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标准等。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标准。
现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进行改造。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照明在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不仅浪费能源资源,还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为了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一、合理规划照明系统为了实现城市照明管理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部门应该制定合理的城市照明规划。
首先,需要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地划定不同区域的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避免过度照明和过度能耗。
其次,要结合城市建筑和景观特点,制定相应的照明设计标准,确保夜晚的城市景观美观大方。
二、加强照明设备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加强对照明设备的管理。
一方面,要提高照明设备的质量标准,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照明产品。
另一方面,要加强照明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设备,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工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照明设备的智能管理,根据需要调节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降低能源浪费。
三、推广节能照明技术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中还应鼓励推广和应用节能照明技术。
传统的高压钠灯和白炽灯等能源消耗较大,产生了大量的热辐射,导致光污染。
而LED照明技术以其高效节能、长寿命、环保无污染等特点得到了广泛应用。
因此,政府应鼓励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使用LED照明产品,推动城市照明由传统照明向节能照明转变。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政府可以借助各种媒体向公众宣传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节能环保的意义。
同时,还应该开展针对城市照明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使其更好地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和运行。
五、加强监督和执法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
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照明管理机构,对城市照明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城市照明管理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是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效率和节能环保的关键。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2005年12月16日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电力、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后,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节能和环保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第八条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和绿地;(四)公园、绿地、机场、码头、车站和城市立交桥等城市基础设施;(五)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六)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施。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成都市有关城市照明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夜景环境,促进学习、科技创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照明,是指以灯具、线路设施、信号控制系统等实施的街道照明、公园照明和室内外照明工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照明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标准及本市标准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城市照明将由成都市发布和实施。
重要的城市照明项目和跨辖区的城市照明项目,须经市局民航局、物资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维修、运行维护以及灯具更新改造等前述城市照明工程,有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经成都市城市照明工程审批机构批准,施工以及上网使用前述城市照明工程。
第六条人们通过申请手续可以新建、扩建、改造、拆除城市照明设施,任何外来公司和个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
第七条进行城市照明设施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当地的建筑规定,施工现场应保证安全技术标准,严禁非法占用街道区地居民道路,遵守有关噪音、污染防治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八条使用城市照明设施应负责维护,定期进行检修,如发现任何不良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以保证安全使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未经审批施工的,成都市发改委责令拆除,恢复至原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以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城市照明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类照明故障和问题。
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照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电力供应,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二、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等因素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布局、照度标准、能耗指标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照明设施的能效和使用寿命。
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满足市民出行的基本需求,保障道路、街巷、桥梁等公共场所的照明亮度和均匀度。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突出城市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避免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三、运行与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考核。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规模和能耗。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林业、文旅、大数据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高耗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照明的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标;(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风貌、人文历史、地域特色和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三)划定景观照明设施的重点区域。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照明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居民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照明方案。
第二章照明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室外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七条室内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照明效果、节能环保。
第八条照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照明能效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能效管理应当推广节能灯具、LED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避免能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合理,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亮度应当适宜,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亮度。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控制和调节应当方便,方便进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照明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使用。
第十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举报照明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照明管理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下架。
第二十三条对于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照明已成为维持城市夜间正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一些城市在照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照明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优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市民提供舒适、安全的光照环境。
二、城市照明管理责任1.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指导、监管城市照明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和标准,做好照明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2. 城市照明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运营维护职责,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市民应加强对城市照明的保护意识,杜绝乱丢乱放垃圾导致照明设施受损等行为。
三、城市照明设计和施工1. 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城市特点和功能需求制定,充分考虑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合理配置照明设备。
2. 城市照明施工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避免对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造成不便。
四、城市照明设备管理1. 城市照明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具备正式产品合格证和质保卡。
2. 城市照明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3. 城市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五、城市照明能耗管理1. 城市照明能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标准,推广使用能效高的照明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
2. 城市照明设备的亮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节,避免能源浪费。
3.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定期进行能耗检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能耗情况。
六、城市照明环境保护1. 城市照明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需要,合理控制光害,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及居民生活的影响。
2. 城市照明设备的使用应采取合理的定时控制和遮光措施,避免光污染。
3.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照明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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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一直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准确有效的照明管理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城市夜间环境,还能提高居民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我市特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照明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照明效果,优化夜间的城市风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坚持"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原则,合理利用照明资源,提高照明效果,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舒适感。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合理安排照明设施的布局和亮度。
第二章照明设计和工程施工
第五条城市照明工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根据具体区域的功能需求合理安排照明设施。
第六条照明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进度控制和质量监管工作。
第七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备案,纳入照明设施管理范围。
第三章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日常巡查、灯具更换、故障修复等工作。
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良好状况。
第十条照明设施的更新和升级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优先考虑节能环保的新型设备和技术。
第四章照明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照明效果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并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破坏、盗窃、破坏照明设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群众对城市照明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建筑照明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确保城市照明工作的有序进行,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高照明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