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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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川财综[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5月27日川财综[2008]31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所涉及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相关收费活动。

二、上述各部门、单位务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规定的清理原则和范围、清理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完成自查清理,及时填写和汇总《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附后,以下简称《情况表》),并附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

三、省级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汇总清理,将填写的《情况表》和有关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四、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单位填写的《情况表》汇总后,并附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高校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执行。

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金额单位:元 收费收入分配
序号
收费项收费对象 省级(含上 标准 市州县 的学校或 交教育部) 机构
60 自愿参加高 中阶段教育 的考生 考生 0.8 60
资金管理


1
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市州县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
缴入财政专户 其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 缴入财政专户 考试每生6元,省级留 2元,市州县留4元 缴入财政专户 自主招生、保送生测 试,高校全额使用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每次
缴入财政专户
7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每次
100
考生
55
45
缴入财政专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每次
80
考生
40
40
缴入财政专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
180
考生
80
100
缴入财政专户 同等学历报考研究生另 收加试科目考试费80元
招生单位
每生
120
考生
120
缴入财政专户
1.报名考务费(包括应用型专业) 2.毕业生审定费 3.免考课程审定费 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 4.转移考籍审定费 5.实验、实习(外语听说)、毕业 论文(设计)答辩费 6.应用型专业命题协调费 1.一级B、一级、二级报名考试费 全国公共英 2.中职学校在校生报考一级B、一 语等级考试 级、二级报名考试费 3.三级、四级报名考试费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每次
笔试70 元/科, 面试280 元/人
考生
笔试40元/科, 笔试30元 面试200元/ 面试80元/人 /科 人
缴入国库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招
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川招考委[2006]4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2
【实施日期】200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招考委[2006]40号)
各市、州招委、教育局、发改委,有关高职学院、中职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会议”精神,加强我省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站在对考生对学校负责的高度,增强服务意识。

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和无计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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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3. 复试程序、时间、地点
(1) 复试手续办理时间和地点:201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犀浦校 区交运楼 504 办公室提交复试资格审查相关材料。
(2) 复试面试时间和地点: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交运楼 412、417、304 会议室。
(3) 复试手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1) 准考证 2)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请在复印件 写上考生编号、姓名和日期) 3) 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带学生证,原件查验后退还) 及一份复印件(请在复印件写上考生编号、姓名和日期)
(2)网页登陆支付 第一步:登录网上缴费平台。
网址:/payment/ 默认账号:身份证号 密码:初始密码为 111111 第二步:选择支付费用。在“费用支付”——>“费用项列表”中选择 费用项。
第三步:支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第四步:打印凭据。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出支付信息打印界面(该 凭据可重复打印,方法为:登录后进入“缴费历史查询”,在“打印订单” 处打印),
体检程序:
第一步:参加复试的考生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上下载《四川省研究生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本 次体检只须进行表格中所列的项目,表格中未列项目不做要求) 、填写相 关信息后用 A4 纸(单页)打印一份并粘贴照片。
第二步:选择在我校医院进行体检的考生在网上交纳体检费(交费办 法及程序详见第六条)。
3. 拟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统考研究生: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5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50%,
拟录取总成绩(满分 100 分)=初试三门课总成绩/3*50%+复试成绩 *50%; 硕博连读生:拟录取总成绩(满分 100 分)=复试成绩。 九、监督和复议

四川理工学院报考点(5114)考研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四川理工学院报考点(5114)考研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考研报名频道为大家提供四川理工学院报考点(5114)2022考研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一起来理解一下(yīxià)吧!更多考研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四川理工学院报考点(5114)2022考研报名现场(xiànchǎng)确认时间现场确认时间(shíjiān)、地点:日期(rìqī) 确认范围确认时间确认地点备注11月6-7日本校考生上午9:00-12:00下午(xiàwǔ)13:30-17:00 四川理工学院汇南校区厚德楼327教室详细安排请于11月2日关注我校现场确认公告11月8-9日社会考生11月10日数据处理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00 四川理工学院研招办(汇南校区行政楼411办公室)报名及现场确认考前须知:1、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那么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须按其所报单位要求选择报考点(详见各招生单位发布的公告,或直接向所报招生单位咨询);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招生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户口在本省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在我省工作但户口未随迁者须提供工作证明。

2、考生在网上报名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和四川省关于网上报名的公告信息以及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发布的公告信息及要求,正确选择招生单位和报考点。

防止因错选招生单位或报考点导致不能参加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3、考生在研招网网上报名时,应真实、完好、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按要求完成报名后,请打印出清单并牢记本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以及在网上报名中生成的报名号。

考生如发现报名信息填写有误,可在全国网上报名时间内,凭学信网账号、密码登录并直接在网上进展相关信息的修改。

收费通知-专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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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通知收费通知范文收费通知范文一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xx年秋季学期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期,初中 40元/生·期。

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对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采取贷款、借款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60元/生。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

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3.伙食费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教辅材料费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无偿代购,按学期预收费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5.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市特殊教育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60元/生。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

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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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7.09
•【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施行日期】2012.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教函〔2011〕543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招生报名考试及资格考试等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高考自主命题、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网上阅卷等实际情况,在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

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相关规
定执行。

三、各种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密、试卷保管、考场租赁、考场工作人员监考补助、评卷、录取和证书费等工作。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各市(州)应充分考虑基层办考的实际困难,保证县级考试机构的报名考试费不得少于国家和省提留后的70%。

五、省教育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各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部门预算拨付使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六、本通知自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教育系统考试考务的各种收费文件(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同时废止。

在此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教育厅应将执行情况报省发改委、财政厅,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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