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论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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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关于法律建设作文

申论关于法律建设作文

申论关于法律建设作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因此,加强法律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法律建设要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是法律建设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要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总结和梳理,及时修改和完善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法律条款。

同时,要注重多方参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此外,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全民参与法治建设。

其次,法律建设要加强执法和司法监督。

执法是法律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要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和公正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法律建设要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法律建设的核心要求。

要加强司法独立,保障法官的审判权威和司法公正。

同时,要加强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护,提高司法公平的公信力和效力。

此外,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最后,法律建设要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合作在法律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要加强国际法律交流,吸收国际经验,借鉴他国的法律制度和做法,促进我国法律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规则制定,为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正做出贡献。

总之,法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法律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始终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

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

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篇一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14条,其中一共有6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

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14条)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

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17、18、19条)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

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

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20、22条)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

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

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

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

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

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

(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建筑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建筑企业经营运作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

国家工商局和*虽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内容不全,对权责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签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

例如:发包方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账务结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体系和管理**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对管理环节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而且对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存在钻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

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白话文○(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况,缺少必要的**和**机制。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关系。

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

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和总保证作用。

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

不注重合同履约,必然影响企业形象,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三、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一)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建筑法规重要性作文

建筑法规重要性作文

建筑法规重要性作文你知道吗?建筑法规这玩意儿啊,就像是建筑行业的超级英雄,虽然它没有披着红披风到处飞,但它的重要性可一点儿都不含糊。

咱先说说建筑法规为啥像个“紧箍咒”吧。

想象一下,要是没有建筑法规,那些建筑商们可就像脱缰的野马,想怎么盖楼就怎么盖楼了。

他们可能会为了多赚点钱,把楼盖得像个纸糊的玩意儿,偷工减料那都不叫事儿。

比如说,本来该用粗钢筋来支撑大楼的骨架,他们就偷偷换成细的,就像给一个大力士吃减肥餐,还指望他能扛起一座山呢,这不是开玩笑嘛。

没有建筑法规的约束,楼的间距也会乱套。

可能你早上一推开窗户,发现对面那楼就像个大怪兽一样,脸贴脸地瞪着你,阳光都被它给挡住了,你想晒个太阳都难,这日子可咋过呀。

再讲讲建筑法规是怎么当“保护伞”的吧。

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来说,建筑法规就是那个保证我们能住在安全房子里的大保镖。

当我们走进一座大楼的时候,我们不用担心这楼会突然塌了把我们给埋了,因为建筑法规规定了这楼得按照严格的标准来盖。

从地基开始,就得打得稳稳当当的,就像给大楼穿上了一双超级结实的靴子,让它能稳稳地站在地上。

建筑法规还管着消防设施呢。

你看那些楼道里的灭火器、消火栓,还有安全通道,那都是建筑法规要求必须有的。

万一哪天楼里着火了,这些设施就是我们的救命稻草啊。

要是没有这些规定,那着火的时候我们就只能像热锅上的蚂蚁,到处乱转,最后被浓烟给呛死了。

从城市的角度来看,建筑法规也是让城市变得美观有序的大功臣。

你想啊,如果没有法规,城市里的建筑就会五花八门,毫无秩序。

今天这儿盖个奇形怪状的大楼,明天那儿又来个歪歪扭扭的房子,整个城市看起来就像个大杂烩,乱七八糟的。

但是有了建筑法规,城市的建筑就像是一群听话的孩子,排排站得整整齐齐。

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都划分得明明白白的,高楼大厦、小洋楼、四合院都在自己该在的地方,城市看起来就特别赏心悦目,就像一个精心打扮过的大美女。

对于建筑工人来说,建筑法规也是他们的保护神。

建筑法律案例及分析论文(3篇)

建筑法律案例及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建筑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法律;拖欠工程款;案例分析;法律意识一、引言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在建筑市场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程款、合同纠纷等。

本文以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为例,对建筑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但甲方却拖欠了部分工程款。

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方是否构成拖欠工程款,以及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3. 案件分析(1)甲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拖欠的工程款。

五、启示与建议1. 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浅谈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建议摘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

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

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一、概述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对工程建设法规的学习和探讨显得至关重要。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便是基于这一背景,全面深入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涉及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对于培养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 简述论文写作背景,阐述工程建设法规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与此工程建设法规作为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地位也日益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工程建设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不仅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更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写作本论文的背景在于,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飞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与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行业发展的需求。

工程建设法规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法规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有序化程度,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法规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防范和减少工程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工程建设法规对于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的深入研究,梳理其发展历程、体系框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工程建设法规的完善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2. 概括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全面分析和探讨工程建设法规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的深入研究,旨在增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解,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研究也意在发现现行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法规完善和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证参考。

通过本研究,还希望促进工程建设行业与法律的深度融合,为构建法治社会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助力。

202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通用 (2)

202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通用 (2)

202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通用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业主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的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

1.5 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

1.6 工程周期:_________________。

1.7 工程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8 工程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2.1 甲方将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交给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全部工作。

2.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2.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质量问题等责任。

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减少工程量。

2.5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3.1 本工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

3.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施工方案和报价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作为首期款;(2)中期款:在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中期款;(3)尾期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尾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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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论文课程:建筑法规班级:建筑工程管理1402班学号:**********学生姓名:***任课老师:徐玉凤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看法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

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

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

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

我国《招标投标法》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和监理方面职责的缺失等等。

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

二,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

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政府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

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因政府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

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并且部门职能交叉,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

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

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

信用体系不完善。

第三部分,招标投标问题解决的对策首先,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

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 (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同时,要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第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

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

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与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

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意义第一部分,对建筑监理的理解。

首先,何谓监理?按照我自己对它的理解就是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其中监理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客体,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前提,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其中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

第二,现阶段我国监理制度的特点(1)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2)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3)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和为承建单位服务,而我国的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具体内容略)第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部分,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我的思考。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

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

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向完善和成熟阶段。

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

第二,一些建筑监理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不够达标,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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