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天津城建大学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学号工程建设法规—论文建筑工程环境质量问题学生姓名班级成绩指导教师陈烜土木工程学院2013年6月 17 日建筑工程环境质量问题摘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温室效应加剧、臭氧层破坏、土地沙漠化、森林滥砍滥伐等等。
在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中,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日趋严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建筑业飞速发展,因此,在发展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国更该重视建筑工程中环保问题,为我们的自己节省更多的资源,使建筑为了环境而建造,建筑为了环境而发展,建筑与环境共生,本文主要提出应加强环保和建筑工程的有机融合,并探索出一条双赢的“道路”!关键词:环境;建筑工程;双赢引言在现代化程度极高的今天,环保已经成为人类所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而建筑工程作为一个人造的社会技术系统,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成为工程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人们越来越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及其最终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建成环境友好型的工程!一. 环境问题与建筑工程的关系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人们一直以不同的集团生活,人类从穴居时代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化城市生活,其中经历了很多的困难并一步一步克服下来。
人类在这个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慢慢学会了利用自然所赋予的资源并改造了自然,创造了今天灿烂辉煌的建筑文明。
当我们走到现代化程度极高的今天,相伴而来的却是严重的环境问题,温室效应加剧、臭氧层破坏、土地沙漠化、森林滥砍滥伐等等,我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被破坏。
在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中,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是很重要并严峻的一部分。
建筑工程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在各个阶段都对环境产生巨大的破坏和污染,对自然资源能源的过渡消耗和浪费,对地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和废物污染等等,不胜枚举。
现代社会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建筑工程活动,而自然环境又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为环境和建筑工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发展和谐社会过程中必不可少。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第四讲中,讲到“建设工程承包中,禁止行贿受贿”,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合法的“居间行为”。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分析,阐述了居间活动的定义、性质及法律效益,论证了居间行为的鉴定方法和主题,做出了居间行为的性质认定,法律效益和主体问题的结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居间行为正文:一、案例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
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
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
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
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建筑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建筑企业经营运作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
国家工商局和*虽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内容不全,对权责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签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
例如:发包方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账务结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体系和管理**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对管理环节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而且对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存在钻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
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白话文○(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况,缺少必要的**和**机制。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关系。
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
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和总保证作用。
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
不注重合同履约,必然影响企业形象,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三、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一)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

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在建筑行业中,也离不开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一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确立,是建筑行业安全的保障,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是建筑行业得以稳固提升,规模逐渐增大,质量逐渐增强的必要条件。
本文对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帮助。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
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
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
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
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
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
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正文:一、案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课论文要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课论文要求本课程为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专业的选修课程,因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内容较为广泛,为使学生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本课程以提交结课论文的形式进行期末考核,具体要求如下:一.论文题目范围本课程结课论文题目可按如下章节所包含的知识点拟定:♦模块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模块2 建设许可法规♦模块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规♦模块4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模块5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模块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模块7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模块8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二.论文命题及内容要求:要求同学按照以上章节题目自行拟定个人论文题目,但不应直接将章节题目作为论文题目。
论文内容主要为对本课程相关内容的理解,可以以具体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论述,也可根据课程所学内容谈谈对这门课程的认识,可配合图片、表格来进行论述。
三.论文字数及相关要求:1.摘要:300字以内;关键词:3-5个;正文:不少于2000字。
2.排版要求(参照附录格式):标题:宋体2号加粗作者信息:宋体3号摘要、关键词:楷体3号正文:宋体3号参考文献(如有):楷体4号行距:1.5倍行距四.考核标准1.陈述客观、清晰,不超过本课程所学内容;2.有自己的理解,严禁下载、抄袭,如有雷同(正文部分60%以上相同),所有雷同论文均为不及格;3.排版整齐、清晰、层次分明;3.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
五.论文提交时间:2019年12月27日前,统一发送电子版至各班班长处汇总,文件名为:1班(2班)+学号+姓名。
班长收齐后将打包文件发送给任课老师。
附录:格式模板标题18地隧1班※※※摘要:本文拟从项目管理的“四大控制”的四个方面,根据课本及课外资料中学习到的一点粗浅认识来谈谈项目管理的方式,以达到知晓项目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项目管理进度管理成本控制项目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管理工作,在众多前人总结的经验中,做好“四个控制”即可管理好一个项目。
浅谈建筑法规论文

浅谈建筑法规论文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核心课程,其涉及内容广、综合性强、集理论性与实践性为一体,对培养学生在建设领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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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规论文篇一摘要:《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中一门重要的课程,其教学任务是在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解决建筑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目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教学和社会的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建筑法规问题教学模式改革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53-01《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
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
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 《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教学方法单调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
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
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
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
浅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论文

浅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逐渐增加,对建筑主体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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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篇一:《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课程建设和创新》摘要: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课程是高职院校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
在多年的任教过程中积极开展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与建设,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有机结合,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教学效果显著。
关键词: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和劳动力最密集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将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多年来我不断研究探索教学内容与课程开发改革,按照“以用定学,学以致用”的原则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追求更高的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行为准则,建立“课堂学习培养法律文书起草能力、施工现场培养解决工程法律纠纷能力”的课程改革思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积极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内容的组织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建筑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的主要作业程序为主线,按各项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组织教学内容,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集成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目标课程教学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学”“会”“懂”和“知识”“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设计了以下目标: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2.具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遵守、应用法律法规能力;3.教学过程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实务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个人的综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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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1998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
实施10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
但由于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法》本身在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再加上《建筑法》条款本身过于抽象而缺乏操作性等缺陷,致使《建筑法》在如今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法问题对策
一、建筑许可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主管部门未能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把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关。
《建筑法》第八条提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往往忽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至关重要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单位(业主)按“要求”交纳规费后,即核发施工许可证。
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表现在:作为弱势的承包单位(施工企业)被迫垫资、工程款支付无法得到保障(严重的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数年后,承包单位无法收取工程款),从而发生“三角债”、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客观上将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单位。
②从业资格许可监控欠力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但事实上,主管部门未能严格把关,且对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的从业资格监管存在松严偏见。
常常出现高资质的单位承接的任务,由低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
普遍注重对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审查,放松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尤其是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欠严谨。
在现实活动中,存在无证监理、一证多挂的现象。
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理三低”现象——职业技术素质低、职业道德素质低和职业待遇低。
此外,因设计、勘察单位的设计、勘察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增加工程成本的现象也经常出现。
对策:
1、提请修订《建筑法》,或出台《建筑法》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为的规定。
2、主管部门应把“建筑资金已经落实”作为建筑工程主项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3、实行建设单位(业主)对工程款的支付保证制度,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灭“拖欠”现象。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不够,直接导致工程造价管理失控,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业主)未能依法招标,恣意压价,“合理低价”其实根本不合理。
非科学违法压价,势必迫使施工方在材料选用、工艺应用等方面有所顾虑。
②发包方恣意肢解工程,迫使总承包方单位“分包”,不仅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而且损害了总承包方的利益。
肢解工程再分包,往往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了总承包方。
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私下交谈,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
随着工程招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招标人意图满天过海,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逐渐减少。
于是,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意图通过假招标,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④市场封闭,地方保护。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发布招标信息。
这些信息大都在当地媒介上发布,且不少地区都有保护本地企业的倾向,在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过程中或明或暗地设置一些限制条款。
⑤招标办法不完善。
招标单位和管理部门在贯彻招标制度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也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这些办法在投标以本地为主或数量不多的情况下非常适用,但对于一些大型工程或特殊工程,参加投标的企业范围更广,素质差别更大,原有的办法就有可能暴露出的漏洞和空子。
因此就应针对工程特点采取更加严格和切合实际的招标办法,控制各种违规行为。
对策:
1.理顺监督管理体制。
2.健全工程风险管理体制。
3.提高招标机构管理水平。
4.强化招投标备案制度。
三、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①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②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
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
③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④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
三控、两管、一协调。
,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⑤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这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对策:
1.法规制度的完善。
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3.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薄弱,执法力量不够,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力,对重复发生的事故没有深入研究,专项治理。
②施工企业领导重生产轻安全,企业安全保证体系不完善,各项责任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十分薄弱,致使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施工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低,安全意思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
③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施工现场存在大量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对策:
1.强化安全意识。
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2.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 张必掌.《建筑法》实施现状与对策探讨.2008
[2] 龚建锦王曾迪.建筑工程招标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今日科苑.2010.(4)
[3] 陈飞 .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建设监理. 2005
[4] 高胜跃.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建筑安全.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