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论文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招聘了张某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年终奖。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年终奖?2.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3.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三、法律适用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应支付张某年终奖。
2.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存在问题,张某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公开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此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四、裁判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旨在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
因此,乙方不能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议论文】遵守法律法规

【议论文】遵守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和规范,它的存在与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人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从自身做起,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和繁荣。
首先,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它不仅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并尊重法律法规,这是履行自己对社会的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利益的一种表现。
其次,遵守法律法规能够维护社会秩序。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稳定,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
如果每个人都不遵守法律法规,那么社会秩序将变得混乱不堪,犯罪率将大幅增加,各种矛盾和冲突也会不断出现。
因此,遵守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只有它才能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
再次,遵守法律法规能够促进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建立起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公正性评判机制,将人们的行为和责任联系起来,倡导各类行为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因此不仅可以促进个人的行为规范和健康成长,还能促进个人的创新能力和自我提高,从而让个人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最后,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开创社会和谐平稳的局面。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建立起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体系,才能促进各经济部门、群众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从而达到社会和谐平稳、共创和共享的境地,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总之,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只有全社会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推动社会的长足发展。
我们要从自身做起,积极践行法律法规,从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法律案例论文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王某在夜间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1)盗窃罪的主观方面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其主观方面符合盗窃罪的要求。
(2)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夜间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秘密窃取现金500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3)盗窃罪的客体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的现金5000元属于被害人李某的合法财产,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求。
3.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的现金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结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判决。
同时,本案也为类似盗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议论文】遵守法律法规
【议论文】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强制执行,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不仅是为了自我保护,更是为了维护社
会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举止,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基石。
如果
每个公民都可以随意违反法律法规,那么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所有的一切都将无法正
常进行。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一种负责。
遵守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如果每个公民都能
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呈现出一种有序、和谐的状态。
而一旦出现了大
量的违法行为,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
遵守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
稳定和秩序的重要保障,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不
公平待遇或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常有的事情。
而如果我们能够熟悉并遵守法律法规,那么就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利益。
只有在
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我们才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也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受到不法侵害。
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法律问题的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校园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大学生在校园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关键词: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法律对策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在校园内,一些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各种法律问题频发。
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影响了大学生的个人成长,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对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校园法律案例分析1.案例一:大学生校园盗窃案某高校学生甲在宿舍内盗窃同学乙的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
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案例二:大学生校园侵权案某高校学生丙在校园内驾驶自行车与同学丁相撞,造成丁腿部骨折。
经鉴定,丁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在校园内驾驶自行车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导致与丁相撞,造成丁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案例三: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案某高校学生戊向同学己借款5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
到期后,戊未按约定还款,己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戊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中,戊的行为构成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
法律法规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探讨了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方式及例外情形,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二、案例简介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1)继续履行: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在此过程中,李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金,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在本案中,李某因赵某违约遭受的损失与违约金相当,故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若赵某拒绝支付违约金,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其违约而无法购房的损失。
3. 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赵某能够证明其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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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之招标投标
黄翠娥
厦门理工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系(361024)
E-mail:704316270@
摘要:本文给出了
关键词:招标投标、违规、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中图分类号:
1.引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
厦建建〔2005〕5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7〕116号)
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补充规定
厦建建〔2008〕8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
厦建建〔2009〕36号 2009-07-22
2.系统介绍
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这种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就特定建设项目诱引多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作为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自身情况拟定标书参与投标,然后由招标人以法定方式开标决标,选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有关合同。
2.1招标的规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2.2《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3招标方式的限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行公开招标。
不适宜或不可行的,方可采用邀请招标,但事先须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3.1投标行为的要求
(1)保密要求
(2)合理报价
(3)城市信用
3.2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限制、非法干涉)投标、规避招标、假招标、转让中标项目、骗取中标、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等。
4.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建建〔2007〕116号)
第二条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以下简称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将以经审核合理低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定标方法。
前款所称的经审核合理低价(以下简称合理低价)是指招标人以其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进行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确定的工程合理最低价。
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补充规定(厦建建〔2008〕8号)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
“政府投融资的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适用本条规定。
”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确保人员到位
5.工程合同的签订
5.1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2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问题
1)符合项目的整体目标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目标
2)积极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
4)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既要讲究诚实信用,又要在合作中有所戒备,防止被欺诈5)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
6)加强沟通和了解
6合同纠纷疑难解答之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书的,招标人是否可以取消其交纳的保证金?
【解答要点】:招投标买卖属于竞争缔约的买卖,在招标人经过评标确认中标人后,合同成立。
中标人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违约,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交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日)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7.总结
厦门市的招投标现状
(1)对业主单位貌似没什么特殊要求。
只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就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就可以.
(2)对代理机构的要求是:具备承接招标工程项目规模的相应资质条件(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且未被停止执业资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还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3)对投标企业的要求:
1、具备法人资格
2、财务、信誉、履约能力:
(1)至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近一年内无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至投标截止之日未处于被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期限内。
3、市场准入资格:
(1)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同时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任务)状态。
(2)非本市注册的投标人还应在投标前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备案,且应保证在投标截止之日其资质备案处于有效期内
仅限于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招标的市场准入资格: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投标人2010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必须为BB+及以上级别。
对非本市注册的投标建筑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要在建设局备案才可以开展招投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