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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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细则最新版

集团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细则最新版

集团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细则最新版1. 背景和目的集团旨在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实现采购成本的节约、风险管理的提升,并推动供应商关系的优化。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统一集团内采购活动的管理细则。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集团旗下所有子公司、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采购活动。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员工和供应商都需要遵守本文档所规定的内容。

3. 定义和缩写•集团:指集团总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采购:指集团为满足业务需求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供应商:指为集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集中采购:指集团统一组织和管理的采购活动。

•采购管理:指对采购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的过程。

4. 采购流程4.1 需求评估:•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数量、质量要求等。

•采购部门对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需求合理和合规。

4.2 供应商评估和选择:•采购部门负责评估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绩效等,建立和更新供应商库。

•根据需求评估结果,采购部门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发出采购邀请。

4.3 报价和谈判:•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价,并对报价进行交流和谈判,以达成最优的采购协议。

4.4 合同签署和履行:•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正式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

4.5 采购审批和付款:•采购部门提交采购合同和付款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和采购审批结果进行付款。

4.6 供应商绩效评估:•采购部门定期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交货准时性等进行评估,建立和维护供应商绩效评价体系。

5. 采购规范5.1 透明度和公平性:•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进行,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平对待。

•采购部门应制定明确的供应商评估和选择标准,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5.2 质量管理:•采购部门应对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符合集团的质量要求。

•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5.3 风险管理:•采购部门应识别和评估采购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监会各级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银监会或银监局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按规定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银监会或银监局集中采购是指银监会或银监局统一组织采购列入本级集中采购项目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分散采购是指各级机构依法自行开展采购活动,并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包括(一)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按规定或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六条各级机构的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七条各级机构可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委托财政部或当地人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八条任何采购单位,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 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需紧急采购的;(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用具(品);(四)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十条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各级机构应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审批政府采购方案及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模式问题探究——以中国银行电话POS项目采购为例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模式问题探究——以中国银行电话POS项目采购为例

摘 要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整个银行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有力的支持中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随着各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分支机构的扩张、信息化建设的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采购机制的建立和执行在银行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理论上,采购机制主要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混合采购三种。

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项目采购基本上都采用集中采购机制。

集中采购机制是指整个企业所有的采购活动都在某一处集中进行处理。

以中国银行的项目采购为例,每个周期内的采购活动基本都是集中在中国银行的各省级分行(或被授权的二级分行)。

集中采购机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减少机构等管理上的重复设置;有利于对采购活动进行更有效的管理;集中控制使各个部门更容易达到标准化;有利于采购决策中专业化分工和专业技能的发展;采购需求量的合并增加使得采购部门能够更容易地寻找到合适的产品供应商;有利于采购企业节省人力物力、时间等各方面的成本。

综合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项目采购流程现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确认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由银行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组织和控制,主要是制订全行性的项目采购战略,拟定策略性需求,对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需求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认证;第二阶段,是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认证。

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和控制,主要是评价和选择供应商,并对产品的采购价格进行初步评判。

第三阶段,主要是采购项目的谈判、合同管理、下达采购订单和承诺等过程,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和控制。

第四阶段,主要是项目采购的事后评估,包括满足用户需求能力的评估,设备或服务供应商的表现分析售后服务跟进、项目结束和订单终止等事项,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和控制。

但是,在实际的项目采购和管理过程中,目前商业银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首先,项目采购的内控机制不够完善。

个别商业银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规章制度,导致项目采购管理的内控机制不够健全,造成项目采购的内控机制存在一定缺陷。

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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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银行网点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银行网点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银行网点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网点物品采购管理行为,保障资金使用效率和物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各个网点,在物品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物品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物品采购制度和配套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银行网点应当落实采购责任部门,明确采购工作职责,合理设置采购资金预算,做好采购计划。

第二章物品采购计划第六条银行网点应当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合理制定物品采购计划,并报经银行总部审核。

第七条物品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采购金额等内容,并严格遵守采购预算。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市场供求情况、价格变动和业务需求变化等因素,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当认真评估物品的质量和性能,确保采购物品能够满足网点的业务需要。

第十条银行网点应当及时调整采购计划,根据业务需要和市场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采购招标第十一条银行网点应当根据采购计划的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招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公平机会参与竞标。

第十三条银行网点应当依法、合规地进行采购招标,维护招标的公平竞争环境,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当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杜绝恶意哄抬价格、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总部的相关规定,确保采购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六条银行网点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总部的相关规定,保障银行网点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及辖内地州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的集中采购,是指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八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集中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编制采购计划,提出详尽的采购需求;委托采购部门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的验收及付款;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应在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集中采购任务。

第十条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主任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其他行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会计财务、后勤服务、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定本行制订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二)部署全年集中采购工作;(三)审查批准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确定或授权采购办确定集中采购方式;(四)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五)审查批准其他需要由管委会确定的重大采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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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行集中采购管理,明确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分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分行营业管理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及辖内各级支行(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按上级行授权项目和限额标准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根据营管部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须报经营业管理部和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的条件下,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分行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会计财务的行领导任主任,分管后勤服务中心的行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办公室、会计财务部、内审部、部技部、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二)确定集中采购范围;(三)确定对下级行的集中采购授权范围;(四)审批或授权管委会办公室审批集中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五)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建立评审人员激励机制;(七)研究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采购事项。

管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管委会成员出席。

第十条分行成立定标委员会,由分管后勤服务中心行领导任主任、成员由2名采购机构人员、1名需求部门人员和1名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评标(谈判、询价)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涉及基建类集中采购的定标参照基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管委会办公室是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分行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二)拟订辖内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三)汇总编制全辖年度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四)根据管委会授权确定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五)组织协调分行各部门集中采购事项;(六)建立和管理评审人员库;(七)组织集中采购业务培训;(八)向营业管理部申报有关集中采购审批事项;(九)受理采购投诉;(十)监督、管理、检查集中采购工作;(十一)办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

分行采购机构设在后勤服务中心。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组织实施采购;(二)参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建立和管理供应商信息库、商品信息库等;(四)签订采购合同,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五)负责收集、整理、归集采购档案;(六)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集中采购的相关信息、报表、资料;(七)办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采购需求申请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内设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申报采购需求;(二)配合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三)参与确定参加投标、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四)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五)参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六)对采购合同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采购项目所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采购需求;(二)参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参与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四)负责集中采购项目售后服务管理。

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种类对项目主管部门划分如下:部技部为计算机及配套设备、信息通讯设备、信息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保卫部为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安全保卫项目主管部门;货币金银部为发行机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办为基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后勤服务中心为除上述采购项目外的其余采购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分行建立评审人员库,由分行各部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

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但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经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评审人员库。

评审人员主要职责是参与确定参加谈判、询价的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拟写评标(谈判、询价)报告。

对技术性较强或重大的采购项目,可从外部(当地院校、金融机构、部研机构等部门专家或纳入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人员库的专家)聘请1-2位技术专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辖内各级支行分别作为分行的采购机构之一,负责本行部分项目的集中采购,应根据分行下达的采购任务书实施采购,并履行采购机构的相关职责,同时建立岗位分离、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章采购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分行根据营业管理部制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各采购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应将采购情况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管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基本建设单位根据《分行营业管理部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分行营业管理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采购方式管理第二十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含)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3家(含)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询价,是指采购单位对3家(含)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一)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四)货物规格统一、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实行询价采购;(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保障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二条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采购具有连续性并且较为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单位根据需求选择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商名单由分行管委会办公室发布。

分行管委会根据各级支行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可将通用类产品的采购项目归集后,交由分行采购机构统一批量采购。

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第二十四条集中采购程序包括编制计划、组织实施、档案归集、信息统计。

第二十五条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一)分行机关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

需求部门于每年1季度,根据营业管理部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要求,提出当年采购需求,并按照分行机关财务经费事前审批权限执行审批手续,填制《分行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和《采购需求书》(见附表2),附相关审批材料,如签报、行长办公会议纪要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采购需求书》包含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数量及明细、配置时间、配置地点、售后服务等内容。

管委会办公室于营业管理部财务预算下达后,根据财务预算和需求部门上报的《分行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申请表》,编制《分行机关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汇总表》(见附表3)。

(二)支行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

支行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参照分行机关年度采购计划编制程序执行。

各支行应于每年财务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支行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汇总表》(见附表4),报分行管委会办公室。

(三)分行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财务预算,汇总编制营分行年度采购计划,报分行管委会审批。

(四)季度采购计划按照年度采购计划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组织实施。

(一)下达采购任务。

管委会办公室按照经管委会审批的采购计划向采购机构下达采购任务书。

采购任务书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需求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需求书》等。

对技术含量高、采购数量多、预算金额大的采购项目,经管委会审批后,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在采购过程中,遇到《采购需求书》表述不清楚或对采购项目的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采购机构可提请需求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解答。

需求部门应协助采购机构完成采购任务,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澄清采购涉及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功能配置等相关问题。

(二)实施采购。

采购机构收到采购任务书后应及时进入采购程序。

采购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分行营业管理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发布公告、发放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须经采购单位办公室、需求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别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出。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招标公告须经采购单位办公室审定后,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受邀请投标供应商可由需求部门、采购机构在符合资质条件并有意向参加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含)以上的供应商,由采购机构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成立评标小组。

由至少1名需求部门人员和多名评审人员组成,人数须达到5人(含)以上单数。

评审人员由采购机构于开标前一工作日,在需求部门、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监督下,从评审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小组中评审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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