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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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城市建设规划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投资额大、技术难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大的重大、重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三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是指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前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审查。

第四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进行,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注重综合分析、科学决策,重视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设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具体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件材料管理制度,确保审查工作的记录、资料和结论真实、完整。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九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审是指审查机构依据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安全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合格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再次进行详细审查。

复审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技术参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工程造价、施工周期、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查意见。

对于存在争议或者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定审查期限,确保审查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对于初审合格的方案,应当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复审合格的方案,应当及时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办事指南一、指南目的本指南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通过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为相关方面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等。

三、审查程序1.提交审查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设计方案规划图纸、设计方案说明书、工程经济评价报告等。

2.预审阶段:建设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审查申请进行预审,核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要求。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求其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

3.技术审查: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申请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包括对规划图纸的布局、风景效果等方面的审查,对设计方案说明书和工程经济评价报告的技术论证进行审查,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等。

4.审查意见反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和评价意见,向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包括对设计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以及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申请材料等。

5.修改和补充: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针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确保设计方案更加合理、科学。

6.再次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完成修改和补充后,再次将设计方案提交审查。

审查委员会对再次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修改和补充的内容符合要求。

7.审查批复:审查委员会根据再次审查的结果,作出审查批复。

审查批复包括对设计方案的通过或不通过等决策,以及对通过的设计方案的条件和要求等作出的规定。

四、审查要求1.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参考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2.技术可行性:设计方案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包括结构合理、施工可行、工程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7/3 15:55:11 点击量:1811 最后更新时间:2014/7/3 15:58:4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第五条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一)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二)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

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七条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草案)本要点依据《规划工作职责及规划管理制度》而制定,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人员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审查.一、初步审查内容1、建设单位报审项目的材料,包括两家以上(含两家)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绿化景观、亮化设计方案文本,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光盘),出让资料,出让合同是否齐全;2、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审查。

二、规划方案审查内容1、建筑内部与外部的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离界距离、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强制性内容的审查,不符合处应提供具体数据;2、项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停车泊位、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审查;3、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及面积的审查;4、项目的主次出入口、日照分析图的审查;5、现状地形图及周边环境影响资料和图片的核准.三、建筑方案审查内容1、地下车库出入口是否合理,地下停车位数量、地下面积的核算;2、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密度、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3、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是否与总图一致;4、建筑色彩、风格、广告位及外墙材质的审查。

四、绿化景观、亮化方案审查内容1、中心景区以及景观节点效果图的审查;2、游憩道、人行道、铺装场地等无障碍设计的审查;3、绿化面积、绿地率、集中绿地等指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4、植物配植情况以及投资估算表的审查;5、沿街建筑、绿化草坪亮化效果图的审查;6、公共开场空间、河道滨河绿化带与外围环境的衔接.五、市政工程方案审查内容1、明确主要管网的平面布置以及和城市主干网搭接情况;2、配电房的位置、规模及与周边关系;3、场地内的高压线与建(构)筑物距离;4、场地内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沟通关系;5、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社区用房、物管用房的审查.。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 2017-07-01发布部门: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1.郑州市规划局审批与技术审查方案(试行)

1.郑州市规划局审批与技术审查方案(试行)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方案(试行)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市审改办的意见,为顺利完成市行政审批改革任务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职能集中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技术审查工作由市内五区规划直属分局、市政规划处、交通规划处(以下简称分局、市政处、交通处)在辅导阶段完成。

二、职能划分审批办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的材料接收、行政审批审查、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分局、市政处、交通处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项目类别进行技术审查辅导,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义务告知建设单位提前准备行政审批所需前置条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审查意见,组织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和信访处置。

依据市政府关于道路掘动的有关要求,市政类需要市道路掘动联审联批会研究的项目,市政处义务告知审批办和建设单位。

三、责任审批办承担行政审批审查的责任,分局、市政处、交通处承担技术审查的责任。

审批办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依法进行审批。

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的审批结果不当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及其人员负责。

非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审批结果不当的,由行政审批人员负责。

行政审批审查内容: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4.拟建项目的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5.建设、水利、环保、人防、园林、国安、抗震、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1.符合总规强制性内容、“六线”等上位规划;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3.满足区域交通和市政管网承载力要求;4.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5.满足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日照、退让道路红线和地界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公共绿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如:中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泊位等要求;8.交通组织合理,交通出入口布局合理,依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结论落实审查交通改善措施;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如郑城规规﹝2015﹞153号文件要求内容、“一张图”系统对比等。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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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2017-07-01发布部门: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0.3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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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
一、概述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是为了保证规划设计方案质量和合理性,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利益,规范建设行为,控制建设风险,提高工程质量而进行的审查活动。

本文将介绍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

二、审查范围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协调性、优化性和可实施性。

2. 技术设备:审查方案中所涉及的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与功能。

3. 工程造价:审查方案是否合理控制造价,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4. 环境影响:审查方案对环境的影响是否进行了充分评估,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 市政配套设施:审查方案是否合理规划并配置市政配套设施,以满足日后的使用需求。

6. 安全防护措施:审查方案中是否考虑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等。

三、审查流程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 申报:建设单位需向审查机构提交有效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审查表格。

2. 受理:审查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审查:审查机构依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对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审查意见和建议。

4. 反馈: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和建议,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合理调整和改进。

5. 修改: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审查。

6. 再审查: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再次审查,并给予最终意见和评价。

7. 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出具审查结论,判定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8. 监督检查:审查机构可对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实施符合审查结果。

四、责任与义务
1. 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准确、完
整的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工作,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并确保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2. 审查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工作,保
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给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并对审
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3. 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进行协调和协商解决问题。

五、结语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是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文简要介绍了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的范围、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与
义务。

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应共同努力,保证规划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推动我国城市化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J].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8.
以上是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的高质量文章。

希望能够满足
您的要求,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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