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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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

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现就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办法6.27

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办法6.27

财教【2011】40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做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月日1附件: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的奖补资金,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地方为主。

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以及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二)激励引导。

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中央奖补。

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中央给予奖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财教[2011]40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024年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范文

2024年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范文

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范文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41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1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44号)精神,高邮市从秋季学期起全面建立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制度。

第二条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为:在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三条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幼儿园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可以按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比较困难、特别困难、最困难”三档确定资助标准800元、1000元和1200元。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经费:(1)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2)省财政划拨资助经费;(3)市财政资助补足剩余款项。

第五条每年9月份由各幼儿园向高邮市教育局小教科递交幼儿园“在园儿童登记清册”和“幼儿园收费标准”。

由小教科核定在园儿童人数,按10%资助比例,以人均1000元标准,核定资助人数和幼儿园补助资金总额。

并且将资助名额分配下达到各幼儿园,同时递交资助信息到局计财科。

局计财科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助资金。

学前教育年资助金额=幼儿园人数__10%__1000幼儿园自筹资助金额=幼儿园人数__幼儿园收费标准(年)__5%省财拨学前资助金额=省划拨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金额市财政政府资助资金=学前教育年资助金额-幼儿园自筹资助金额-省财拨学前资助金额第六条每年9月底前,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在园儿童数和资助比例,核定资助总人数,并将资助名额分配下达到各幼儿园。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首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 (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

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公办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因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京财文[2011]2704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70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青政办[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0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5日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13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学前教育的快速、稳步发展,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结合《青海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的各项职责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也得到了稳步发展。

但是目前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资源缺乏,办园条件有限,师资队伍不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农牧区学前教育发展滞后,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

因此,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对于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2]20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2]20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2﹞20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我省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7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高我省学前教育的普及水平和办园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提高政府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入托。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各地要深入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等,逐步缩小学前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差距,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有园上、上好园”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公办幼儿园综合预算制度。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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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2011 405预算司:教科文司教育二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2010-2015年)2、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基本情况表本司综合处3办公厅3预算司3 财政学前教育投入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地方为主,中央奖补。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采取奖补方式,支持地方学前教育发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勤俭节约,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根据客观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改造规模,不搞“一刀切”,做到速度与质量、规模与内涵相统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坚决防止不顾条件、大干快上、搞豪华建设,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和产生新的债务。

各地要对城市和农村不同类型幼儿园提出分类支持政策,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立足长远,创新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机制,以投入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整体推进学前教育在办园、收费、管理、用人和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改革。

注重经费使用绩效,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三、当前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工作为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各地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

为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发展学前教育,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当前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以下4大类7个重点项目。

(一)支持中西部农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简称“校舍改建类”项目)。

1.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

从2011年开始,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选择农村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成幼儿园,保证园舍的安全,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中央财政按照拟改建的闲置校舍面积、新增入园幼儿数和每平方米500元的测算标准,分地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西部地区,中央补助80%;中部地区,中央补助60%;东部困难地区,中央分省确定补助比例。

2.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

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依托当地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现有富余校舍资源,增设附属幼儿园,进行功能改造,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满足基本办园需要。

中央财政按照每班5万元的标准对增设附属幼儿园予以一次性补助。

3.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从2011年起,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省份可自行申报试点,从农村幼儿园教师、大中专毕业生或幼儿师范毕业生中招聘巡回支教志愿者,依托乡村幼儿园等可用资源,对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巡回指导。

中央财政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补助。

其中: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东部困难地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二)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简称“综合奖补类”项目)。

1.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

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工作实绩给予奖补。

2.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

各地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的,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中央财政视地方工作情况给予奖补。

(三)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幼师培训类”项目)。

从2011年起,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引导地方科学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规划,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四)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简称“幼儿资助类”项目)。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由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

中央财政视地方工作情况给予奖补。

以上各类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教育部另行制定印发。

四、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一)先有规划,后有支持。

规划布局是财政投入政策的基础。

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和发展规划,从源头上避免重复和浪费。

各地要优先利用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幼儿园,科学制定2011-2015年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具体包括: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闲置校舍状况、发展目标及年度任务、主要政策措施、资金筹措方案、具体保障措施等内容(参照附件1、附件2格式)。

(二)科学分配,目标管理。

中央财政按照上述支持政策、4大类项目特点以及具备的条件,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资金,对地方实行目标管理。

对“校舍改建类”和“幼师培训类”项目,中央财政分别按照地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幼儿教师人数等因素先行下达预算控制数,由各地按照预算控制数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财政部、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对“综合奖补类”和“幼儿资助类”项目,由各地先行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效果予以奖补。

项目结束年度,中央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结合监督考核情况,对工作开展较好、努力程度较高、实现普及目标的省份,给予奖励。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适时调整各大类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投入结构。

(三)集中申报,分类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对地方实行集中申报、分类使用。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是各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审核主体、管理主体。

2011年,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和2011年度各类项目实施计划、“综合奖补类”资金申请文件于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以后年度,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综合奖补类”资金申请文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各地在安排4大类中央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按照计划使用。

执行中如遇特殊事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类项目内部调剂使用,但不得跨类别调整项目资金。

五、推进改革,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一)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深化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

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

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

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强化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011年12月底前,教育部牵头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幼儿学籍,教师的数量、资质、待遇,办园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为日常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研究制定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

对公办幼儿园和接受政府经常性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入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

对公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对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开办幼儿园的,应明确产权,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各省(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要建立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对经费安排使用、项目进展、政策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中央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教育部及国家教育督导团以省级教育部门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各地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情况,对未能如期完成目标的省份,加强督导和问责;财政部以省级财政部门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中央财政4大类项目资金落实、项目进展和项目绩效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按违纪金额双倍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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