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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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农经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公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天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10家企业为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发展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骨干力量,对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区域化、专业化和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等具有关键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坚持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通过订单农业或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带动农户的能力;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企业发展与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关系,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农市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农市发〔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建设,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2024年10月23日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智慧农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加快智慧农业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基本思路。

聚焦智慧农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瞄准农业农村生产管理面临的难点问题,组织实施智慧农业3大行动,通过政策拉动、典型带动、技术驱动、服务推动,形成一批可感可及的工作成果,加快推动智慧农业全面发展,有力支撑农业现代化建设。

工作布局。

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上,加快打造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和基础模型算法等公共服务产品;在产业布局上,着力推动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培育一批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推进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在示范带动上,支持浙江先行先试,探索推广“伏羲农场”等未来应用场景。

行动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上台阶”的工作安排,分阶段推进。

2024年,全面启动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智慧农业重点领域应用拓展、智慧农业示范带动3大行动8项重点任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3•【文号】标委办农[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标委办农[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提高农业综合素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项目申报条件(一)示范区项目原则上围绕大宗作物区域化布局、园艺产品集约化生产、畜牧水产规模化养殖、“菜蓝子”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选项。

(二)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管理基础,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三)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四)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带动,农民积极参与。

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二、项目建设内容(一)示范区建设要以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引导示范承担单位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二)要掌握和了解各环节标准实施情况,建立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机制。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湘农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湘农发〔2015〕88号各市州农业委员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各单位:《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自2011年制定颁布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成熟技术及模式的推广应用,有效地提高了科技贡献率和技术到位率。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农业丰收奖评审,提升评审质量,我们对其中部分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5月11日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贡献率,推动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丰收奖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用于奖励全省在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三条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农业丰收奖的评审工作,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丰收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省农业丰收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方式第四条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单项或综合的农业科技成果及先进技术,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推广项目,每次奖励不超过45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国土资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财金〔2023〕6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6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有关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2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财政引导和绩效奖惩机制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金〔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进行超赔补偿、绩效奖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农经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媒体公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名单附后)为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化同步”发展的重要途径。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龙头企业队伍的骨干,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与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让利于农民,带动农民增收;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产品供给,维护市场稳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优化升级;实施节能减排,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强化品牌建设;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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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农发[2015]8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
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15〕86号)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
为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真正让我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成为国家和省级支持的重点,引领和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包括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新增推荐企业和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淘汰递补推荐企业;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包括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新增认定企业和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淘汰递补认定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第四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其中,有多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集团,
原则上只允许集团公司一家企业申报)。

2.企业经营的产品。

充分利用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3亿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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