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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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

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

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

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

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

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

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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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后亦在陪审法庭中审查 。其他官吏 ,则在陪审法庭中审查 。如果某侯选人不是一个适合担任公职的人 ,就 可以提出起诉并由法院取消他的资格 ”。〔16〕 这实际上是对抽签任职制的十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对官员 的信任投票 。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期中都举行一次信任投票 ,看他们是否称职 。如果这种投票 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员 ,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 ,如有罪 ,则决定他的刑罚或罚金 ,但是如果无罪 ,他即 复职 ”。〔17〕 近代宪政制度中的罢免制和弹劾制均源于此 ;对官员的离任审计 。每个官员在任职期满后 ,还 要由专人查他的帐目和检查他经手的公款 ,如果发现贪污或者受贿 ,就要送交法庭 。如果法庭判决他有罪 一般要对他处以相当于贪污和贿赂款额十倍的罚金 ;对那些滥用权力 、危害国家利益 、侵犯公民权利的官 员由公民大会决定而实施“贝壳放逐 ”。
一 、分权学说的萌芽
研究三权分立必须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因为“远在古希腊就有了类似分权的讨论 。柏拉图 在《理想国 》中所讲的‘混合国家 ’,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 》中论以中等阶层来衡平寡头和贫民势力 的温和民主制 ,都与分权问题有关 。”〔1 〕“古代的政治实践产生了国家机关职权分立理论 ,这一理论被视 为现代国家权力分散配置国家权力的理论渊源 。”〔2 〕古希腊雅典等城邦的民主实践 ,罗马共和时期精妙的 政治设计是最初的权力制约模式 ,在此基础上的古罗马波利比阿和西塞罗创立了早期的分权学说 。这是 分权学说的萌芽 。
当然 ,这种权力的分工是粗糙的 ,远不像现代国家分权制度设计得那样精致 ,这种分权实际上源自雅 典城邦公民自原始社会就有的主人意识 ,他们觉得每个公民都是城邦事务的主人 ,参与城邦事务是他们天 经地义的事 。所以在雅典不仅有分权以制约权力的萌芽 ,还有权力监督的基本制度 。在雅典 ,官员从当选 到卸任 ,都要接受公民的严格监督 。这种监督包括 :对官员的资格审查 。官员“在任职前 ,其资格皆须先 经审查 ”。〔15〕 有无不良的记录 、有无纳税能力 、是否敬父母 、敬神等 。“如 9执政官先在议事会中审查 ,而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在继承先辈们分权理论和权利制衡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和需要,创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突出了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它对英国的政治制度的建设、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完善以及对当今的政治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启示作用。

本文通过对洛克分权学说的阐述,论述了洛克提出的三权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洛克分权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它的局限性。

标签:洛克;分权学说分权理论与权利制衡的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

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和波里比阿提出的权利制衡,这些观点都为后来的分权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17世纪时,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是在前人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学说的。

洛克的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府论》之中。

洛克在书中第一次论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理论。

一、洛克的三权学说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它是一种平和、平等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享有着在理性支配下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渐渐显露出来,并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便让渡出部分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来组建国家。

洛克认为,契约国家的权利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1];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他说:“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利,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2]立法权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它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个限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最高权利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最高权利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宪法分权理论

宪法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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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第一个倡导权力分配的人.
立法权——最高,议会行使 执行权——隶属二立法权,国王行使 对外权——隶属二立法权,国王行使
立法权(最高)
立法权: 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 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不 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戒更 换立法机关。 所以,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到了关二立法权的 掌握问题,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力丌是最重要的问题。 归根到底都是来自二人民的委托。
3、洛克的分权思想深深影响了资产阶级革命, 成为 资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查理· 路易· 孟德斯鸠, 又译夏尔· 塞孔达· 德· 孟 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 1月18日 - 1755年2月 10日), 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 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 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比较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
相同点: 1、目的否是为了限制权力滥用 2、事者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 3、立法权和行政权(执行权)的划分是一致的
丌同点: 1、洛克:对外权——处理契约之外的亊务,根据社会契约 论而得来; 孟德斯鸠:司法权——国内管理亊务的权力,为了制约 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 2、洛克:立法权最高,执行权和对外权隶属 孟德斯鸠: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平等 3、洛克:有分权,但是制衡没有实质性效果 孟德斯鸠:有分权有制衡,但是容易导致三机关相互扯皮
3、排除了个人的随意性。
对外权
对外权: 指解决戓争不和平、联合不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 士和社会处理一切亊务的权力,类似二今天由议会和外交 部行使的部分权力。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

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

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虽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人民可以另立新的立法机关,推翻现存的政府;第三,握有立法权的人在制定法律后,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

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

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

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认为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

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

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

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

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洛克指出:立法权是受人民委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

它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

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

”国家和个人的任何其它权力,都是从它派生并隶属于它的。

执行权归国王掌握。

国王不过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

他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力。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摘要】:洛克作为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论述社会契约论思想和国家分权理论在中外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洛克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出发,论证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质是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二权的分离。

深入探讨了公民社会中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问题。

笔者主要通过简述洛克分权理论的来源和内容,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并对洛克的分权理论作简要的评论等三面着手。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人民洛克发展了一种权力观念,即政治权力不应基于权威而是基于同意。

基于这种理念他首次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

洛克认为,就人类的天性来看,他们是自由、平等而独立的,并且这种状态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办法,就是人们之间形成一个共同体,以达到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

是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和不受侵犯。

从自由状态和社会状态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立法权。

他又进一步论证了立法权应该与执行权与对外权区分开来。

作为西方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分权理论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研究洛克的分权理论对研究近代民主以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洛克分权理论的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产生产的原因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

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有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开始提出了政治统治权利的需要。

而当时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鼓吹“君权神授”的旧思想,他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剧了英国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

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可以看到带有一定的与封建制度相互妥协的性质。

分权学说 名词解释

分权学说名词解释
分权学说最早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他认为国家权力分为行政,外交和立法三块,认为这三大权力不能由一人总揽,行政和外交权归君主,立法权归议会,君主不得违法或废除议会通过的法律,以实现权力分立和制衡。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将这一理论发展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原则,行政权归君主,司法权归法院,立法权归议会,三者互相独立,相互制衡。

三权分立也是目前资本主义国家通用的治国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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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析西方分权学说课程名称:中外政治思想史任课教师:李国安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班级:思政2班学号:222011*********姓名:邓华2014年6月2日浅析西方分权学说邓华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摘要: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建立的理论指导.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权学说的知识.第一部分讲分权学说的起源和概述;第二部分主要讲J.洛克的分权思想;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关键词:西方;政治;分权正文:分权学说是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绊的学说。

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在建立的理论指导。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

一、分权学说的萌芽和概述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代就已萌芽。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可以包含议事、行政、审判三个职能组织的思想。

古罗马政治思想家玻璃比奥斯也提出过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分离和牵制的思想。

其后,古罗马思想家M.T.西塞罗强调恢复元老院尊严和执政官权力,内含立法与行政两种职能分立思想。

14世纪后,意大利思想家马西略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体构想中提出分权思想。

封建社会后期,法国思想家J.博丹明确主张司法权应独立于君权。

古代分权思想主要体现为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上,并且权力划分并不严格。

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对君主的专权深恶痛绝,认为国家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人或一个部门之手,否则会导致政府腐化,使公民失去自由,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

英国思想家J.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各自的分权学说,这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内容。

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分权思想,具有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君主进行阶级分权的色彩,实际上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但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础,将三权分立作为联邦宪法的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德国思想家G.W.F黑格尔认为孟德斯鸠的分权论是机械的,他主张在以君主为核心的前提下,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协调统一。

分权学说在19世纪曾被康有为、梁启超等介绍到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孙中山结合中国古代存在过的考试和监察制度,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思想。

分权学说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以及在维护和稳定资产阶级的政治中起过积极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是事务上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能归属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它并不能改变国家权力统一的阶级性质。

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期萌芽,它的实质就是把国家的权力根据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为几种权力,而古希腊时期反对集权与个人,因而把这些权力划分为几部分,让不同的执行机构来掌控权力,而免于造成集权政体。

这也是现代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雏形。

相比较古希腊时代,在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中,有著名的三省六部制,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皇帝拥有极大权力,采用的是个人集权制,尽管像西方那样的有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等权力的分开行使,但仅仅是不同机构来执行,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喜好和开明度。

所以,这里所探讨的分权学说是指西方的分权思想,而不是古代中国权力执行划分的类似分权制度。

二、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开篇中明确提出:“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1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提出分权学说。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负责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1[英] 洛克:《政府论》,下卷,瞿菊农、叶启芳译,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洛克分权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治原则,因为这三种权力中前两种都是与法律有关的,一种是立法,执行权从它负责的内容来看,是对法律的执行,对外权是针对国家对外关系而提出的。

从三种权力的负责内容,它的主体是国家,而没有具体的划分到哪个机构执行何种权力,仅仅是赋予国家的三种权力,和古希腊的分权学说有所不同。

洛克还依据三种权力的归属划分了三种政体,即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

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

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的复合的政体形式。

但是,洛克没有将司法权力同行政权力区分开来,这是洛克分权学说不彻底的一个很重要缺陷。

洛克主张,立法权与执行权应分开行使。

如果这两种权力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这些人就容易受到绝大诱惑,从而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呢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这样,这些人就形成了与社会的其余成员互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因此,洛克主张,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就执行权与对外权的关系来看,洛克认为两者可以联合在一起。

执行权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洛克清理了菲尔麦、霍布斯等人君主专制的理论,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和契约论,并在此基础上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方式论证了自由、法治、分权等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据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对后来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形成做出了巨大贡献。

洛克的思想通过孟德斯鸠等人传到法国、美国等国家,对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法国的自由思想时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

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2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获得只有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在这一点上,即使是品德也并不可靠。

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正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分权,孟德斯鸠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组成部分;第二部分是制衡,他认为,三种政府权力之间应该彼此制约,已达到一种均衡。

就分权来看,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各种各样的权力划分莫不以此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也将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即创制权和反对权。

前者指制定和修改法令的权力,后者指取消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归人民集体享有,但是,人民直接参加立法活动会有诸多不便,他建议采取代议制。

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它既包括领导军队、维护公共安全等对内权力,同时也包括宣战,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防御侵犯等对外权力。

为了提高国家处理事务的效率,孟德斯鸠主张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

司法权是裁决私人纷争、惩罚犯罪的权力,主要涉及到审判、调节纠纷等权力。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成员选自人民,存续期视需要而定。

司法权依据法律被动地行使,只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行使司法权,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被告人与法官处于平等的地位,他甚至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法官。

在权力的归属上,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几乎时时需要处理急速的行动,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因此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立法权则需审慎的考虑,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因此,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些。

三种权力的划分并不是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孟德斯鸠对西方政治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2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思想做出的最大贡献在于他还提出了权力相互牵制、相互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思想。

孟德斯鸠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国大革命的第一阶段即是以他的学说为政策的基本原则的,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确认,“凡享受权利而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即以孟德斯鸠的分权与政治自由的基本理论为蓝本。

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领袖均熟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主张,美国宪法就是以其分权理论为指导原则而制定的,美国宪法也是分权理论第一次在实际中的应用。

不但如此,孟德斯鸠明确提出并论述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

结语:分权学说是古希腊时期提出的关于国家权力的划分的学说,经过了历史和思想家们的不断努力,分权学说成为了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政权的重要理论,这也是我们研究西方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本文仅仅是对分权学说作了一个简单的概述,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对于分权学说产生的根本,以及为什么会在古希腊时期产生,为后期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所用,在本文中没有讨论,但对于这些内容的研究是一个难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学术界对这方面的研究应该也有很多,给予了我们了解分权学说一个丰富的平台,对于分权学说感兴趣的,就应该不断的去研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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