质量纠纷则是指因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之诉。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和技巧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和技巧 (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三)用人单位证明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在公示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但实际上在公告栏内张贴是很难保存的,如果是报刊登载可保存登载的报纸。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印制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后要求其签名表示已经知晓。 3、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要求; (2)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 (3)身体患有不宜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书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

正确区分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的正确区分 2000年2月15日,某民政制罐厂(以下简称制罐厂)与黄某某个人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就各种规格型号的铁皮空罐的供货、产品质量标准、单价、数量等进行了约定。2002年,制罐厂起诉黄某某,要求支付未付货款及运费181929元,被告答辩称,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原告并无履行交货义务,因此也无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同年3月14日、4月6日、4月14日向原告发送发货传真,指定产品的规格和数量,原告按被告的指定将货代运发往山西省某罐头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后该食品公司有发一份对帐传真,对部份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未履行交货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被告未作主张,且对原告提供的有关这部份内容的证据予以否认,可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据此,2002年11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护原判。 2003年,食品公司在山西省以产品用户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制罐厂,认为由于制罐厂生产的空罐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其使用该空罐

制造出的罐头食品不合格,被出口商退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制罐厂赔偿。山西省某市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提出的是产品责任纠纷,不同于前述案件中的产品质量纠纷,被告代理人提出的根据一事不二审其不应再受理本案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生产的597#空罐,容积未达合同相对方黄某某要求的200克容量标准,其产品存在明显缺陷,食品公司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产品容积不足缺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这个案件,我们认为需要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食品公司与制罐厂是什么关系? 第二,后一案件的性质是什么? 第三,如何正确区分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 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一食品公司与制罐厂的关系 为方便描述,我们将2002年制罐厂诉黄某某的诉讼称为“货款诉讼”,将2003年食品公司诉制罐厂的诉讼称为“产品责任诉讼”。 在货款诉讼庭审时已查明,被告黄某某是食品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当时原告代理人曾提出该合同的主体问题,应追加食品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供货合同虽是黄某某个人所签,但黄某

劳动合同签订举证责任由承担

劳动合同签订举证责任由承担 The burden of proof in signing a labor contract shall be borne by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劳动合同签订举证责任由承担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本文整理 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 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那么,要证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到底适用哪种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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