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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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编写本单位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煤矿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并结合煤矿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煤矿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煤矿相关科室应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职责分工分别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职业危害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电网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二条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或修订完善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二)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应急预案名称;评审地点、时间;专家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签名)。

(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结论明确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矿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矿长签署发布;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矿组织相关人员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发布实施的应急预案达到修订条件的要及时修订。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备案

煤矿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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