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与村委会的寄生性关系及其对当代农村法治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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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也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文明。

随着农村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抬头,农村宗法活动大行其道,宗法的、封建的、迷信的与现代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东西充斥其间。

宗法观念与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是矛盾的,民主要求平等,宗法讲究阶层等级;民主要求人民主权,表达个人意愿,宗法讲究少数权威。

在这些原则上,宗法和民主表现出强烈的冲突,严重地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建设。

宗族活动和家族文化使族人对家族文化的认同感大大加强,使农民的个体社会化镀上了厚厚一层家族化的色彩,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具有潜在的政治后果,它的消极影响不仅仅影响农村的政治走向,而且影响到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二) 经济上的影响在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重新抬头的地方,宗法活动频繁。

在宗族的组织下,族人对修谱溯宗、整坟祭祖、盖祠堂、游神赛会等宗族活动表现出极高的热情。

这些活动往往耗资巨大,如果这些巨额资金用来发展经济或者公益事业,则可以产生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虽然宗族承担了一定的经济互助功能,但是它带有小农经济明显的封闭保守特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从根本上与开放创新、民主自由的现代生活不相适应。

三、消除宗族势力影响的对策马克思说:“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

”[ 3 ]43 - 44纵观中国历史,宗族作为农村一种传统的自在组织,主体上是一种经济形态,农村社会的组织形态和管理体制不管怎样变化,农村的宗族组织总是顽强地生存着,宗法组织活动始终没有停止过,成为农村社会的一个基本特质。

解决农村的宗族问题,单靠农村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有外在力量的推动,要消除农村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影响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关于家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一)

关于家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一)

关于家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一)论文摘要:家族势力是以家族为依托形成的一种既定的合力,对于农村社会建设有着促进的一面,但也有不相符合的一面。

要正确认识家族势力的影响,并注意客观的、合理的引导,使之在农村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共同富裕。

论文关健词:家族势力;农村社会;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特别是中国乡村小农经济的影响源远流长,宗族影响非常大。

在中国的农村,村治不可避免地受到家族势力的掣肘。

农村宗族有组织性、排他性、非科学性等特点,对于农村社会发展既有着有力的促进作用,但也带来一系列不利因素。

本文拟对家族势力与农村社会的影响问题做一探讨。

一、家族势力的形成及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因素分析所谓家族就是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按照一定的规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所谓家族势力,就是以宗族为依托形成的一种既定的合力。

(一)家族势力的形成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形成的条件之一是血缘被地缘所取代,即社会分工、交换和生产必须冲破血缘的羁绊,开始按地区划分社会组织。

但是,在我国早期国家的形成时期,地域理念并未彻底冲破血缘的束缚,这使得我国的国家形态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血缘与人伦的色彩。

家族是我国农村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形态的一种反映,其对农村社会成员的影响是巨大的。

家族或者宗族的深厚基础在于,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形成于血缘这样一种先赋的社会关系之中,相对封闭的世居和人们在生活中的联系强化了家族意识和家族观念,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

(二)家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因素分析在农村“两委”选举中,家族势力是不可忽视的,其家族成员中,那些经济条件较优越、各方面素质较为优秀者便会竞选村干部。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多数会选择本家族成员作为村落的领导人。

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下面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利益因素。

在农村,本族人如果在本村中具有领导地位,在决策中就有可能更多地考虑本族人的利益。

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

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隧雹匿啊■莲l釜:.竺竺墅!f叁箜!圭塾金亲族时村昌自治的影响与时策姜文清摘要近些年来,宗族逐渐成为乡村社会中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宗族势力的复兴必然给正在推行中的村民自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民自治的进程。

如何遏制、消除宗族势力的负面影响,加快乡村民主化进程是我国村民自治中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本文拟从分析当前宗族势力复兴表现与现状入手,逐步探讨宗族势力复兴的原因,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最后提出正确引导宗族发展,推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关键词宗族村民自治文化传统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86—03宗族又称家族,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利益群体。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国家政权的扶植,乡村中的宗族势力一直以来是我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质,因此我们把它称之为文化传统并不为过。

20世纪中期,由于社会主义政权的高度整合和政治冲击,我国基层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

宗族势力的影响有所减弱。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国家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宗族势力又有一定规模的复苏,且在农村社会影响显著,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当代乡村宗族势力复活对我国现阶段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又有何影响?我们又如何应对宗族势力的复活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这些关系着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影响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宗族势力复活的表现(一)在修订族谱方面族谱是一个宗族强化族人认同感、维系宗族完整的重要工具。

其作用如北宋理学家张载所言“管理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事立法。

”当前复兴的宗族势力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动员族人力量续族谱,借此以寻找光宗耀祖的闪光点,激发和凝聚族人的力量。

各宗族的修谱活动规模一般都十分浩大,他们往往联系一县或几个县的同姓共同修谱,动员了庞大的社会力量,有的地方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

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的研究——以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龙市村为个案

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的研究——以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龙市村为个案
பைடு நூலகம்
从情感依赖到情感中立的转变近代中国国权不下乡宗族作为乡村治理的主要形态承担了乡村日常管理保护互助等职能宗族成员红白喜事考学生子莫不倚仗宗族因而宗族无论在实际功能还是情感寄托上都具有重要位置修族谱建祠堂更成为凝聚宗族情感的重要事项并且传统民宅结构基本上是一人独占一间兄弟聚在一幢本家挨成一排这种独特的建筑结构使得以地缘血缘为基础的独立乡村宗族社会有了稳固的地理基础

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农村宗族与村民自治

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农村宗族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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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浅谈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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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摘要:为您整理了管理科学论文浅谈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希望帮助您提供更多想法。

 改革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显着的变化。

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沉寂了近50年的农村宗族活动逐渐复活并呈迅速蔓延趋势,成为嵌入村民自治的重要变量,对乡村治理和农村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拥有共同祖先的同姓亲属群体,宗族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

在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中,宗族制度对农村的整合和控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而言,宗族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的隐形组织,虽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有时却比正式组织更具有影响力:本文试图就宗族因素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影响做些初步探讨。

 一、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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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改革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显着的变化。

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沉寂了近50年的农村宗族活动逐渐复活,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谈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作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拥有共同祖先的同姓亲属群体,宗族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

在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中,宗族制度对农村的整合和控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而言,宗族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的隐形组织,虽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有时却比正式组织更具有影响力。

 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为农户提供了简单公共产品,宗族组织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和威望等需要创造了资源。

因此,合理地利用宗族组织可以大大降低农村社会的运行成本,对村民自治具有积极作用。

 1.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给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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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宗族势力影响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原因及对策

试论农村宗族势力影响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农村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日益凸显,这不仅是因为宗族情结的存在,更关乎经济利益的争夺。

宗族势力通过利益交易和权力争夺,逐渐蚕食基层政权,导致基层治理失效。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建立现代社会制度,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有效遏制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不良影响,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宗族势力、新农村基层政权、农村基层治理、宗族情结、经济利益、改革、法治建设、现代社会制度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是一个长期存在并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宗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影响逐渐凸显出来。

传统的宗族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些地方政权运行的隐形规则,影响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这种影响不仅限于政治层面,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

研究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深入剖析其原因,提出有效对策,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农村改革和加强基层治理,如何应对宗族势力的干扰和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必要对农村宗族势力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宗族势力影响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原因及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宗族势力在农村社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对基层政权的控制和影响不容忽视。

宗族势力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如权力寻租、腐败蔓延等,影响了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研究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乡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加强对农村宗族势力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农村基层政权的运行机制,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

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内容提要】在1999年直选前,村干部的选任虽然通过乡政“任命”或“指选”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完成,但还有另一只“看不见的脚”在起作用:宗族通过实力原则、裙带传承、亲缘网络等方式影响村治权力的分配。

由于宗族背景的不同,村干部所享的权力分量及其工作方式与方法也受到影响。

因此,宗族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基础性权力资源,它正在以新的机制和方式影响着村治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并与国家权力发生着互动。

【关键词】宗族/村治/乡政/权力分配与运行/治理精英【正文】本文拟依据对50个观察研究村的资料[3],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鉴于笔者已另文研究1999年村民直选中宗族因素的作用问题[4],本文研究所设定的时间下限为1999年直选发生前宗族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状况。

应当说明的是,此前选任村干部的体制主要是“任命制”与“指选制”,权力掌握于乡政[5],因此,本文在很大程度上又涉及到乡政在任命村干部时对宗族因素的考虑。

一、农民与乡干部如何看宗族与村治权力分配的关系表1乡干部、村干部与村民群众对宗族与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关系的看法单位:%附图略这也就是说,如果按乡村干部特别是乡干部的看法,宗族势力对村治权力的分配有着较强的影响力,为此乡政府在安排村干部时也不得不迁就之;而如果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就更有可能出现宗族势力干扰与操纵村政的局面。

但按村民群众的看法,宗族的影响并没有那么严重。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哪一类看法更切近实际呢?以下各节细叙之。

二、村干部的宗族背景如前所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宗族是村干部出任的重要背景之一,其主要论据即看村干部的姓氏归属。

如“中国村民自治研究”课题组在吉林黎树、河北迁西、河南许昌、山西临猗、福建新罗与湖南临澧6县60个村对村干部所作的姓氏背景调查表明,村干部中以大姓居多,尤其是村支书中大姓所占的比例最高,在“民选”的村主任中大姓的比例达60%(详见表2)[6]。

家族势力对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影响及对策

2 0
风险的能力在下降 , 在处理公共事务中维护个体利 益 的需 求在 上 升 。个 体农 民对 利 益 的追 求 使 原 有 的宗 族组 织受 到进一 步 冲击 , 为 了在市 场 经济大 潮
冲击 下寻求 新 的安全 感 , 为 了在 新 的社 会 治理模 式
下求 得利 益最 大化 , 农 民 自觉地 以传 统宗族 文化 为
家 族 势 力对 农 村 公 共 事 务 治 理 的影 响及 对 策
冯立刚 , 姜 文静
( 1 . 河 北 工 程 大 学 科 信 学院 , 河北 邯郸 0 5 6 0 3 8 ; 2 . 河 北 行 政 学 院 公 共 管理 学院 , 河 北 石 家庄 0 5 0 0 0 1 )

要 :随着现代村 民 自治 的推行 , 在农村 出现 了村党支部 、 村委会 、 经济组织 、 社会组织 、 家族势力等 多种力量 管
理公共事务的局面 , 其 中家族 力量 不容 忽视 , 迫切需要发挥政府 的主导性作用 , 把 家族力量 纳入有效政策 监督和管 理 的范围, 对家族 的活动和运作加 以规 范和指 导, 对农村家族势力进行控制和 引导, 以塑造 社会 公共事务 治理的 良
性秩序。 关键词 : 家族; 农村 ; 公共事务 ; 社 会 治 理
社 会 中实然存 在 的一 种 社会 力 量 , 维 护 农 村稳 定 、
我 国是 一个传 统农 业 国家 , 漫长 的封建 制度把 农 民牢 牢地 绑定 在土地 上 , 使 得人 们一 旦在 某个 地 方 定居下 来 , 就在该 地 繁衍生 息 , 世 代相 传 , 形 成 了 家 族聚 居 的村 落 社 会 生 态 。这种 家族 的物 质性 存
在学 者研 究 中 , 宗族 与 家族这 两个 概念 共 同使 用, 多数 学者认 为二 者 是 等 同 的 , 并 将 宗 族 这 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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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第15卷 第4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Aug.2003vol.15 No.4家族与村委会的寄生性关系及其对当代农村法治之影响雷海峰(西北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村委会因其在乡级政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农村中最主要、直接的“权力”组织机构。

从理论上说,它应是现代法治进驻农村的重要载体,对村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内容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有些农村村委会很大程度上成为家族势力的寄生载体。

这样现代法治失去了进入农村的依靠,面临着无法深入农村的尴尬局面。

关键词:现代法治;村委会;家族;寄生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575(2003)0420012204 人们对现代法治在农村光明前景津津乐道时,往往自然地寄托于国家,希望国家通过各种强有力的手段,使现代法治进驻农村,吞侵曾统治农村的“落后”法律传统,从而完成法治的“现代化”。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从根本上源于西方工业社会,其所承载的规则、观念、价值与中国农村的规则、观念、价值相去甚远。

它难以凭自身力量迅速占领中国农村,而法治现代化又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而为了尽快的建立现代国家,摒弃“落后”的法律传统,我国近代以来一直着力借助国家权力领着现代法治“杀进村来”。

①以上这种乐观主义法治观的寄望不无道理。

在很长时间里,现代法治在农村的推进是以国家权力为寄托的,但是如今国家权力是否还能担此重任呢?这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旨在考察其中之一部分,即当代农村国家权力组织机构的状况及其对农村法治的影响。

之所以如此,是考虑到国家权力是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载体的,只有借助一定的组织机构,国家权力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在农村生活中的作用。

近代以来西方法治观在农村的深入就主要是以国家权力组织机构在农村的强化进行的,时至今日,国家权力组织机构在农村的现状如何依然对农村法治影响重大。

一国家权力深入农村始于清末民初,那时乡政权和村公会被建立起来,[1](P53-58)此后国家对农村的控制呈日益增强的趋势,这种趋势到建国后,尤其是文革期间达到高潮,国家权力借助人民公社对生产队、合作社直接的人事财政控制渗透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

此间,尽管国家并没有传输多少关于法治的观念(它甚至是忽视、轻视法律的),但凭借不断的教育与“改造”,与中国农村异质、甚至相对立的现代价值观在农村获得其合法性地位,相反,土生土长的传统价值反倒被排斥在话语霸权之外。

因而,这一“无心插柳”实际上为以后法治在农村中的活动开辟领域。

但是历史在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了转向,鉴于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国家权力放松了对农村的控制,从农村相对退出。

时至今日在所有国家权力机构中,真正与农村有着“亲密接触”的就只有乡级政权了。

这样乡级政权成了国家权力传递入农村的最主要的渠道。

而事实上,面对广大的农村,乡级政权往往力不从心,在绝大多数工作中,它不得不借助外力,这个外力就是村民委员会。

收稿日期:2003-03-13作者简介:雷海峰(1978- ),男,湖南永兴人,西北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参见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2年第8期第15~32页,该文中作者描述了应激型现代化国家在推进法治时的一般模式。

在法律上,村委会是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落管理者,它有其独立的地位,无论在人事、财政方面,还是在职能方面,它都不隶属于乡级政权。

但双方的实际需要使两者极容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走到一起。

①在中国的政治环境下,乡级政权虽是一级独立的政权。

但事实上,它更像县级政权的派出机关。

[2](P464—467)因为乡级人大的职能并未得到很好体现,决定乡政权官员去留升降的权力实际也在县级政权手中。

因而,乡政权的主要工作变成执行县政权的决定,或在县与农村之间上传下达。

这样的情境决定乡政权官员往往很难溶入农村,他们对其所管辖的区域来说更多的是一些外来者,因而面对相对陌生的村落,他们明白最经济的方法便是依靠村委会干部,借助他们对村落在信息与感情上的优势开展工作。

现实中,乡级政权的许多工作就是沿着这种方式进行的,一般情况,只要深入农村,如收农业税、执行计划生育、选举人大代表等活动,乡干部们往往都习惯性地找村干部合作。

②而另一方面,作为村干部,也往往因为“面子”③或其他实际的种种便利、好处,④看重与乡干部搞好关系,积极配合乡干部的工作。

正因为双方这种非正式关系的倾向,[3]乡干部与村干部之间形成一种微妙关系,双方相互借重,相应地村委会与乡级政权在农村中纠缠在一起。

两者之间俨然形成一种下级与上级的关系。

这样村委会便成为国家权力、国家意志深入农村异常重要的环节或者说依靠,如果在中央到农村的国家意志的传递链上,没有村委会这一节,国家权力是无法深入农村的。

二既然村委会是现代法治传递至农村的一个环节,那么它的性质如何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如果它被异化,那现代法治将无法深入农村。

为了谨慎对待这一关键性问题,本文将以一个社会文本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展示现实中村委会的真面目,表明家族势力⑤与村委会存在的“寄生性”关系。

[4]⑥在湘南一个自然村落,该村所在县的消费水平略低于西安市。

⑦该村约在清代发端于一个小家族,后该村分为三房,⑧与大部分家族一样,这三房住房、田地相对集中,因人口增多,现在该源于同一祖宗的村落的三房出现分化,俨然成为三个小家庭。

2002年6月,该村村民A 、B 因农田用水发生冲突,A 因在出言不逊,被B 打成头部出血。

事后,该冲突被双方提交给村委会处理,村委会内部对此争论激烈。

有人主张B 将A 打伤,应承担绝大部分医疗费,另有人认为,A 先骂人,“打不过还想欺负人,怪他自己”,主张A 自理医疗费,双方难达共识,经过几天僵持,最后以A 自理费用了结,并由A 作为村委员成员之一的叔叔劝督其接受。

当笔者想就此纠纷的法律问题对当时任副村长的堂兄发表意见时,做为决策者之一,堂兄说道,在村委会中5人,长房2人,二房2人,三房1人。

“现在三房不行了,所以它房上的人(A )肯定吃亏”。

开会时,自己房上的干部都帮自己人说话,“不然你还有什么用”。

堂兄“家族主义”的解释令人吃惊。

但后来继续的追问发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村委会成员一直在三房中分配,有时是2∶1∶1,有时是3∶1∶1,但从未出现过一房空缺的情形。

据堂兄介绍,产生村干部时,如果村民积极性高,在选举时,绝大部分人都推选自己房上的人,而在村民不积极参与此事时,新村委会成员主要依靠旧成员的推举,这时,干部们也很少推举其它房上的人接任。

堂兄还说,村委会在工作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不同房之间的利益分配,他们很少忘记自己的身份,而是或明或暗地照顾自己房上的人,这种偏袒只要不太过分,村里人一般是可以容忍的。

⑨这一结果足以让人惊讶。

但继续的访谈和调查可能更强化读者这一感受,长年来该村委会一般主要从事以下的工作:(1)配合乡级政权的工作,如收农业税、执行计划生育、选举人大代表、帮助通知、宣传有关事宜、有时配合乡干部登门说服教育等;(2)处理村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对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家族出版分析,已引起学者注意,他们从不同的农村调查中得出类似的信息。

如曹锦清著《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黄树民著《林村的故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二章:“家庭历史”。

“房”可能是一个地方性称谓,在本文背景中,同一祖宗的每个儿子的后代统称为一“房”,长子后代称“长房”,次子后代称“二房”,以此类推。

作此比较的考虑有二:一旨在表明该文本并非发生在很落后的农村;二因无准确资料,所以只能在笔者都很熟悉的地区间作比较。

“寄生性关系”这一概念来自李明照《现代视野下的村落家族势力的复兴:寄生性再生长》,载《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第3期,第37—42页.但此处的含义与其稍有不同。

在当代“家庭”复兴中,“家族”一词的含义,很明显我们不能以中国古代的家族标准来衡量。

现代“家庭基本上是按男性血缘蕊系原则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不管是严密还是松散)和具有家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不一定很清晰)的社会群体”与以前那种“仪式化的家族”相比,它是一种“日常生活中的家庭”,参见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庭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83—90页。

熟人好办事,在中国社会中人人皆知,一旦有“面子”、关系熟,实际的便利、好处不胜枚举。

“面子”,在中国社会是一种关于人际关系、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的模糊、通俗且具有包容性的表述。

对此,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8页“村干部———地方性知识的载体”中有较详细的描述与分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在规定村委会与乡级人大、政府关系时用“指导、支持、资助”,“协助”等词来表述,这为两者关系的适应性变化留下了余地。

民之间的纠纷;(3)履行类似于公证机关的职能,如村民买卖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或进行其他一些重大民事活动时作为见证人在场;(4)组织村中的公益活动,如修路、修水利、管理集体财产;(5)组织一些“宗教”活动,①如修祖祠、元宵节祭河神活动、清明祭祖会餐等;(6)此外还有一些活动,如每年的城隍爷生日活动,虽然不是以村委会名义举行的,但事实上,由于村干部一般都是一些热心公共活动,并相对年长的老人,他们往往也活跃在这些场合。

尽管从严格意义上不能将这一活动列在村委会的工作中,但当村干部从事公共事务时,他们往往无形中借助作为村干部的影响力,况且村民很少会刻意对此作多大区分。

对村委会的以上主要工作作些说明是必要的。

从表面看,在第(1)项中,村委会履行了与国家权力目的一致的职能,但实际上,村干部往往对此抱有一种两难的心态。

一方面,他们认为协助乡干部工作是维护非正式关系的必要条件,有时甚至没有意识到,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堂兄即是如此)。

另一方面,由于村民对收农业税、计划生育等普遍反感,为维护村落日常的“人情”关系,他们对此类工作不愿太积极,怕引起村民的非议。

所以,对这一类工作,村干部一般是“假积极、真消极”。

此外,对于第(2)、(3)项工作,主观上的愿望可能会使我们希望在这些活动中,村委会会按照国家法律处理问题,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却是传统的社会规则或习惯,即使有些在外人看来,与国家法律要求是一致的,那也是碰巧国家法律与农村中的某些习惯、规则重合了。

可见,该村委会无论是就成员的构成,还是主要工作,表面上,与国家法律要求有某些一致性,但如果我们站在家族主义角度看,就会获得另一种强烈的印象:村委会实际上成为传统家族势力寄生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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