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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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长农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农发〔2016〕16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6月15日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整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是指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产地准出服务、督促和管理,对实行产地准出的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农产品准出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和日常巡查。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5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5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刘力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副主任:谈敬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蒋新琪省质监局局长成员:杨世芳省发改委总经济师殷林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梁秋松省科技厅副厅长胡伟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刘正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会龙省环保厅副厅长邹永霞省农业厅副厅长吴剑波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周船省商务厅副厅长林安弟省卫生厅副厅长杨平省国资委副主任钟油子省国税局总经济师杨德光省地税局副局长高勇省统计局副局长周森保省工商局副局长江涛省质监局总工程师梁毅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之明省旅游局副局长唐勇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杨国庆省安监局副巡视员姚子珩湖南日报社副总编缉戴民声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巡视员马湘滨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方忠省石油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朱晓燕省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易汉文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杰省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蔡梅春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杨建武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副主任曹一家湖南大学副校长符少辉湖南农业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江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行文,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结束——。

湖南长沙:发布“双十”农业品牌

湖南长沙:发布“双十”农业品牌

湖南长沙:发布“双十”农业品牌近年来,湖南省长沙市政府一直在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升级,着力打造农业品牌,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宣传长沙的农产品,长沙市政府决定发布“双十”农业品牌,旨在为长沙农业品牌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长沙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助力长沙市农业产业的发展。

“双十”农业品牌的发布意义非凡,不仅标志着长沙市农产品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农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这项举措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创新精神,增强他们的信心,推动农业产业的向高质量发展。

发布“双十”农业品牌是对长沙农产品优质、安全、绿色、健康特点的认可和宣传,将为农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提供更广泛的平台,有力地推动了长沙农业的发展和升级。

这也是长沙市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必将对农产品产业的发展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长沙市政府在发布“双十”农业品牌的还将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农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农产品品牌的打造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发布“双十”农业品牌,是一项全方位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市场经营者的共同参与。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为长沙的农产品打造出更有竞争力的品牌,为农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提供更广阔的市场。

长沙市政府希望通过发布“双十”农业品牌,能够为长沙的农产品打开一扇更加广阔的市场大门,也为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这也将为农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多的助力和支持。

在发布“双十”农业品牌的长沙市政府也将不断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和生产者加大农产品的绿色生产力度,并倡导农产品的有机化、健康化和市场化,助力长沙农产品的转型升级。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入选《2015年度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产品的通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入选《2015年度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产品的通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入选《2015年度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
目录》产品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3.16
【实施日期】2016.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入选《2015年度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产品的通报
各市、州农委:
为深入挖掘、保护、培育和开发各地名特优新农产品资源,推进农产品品种改良、品质改进和品牌创建,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5年农业部继续组织开展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编发工作。

编发工作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目录》编发的组织领导工作,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目录》的专家评审、公示、发布、宣传和监管等工作。

省农委委托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目录》的组织、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推荐材料予以审核,共收到各类上报农产品品种139个,经审核上报农业部农产品品种114个,最终由48家单位上报的37个品种入选《2015年度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农业部颁发了入选产品证书。

现将湖南入选
产品通知你们,请你们加强本区域内入选产品的监管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推进湖南省优质农产品的品牌创建和市场推广工作。

附件:入选《2015年度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产品表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入选《2015年度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产品表。

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长农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农发〔2011〕4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局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农业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六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1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1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1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1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2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2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2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2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2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26、《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27、《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28、《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第四条29、《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四条30、《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31、《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32、《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五条3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3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35、《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36、《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7、《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38、《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5项)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2、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3、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4、征用蔬菜基地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行政处罚(共87项)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6、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7、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8、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9、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10、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1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2、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5、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6、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7、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8、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19、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20、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21、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2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23、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24、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25、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26、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27、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28、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29、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30、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1、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3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3、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4、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5、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36、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3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38、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3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40、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3、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45、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46、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47、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4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4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50﹑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51﹑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52﹑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53﹑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54、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55、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56、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57﹑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58﹑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59﹑引入﹑生产经营﹑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处罚种类: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60﹑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61﹑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62、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64、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种类:收缴证书和牌照、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5、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强制报废、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7、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69、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种类:扣押证书、牌照,吊销操作证件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70、经检验、检查发现并告知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71、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72、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73、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74、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消除杂物、排除故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5、驾驶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76、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77、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78、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79、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80、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8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82、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技术合格证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83、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84、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85、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后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全国名优果品区域公用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全国名优果品区域公用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全国名优果品区域公用品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7.08【实施日期】2016.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全国名优果品区域公用品牌的通知各市州农委:为宣传推介我国名优果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成果,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创建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品牌”的要求,农业部决定结合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名优果品区域公用品牌,根据农业部2016年农业品牌宣传推介工作安排和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名优果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组委发〔2016〕3号)要求,我们将在全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农业部给我省确定的申报范围是:柑橘、苹果、梨、桃、葡萄5大类中的柑橘类名优果品,以及杏、枣、樱桃、柿、猕猴桃、石榴、草莓、西瓜、甜瓜、香蕉、荔枝、龙眼、菠萝、枇杷、芒果15类其他名优果品区域公用品牌。

二、申报数量农业部根据全国果品优势区域布局、生产规模和特色优势,共遴选100个果品区域公用品牌,其中柑橘、苹果、梨、桃、葡萄5大类名优果品遴选50个(每类果品遴选10个),15类其他名优果品从申报中遴选50个。

其中给我省核定的推荐名额是:柑橘类名优果品1个;15类其他名优果品4个;每个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的核心生产单位不超过3家。

三、申报条件(一)区域公用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1、产地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产品生产规模大,生产面积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居前十位;3、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保护的区域公用品牌,或具有成长潜力、有望成为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4、区域公用品牌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销售范围辐射10个省(区、市)以上;5、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单位至少有1家是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长政办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指导、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职责划出。

(二)取消已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示范市建设,促进全市粮食生产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现就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广泛开展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政策的宣传,公开征集以下项目:(一)商品粮生产基地认定项目;(二)水稻工厂化育秧设施建设项目;(三)水稻机插机抛作业服务项目;(四)水稻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智能化标杆农机合作社认定项目。

二、自愿申报(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2022年12月31日前在长沙市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具体见附件1)。

(二)申报平台:长沙市农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网址http://118.253.151.173:12300/crowd/index。

(三)申报时间:2023年4月10日9:00至5月10日17:00,到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项目申报。

(四)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平台申报,同时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项目申报纸质材料(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3)。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2.除获得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认证品牌奖励项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院士农业项目和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补助项目外,粮食产业的同一主体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五)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项目:1.未完成市级农业安全生产设施提升项目的;2.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财政补贴项目的;3.被政府监管部门列为失信企业名单的;4.上年度在国家、省、市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检出有国家禁限用农兽药、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5.申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现场或虚假实物等虚假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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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22
•【字号】长农发〔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长农发〔2017〕17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品牌引领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与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新格局的意见》(长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是指由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评选的,长沙市境内具有优良产品质量水平、严格安全管理标准、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广泛市场知名度的初级、初加工、精深加工农产品及休闲、流通等农业品牌。

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第三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全市农业品牌的挖掘、培育、推介、保护等工作;负责制定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办法、指标体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对外发布。

第五条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经营地、农产品及原料主要产地在长沙市境内;
(二)区域公用品牌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已具备商标注册条件,企业品牌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品牌有固定品牌名称和品牌标识;
(三)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AAA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三星级以上休闲农庄;
(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六)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三)消费者投诉率高,有媒体曝光重大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长沙市农业委员会下发知名农业品牌评选实施方案,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送长沙市农业委员会。

第十条长沙市农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资料不完善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长沙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工商、商务、食药监、质监等部门,依据《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长沙市知名农业企业品牌评价标准》、《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标准》,对申报品牌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科学、系统、量化的方法,对品牌综合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综合部门评审及第三方评估结果,形成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推荐名单,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经审定的名单,在长沙三农等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名单。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编制《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对通过认定的品牌,纳入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管理,颁发证书,授予“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

第十七条设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对获得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可授权使用整体形象标识开展宣传营销等活动;宣传资料必须注明获得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并注明有效期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对评为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单位,在申报国家、省、市农业产业项目及参与各级农业品牌评比评奖时优先推荐;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奖补、宣传推广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将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单位纳入市级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库,择优投资。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由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复查。

第二十一条评为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应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每年按规定向长沙市农业委员会报送生产经营、品牌管理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持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证书和整体形象标识使用权,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产生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消费者满意度下降,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五)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的;
(七)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其它暂停情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未获得或撤销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不得使用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和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略)
2、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指标表(略)
3、长沙市知名农业企业品牌评价标准(略)
4、长沙市知名农业企业品牌评价指标表(略)
5、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标准(略)
6、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指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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