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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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22•【文号】国海办字[2010]824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82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一、区域管辖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各单位职责,规范数据资料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2、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为了明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工作中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海域管理司负责全国系统业务化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海省、市海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业务化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为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业务上对海域管理司负责,并接受海域管理司领导;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网管中心”)按分工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监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10.31•【文号】国海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国海发〔2011〕5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规范》。

该规范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局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督察工作,保证海洋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海洋督察的工作效率水平,推进海洋督察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海洋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海洋督察员在本级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督察工作。

第四条海洋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洋督察工作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联合与独立、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联合督察是指,海区分局与本辖区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海洋督察委员会对重大、突发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实行挂牌督办。

具体程序是:(一)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海洋督察委员会批准。

(二)以国家海洋局名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完成督办事项,并将督办结果报国家海洋局。

(四)国家海洋局应当根据挂牌督办情况和督办事项处理情况,发布督察通报。

加强海监队伍建设推动海洋执法工作

加强海监队伍建设推动海洋执法工作

加强海监队伍建设推动海洋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总队
【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
【年(卷),期】2003(020)001
【摘要】@@ 2002年,中国海监总队在国家海洋局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在国家海洋局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为契机,以加强海监队伍建设和海洋执法工作为目标,全体同志团结一致,积极努力,较好地完成了2002年度的各项工作.
【总页数】4页(P18-21)
【作者】中国海监总队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74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李盛霖
2.用先进的海洋文化塑造一流的海监执法队伍——论海洋文化在海监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及其实现 [J], 董加伟
3.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推动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中国海监总队常务副总队长张惠荣在全国"海盾2006"专项执法行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张惠荣
4.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5.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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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海洋运输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海发[2011]26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11.07.05【实施日期】2011.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1〕2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海洋督察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立并实施海洋督察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海洋行政管理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海洋督察体系是加强海洋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制度建设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部门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着法律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等问题,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国家、海区以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高海洋依法行政水平。

(三)推进海洋督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海域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五)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六)拒不接受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四条海域使用的调查取证可在陆岸检查、巡航监视等执法检查中开展。

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海域使用审批情况;(二)实际占用海域和使用情况;(三)海域使用权人履行海域使用法定义务情况;(四)海域使用违法所得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实际使用情况有关的证书、文件和资料;(二)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海域使用情况,要求其作出相关说明,包括陈述、申辩;(三)进入当事人占用的海域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取证、摄像、拍照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用海行为,接受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环境监测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国家监管中心、同步数据中心、网管中心、中国海监总队: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提升海域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依法实施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对于改进海域管理方式,深化管理内涵,促进科学决策,增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的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6年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省、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服务管理的原则,相继完成了机构体系建立、业务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建设等任务,有序开展了海域使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海域权属数据整理以及重点项目用海跟踪监测等业务工作,为海域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但是,部分地区对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重视不够,系统运行工作机制不畅,系统应用水平不高,未能在海域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为切实加强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责任(一)分级管理,完善机制。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负责系统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监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业务指导。

沿海省、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市两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市监管中心”)负责本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并接受上级监管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明确分工,专职专岗。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应同时分管系统运行工作。

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印发《关于加强海洋

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印发《关于加强海洋

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印发《关于加强海洋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国海发[2015]5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2.27【实施日期】2015.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海洋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5〕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各有关涉海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海洋调查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基础,是建设海洋强国、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重要保障,是提升海洋竞争力的前提。

为规范海洋调查活动,增强海洋调查保障能力,有效服务我国海洋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海洋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5年2月27日关于加强海洋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海洋调查工作是海洋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开发和保护海洋的先导,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海洋调查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基本实现了“查清中国海、进军三大洋、登上南极洲”的目标。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对海洋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全面增强海洋调查工作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建设海洋强国的总要求,以增强海洋调查服务能力为核心,加强海洋调查规划和法规建设,推动海洋调查常态化和周期化开展,优化海洋调查资源配置,推进海洋调查资料共享利用,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开发能力,支撑我国海洋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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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
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09.10.21
•【文号】国海办字[2009]641号
•【施行日期】2009.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
查工作的意见
(国海办字〔2009〕641号)
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单独执法检查),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海域使用、海岛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随着海洋综合管理职能的不断拓展,海洋行政执法任务也更加繁重。

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使海监执法工作分类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行动更加迅速,从而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还可以在每次专项执法行动之前,进行充分的执法必要条件准备,以确保每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效果和质量。

(二)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突出查办案件的宗旨。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查处违法案件为宗旨。

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通过专项执法的组织形式,更加有重点、更加有针对性地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确保在组织形式上将查办案件作为执法的核心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惩处各类海洋违法行为,维护海洋法律、法规的权威,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海监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密切与行政部门的衔接。

海洋行政执法是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执法行动。

针对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从而有效维护海洋开发秩序,强化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是衔接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的有效途径。

二、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形式和重点
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以单独定期专项执法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执法检查为主要形式。

单独专项执法检查的分类及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围填海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为:围填海项目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区域建设用海和高涂围垦用海规划是否得到批准;上述活动是否符合批准的海域使用范围、用途等;施工过程中是否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以及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渔业用海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为: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否符合批准的海域使用范围、用途等;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养殖项目要检查各项环保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三)其他类型海域使用专项执法检查。

其他类型海域使用项目包括:旅游项目用海、跨海隧道桥梁项目用海、透水性构筑物项目用海等。

对上述用海项目的专
项执法检查,可以依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展。

(四)海岛保护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为: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保护海岛生态、形态和资源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有无破坏海岛的行为。

(五)海洋倾废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为:倾倒区和倾倒船是否经过批准;倾倒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六)海洋保护区等生态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生态监控区用海是否经过批准;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有无破坏海洋环境保护的行为。

(七)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是否经过批准;批准的手续是否完备;勘探开发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渤海区石油勘探开发执法检查活动要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八)海砂等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为:是否取得海砂等矿产资源开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得到批准;开采活动是否符合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九)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为:路由调查和铺设施工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按规定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还要检查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项规定是否得到落实。

三、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以海区支队为单位编制,各海区支队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支队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应包括单独定期专项执法检查和单独不定期专项执法检查两部分。

各海区支队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应当于上一年度的12月15日之
前报所属海区总队批准,并由海区总队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

单独定期专项执法检查要按《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原则上每2个月开展一次。

单独不定期专项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同“海盾”、“碧海”、执法示范等执法行动相结合。

(二)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准备工作。

在开展单独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之前,海区各支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调查取证等技术手段准备等。

每次单独专项执法行动都要编制实施方案,并报海区总队备案。

(三)现场处置和违法案件处理。

在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以防止违法证据的灭失。

现场调查工作应最大限度地获取涉嫌违法证据,并通过必要的方式固定证据。

每次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组织开展立案查处工作。

立案查处工作可以按“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处理,也可由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予以立案查处,但移交给省、市、县海监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的查处结果要报海区支队备案。

(四)单独专项执法检查记录存档。

各海区支队要建立单独专项执法检查的记录存档制度。

每次单独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都要进行记录,记录格式文书由中国海监总队统一印制。

每次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海区各支队要将实施方案、执法检查记录文书、音视频等相关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四、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是增强海区支队执法检查能力,提高执法检查效果的有效措施。

各海区总队要切实加强对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科学安排,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二)各海区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的沟通与协调,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应抄送省级总队,必要时请省、市、县级海监机构给予配合。

对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海区总队要充分征求地方海监机构的意见。

(三)各级海监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依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开展普遍检查的基础上,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用海单位的工作造成干扰,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针对有违法嫌疑的用海项目开展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要加强对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海监总队和各海区总队要对各海区支队的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督察工作,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加强。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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