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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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经典案例——刑法7

731经典案例——刑法7

731经典案例——刑法7「案情」被告人:沙桂泉,男,32岁,江苏省涟水县人,个体运输户,住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富强路1-2-7号。

1995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群山,男,31岁,江苏省涟水县人,个体驾驶员,住涟水县岔庙乡新河村二组。

1995年3月20日被逮捕。

1994年10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沙桂泉、朱群山驾驶“青海湖”牌货车行至连云港市新浦魏跳大桥附近的“亿苑”饭店门前欲停车就餐,与饭店女服务员沈某为就餐与否发生纠纷。

沙、朱二人驾车欲离开饭店时,饭店承包人滕步根冲出饭店,不问情由捡起砖头将货车前灯及挡风玻璃砸坏。

朱群山见状,即将沈某推下汽车踏板,在沙桂泉的催促下欲开车离去。

滕步根见车欲行驶,便跳上汽车右侧踏板,与沙桂泉纠缠、扭打,沙桂泉即拖滕步根一同去报警。

沙桂泉、朱群山在滕步根站在驾驶室外踏板上的情况下,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行至数百米后,滕步根从汽车踏板上摔下。

两被告人明知滕步根摔下汽车,未停车抢救,反以“赶快报案”为由加速行驶。

经过路群众驱车追赶,在市政府门前将沙桂泉抓获,朱群山逃跑。

后朱群山亦被抓获归案。

经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伤者滕步根颅脑损伤,并发蛛网膜下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

「审判」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沙桂泉、朱群山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向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1)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滕步根的违法行为所引起,两被告人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两被告人驾车并非逃跑而是去报案,而报案是正当行为;(3)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桂泉、朱群山因在路边停车就餐与饭店服务员发生纠纷,在被害人站在汽车。

间接故意犯罪案例

间接故意犯罪案例

间接故意犯罪案例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可以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而且主观上愿意接受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故意犯罪则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意图造成某种结果,但是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这种结果,却冒险从事,并且对这种结果表示了不在乎的态度。

在现实生活中,间接故意犯罪案例屡见不鲜。

其中,一些交通肇事案件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案例。

比如,驾驶员明知自己酒后驾驶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但仍然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驾驶员并没有直接的意图伤害他人,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是明知故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另外,一些非法经营和生产案件也可以被归为间接故意犯罪。

例如,一些食品加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故意使用劣质原料或者添加有害物质,虽然他们可能并没有直接的意图伤害消费者,但是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却选择了冒险从事,这就构成了间接故意犯罪。

此外,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的范畴。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故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虽然这些企业可能并没有直接的意图破坏环境,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是明知故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案件,法律也给予了严厉的惩罚。

因为虽然犯罪人没有直接的意图造成某种结果,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是非常危险和不负责任的,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严惩,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涉及到交通肇事、非法经营生产、环境污染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犯罪人明知故犯,冒险从事,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的行为特征。

因此,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

5、马某系某钢厂业务员,已婚,与一饭店女服务 员同居,遂萌发害其妻潘某之心。马某在潘某将 要冲饮的一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想以此毒死妻 子。二日后,潘某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潘 某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 父母死亡。 请问: 请问:(1)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1 答案:(1)某乙对其三次盗窃行为应负刑 事责任。因为某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 事责任。因为某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 (2)某乙应负刑事责任,但不满18周岁, )某乙应负刑事责任,但不满18周岁, 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甲承担刑事责任 ,乙承担刑事责任, 丙不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 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 主体方面,甲已满 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 期。 乙 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对绑架等犯罪负刑事责任。 丙不满 14 , 不负刑事责任。
4、被告人栾某系东北某林业局运输队司机。某日驾驶一 辆“东风”牌大卡车,为朋友去山里拉木材。其时正值春 东风” 季防火期,因其手续不合格,车上未带灭火器等防火器材。 在进山口处,被林业局防火办公室严某拦住。栾某不听劝 阻,一意孤行,企图强行开车,冲过防火站大门。严某见 状站在路中央,严令栾某赶紧停车,栾某不但不听,反面 将严某挤到路边,严某顺势爬上车头,令其赶紧停车。但 栾某认为都是一个单位的严某太不给面子。因此,栾某不 顾严某在其车头这种危险情况,加大油门冲过了防火站, 然后又急刹车,将严某重重地摔在路边,栾某见严某摔下 车后,没有停车,反而驾车奔向山里林场。后严某被人送 往林业局职工医院,严某被摔成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 无效而死在医院。后栾某被人民检查际以故意杀人罪提起 公拆。栾某不服,辩称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斗气想 给严某一点颜色看看而已。 问题: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问题: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刑法案例1

刑法案例1


6、甲乙互殴,甲因受重伤而昏厥,乙怀疑 甲已死亡,将其推到河中,以图销尸灭迹。 甲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 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乙对于甲的呼喊 置之不理,甲因而溺死。 对乙的行为应如 何处理?

评析:乙将甲殴打成重伤,已构成伤害罪。 但在乙发现甲尚未死亡之时,因其先行伤 害行为和推甲下河的行为而产生了救助义 务,所以,应负不作为杀人的罪责,与先 前的伤害罪数罪并罚。

评析:本案中,法院对杨某作无罪处理是正确的, 这主要是因为杨某的行为虽然侵犯到他人的人身 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需要用刑罚 进行处罚的程度。本案中,杨某在处理其妻和潘 某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中,以不冷静的非法手段打 了潘某,又让潘拿5 000元给其妻作离婚后的生活 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违法行为。 而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该行为也并不符合 敲诈勒索罪或其他罪的构成特征。

5、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 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 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 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分钟后, 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 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对张之死,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评析:李与张在争吵中致使张产生服毒轻生的念 头,虽然李没有用语言剌激张某服毒,但是,在 发现张服毒之后,李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并独 自离开了张,致使张在李家中这种特定的环境里 得不到及时的抢救,更进一步陷入了危险的境地, 最终死亡。李某在特殊的环境下负有特 救助义务, 他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导致危 害结果发生,其消极的躲避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 犯罪的特征,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例一:

某日,某市一商店失火,李某途经此处,参加救 火。此时围观群众很多,现场秩序很乱。一些热 心的群众闻讯后也都来参加救火,但由于人多手 杂,没有秩序,反而影响了救火效率。见此情景, 李某高声呼喊:“我是市公安局的,现在大家听 我指挥。”李某站在一个高处,指挥救火,疏导 交通,提高了救火速度。李某在现场连续两天两 夜救火,受到消防队的表扬,商场领导也向他表 示感谢,还给公安局送了感谢信。但经核实,李 某并不是公安局的人。李某本人也到公安局承认 自己冒充公安人员的错误。但几天后,李某却被 辖区公安分局拘留,理由是他冒充公安人员招摇 撞骗。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分析]卞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结合案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合案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49当代思潮结合案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一章 案情介绍案例展示。

甲某系珲春某煤矿矿主,从2007年起经营小煤矿。

2017年5月,珲春市矿务局对市内的小煤矿进行安全大检查,多次要求甲某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消除安全隐患。

甲某多次下煤井检查后自认为是安全没有问题,向矿务局安全部门打报告说按照局安全部门的要求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

2017年6月,珲春地区连续下雨,珲春市矿务局要求煤矿为了安全各煤矿不能下井开采。

但甲某在利益的驱动下仍让工人下井采煤。

因连续下雨煤井顶层压力加大加上立柱以及加承办质量差导致煤井顶层坍塌,造成采煤工人四人死亡。

由案例引出的相关问题。

问题:(1)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说明甲某的罪过形态。

(2)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笔者认为,甲某的行为主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1)矿务局多次要求甲某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消除安全隐患。

甲某多次下煤井检查后自认为是安全没有问题,向矿务局安全部门打报告说按照局安全部门的要求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甲某向矿务局报告说按照其要求更换,但甲某实际上并未更换安全设备,因此,甲某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2)矿务局要求煤矿为了安全各煤矿不能下井开采,但甲某在利益的驱动下仍让工人下井采煤。

在本案中,矿务局的要求使甲某已经能够预见到下井采矿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然让工人下井采矿,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3)因连续下雨煤井顶层压力加大加上立柱以及加承办质量差导致煤井顶层坍塌,造成采煤工人四人死亡。

本案中,死亡人数较多,情节特别严重,考虑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二章 本案涉及的刑法理论概说根据对案例的初步分析,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案主要涉及到的刑法学理论主要在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之间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等方面。

案例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案例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一、基本案情:被告张进强于1998年7月4日下午3时许,驾驶牌照为津A-Y4599东风半挂货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怀彪便上前示意张停车,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被告人离开后出言不逊,刘怀彪令其停车,被告人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世涛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扫帚,躲闪到花池内。

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清洁工崔世杰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开车相其撞去。

崔世杰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被汽车左侧前轮碾压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逃跑时,基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已经预见他人拦车会发生对其人身伤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进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方仍认为,被告人张进强故意向被害人崔世杰撞击,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被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

因被害人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所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据此,检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进强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驾驶半挂货车向拦车的被害人冲撞,明知会发生将其撞死的后果,但其仍放任此行为,导致将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该后果是在被告人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现明显的撞击伤,从而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后被汽车碾压致死与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驾驶经验、货车的性能和行使速度,其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

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

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一、保护法益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生命。

刑法对生命法益采取绝对保护原则,正常人生理与心理有缺陷者、年长者、年幼者、病患者、生命力较强者均受刑法的平等保护,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都是一条通则。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人。

杀害行为必须针对生命处于存续期问的人,才能成立木罪既遂。

人的生命进程存在一个始期和终期,人之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无疑义。

但是,何谓出生,何谓死亡,并非不言自明。

(一)人的始期对于生命的始期,根据从胎儿转变为人的过程,历来有独立生存可能性说、阵痛开始说、部分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的争议。

我国在刑法上仍以心脏死亡作为是否死亡的标准。

此外,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也即活人,时从自然存在意义上认定的。

故意杀死民法上宣告死亡的人、刑法上宣告判处死刑的人,都属于故意杀人。

二、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的“故意杀人”,有人认为是指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有人认为是指故意杀人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这种争议问题的角度值得商榷。

如果认为其中“故意杀人”是指罪名,那么无法解释,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时杀害妇女,也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是指犯罪行为,也无法回答,没有罪名,仅根据一种行为如何给被告人定罪?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应落实到一个罪名上。

合理的思路应当是,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故意杀人”就是指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只要案件事实中存在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14至16周岁的行为人就应为此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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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案例
在刑法中,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犯罪是
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且主观上愿意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而间接故意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的犯罪目的,但是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且不顾后果地进行了行为。

下面就介绍一个间接故意犯罪的案例。

某日,小明在家中发现自己的电脑被盗,于是报警处理。

警方调查发现,小明
的邻居小红在前几天有过一次争吵,而且小红曾多次表示对小明的不满。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小红在盗窃电脑之后将其卖给了一名中间商,并获得了一笔钱款。

在审讯中,小红承认了盗窃行为,并表示自己是因为对小明的不满而做出了这一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盗窃的结果,但是她并没有直接
的盗窃目的,而是出于对小明的不满而进行了盗窃行为。

这种情况下,小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虽然她并没有直接的犯罪目的,但是她的行为却明显地可能导致了盗窃的结果,且她对这一结果采取了不顾后果的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

有些犯罪行为人可能出于一时冲动或者
是对某个人或者某种情况的不满,而进行了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并不是直接的犯罪目的,但是却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间接故意犯罪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了预防和打击间接故意犯罪,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加强社会教
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人们对犯罪行为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从而有效减少间接故意犯罪的发生。

总的来说,间接故意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在司法
实践中,对于间接故意犯罪需要严格依法处理,同时也需要通过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和打击间接故意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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