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01•【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1日证监机构字〔1999〕9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于4月下旬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点),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和范围本次考试面向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可依据《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相应的资格证书。
具体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涉案人员或涉案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暂不受理);(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连续从业经历,包括专职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工作经历;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证券部的工作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所等专业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岗位的工作经历。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同等学历。
可报考的人员包括:1998年首批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1998年3月31日前成立、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营业范围中含有证券类咨询业务、但尚未取得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下设证券研究部门符合报考条件的现职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诚实守信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勤勉尽责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平对待客户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客户利益优先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低要求第三章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第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第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该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和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二条合同应载明声明与保证条款:甲方已经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合同应载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第四条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合同应约定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期间委托代理权限不得超出以下范围: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六条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所服务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第七条合同应约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3、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1、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第八条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乙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2、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3、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第九条合同应载明,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合同应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合同还应约定,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的情形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第十一条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合同应当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还应当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 2、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3、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文本份数等事项。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实际得分93份单选题1.协会应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203. C 304. D 402.执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于每月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3.协会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153. C 204. D 304.协会须亲自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5.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6.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所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协会处罚。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7.《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制定的。
回答:错误1. A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正确答案应为A)2.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C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8.()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回答:正确1. A 中国证券业协会2. B 中国证监会3. C 从业人员所在机构9.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0.协会每月()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回答:正确1. A 52. B 63. C 84. D 1011.对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不可以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2.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3.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责令改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范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
范等
与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以及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证券法》、《证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许可法》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
1、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专业资格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高管任职资格相关规定+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4、内地与香港人员资格相关安排
三、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1、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增强资格管理通知+保代管理通知
2、资格考试办法+考试改革通知
3、培训纲要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规范》
《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相关法规体系如下图所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中证协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4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我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委员会的运行实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经第五届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现发布实施。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2、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草拟自律规则,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四)设计执业检查方案、工作底稿,对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五)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六)总结、宣传行业实践;(七)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自愿性、专业性和代表性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03.01.26
•【文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1月2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
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
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年检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